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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解读2012版车船税法

2016-6-20 0:0:0 wondial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解读2012版车船税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解读2012版车船税法

    今年2月25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以下简称车船税法),11月23日,国务院18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车船税法是在现车船税暂行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但并不是对现行车船税政策的简单照搬,而是将提升法律级次与改革相结合,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水平、和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现将 “车船税法”一些新变化综述如下:

    一、从车船税法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六大变化

    1、扩大了征税范围。将现行不征税、在单位内部行驶或作业等不需要登记的车船纳入了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因此车船税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义务,而是将征税范围统一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船,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但对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实施条例规定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2、改变了部分车船的计税依据。将乘用车由按辆征收改为按排气量大小划分不同税额区间征收,将游艇由按净吨位征收改按艇身长度征收。

    3、优化了税负结构。一是增加了大排量乘用车的税负,排量越大税额越高;二是对挂车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三是大幅增加了游艇的税负。

    4、规范了税收优惠。一是授权国务院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二是取消了对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的规定,给予5年的过渡期;三是对受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国务院可以减免税;四是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定期减免。

    5、调整了纳税时间和地点。将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现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将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自定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6、强化了部门配合。规定车船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向机关提供车船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手续时核查车船税完税情况。

    二、从江西的省情来看,主要进行了以下补充明确

    在车船税法授予权限的基础上,江西省人民政府对江西省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减免税规定、纳税期限作出了如下补充规定:

    1、税额标准就低不就高。江西省的税额标准具体为:乘用车1.0升(含)以下的税额标准为18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以下为30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36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为66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为12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为2400元,4.0升以上的为3600元;商用车客车大型车为600元,中型车为480元。江西省的税额标准整体税负与周边其它省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意见税负大约低了15%左右。

    2、税收优惠力度加大。为促进城乡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对全省各地公共交通车,继续按照现行做法,对按规定缴纳车船税确有困难的,由省地税局、省厅联合向省政府报告后,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照顾。对农村居民(指现户口登记在村委会)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

    3、明确了申报纳税期限。江西省车船税的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年申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按当地地方各税申报期限统一申报缴纳。

    答记者问:

    一、《车船税法》规定谁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答:根据车船税法的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列举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为什么将车船管理人也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答:车船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通常情况下,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是一致的。但在我国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车船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情形,如国家机关拥有所使用车船的管理使用权,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就出现了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是不一致的情况。所以,《车船税法》将车船管理人也规定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三、江西省乘用车税额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是否普遍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可否举例说明?

    答:我省车船税的税额标准确定是按照车船税定的幅度,充分考虑我省目前实际执行的税额标准,在不增加我省大多数乘用车所有人的税负总体原则下,参照周边省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意见就低不就高确定的。与周边其它省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意见相比较,我省车船税的税额标准税负大约低了15%左右,具体新的税额标准与现税额标准相比: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保持原有税负或适度降低,如: 1升(含)以下的车辆年税额现为240元/辆,新标准为180元/辆,税负同比下降了60元/辆;1升至1.6升(含)以下的车辆年税额现为360元/辆,新标准为300元/辆,税负也同比下降了60元/辆;但对2.0升至2.5升(含)乘用车从现年税额360元/辆提高到了660元/辆,税额幅度略有提高;对占比不到3%的2.5升以上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从现在的年税额360元/辆分别提高了3.3倍-10倍不等,最高的对4升以上车辆年税额由360元/辆提高到了3600元/辆,提高了10倍。总的来看,这次车船税立法税负维持不变,只做结构性调整。

    四、为什么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征税?

    答: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征税,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从理论上讲,车船税作为财产税,其计税依据应当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从实际情况看,车船价值难以评估。据统计分析,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关联性强,排气量越大,销售价格越高。以2008年国内乘用车的数据为例,排气量与价格之间相关系数高达0.97175。从征管角度看,按排气量征税简便易行,在计税依据方面,排气量是替代价值或评估值的最佳选择。据了解,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都选择以排气量作为机动车保有环节征税的计税依据。如日本对乘用车按10档排气量征税,韩国对乘用车按6档排气量征税。

    五、车船税法对车船的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进行了哪些新的调整?

    答:一是将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现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二是将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原来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六、为何将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也规定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答:扣缴义务人是指承办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机构。将保险机构所在地也作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可使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这既方便纳税人缴税,使车主少跑路,减少完税所需时间和成本,也避免了车主自行到税务机关交税因不熟悉道路、停车不方便、排队等候等带来的麻烦,并有利于通过源泉控管,提高车船税征收效果。

    七、与现《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在税收优惠上有哪些新的变化?

    答:与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税收优惠进一步得到了增强。表现在:一是授权国务院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二是取消了对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免税的规定,给予5年的过渡期;三是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四是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定期减免。五是对挂车减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八、为什么对游艇按长度征税?

    答:游艇不同于一般船舶,具有特殊性,从实际价值看,确定游艇的实际价值与确定车辆的实际价值存在同样的困难,在现行征管条件下难以按价格计征。基于此,国际大多数国家都将长度作为游艇的计税依据,主要考虑是游艇长度与其价值关联性较高,且直观易于测量,从长远考虑,也可较好地避免其他计税依据可能导致的征管漏洞。因此,《车船税法》选择长度作为游艇的计税依据。

    九、江西省在车船税减免优惠方面有哪些更具体的政策规定?

    答:为促进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对全省各地公共交通车,按规定缴纳车船税确有困难的,由省地税局、省财政厅联合向省政府报告后,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照顾,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农村居民是指:现户口登记在村委会。

    十、江西省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车船税的纳税期确定为:按年申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按当地地方各税申报期限统一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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