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结,用账套主管的用户进入系统管理,年度帐下拉菜单的建立按钮是置灰的
2017-5-19 0:0:0 wondial年结,用账套主管的用户进入系统管理,年度帐下拉菜单的建立按钮是置灰的
年结,用账套主管的用户进入系统管理,年度帐下拉菜单的建立按钮是置灰的[]您好:看一下系统管理是不是演示版,演示版不能新建年度账。--不是演示版,但是是有破解补丁的,12.13.14年的账都有@zhe:您好:请使用正版软件,您所说的破解补丁不了解,在正版里建立是灰色的就是演示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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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异币种核销U8.52异币种核销
U8.52-异币种核销
自动编号: | 15903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应收应付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V852 | 关 键 字: | 异币种核销 |
问题名称: | 异币种核销 | ||
问题现象: | 异币种核销时不能显示应收记录 | ||
原因分析: | 外币设置中没有设置汇率 | ||
解决方案: | 在外币设置中设置汇率后重新进入账套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新旧办法有何不同?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新旧办法有何不同? 自2015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计税办法》(国家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施行。新办法是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以下简称原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把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是个体私营经济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 增加了什么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 税会差异 税金和其他支出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 存货和净资产 个体工商户解释条款 新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包括: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比原规定中的“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的解释更加具体。 税会差异处理方法 新办法第六条规定,在计算应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解决了长期以来个体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会差异的处理原则,确立了优先原则。 税金和其他支出扣除 新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税金,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 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存货和净资产扣除 新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修改了什么 关键词:个税计算原则 研发费用 资产损失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 开办费 租赁费 个人所得税计算原则 新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原规定只是强调“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并没有对扣除项目是否按权责发生制作出规定。显然,新办定的权责发生制,既包括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又包括扣除项目,从而确保全国个体户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口径一致,有利于堵塞征管漏洞。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额度 新办法第三十八条对研发费用、单台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一次性税前扣除金额作了变动,由原先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即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资产损失扣除 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新办法要求个体工商户发生的资产净损失,应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执行,只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和原规定的“资产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扣除”相比较,新办法取消了资产损失行政审批项目,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不得扣除项目 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个人所得税税款;2.滞纳金;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而原规定是,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的支出……新办法删除了“资本性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等不得扣除”的条款;增加了“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的条款。 开办费处理方法 新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这与原规定“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内分期均额扣除”相比,开办费的扣除期限和方法都有较大变化。 固定资产租赁费扣除 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原规定指出,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显然,新办法比原规定在语言表述方面更加确切。 完善了什么 关键词:应纳税所得额 “三费” “五险一金”和商业保险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口径 新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与原规定的“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相比较,增加了“税金、其他支出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条款。新办法在表述应纳税所得额时,更加准确。 “三费”扣除比例 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但原规定只笼统提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险一金”和商业保险 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第二十三条规定,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这与原规定的“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相比较,便于征纳双方实际操作。 规范了什么 关键词: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 家庭生活混用费用业务招待费 收入总额 新办法参照法规定,在第八条对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总额口径进行了规范: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而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这与原规定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相比较,对收入总额的解释更加规范,确保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口径基本一致。 成本费用的概念 新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成本,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费用,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完全一致。新办法简明扼要,用短短96个字代替了500字的原规定,不但简单便于记忆,而且更清楚地囊括了成本、费用的所有内涵,避免征纳双方产生岐义。 家庭生活混用费用扣除比例 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结束了以前“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扣除”的历史。 利息支出 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而原规定只简单指出,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由此看来,在利息支出扣除这一条款上,新办法比原规定更加规范,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一目了然。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 新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与原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按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由各省确定标准”完全不同。 资产处理 新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这与原规定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无形资产如何扣除……等资产处理方法相比较,新办法简化了资产的处理方法,把企业和个人资产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合并在一起,一方面便于征纳双方记忆操作,另一方面,企业和个人资产在所得税处理方面,统一了扣除标准,有利于推进纳税人公平竞争。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审机构建设助力审计全覆盖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审机构建设助力审计全覆盖 2014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听取署工作汇报时强调“加强依法审计,实行全覆盖监督,切实看住管好公共资金”,李克强总理要求“要实现审计全覆盖,凡使用资金的单位和项目,都要接受审计监督”。刘家义审计长也多次强调,必须努力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不断增强审计的威慑力和实效性,依法使所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都在审计监督之下,不留“盲区”和“死角”。同时要求实现有深度的全覆盖,不能走马观花,一味追求数量,在面上把所有单位走一遍,要对每个项目都审深审透。 审计全覆盖就是对各级各部门的各项公共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审计监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其内涵包括:一是审计对象的全覆盖,即对所有使用公共资金、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实施审计监督;二是审计内容的全覆盖,即对公共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性、效益性及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全方位审计;三是审计过程的全覆盖,即对公共资金、资产、资源的筹集、管理、分配、使用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要落实好总理和审计长关于审计全覆盖的要求、保证做到有深度的全覆盖,任务十分艰巨、工作量非常大,仅仅依靠全国各级国家审计机关现有的力量,存在巨大的困难,必须实行“对内挖潜、对外借力”的办法,从内外两方面想办法,双管齐下,才能完成这项任务。因此,作为国家审计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机构尤其是的内审机构,就成为实现审计全覆盖目标的可以依靠和借重的一支重要力量。如果能够正确、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内审机构的职能,将会对促进审计全覆盖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可行性 (一)对公共资金、资产、资源实施审计监督是行政事业单位内审机构的职责。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所有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和分配,其内审机构是国家审计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对本部门所负责管理、分配的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进行审计监督是其固有的职责, 对部门而言是一种内部监督,对全社会而言,同样是代表国家行使的监督职能。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体系较为完整。行政事业单位内审机构是国家建立和健全自我约束机制,用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组织机构,中央政府各组成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要部门和各大行业均设置了内审机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基本覆盖了所有的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为实现审计全覆盖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审机构具备较为成熟的审计工作经验。多年来,尤其是我们国家实行计划经济时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内审机构在公共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形成了成熟的工作方法,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也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工作制度,为实现审计全覆盖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 (四)行政事业单位内审队伍较为稳定。行政事业单位内审人员均为国家公职人员,个体素质相对较高,管理成本较低,同时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小,而且具有充足的后备力量,在减员的时候能够及时得到补充,为实现审计全覆盖提供了人员上的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市场为主体的要求使得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出现弱化,与此同时,对内部审计工作也有所放松和忽视,导致行政事业单位的内审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全。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律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机构、人员、职责、权限、程序和法律责任进行规范,目前所依据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实施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法律级别偏低,执行力不强,强制力差。造成内审机构设置五花八门、内审人员权益缺乏保障、内审工作职责不明、权限不清等方面的问题,明显存在法律滞后的现象。 (二)领导认识不足。一些单位领导对内审工作存在错误的认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轻视内审工作,把内审机构当作摆设。对所管理的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认为只要分配、拨付到位,对其管理使用的监督与本部门无关;对单位内部的财政财务收支,认为有财政部门集中监管,有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也不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因此,认为内审机构可有可无,使单位的内审机构形同虚设。二是排斥内审工作,把内审机构当作对立面。有的领导认为内审机构是按上级规定设置,主要职责就是监督领导的经济活动,使领导行使权力受到限制,觉得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是不配合自己的工作,与自己对着干,把内审机构放在了单位的对立面位置。因此,想方设法制造障碍进行限制,使内审机构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三)机构设置不合理。内审机构的管理体制各不相同,大致分四种方式:一是由单位主要领导直接分管,内审机构只对“一把手”负责。这种设置相对来说较为独立,但用这种管理体制的单位所占比例十分有限;二是与单位财务部门平行设置内审部门,由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分管。这种设置的独立性较差,容易受到各种干扰,大多数单位就是采用的这种模式;三是在单位财务部门下设内审机构,受财务部门的直接领导。这种设置的独立性更差,几乎无法正常行使监督职责;四是内审机构与财务部门或其他的相关部门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这种设置就基本等于虚设机构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根本不可能正常履行监督职责。 (四)人员配备不强。基于领导对内审工作的认识不高,造成一些单位在配备内审人员上就显得比较随意:一些长期担任财会工作或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因为年龄、身体原因,被照顾性地安排到内审机构工作,有的单位则直接由财务人员或者纪检人员兼任内审人员,还有的人员是因为受到排斥、打击,被放在内审机构“凉拌”。这些人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及经验或纪检监察工作阅历,但没有经过审计方面的培训,对审计工作还不能胜任。同时,这些人员因到内审机构工作的原因不同而心态各异,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思路不明确、监督效果不佳。 三、解决思路 (1) 着力完善内审法律制度。一是从国家层面看,应制定规范内部审计的法律,从法律上明确内审工作的职责、赋予法定的权限,增强内审的法律强制力和执行力;二是从行业管理层面看,应建立健全内审规范内审工作程序、规范内审人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内审从业人员的管理,克服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切实维护内部审计工作的严肃性;三是从政府部门层面看,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的控制制度、责任制度以及激励机制,为内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2) 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认识。一是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内部审计的法律地位,强力提高领导干部对内部审计的正确定位和正确认识;二是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让领导正确认识内部审计对促进管理、提高效益所起到的作用和价值,使领导主动关心、重视内审工作;三是提升内审工作质量,多提供有价值的审计报告和建议,使领导从内心真正接受、支持内审工作的开展。 (3) 着力建设相对独立的机构。保持内审机构的独立性是做好内审工作的保证,因此,一是各行业要进一步健全内审机构,形成完整的监督控制体系,确保对本部门所管理的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的全覆盖审计监督;二是各单位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内审工作机构,与纪检、监察尤其是财会、业务部门分设,行政上受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内审行业管理组织的指导,确保内审机构能够独立履行监督职责;三是内审机构要加强与国家审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以便及时明确审计重点、调整审计目标,增强审计决定的执行力和强制力。 (4)<span style="font:7.0pt 'Times New span style="font:7.0pt 'Times New Roman'"> 着力打造训练有素的队伍。一是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把内审人员的配备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调集精兵强将,组成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内审干部队伍,并努力保持这支队伍的相对稳定;二是内审行业管理组织要把好内审机构准入关,要求内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适应内审工作的需要。同时,还要抓好内审人员专业培训,定期开展后续教育,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三是实行内审机构负责人派驻制度,即由国家审计机关向大型企业、重点行业、要害部门的内审机构派出人员担任业务负责人,代表国家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使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实现国家审计对重要部门和企业单位内部经济业务的审计全覆盖。
- 单核算模快,采购入库单的可用量和收发存汇总表的现存量对不上,整理过了
- T3升级到G6产品,2016年正常使用,2015年以前年度报错“此帐套行业性质与科目设置中的科目分类不符,请调整”,点确定后提示没有设置数据库连接
- 现在代理商的技术支持网怎么登陆不了呢,我需要提交数据问题
- T3标准版,卸载后,删除哪几个注册表,在什么地方-
- 如何删除T3系统固定资产模块结转的凭证?
- 你好,我买的T3用友软件按照安装说明装完以后,启动T3图标没有显示初始化以后没有账套信息和会计年度,无法登录,请问这要怎么处理?
- 咨询一下老师,畅捷通T3数据库中没有账套和UFsystenm数据库,为什么T3中账套能登进去呢
- 用友T6应收款管理操作流程
- 销售统计表和发货统计表数据不一致
- 存货单据生成凭证出错
返回去看凭证的时候 不能显示每个科目的余额啊,很不方便这一点 我就是想修改余额呢,结果还是不能看到,我又得返回去 把余额记下来,又回去修改 我也是醉了 返回去看凭证的时候 不能显示每个科目的余额啊,很不方便这一点 我就是想修改余额呢,结果还是不能看到,我又得返回去 把余额记下来,又回去修改 我也是醉了[]
请发图片上来看看具体情况?
单据编码流水号已达到最大值 单据编码流水号已达到最大值
问题号: | 23988 |
---|---|
适用产品: | T3系列 |
软件版本: | 302-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 |
软件模块: | 17-销售管理 |
问题名称: | 单据编码流水号已达到最大值 |
问题现象: | 优化流程下填写发货单,保存时提示:该单据编码流水号已达到最大值,无法生成单据号(请修改流水号长度)!,在基础设置的单据编码规则中修改了发货单的流水号位数之后依然有此问题。 |
问题原因: | - |
关键字: | 单据编码流水号已达到最大值 |
解决方案: | <P>经查发现是发货单保存时自动生成的销售发票的单据号已经达到最大单据流水号,所以除了修改发货单流水号意外还需要修改发票最大流水号</P> <P>由此,可以判定,出现类似问题是因为单据流水号已达最大值,或该单据保存后自动生成的其他单据编号已达最大值。</P> |
行业: | 0-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1-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 凭证打印时别的都能正常打印,由固定资产生成的凭证打印时提示打印机缺纸,错误号1001
- 销售出库单 记账失败 提示 单据号“00000001” 记账失败
- 提示此帐套行业性质与科目设置中的科目分类不符这么怎么办
- 11.5客户端登录一直这样,服务器可以打开,地址可以ping通,端口也可以
- t3安装到最后一直不提示重新启动,强制重启后,服务里没有T3,这是怎么回事啊-电脑装的是WIN7 32位的
- T3 10.8.2 反记账按CTRL+H没 反应 反结账可以
- T3普及版10.8puls1 民间非盈利组织 选择10月现金流量,现金流量表的累计算到11月份。这是怎么回事,11月份算过了,但是往回查选择10月份,不会算到10月份,算到11月份。
- 老师好,我想请教一下,用友软件在不小心移动文件夹之后,软件数据丢失了,能恢复么?
- t310.8.2普及版无法反记账,在凭证菜单下没有恢复记账前状态,在对账界面按快捷键也无效,反结账正常,演示账套也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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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61如何实现将福利系统的所有福利类别中的个人缴交额合计取到薪资系统U8.61如何实现将福利系统的所有福利类别中的个人缴交额合计取到薪资系统
U8.61-如何实现将福利系统的所有福利类别中的个人缴交额合计取到薪资系统
自动编号: | 17673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薪资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1--人力资源--薪资管理 | 关 键 字: | 取数 |
问题名称: | 如何实现将福利系统的所有福利类别中的个人缴交额合计取到薪资系统 | ||
问题现象: | 在薪资系统,我设置一工资项目"五险一金合计",通过取数设置,将福利系统的所有福利类别中的个人缴交额合计取到薪资系统.没有办法实现.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1、请参照补丁加载说明,更新补丁,然后再更新最新的861薪资补丁(编号1773); 2、在工资项目设置定义中: 2.1、双击相应工资项目的“人事与薪资项目”栏,点击放大镜进入查询定义窗口; 2.2、方式选择“求和”后,点击“内容”栏的放大镜进入查询表达式编辑窗口; 2.3、在左侧的人员档案/福利信息中,选择五险一金缴交表中的缴交金额即可(注意相加); 2.4、注意添加逻辑条件:缴交期间是否等于取数期间; 2.5、验证、确定公式后,在工资变动内“取数”后计算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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