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设置了仓库权限,录入采购入库(退货)单时出错
2016-6-9 0:0:0 用友NC小编当设置了仓库权限,录入采购入库(退货)单时出错
当设置了仓库权限,录入采购入库(退货)单时出错问题号: | 2465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其他 |
软件模块: | 采购管理 |
行业: | 其他 |
关键字: | 仓库权限 |
适用产品: | u821 |
问题名称: | 当设置了仓库权限,录入采购入库(退货)单时出错 |
问题现象: | 当设置了仓库权限,在采购入库(退货)录入界面,先选择仓库再录入存货代码(存货代码与存货编码不一致)时提示:存货录入不正确!可能是因为该存货已停用或非外购或是受托类型或存货不属于所选仓库! |
问题原因: | 程序问题 |
解决方案: | 已发补丁解决。安装补丁前请做好数据备份如有问题请联系当地代理商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2006-8-17 |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相关阅读
- 刚建帐怎么填期初余额2018-11-23 7:18:20
- 期初余额录入不对,想要修改,怎么办?2018-11-22 18:22:41
- 登记银行日记账的要求是什么2016-9-18 11:10:33
- 登入用友T3软件提示错误;“内存溢出”?2016-9-7 12:51:29
- 登陆系统管理提示IIS配置不正确 _02016-8-30 11:28:58
- 电费保证金是否征收增值税?2016-8-30 11:12:30
- 电算化条件下高校的内部会计控制2016-8-30 11:10:0
- 登陆企业门户提示“无法登陆服务器”2016-8-30 11:8:15
- 防治禽流感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2016-8-30 11:4:43
- 登录界面没有操作员2016-8-22 16:10:5
最新信息
- 程序检测到“T3产品服务”没有开启,请问您是否开启?这是什么问题
- 采购入库生单,选择采购到货单时,到货数量800,入库数量800时,老是提示:入库数量不能大于所参照到货单的数量,不能保存! 实际入库数量和到货数量是相等的。当把入库数量改成100之后,又可以生单成功!但是入库数量改成700,也是不能成功的。不知道什么原因??
- 采购分开流程,存货启用该了部门辅助项,参照进货单生成凭证,存货科目不能带出部门辅助项。但是进货单是录入了部门的。
- 采购到货单做好了,采购检验单生单时还是没有
- 采购发票制单的时候提示供应商被锁定
- 采购发票如何控制重复做单,现在发现有的采购发票有重复的单据,已经结账如何处理?可以做红字发票冲掉重复的蓝字发票吗?
- 采购批量 都影响那些单据啊?是只影响采购订单吗
- 采购期初记账是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记账呢,在什么时候记账?
- 采购管理中的采购订单中的单价能否设置不录入,或者默认为0
- 采购管理中进货页面打开后出现脚本错误,其他控件都无法选择访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收入不得作为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收入不得作为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 最近从江苏省扬州地税局网站拜读了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收入不得作为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案例,甚是诧异,瞎说几句,晒出来共大家扔砖。 1、国家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的“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案例中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代收住房维修基金480万元,煤气初装费580万元,均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已按规定确认为销售收入。企业的处理符合税务部门的政策规定。 2、但税务部门却认为“该房地产企业代收的收入虽纳入开发产品价内计入销售收入,但不在收入范围之内”。 看不出此结论是如何得出的? 如此说来,是否也可以不作为所得税的计入? 以此为基数计征的及附加是否应该退回?…… 税务部门翻云覆雨,任意解释税收政策,目的无非就一个——征税。 …… 税收政策最终解释权的归属问题,确实是一个大问题。在这个领域里,税务机关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有违现代法制精神。 税收政策的最终解释权,如果不能超然独立于征纳双方,就会流落于文字游戏的窠臼,被玩弄于股掌之上。 这是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应该引起立法者的深刻反思。 附江苏省扬州地税局网站原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收入不得作为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代收住房维修基金480万元,煤气初装费580万元,均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已按规定确认为销售收入,代收的款项也已移交给有关单位,当年作为成本费用全部扣除。税务部门进一步检查,该企业当年将这部分代收收入1060万元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该企业2012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390万元,按收入(包括代收收入)确认计算的扣除限额为228万元,实际扣除228万元;当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7052万元,按收入确认计算的扣除限额为6840万元,实际扣除6840万元,造成该企业多扣业务招待费5.3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9万元。据此,税务部门责令该企业补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41.075万元及滞纳金。 【税法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该房地产企业代收的收入虽纳入开发产品价内计入销售收入,但不在税法收入范围之内,故不得作为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计提基数,现已作为计提基数,造成多扣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税务部门应追缴相应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