企业“资格”划转的增值税处理技巧
2016-4-22 0:0:0 wondial企业“资格”划转的增值税处理技巧
企业“资格”划转的增值税处理技巧一般纳税人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申请核实,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含180万元);
(3)会计核算健全的下列企业,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①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小规模工业企业;
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③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的盐业批发企业;
④水电经销企业;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4)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又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凡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律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有任何变通,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为了有利于将国务院决定贯彻落实到位,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划转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所属单位划转工作的检查验收。现就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的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
以某项应征增值税行为“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
(2)确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划转对象,应以1997年度的应税销售额为准。
如果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不到180万元,但其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也可按前三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如果其经营时间不足三年,可以按前二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
(3)对于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商业企业,待暂定期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其是否应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其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货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
(5)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在划转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根据购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普通发票,并相应冲减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购买方取得此项发票后,应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分别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凡发生部分销货退回或折让,购买方将原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
退回的,应按退货或折让金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随同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退还给购买方。
(6)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前如有偷骗税行为或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的行为,在划转后被检查发现的,仍应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处理。
(7)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予以注销。
(8)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征收率开具,不得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开具。
(9)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调为4%以后,原按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仍按原定税额征税,并相应换算调高营业额。
[案例]
2002年5月28日,诚信财务服务中心在对常年顾问单位普信永恒(大兴)商业有限公司业务咨询时发现,2001年普信永恒(大兴)商业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2年1月1日取消了普信永恒(大兴)商业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普信永恒(大兴)商业有限公司“库存商品”数额有102万之多,留抵的“进项税额”款只有12709元。在如何进行增值税结算的问题上,普信永恒(大兴)
商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企业的库存商品购进时进项税已被抵扣,现在应该用库存商品余额乘以其适用税率转出其进项税,留抵税不足转出的应补缴增值税;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该补缴增值税。理由是既然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了,就应该等这些库存商品销售后再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计征税款。
[要求解答]
普信永恒(大兴)商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哪种意见正确?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
[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的规定,原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在划转前发生的货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根据此项规定,对所有划转企业的应交税金应进行全面结算,当期末应交税金体现为正数时(即“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应及时组织入库;当期末应税金体现为负数时(即“应交税金”科目借方余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亦按此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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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单分次开票有尾差 发货单分次开票有尾差
问题号: | 7812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销售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日常操作 |
适用产品: | U852—-销售管理 |
问题名称: | 发货单分次开票有尾差 |
问题现象: | 发货单在进行分次开票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金额有尾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我们打了最新的补丁(4月份出的,当时最新的补丁)情况下,现象仍然存在,举两个数据: 第一:发货单的数量:16800 单价:1.786667 金额:30016.01 发票第一次:数量:4800 第二次数量为 12000 结果价税合计的尾差为:0.01(少) 第二:发货单的有两个品种:其一的数量:15600 单价为1.303334 折扣金额:3375.64 其二的数量:6000 单价为1.345 折扣金额:1408.22 发票一:数量为一品种的:10601 发票二:数量为一品种的:2999 品种二的:3000 发票三:数量为一品种的:999 品种二的:2999 发票四:数量为最后剩下的数量。 结果折扣金额的尾差也为:0.01(多) 我有这样的想法,最后一次开票,能否根据发货单上总的金额减去以前开票的金额,确保最后的金额和发货单上的金额吻合。 |
问题原因: | 同解决方案 |
解决方案: | 目前参照生单时都以数量、单价为准,即按照可开票数量×单价计算金额;如以金额为准,会出现金额可能为负值的情况(如开票单价调高,原发货单金额为10,已开票金额为20,则未开票金额为-10,而未开票数量为5);或者按金额反算单价会改变原来的单价,而用户是以数量、单价为基准。以后版本可以考虑增加参数,让用户选择是以单价为准,还是以金额为准;或者提供允差控制,则修改金额、折扣额时,如不超过允差,则不反算单价、扣率。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