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3如何设置 一个产品是由几个材料组成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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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销售出库单无法记账U8.52销售出库单无法记账
U8.52-销售出库单无法记账
自动编号: | 9239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销售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1A | 关 键 字: | 销售出库单无法记账 |
问题名称: | 销售出库单无法记账 | ||
问题现象: | 销售出库单记账不成功 | ||
原因分析: | 销售发货单弃审后,修改此单据依然无效。 | ||
解决方案: | 将当月的发货单全部弃审,重做审核,出库单记账成功。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减免凭证](https://www.kuaiji66.com/t6/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减免凭证 减免凭证
税法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填报的,或直接由税务机关填制的,用以确定其实际享受的减征、免征税额的凭证。它是记录减免税金实际发生情况的证明,是减免税金核算的依据。减免税款按其实施方式的不同,分为征前减免和退库减免两种。征前减免凭证为载有减免税款的纳税申报表和批准抵顶欠税的减免批件;退库减免凭证为办理减免退库的收入退还书或提退清单。
![个人住房房地产税税制要素设计](https://www.kuaiji66.com/t6/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个人住房房地产税税制要素设计 个人住房房地产税税制要素设计 (一)关于房产税概念的表述 房产税概念的表述是决定着税制要素中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税种性质等许多重大的、具有奠定该税制运行、有基调设定意义的关键所在。根据课题组对个人住宅房产税开征的体系化的认识体会,房产税概念应界定为: 房产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生产、经营、居住和其他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所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其内涵包括: 1.个人住宅房产税制设计上应与企业(或公司经济组织)房产税整合成一个整体既有的房产税是对经营性房产和出租房产征税,其纳税人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对个人仅限于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征税。开征个人住宅房产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在既有的房产税制中,通过整合和调整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或为新设立的税种),将个人住宅房产税与企业组织的房产税整合在一个税种里,形成一套完整的房产税制。 2.房产税的性质是一种财产税 从完善我国现代财产税体系入手,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基于财产价值课征的财产税。随着对企业和个人住宅房产税的开征,既往房产税征收范围和计税方式将发生重大调整,基于财产价值课税将成为未来房产税制计税方式的主要特点。 3.房产税征税范围和纳税人确定的突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的确定是高度关联的。既有的房产税仅对纳税人境内房产征税。征税范围严格限定在境内房产,这与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房产价值税的缺失有关。在许多有较为成熟的现代财产税制国家,财产税的管辖权既有属地管辖权,也有居民管辖权。各国明确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境外财产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在我国对外鉴定的避免对所得(财产)双重征税的国际税收协定中,应对方国家要求,我国与德国、挪威、奥地利、瑞士等四国在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中均包括财产税[1]。也就是说,该四国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的财产仍属于其居住国政府课税范围的财产。如果我国不征财产税,则由该国征税;否则对方国家给予其居民以协定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办法消除对财产税的双重征税。 因此,我国新的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应拓展到境内外的房产。与其相关的纳税人就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对居民纳税人,应就其世界范围内的房产征税。如果放弃对居民纳税人境外房产的征税权,从大处说是放弃我国主权,从小处说是与对方国家管辖权行使的范围不对等,影响居住国正当的税收权益。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境内房产征税。 (二)征收范围 我国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生产、经营、居住和其他使用的房屋、建筑物。 1.征税范围确定的基本原则 (1)税收“公平”原则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应该涵盖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居住和其他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这样界定是将纳税人的所有房屋、建筑物涵盖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以体现房产税公平纳税理念的具体贯彻。 (2)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房产税不仅限于对纳税人境内财产征税,对居民纳税人境外财产,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保留征税权,一体现对等,使纳税人居住国政府正当的税收权益得到保障。 (3)便于税收征管原则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要在征管上便利于机关的征管实施。如果房产税征免范围不宜识别,界限难以区分,在操作上没有一套可以的手段方法做支撑,将会给征管人员带来极大不便,从而影响税收征管的质量,影响的有效实施。 (4)有利于组织收入原则 把所有的房地产纳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拓宽税基,能够在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模式下取得既定的财政收入。房地产是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国财产税的主要税源。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追求房地产的质量也会越来越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也会更多地体现在居住质量上,由此财产税也将越来越会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 (5)适当抑制房价,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泡沫现象的原因之一是人们把购房作为一种储蓄手段,当纳税人流动性过剩时,面临通胀在可预期的未来不可逆转的局面,选择合适的对象,就是必然的结果。目前,选择以房产作为投资和投机的对象,是房地产供应市场的主要特点之一。根据江苏省住房建设厅提供的信息,目前南京市场上房产购买的主力,以购买者身份做统计,在政府限购令出台以前,除部份户籍在外地的人员、少数用于改善居住条件本地人员以外,供应南京市场的新增住宅80%以上为本市户籍人员购买。也就是说,本市人员购买新增住宅主要目的不是居住,而是用于投资和投机,房地产市场是人们进行金产增值的最好选择。 那么为什么国外没有炒房投机的普遍现象出现,除了有很多可供纳税人进行投机和投资的渠道和金融商品外,对存量住宅征收房产税是一个主要调控手段。通过年复一年征收房产税,纳税人持有房产的成本将不断增加。五十年即可征去房产价值的一般。在住房市场存在多元化供给渠道的条件下,纳税人保有大量副居住用住宅,房产并未随通胀的提升而提升,保有过多非居住用房产会带来非货币性资产持有损失。房产税对房价客观上起到打压的作用(6)促进合理配置房地产资源原则 我国的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其主要原因既有土地的使用成本低,许多土地、在持有期间并不承担相收,从而滋生了人们大量消费土地行为。房产的购置亦然,许多投资者购买的住宅处于闲置状态。对所有的土地和闲置房产纳入征税范围,能够一定程度上抑制人们对土地和闲置房产的浪费,能够控制土地和房产的滥用和不合理使用。从而通过全面税收行为,促进全社会节约使用房产和土地资源,促进合理配置房地产等资源的目标的实现。 2.征税范围的具体确定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建筑物。 (1)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主要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因为农村房屋,除农副业生产用房外,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居住。对农村房屋不征税,有利于农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有利于社会稳定。 (三)纳税人 房地产税的纳税人应为拥有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便于征收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于非自用的房地产,其纳税人宜确定为使用人。使用人为单位的,其租用的房屋用于免税项目的,则给予享受免税待遇。出租人为免税单位,而使用人为征税单位的,则不予免税。所有纳税人,无论是否享受减免税,均应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 房产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包括自然人居民和法人居民(居民企业)。居民纳税人要就其座落于全球范围内的房产承担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仅就位于或座落于中国境内的房产承担纳税义务。 对于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拥有或使用房屋而无法缴纳房产税的,以代理人或房产使用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对于纳税人因死亡遗留的房屋,以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为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 纳税人在进行房产税申报时,对于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以税法确定的独立的纳税人主体为申报单位。对于自然人纳税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 (四)计税依据 房地产计税依据的确定是否合理问题,是决定房地产不能真正发挥其调节作用的关键所在。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以房产的原值和土地的面积计算的,这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很不合理的,纳税人所买的房屋越是在价位高的时期,则越是要多缴税,而越是在价位低的时期,由越是可少缴,这样便形成了极大的不公平。 改善的办法是学习国外和台湾的方法,即实行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和自行申报,在纳税人申报自己的房地产较低时,国家可享受无条件地向其收购该房地产,收购后再向社会拍卖。这样便能抑制纳税人随意报价,促进税收的合理与公平。 一般认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以税法确认有评估资格的机构确认的纳税人房产的评估价值(即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世界上多数国家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以房产的评估价值为准。然而其评估价值的内涵却差异甚大。澳大利亚市政税(Rates)采取地方政府委托州政府的评估局评估房地产价格,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其中西澳大利亚州的住宅还包括居室内的设备价值一并评估其价值[2]。南非的财产税的税基是其征税范围内财产的市场价值,而不是购买价值。由地方政府评估的市场价值低于房地产的购买价值[3][4]。美国财产税的评估价值主要是依据财产的市值(市场价格)确定的。而计税的依据很多采用估定值(Assessed Value)[5]。估定值是在房产真实价格(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按其一定比例计算而成。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估定值占财产真实价值的比例平均为35%。[6]美国各州及地方政府对财产估定值占真实价格的比例不一,从20%-80%都有。美国各州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估定值而不是按市场真实价格征收,是因为通过对估定值征收,可以降低各州的财政收入能力,以获得联邦对各州更多的财政转移支付。同时由于财产税征收历来非议较大,按估定值征收可以降低纳税人的负担。 在韩国,财产税中土地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的应税标准值(Standard Value for Taxation ), 应税标准值通常为土地市价的15%-20%。[7]在挪威,不动产税的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评估值,其评估值为不动产市价的20%-50%。[8] 建议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借鉴美国、韩国、挪威等国财产税计税依据的方法,在房产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再按一定的折扣率计算出应税房产价值。之所以用房产的评估价格乘折扣率,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从房产税的开征环境看,房产税动议之初,是考虑用房产税替代各地土地出让金,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而出台的。由于地方财政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度很高,房产税难以承担土地财政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回避土地财政的淡出而开征房产税,容易引发公众对房产税“税上加税”的质疑。因此按一定的折扣率计算房产税,在房产税实施之初,尤其是对自然人个人征税,尽可能降低其负担,争取纳税人支持房产税制改革,为房产税制尽早出台创造条件。二是按房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容易高估房产的应税价格,引发大量争议;而增加征税成本。三是纳税人房产的取得,房产价值中许多是通过负债形成的(如贷款购置的部分)。房产税通常意义上是对纳税人净资产价值的部分征税。而确定纳税人的净资产、特别是自然人纳税人净资产是非常困难的,在税收征管中也很难操作的。典型的如从亲戚朋友处借得的负债部分如何确认、扣除?因此,考虑负债扣除因素,简化的处理办法是对评估价值进行折扣化处理。 从房产税政策的可持续性考虑,我国房产税折扣率可以在20%-50%间选取,随着今后土地出让金逐渐淡出政府财政而逐步降低折扣率。 (五)税率 税率是发挥税收调节功能的重要因素,因而,当前在需要房地产税发挥调节作用的时期,周密地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率,对充分发挥房地产在调节房价,调节贫富差距,促进节约使用国家稀缺资源方面,将会发挥巨大的作用。 在适用税率选择上,可以实行比例税率,也可以实行累进税率,迄今为止没有定论,也不存在绝对的范式,一切根据房产税能否有效实施及其调节目标而定。 从我国近期房产税实施的条件看,房产税实行属地管辖。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全面建立起纳税人住宅的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纳税人在不同地区的房产信息的汇集比较困难。纳税人在不同地区房产的信息难以归口和正确统计,(特别是跨省的房产),因此房产税税率难以实行累进税率。加之房产税开征伊始,人们对房产税征收的认识还不统一,采取累进税率课征容易造成纳税人的恐慌心里,形成较为被动局面。同时累进税率在实施过程中的执行成本高,纳税人千方百计实施避税安排,加大了管理成本。因此,近期房产税实行比例税率更为合适。 在明确房产税实行比例税率的基础上,接下来需要考虑的是对各类房产是实行统一税率,还是实行区别对待的差别比例税率。从房地产税调节政策的目标看,房产税客观上需要扮演引导消费者进行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的功能。近阶段,围绕经济转型期房地产开发和投资的对象差异大,保障安置房、普通住宅、普通标准住宅、豪华楼宇、别墅等高档住宅、以及闲置房产等并存的局面,客观上需要对各种不同住宅按不同税率征收。理论上,应按房地产类别考虑对征税对象进行划分,把征税对象划分为高税率项目,中税率项目和低税率项目。 在此,基本的划分考虑为: (1)适用低税率的项目 ①居民住宅用必需的房地产; ②公共福利设施用房地产; ③军事用房地产; ④能源交通设施用房地产; ⑤国家机关用必需的房地产。 (2)适用高税率的项目 ①豪华型房地产; ②闲置的房地产; ③经营用房地产; 从上述分类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对居民住宅在扣除了地区平均房屋居住权面积后,可实施低税率,对超标准住宅房地产、对营业用房地产可实行标准税率,对豪华性房地产、闲置的房地产可实行高税率。 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档次,可合理引导对住宅进行的居住、投资和投机行为。 由于房产税是按年计征,并按应税房产计税总值计算税款,纳税人用于征税范围的税款支出年复一年,是一笔沉重的直接税负担。因此,税负过重,会加大生产经营和生活成本。北欧国家的房产税税负甚至有的低至0.2%、0.5%的,即使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也不超过2%。在挪威,不动产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市政府征收的不动产税税率为0.2%-0.7%,具体由市政府决定。[9] 197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3号提案( California Proposition 13 (1978) )修正了该州宪法,[10]规定综合财产税负担不得超过该财产全部现金值的1%。该修正案得到美国最高法院宣可符合美国宪法并冠以加利福尼亚州宪法13A条款(Article 13A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从大萧条至今,美国各州减低财产税税负的趋势没有改变。 来自美国税收基金会对全美各县2005年-2009年五年平均的统计资料显示,全美各县中等家庭财产值平均为185400美元(上下201美元),房产税占家庭财产值比重平均为0.97%,中等收入家庭户主收入(所得)年平均为64338美元(上下78美元),房产税平均占户主年收入的比例为2.81%。[11]该统计数据反映的是全美中等收入家庭房产税的负担水平,可以看出,美国作为世界上的高税国,对于户主年收入超过6万多美金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能力大大超过我国国内普通纳税人,其房产税负担也不超过收入的2.81%。税收占家庭财产值比重平均为0.97% 。 对于我国人均GDP(而不是收入)尚不足3000美金的水平,通过简单的换算就可以得到合适税负水平的结论。新加坡房产税尽管名义税率是10%,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的年值,即符合市场的实际租金值,相当于房屋的合理的租金收入水平。假定以租金水平是房产价值的10%,再按10%的税率对租金征税,实际税负仅为房产价值的1%。新加坡同样是高税国,其房产税负仍实行低税政策,并且在2001年前对房产年值超过5000-10000新元的实行各种形式的房产税税收返还(见前述新加坡房产税制)。我国对房产实行宽税基、低税负的税制模式。对普通居民住宅实行0.5%的税率;对于企业、个人登记在经营单位名下的经营用房产,通过换算保持原房产税税负。对于非普通标准住宅(包括别墅、豪华住宅、闲置房等)可一并实行不超过1.5%-2%的税率。由于对闲置房的认定在税收征管中很难操作,故不再单独设立太多不同的税率区别对待。 (六) 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调节功能生命线,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没有区别也无法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因此,尽管对房地产征税是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要求,但是对部分房地产的减免税,则是发挥房地产税收功能的调节器。 在考虑对房地产优惠政策时,笔者考虑可对如下项目实施税收优惠: 1.对居民拥有的地区平均房屋权利下的房地产实施减免税;2.对公共福利设施项目用房地产实施减免税; 3.对国家能源交通设施用房地产实施减免税; 4.对军事用房地产实施减免税; 5.对政府机关人均合理标准范围内的使用房地产实施减免税。 6.建制镇、工矿区以下的农村的农业用房,包括农村经济合作社位于建制镇、工矿区以下的生产、经营用房屋;7.农村居民自建自住的房屋; 8.国务院、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用于免税项目的其他用房屋。 以上所说项目均不包括相关单位用于其他方面的房地产。如军事用地不包括非营房内的军人家属及军人休息用的房地产,不包括营业用的房地产;能源交通用地不包括能源交通单位用于其他方面的房地产;政府机关用房地产不包括用于非办公的房地产等。 上述所谓居民拥有的地区平均房屋权利下的房产是指按当地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计算的家庭房产面积总数,超过家庭居住面积总数部分不予免除。 由于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因此,在税收征管中通过确定一段时期内适用的家庭人均免税的居住面积,来明确征免的界限,是征收管理中较为简易的办法。近期建议定在人均建筑面积35-50平方米内为宜。各地区具体免税居住面积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之所以以人均35-50平方为免税居住面积,是基于2010年12月29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9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表示,截至2009年底,中国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农村人居住房面积33.6平方米。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在大部分城市,1978年的人均住宅面积只有4平方米左右,比1949年的人均面积还低1平方米多。1978年改革起步时,上海人均住宅面积只有6平方米左右。198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不足5平方米,1998年开始实行住房体制改革,当年人均住房达9.3平方米。经过十几年房改,截至2009年底,中国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足足增加了6倍,这不仅超过“十一五规划”中定下的城镇人均22平方米指标,城镇人均30平方米还远高于香港人均住房面积,也远高于人均GDP为中国10倍的日本人均住房面积。新浪网的一个专题列出了10个发达国家的人均居住面积。最高的是美国,美国因地广人稀,人均居住面积高达67 平方米,远超过中国。而英国是35.4平方米,法国是35.2平方米,德国是39.4平方米,意大利是43平方米,荷兰是40.82 平方米,西班牙、日本和韩国分别是25.8、19.6 和19.8 平方米。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已达到发达国家水平。[12] 不久前,上海市实施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从1月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办法明确对上海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扣除。笔者认为这一标准是偏离了中国国情,与从2006 年调控楼市“老国八条”,到今年1月26日,国务院新出台的调控楼市“新国八条”中以90平方米作为一个家庭居住面积的重要界限,重点发展和支持购买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限制发展和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大套型住房的政策想违背的。同时上海市对居民住房上的超前消费导向也不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节能减排的要求。上海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不合理,明显偏大,有必要进行合理调整和压缩。 至于是用户均免税面积、还是人均免税面积,或者户均与人均免税面积相结合确定,可以通盘考虑确定。 纳税人缴纳的房产税,在纳税人所得税计算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税前予以扣除。 对于纳税人因历史或其他原因(如继承等)拥有应税房产但确实有经济困难,没有现实支付能力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报经上级机关审批,并经法定核查程序,确认纳税人有实际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或减免其应纳税额。纳税人因历史或其他原因(如继承等)拥有应税房产但确实没有支付能力而减免应纳税额的,减免税额不得连续超过2个纳税年度。 (七)税收管理权限划分 房地产税收按其税收的属性,以及从其他国家的设置习惯来看,宜订为地方税,其管辖权、立法权均应归地方政权。但是中央政权应保留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干预权,保留对房地产税收的监督检查权,保留对地方房地产税收征收不足情况的查补和没有税款收入权。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归属于市、县级税务部门及其所属各级税务机关。其税款应直接归属于市、县(区)以及乡镇财政。由于县、乡两级财力薄弱,稳定财源较少,财政上应通过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将房产税的主要收入归属于县、乡两级。同时房产税的多少又主要出自各税收管辖区域内的贡献大小,将房产税收入主要归属于其源泉所在,可以调动地方政府征收管理的积极性;同时满足房产税源泉所在地区公用事业和社会基础设施的改善,“受益税”名至实归,能够得到纳税人的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公示房产税税款的具体使用,以明确房产税不同于其他税种的“专税专用”的特点。房产税税款不得用于经营、盈利性、风险性项目的投资或纯行政性支出。每年部门在进行财政决算审计时应重点加大对各级财政部门房产税税款使用的审计,也可以对房产税税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八)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拥有房产,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或对房产可以行使实质性控制权利成立的当天。 所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当天是指由国家房屋产权管理登记部门确认房屋产权登记成立的当日。所谓行使实质性控制权利是指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对房屋的拥有、使用、流转等可以行使决定和控制的权利。(如融资租入房屋、房屋处于抵押状态,原抵押人已失去对抵押房产的控制权和索偿权。)2.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征,分季缴纳,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方式。每年终了前第三季度纳税人税款缴纳后,(具体时日以适合税务部门工作而定),税务部门应将下一纳税年度纳税人房产评估价格、房产税应纳税额和分季应缴税额进行计算并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定,通知纳税人确认、执行并分季缴纳税款。纳税人可以分季缴纳,也可以一次性将全年的应纳税额或其他季度的应纳税额在第一季度或后续缴款季度缴纳。由于纳税人房产拥有或控制使用情况会出现变动,应纳税额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年度终了,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应进行全年房产税缴纳的清算。 3.纳税地点 房产税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原则,以纳税人应税房产所在地或使用地缴纳应纳税款。对于中国居民境外房产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房产税,居民企业以纳税人机构登记所在地或纳税人主要经营活动地点为纳税地点;对于居民个人,以纳税人户籍所在地(税法上的住所)或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对于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住宅,可以考虑由纳税人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申报缴纳,由税务部门进行汇算进行税款在不同地区的划拨。 4.纳税申报 房产税实行以家庭申报,税务部门核准信息相结合。家庭申报主要是由户主进行申报,也可以是户主指定的代理人进行申报。之所以需要纳税人进行家庭申报,是由于纳税人房产信息容易变化。通过纳税人及时申报,可以让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变化情况,并予以调整、正确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 纳税申报的方式可以按《征管法》规定的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主要为网上申报,也可以通过在纳税人所在社区设立协税组织帮助纳税人上门申报。房产税纳税人申报主要为简易申报和自我申报。实行简易申报的条件是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即以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税务机关依据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自我申报的条件是:纳税人有两处以上房产的,应进行自我申报;纳税人房产发生变化的,自产权变更之日起15天内进行自我申报。纳税人房产情况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因疏忽或大意没有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其变化情况进行报告的,税务部门仍可按年前确定的税款缴纳通知的数额进行征收。需要补征税款的,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税务部门鼓励纳税人进行房产税申报,申报时间以第三季度解缴税款的时间相一致。 房产税缴纳并不以纳税人申报、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准,所有申报的涉税信息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计算出应纳税额,税务部门以邮寄或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纳税人,要求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和金额进行缴纳。 5.涉税信息采集 纳税人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房产税涉税信息的初始登记。税务部门应通过建立广泛的协税组织,利用社区和街道办、物业管理公司等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优势,做好房产涉税信息的初始登记。对于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而处于实际使用状态的房产,税务部门应该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掌握税源信息,严格控制管理。 由于个人住宅房产税征收是一种全新的涉及自然人课税的尝试,其不同于课税实践。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建立在支付者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因此有实施的便利性和税款有效征缴的制度保障。而个人住宅房产税征收主要依赖自然人自我缴纳,无法实行支付者代扣代缴。为了实时、动态掌握纳税人税款缴纳的情况,在申报表涉税信息采集中,就要建立起以纳税人个人身份证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通过纳税人识别可以归集、检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数据管理系统。家庭申报中,每个家庭成员个人均应登记个人的纳税人识别号,进行信息采集。对企业纳税人,将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和一应涉税信息进行采集,建立数据库。上述涉税数据在全省联网,逐步向全国联网过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申报涉税信息与数据库提供的历史数据、信息进行动态、实时比对、正确及时掌握纳税人各项涉税信息,并据以向纳税人发出核税、缴款通知。 6.纳税人争议的解决 鉴于房产税实施过程中对房产类别的不同适用不同税率,因此对应税财产的类别确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税负的大小。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税房产的类别有异议的,可以采取提出复议的方式解决;如果纳税人不接受税务部门行政复议所作出的裁决,可以提起诉讼来解决。纳税人进行行政复议或提出诉讼,仍须遵守、履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前置条件。 房产税争议最大的是应税财产的评估价值。税务部门在房产税征收中主要是通过开发“房产税价值纳税评估系统”对纳税人的应税财产进行纳税评估。如果纳税人对税务部门通过“房产税价值纳税评估系统”作出的应税房产的评估价值有异议,可以向税务部门提请复议;也可以提请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核实评估,确认其房产价格。如果对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核实评估不服的,纳税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7.纳税人违章处罚 纳税人违章行为由税务部门处理的情形主要有: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申报义务或延迟履行申报义务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税务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部门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按期缴纳应纳税额或延迟缴纳应纳税额对于纳税人不按期缴纳应纳税额或延迟缴纳应纳税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不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履行报告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因为税务管理的需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报告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税务部门履行补充报告的义务。纳税人不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履行报告义务的,可以比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4)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的处理对于纳税人在房产税缴纳中拒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的,尤其是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纳税人,《征管法》中没有明确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美国实施现代财产税已经有200多年历史,财产纳税理念已经深入纳税人头脑中。对于纳税人不缴财产税的,许多州法律中明确可以采取扣押、没收财产和公开拍卖的方式,一旦纳税人纳税义务成立却没有缴纳税款,在强制执行日到达日,就可以执行非常措施。[13]由于我国对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是一新的举措,税务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大力宣传,包括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处理办法。同时建议通过修订、完善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弥补房产税征收中无法可依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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