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T6软件在填制凭证时出现或进行其他操作时,系统提示“有人正在操作”或者重要错误等项提示时,是什么问题
2019-4-23 8:0:0 wondial用友t6软件在填制凭证时出现或进行其他操作时,系统提示“有人正在操作”或者重要错误等项提示时,是什么问题
在填制凭证时出现或进行其他操作时,系统提示“有人正在操作”或者重要错误等项提示时,是什么问题在填制凭证时出现或进行其他操作时,系统提示“有人正在操作”或者重要错误等项提示时,是什么问题
因为软件本身是一种程序,是由多个文件组成,您在安装或者卸载任何软件、非正常关机等状态下都有可能损坏文件,当您执行了非法操作时,用友软件会自动进行记录,当存在的错误严重影响系统运行时,系统会提示您清楚系统异常任务,具体操作如下:系统管理→选择“admin”操作员→确定→系统→清楚异常任务(如果您想察看以下操作员在什么时间对软件作了什么操作或改动,您可以在这一步选择系统日志进行察看)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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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联网速度慢原因分析:这个情况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因为网络速度慢造成的。问题解答:首先您可以让客户端ping一下服务器,看看速度如何,如果响应时间大于300ms,那就只能考虑提高一下网络带宽了。如果网速不慢,那就看看服务器那边是否使用了路由器,在路由器上面做一下211,8282和1433的端口映射试试看。
U8.52销售出库单U8.52销售出库单
U8.52-销售出库单
自动编号: | 18140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报账中心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2----库存管理 | 关 键 字: | 销售出库单 |
问题名称: | 销售出库单 | ||
问题现象: | 销售选项中选中必有订单模式。拷贝发货单生成销售出库单时,不能选择显示模版,只能采用默认模板生成。客户需要通过显示模板区别其销售类型(税率和销售核算方式都不同 | ||
原因分析: | 使用 | ||
解决方案: | 1 在设置----单据设置----单据格式设置---库存模块---销售出库单---打印中增加您所要求的模板,具体步骤是在销售出库单打印 模板上点鼠标右键选另存为添上模板名,选模板类型为打印模板,点保存. 2 在设置----数据权限----数据权限控制设置中的记录级选中单据模板权限控制. 3 登陆系统管理,点击权限菜单下的权限,在右上角选择所使用的帐套,在左边的栏中选择您想要赋予权限的操作员(非帐套主管), 然后点修改,赋予公共单据权限,库存管理权限. 4 在设置----数据权限----数据权限设置中,选则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年度结转后对帐大批量错误 年度结转后对帐大批量错误
问题号: | 11729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总账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年度结转 |
适用产品: | U852–财务会计–总账 |
问题名称: | 年度结转后对帐大批量错误 |
问题现象: | 用户有外币业务,客户和供应商采用客户/供应商+项目核算方式,在总账中核算往来款项,年度结转方式采用明细方式结转(用户需用账龄分析功能)2006年期初试算平衡,但是对账时出现大量错误记录,主要错误类型为客户/供应商项目总账与明细账不符,其中用户在科目设置时,考虑了年度的定义1132501,其中25表示05年,25之前依次表示以前年份,由于历史原因,现在11325以前的科目对账不平问题,经分公司与用户日常核对已经确认其余额为0,我可以采用从GL三大表中删除其记录解决,但是2005年转2006年时又出现了新的不一致记录,请支持部门协助查找原因。 |
问题原因: | 你好:期初对帐不平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上年度有同客户不同项目的凭证做了两清,如1132505科目,客户编码为RDJF的15530项目和16138项目进行了两清,造成年度结转后,明细记录因两清不结转,而辅助总帐的记录因有余额而结转。另一个原因是汇兑损益,因为两清业务只按原币进行处理,则汇兑损益的业务因为没有两清而结转下年,辅助总帐却因为两清没有余额不结转,如1132501科目的客户编码为CTGM,项目为15714的7月的汇兑损益380号凭证,有275.56元的明细数据,而辅助总帐无余额不结转。 以上问题的原因可以和用户解释。原因一,可以在以后两清时注意选择相同项目进行处理,原因二,852处理如此,可以删去汇兑损益的期初记录。delete gl_accvouch from gl_accvouch a inner join code b on a.ccode=b.ccode where b.cexch_name=’USD’ and a.md_f=0 and a.mc_f=0 and iperiod=0 861版本对汇兑损益业务产生的凭证不结转明细记录,可以考虑升级。 |
解决方案: | 以上问题的原因可以和用户解释。原因一,可以在以后两清时注意选择相同项目进行处理,原因二,852处理如此,可以删去汇兑损益的期初记录。delete gl_accvouch from gl_accvouch a inner join code b on a.ccode=b.ccode where b.cexch_name=’USD’ and a.md_f=0 and a.mc_f=0 and iperiod=0 861版本对汇兑损益业务产生的凭证不结转明细记录,可以考虑升级。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 单核算模快,采购入库单的可用量和收发存汇总表的现存量对不上,整理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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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账填制凭证的时候 想录入与借方相同的数字 为什么按等于号没反应?主机是可以的,客户端就不行。 总账填制凭证的时候 想录入与借方相同的数字 为什么按等于号没反应?主机是可以的,客户端就不行。[]
客户端换一个其他的输入法再按=号输入法问题,
- 凭证打印时别的都能正常打印,由固定资产生成的凭证打印时提示打印机缺纸,错误号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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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61业务余额表查询与业务明细账不一致U8.61业务余额表查询与业务明细账不一致
U8.61-业务余额表查询与业务明细账不一致
自动编号: | 3149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应收应付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1 | 关 键 字: | 业务余额表查询与业务明细账不一致 |
问题名称: | 业务余额表查询与业务明细账不一致 | ||
问题现象: | 2007年查询业务余额表的期初数据(6500,与2006年期末余额一致),比业务明细账的期初数据(6800)少了300元,用户进一步查询,在明细账查询中如果选择存货作为分组汇总,余额为6800,如果不选择存货进行分组汇总,余额为6500,与余额表一致,300的差异是一张红字销售退补发票 | ||
原因分析: | 用户操作使用问题。 | ||
解决方案: | 过滤选项选择分组汇总时必须选择分组小计,这样的数据才会准确有效。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 客户重装操作系统后自行安装T3普,但将“UFSMART”改为“T3普及版”,软件出错,为其卸载,在控制面板--程序里、开始菜单用友自己的卸载、360等其他第三方工具都卸载不了。现在停止数据库后,直接删除了安装目录,但点击安装后还是提示删除T3,但又删除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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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财务报表 的时候出现下面的提示 怎么回事 需要怎么操作 点击财务报表 的时候出现下面的提示 怎么回事 需要怎么操作
这个情况在安装目录中ufsmart\ufo文件夹中找到selsrv.exe程序在当前中输入服务器的IP地址选择后重新登陆软件看一下
十个最常碰到的涉税问题处理 十个最常碰到的涉税问题处理 一、关于误餐补助 案情简介:近日,机关在对一工业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中每月都有一笔“误餐补助”支出。进一步了解后发现,该企业职工午餐系企业免费提供,这些“误餐补助”是企业按人头补助给企业食堂用于支付职工就餐的费用。此“误餐补助”实质是按月发给职工的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随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追缴该企业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2万元,并对该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 分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尾房应该及时缴纳土地 案情简介:尾房销售现象在房地产开发行业中普遍存在的。所谓尾房是指进入项目的清盘销售阶段所销售的房产。日前,地税机关在对一家房地产企业进行风险应对过程时,发现企业于2010年已进行了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已补缴了税款,但在2011年企业将尾房进行了销售,税率按照预计税率缴纳了土地增值税,我们税务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实际增值额,补缴土地增值税35万元。 税法分析:目前,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房销售执行的文件依据,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纳税人已清算项目继续销售的,应在销售的当月进行清算,不再先预征后重新启动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房地产企业收取违约金需缴纳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某房地产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反映收取业主违约金累计22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补申报缴纳营业税1.1万元,同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据此,房地产公司收取业主违约金,属价外费用,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四、房地产公司支付个人购房合同违约金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某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10年支付多个买房者个人违约金60多万元,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经查实,税务机关最终补征个人所得税款12万元。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产公司的违约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所特指的情况一致,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夏季高温津贴所得税前扣除应区别对待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对部分职工按标准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每人每月200元,共发放四个月,在个人所得税、前均予以了扣除,税务机关当即指出应按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及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上述规定,夏季高温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所得税福利费的范围,企业按标准支付的夏季高温津贴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在个人所得税中,员工取得的夏季高温津贴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职工报销医药费应区别对待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某国有企业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已为全体职工办理了医疗保险,又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为全体职工报销亲属医药费(发票抬头均为亲属名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认为该项费用属于的福利费支出,不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其涉及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14000余元。据此,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决定,针对此项为全体职工报销亲属医药费的行为,认定应将报销金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责令该单位补扣补缴该项所得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款14000余元。 税法分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免税的应付福利费做了界定,即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何谓“生活补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释义为: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报销医药费是否属于这种生活补助应当分别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已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则职工患疾病应当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额度的报销手续,获得一定数额补偿,此笔款项不应由企业报销,如果职工将医保不予报销票据到企业报销支取,应当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种情况是企业未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或者虽然办理了医疗保险,但所患为重大疾病,医保报销比例极低,这类情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报销,同时附有相应证明真实性的凭证,则可以作为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本案中企业为全体职工亲属报销医药费的支出,属于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生活困难补助,应并入报销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股东向企业借款长期不归还应缴纳个税 案情简介:近日,通过风险应对,发现某企业未按规定代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该企业股东冯某于2010年借款140万元,直到2011年底仍未归还,同时该企业未能提供此笔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该企业应代扣代缴冯某“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40*20%=28万元。据此,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补扣股东冯某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对该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罚。 税法分析:根据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税发[2003]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因此,对该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责令其限期予以补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提前解除租房合同收到的违约金是否缴纳房产税 案情简介:稽查局在对某房地产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xx工业企业签订协议,将其未售出商铺租给xx工业企业使用,协议约定租期5年,每提前一年解除合同支付对方15万元违约金,现承租方要求与该房地产公司解除合约,并赔偿45万元。该笔业务房地产公司未作纳税申报。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分别以“房产原值”和“房租收入”为计税依据。该房地产公司取得的上述赔偿款项并非与房屋直接相关,而是基于对方违约而取得的赔偿,不涉及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所以,该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补缴营业税。税务机关应对其补征税款、滞纳金,并进行告知处以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案例分析有待商榷,仅供参考) 九、企业赠送礼品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免界限 案情简介:税务部门在对某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五一、中秋、十一等多场促销活动中,对会员消费除采取满额赠礼活动外,还对消费一定金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如五一促销中,对消费满588元会员抽取丽江豪华游),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责令该商贸有限公司就抽奖活动赠送礼品事项补扣缴个人所得税56700元,并作出相应处罚。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取得礼品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商贸有限公司在促销活动中,对满额赠礼方式送出的礼品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对消费一定金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送出的礼品,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单位以低价售房奖励职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某集团企业为了鼓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两年内陆续从房产公司购得房屋几十套,用低于购买价10万元至50多万元不等的金额销售给工作业绩突出的员工,两年内累计奖励金额1500万元,税务部门检查后将此奖励视同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认定该企业少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部门向该集团企业追缴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对该集团企业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相应罚款。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如旅游费用、个人房屋租金、文体活动奖励等)。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T3用友通标准版,其他出库单,同时几个人做单时,经常出现单号重复的情况 T3用友通标准版,其他出库单,同时几个人做单时,经常出现单号重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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