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iis是哪个文件
2017-5-7 0:0:0 wondial这个iis是哪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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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退料单期末处理后明细帐中对应记录单价错误U8.52退料单期末处理后明细帐中对应记录单价错误
U8.52-退料单期末处理后明细帐中对应记录单价错误
自动编号: | 14485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存货核算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2----16 | 关 键 字: | 退料单期末处理后明细帐中对应记录单价错误 |
问题名称: | 退料单期末处理后明细帐中对应记录单价错误 | ||
问题现象: | 退料单在期末处理后,其对应记录在明细帐上显示的单价为当月平均单价。 | ||
原因分析: | 程序错误导致的数据错误,已有补丁(852存货模块补丁《编号:1345》中的假退料.txt,月结.txt;或852dbhotfix补丁包);程序月结时对假退料单据处理有误,导致数据错误的操作时点是在进行1月份月结操作。 | ||
解决方案: | 1、恢复1月月末结帐、期末处理,执行补丁脚本,重新做月末结帐、期末处理; 2、考虑2月份已做凭证,可直接修改数据(先作好数据备份) 数据错误:假退料回冲单的bmoneyflag应为1,其单价、金额等于假退料单上的原始单价、金额;bmoneyflag=1时期末处理不考虑、不重算该笔假退料回冲单; 需要修改数据:存货明细帐、存货总帐 修改操作: a)、2月份恢复期末处理; b)、更新存货明细帐中假退料回冲单记录 update ia_subsidiary se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U8.52应收帐龄分析时,余额与业务余额表中的不一致U8.52应收帐龄分析时,余额与业务余额表中的不一致
U8.52-应收帐龄分析时,余额与业务余额表中的不一致
自动编号: | 13912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应收应付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2--财务会计 | 关 键 字: | 应收帐龄分析 |
问题名称: | 应收帐龄分析时,余额与业务余额表中的不一致 | ||
问题现象: | 1。总帐期初试算不平,在应收科目下有一个2万多不带辅助核算的是我们员工临时加上的,用户需要找出应收这2万多应该是哪里的,而且点击客户辅助进入明细提示内存溢出。 2。应收帐龄分析时,余额与业务余额表中的不一致:应收帐龄分析时,发现有些客户的余额与业务余额表中的不一致。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您好, 此问题【经查看数据/测试】现做如下分析与答复: 问题1、对于应收辅助帐差2万多的问题,可参照如下脚本与上年底对比看哪些记录存在问题: --检查06年少的应收明细记录: select * from ufdata_111_2006..GL_ACCASS a left join (select * from ufdata_111_2005..gl_accass where ccode='113121' AND IPERIOD=12) b on a.ccus_id=b.ccus_id and a.cite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构建新时期纳税评估体系探析 构建新时期纳税评估体系探析
[内容提要]每一样新事物都要面临着实践的检验,随着纳税评估的运用,现行纳税评估体系在指导思想上定位模糊,法律制度上定位缺陷,《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定位与形势发展要求相对滞后,影响到纳税评估机制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成为新时期纳税评估体系完善发展的瓶颈。因此我们既要肯定纳税评估取得的成效,也应认识到它的局限性。本着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依法治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精神,正确把握定位,探索构建新时期纳税评估体系尤为必要。
关键词:纳税评估、新时期、指导思想、法律制度、定位
一、现行纳税评估体系创建的背景
为了实现依法治税,税收管理科学化的战略目标,突出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两个工作重点。作为《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一项配套措施,2005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同日颁布实施《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在社会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经济税源结构不断翻新的形势下,借鉴国外先进税收管理经验,适时推出纳税评估的重要举措,反映出税收主管部门指导税收工作的一种全新思维。纳税评估实践多年以来,取得了许多良好的效果。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提高了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申报质量,进一步淡化了征管矛盾,融洽了征纳关系,提升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体现了当初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宽范性和灵活性。但就像新事物都要面临着实践的检验一样,随着纳税评估的运用,该体制在逐步走向成熟化的同时也渐显其不足之处,因此我们既要肯定纳税评估取得的成效,也应认识到它的局限性。结合纳税评估理论与实践活动,从宏观角度分析,笔者认为现行纳税评估体系在指导思想上定位模糊、法律制度上定位缺陷,《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定位与形势发展要求相对滞后,影响到纳税评估机制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成为新时期纳税评估体系完善发展的瓶颈。
二、现行纳税评估体系的局限性
(一)指导思想定位模糊
当初是在借鉴国外纳税评估管理模式和总结国内各地试行纳税评估经验,推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属于税收主管部门的有限作为。下面从采纳税评估模式及纳税评估运行制度上反映出纳税评估体系指导思想定位模糊。
1、纳税评估的定义和定位反映出指导思想定位模糊。
纳税评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定义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其纳税评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一致,在评估主体上排除了多元,在“纳税”评估定义上没有覆盖纳税的全部范围,仅局限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属于狭义上的纳税评估。广义的纳税评估,实质上是一个对税源进行全面监控的过程。从税务部门而言,涉及征管、税政、检查的等方面,全面体现税务机关对税收工作的管理职能。从现代社会参与税务管理方面而言,评估主体应涵盖纳税人自身及社会中介多元。通过两者定义的相互比较可以看出,为顺应融入世界经济循环圈的潮流,适应中国国情,中国式纳税评估应采用何种模式没有予以明确,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在指导思想定位上模糊不清。
2、《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颁布方式反映出指导思想定位的模糊。
纳税评估的目的是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但是在颁布《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时,却是作为《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一项配套制度所发布的,表明纳税评估是为了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只是部分的体现出当初的出发点和目的。但从另一方面看,对进一步完善发展纳税评估机制产生了消极的制约作用。
(二)法律制度定位缺陷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没有法律明确的授权,属于规范性文件,所以下面从法律依据和缺少法律保护的角度,分析纳税评估体系法律制度定位的缺陷。
⒈《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属于规范性文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使得纳税评估工作存在不足。
⑴、纳税评估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无章可循。纳税评估工作的依据是《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性文件,因此纳税评估事实上是一种“税收管理行为”,然而在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未对纳税评估进行明确规定,造成税务人员在认识上不统一,对纳税评估工作感到疑惑和迷茫。
⑵、纳税评估不符合行政执法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由于纳税评估的执法依据不属于法律范围,所以纳税评估的结果不具备行政执法行为具有的约束力和执行力。纳税评估这种法律制度定位的缺陷,使得纳税评估这一管理方式对纳税人没有税收执法行为的约束力,仅仅只能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纳税人进行相关的税收管理。
2、纳税评估缺少法律保护,评估工作和处理结果缺少合法性和合理性。
⑴、纳税评估不像稽查工作,具有《税收征管法》作为其行政依据,执行法律赋予的手段和权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结果具有的法律效力。由于纳税评估在前提上不受法律所保护,虽然《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其资料数据不作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依据,但有偏差的纳税评估结论导发的相关税务管理行为对纳税人造成的间接损害并不完全排除引发诉讼的可能。
⑵、纳税评估是在“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模式下提出的,其目的是为了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然而在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中没有涉及有关纳税评估的内容,致使执法手段刚性不足、威慑力不强。纳税评估缺少法律保护,从而使得评估工作和结果缺少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现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定位与形势发展要求相对滞后
1、作为一项管理制度,纳税评估可以说是一项新的管理方式,但就纳税评估制度而言,其本身存在着不足。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任何形式的税务管理活动都必须遵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然而在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未涉及有关纳税评估的内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可认为是属于行政管理上的办法,亦可认为是实际工作中应遵循的工作制度,造成了纳税评估概念模糊,现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没有明确社会多元参与纳税评估活动的管理,不适应社会经济多元化发展的要求,其定位与形势的发展要求相对滞后。
2、由于纳税评估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纳税评估就会受到影响。一般情况下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评估,则由谁负责对税务机关进行评估,如何评定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以使纳税人对纳税评估结果放心和满意,是纳税评估实际工作中的一个问题。而且,纳税评估是作为税收管理员的一项配套制度颁发,是为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实际上,从各地、各级税收管理机关运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情况看,完成纳税评估工作的主体,“实际”上的税收管理员只是有限的一部分,而往往是体现内部第三方监管独立出来的纳税评估科(小组)承担了主要的纳税评估工作。
3、纳税评估客体即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这就笼统的概括了纳税评估的范围,针对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的方式没有具体说明,由于评估对象及项目内容不同,分子指标体系单一,纳税评估分析指标体系仅仅是一个计算分析体系,在分析过程中,没有注意分析同行业与不同行业之间的销售、成本、利润等之间的相互关系,信息难以实现共享,导致纳税评估的局限性。
4、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是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目前对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是按季度进行考核的,考核办法中规定了每户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纳税评估。理论上对纳税评估工作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但在实践工作中,首先,没有说明纳税评估何时开始,须经多久完成,没有一个规定的时间给予说明,造成税源管理部门所做的纳税评估和结果时间不一致;其次,《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注明“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这种纳税评估所依赖的信息仅限于日常征管中的一些申报纳税信息资料,日常信息没有完整真实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因此单以纳税申报情况不能全面的反应纳税人的真实信息。
5、实践中,一般由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纳税人提交纳税评估的相关资料,在工作中,遇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结果不满意情况,自请具有注册税务师执照的事务所进行重新纳税评估,如两者结果出现出处不一致,其最后的裁定应以哪方为准?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明确,使得纳税评估的结果没有约束力和影响力。
三、构建新时期纳税评估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措施
纵观国内外纳税评估可以发现,虽然各国在税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大多是积极运用纳税评估这种新型管理模式。为此,我们从宏观角度分析现行纳税评估体系,本着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依法治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精神,正确把握定位,探索构建新时期纳税评估体系尤为必要。
(一)完善发展新时期纳税评估体系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核心,以改革总揽全局为基础,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为目标,依托信息化建设,科学分类、合理设置权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实现征纳关系和谐共处,同谋发展的新时期的纳税评估体系。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把握新时期纳税评估体系的指导思想定位、明确法律定位;分类实施,使纳税评估工作有法可依,将组织实施纳税评估与实行纳税评估监管相结合,加强税收征管与稽查部门的配合力度;根据各地、各级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稳妥推进。
(二)完善发展新时期纳税评估体系的措施
1、健全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规范评估制度,把纳税评估纳入法制轨道。纳税评估在强化税源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树立税务形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应明确纳税评估的应有地位。建立健全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是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规范纳税评估操作规程是纳税评估成效的保证。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的范围、内容等予以明确与统一,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明确纳税评估主体,设定纳税评估主体范围,不仅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同时第三方也应参与纳税评估,通过第三方审核,完善纳税评估体制,使纳税评估在程序上和结果上均具有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税源数据及结构分析才更具客观性,也更有利于加强税源管理,规避税源风险。
3、完善评估方法体系, 实行分类评估管理,对纳税情况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确定评估对象进行评定处理。充分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及手段 完善纳税评估体系,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有机结合,分不同行业建立评估指标体系,本着简化、实用的原则,简化工作程序,规范评估运作。明确评估工作中征收、管理、稽查的相互协作关系,使各环节、各项工作互相紧密衔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参考文献:
⑴《纳税评估方法与案例》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梁俊矫主编
⑵《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⑶《西方纳税评估借鉴》 中国财经大学出版社
(作者单位:南昌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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