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金国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的收益咋样?
2018-5-31 0:0:0 wondial深圳市中金国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的收益咋样?
深圳市中金国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的收益咋样?中金国瑞号称可以12%的收益,保本保息的,签回购合同,不知道有没有人收益过,到底这公司咋样?靠谱吗?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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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U8.52无法自动增加流水号U8.52无法自动增加流水号
U8.52-无法自动增加流水号
自动编号: | 13748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应收应付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x | 关 键 字: | 流水号 |
问题名称: | 无法自动增加流水号 | ||
问题现象: | 在应收系统中录入应收单,最新的单据号为000000003741 但是实际单据已经到7千多号了,系统一直提示单据号重复,请重新编号。客户现在是将业务应收、应付单手工修改编号到7千多号,但是新增的自动流水编号仍旧为3741号而且不再增加号码。(修改系统提供的单据流水号无效)在应收应付中所有有流水号的单据都不能进行自动流水号的添加 | ||
原因分析: | UFSYSTEM..UA_ACCOUNT_SUB表中该帐套以前年度CSUBID字段等于“AP”、“AR”的记录其BCLOSING(年结)字段是否为0。 | ||
解决方案: | 把上年度相关记录的BCLOSING(年结)字段值改为1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加盟店、直营店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加盟店、直营店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一、加盟费、保证金以及销售的核算 要加盟成功,必须给总部缴纳一定的加盟费、保证金,下面通过举例来说明加盟费、保证金的核算。 假设A服装企业总部在北京,在无锡有一加盟店铺,加盟合同签定了5年,缴纳加盟费18万元,履约保证金10万元。店铺的装修符合总部要求,店铺租金、人工费用由加盟店承担。 总部收到加盟费时: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预收账款-加盟费 180000 每月确认加盟费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加盟费? 12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000 收到加盟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应付款-无锡××加盟店 100000 北京总部与无锡加盟店之间,采用买断模式,给予加盟店两个月的账期,存货的风险由加盟店承担。 假设8月无锡加盟店进货55万元(不含税价格,按市场指导价销售可实现100万元)。当月无锡加盟店实现销售80万元(不含税价格)。当月支付给北京总部以前月份所欠货款65万元。 由于此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加盟商;A服装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符合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 月初发出货物,总部于月底统一开出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无锡××加盟店 643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3500 北京总部收到无锡加盟店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650000 贷:应收账款-无锡××加盟店 650000 加盟店的问题,由加盟商在经营地自主纳税。 二、直营店费用如何核算 直营店可以是分公司,也可能是子公司。具体到直营店的有关费用核算方式,如果是子公司就需要单独,单独纳税;如果是分公司,就由总公司汇总纳税。 假设A服装企业在苏州有一个直营店,2012年租用的店面每月租金10万元(年初已一次性支付),人工费用5万元,建店之初的装修费用72万元分36个月摊销,每月摊销2万元。 直营店年初支付店铺租金时: 借:待摊费用-店铺租金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每月摊销店铺租金时: 借:销售费用-租赁费 100000 贷:待摊费用 100000 每月支付人工工资及社保费用时: 借:销售费用-工资、养老保险等 50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等) 50000 摊销店铺装修费用时: 借:销售费用-装修费用 2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用 20000 如果北京总部与苏州直营店采用总分机构核算方式,不同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动涉及的增值税,执行财税〔2012〕9号文件,由总部统一协调。例如,8月份从总部进货20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00万元(不含税),假设对应的销售成本为162万元。 总部将服装送到直营店时,实际上只是存货从北京移到苏州而已,并不符合企业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 苏州直营店收到进货时: 借:库存商品—××服装 2000000 贷:内部往来-总部 2000000 直营店确认收入时(假设收到现金等货币资金): 借:现金、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620000 贷:库存商品—苏州直营店××服装 1620000 期末“库存商品”的余额是没有实现销售的在库商品,每月应该进行盘点核对;“内部往来-总部”的余额表示欠总部的货款。 总部将服装移送到直营店时 借:内部往来—苏州直营店 2000000 贷:库存商品—总部苏州直营店 2000000 将资金转给北京总部时: 借:内部往来—总部 1620000 贷:银行存款 1620000 总部收到苏州直营店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620000 贷:内部往来—苏州直营店 1620000 总部与各直营店每月应该及时核对往来余额,并进行确认。 如果北京总部与苏州直营店采用母子公司核算方式,子公司由母公司100%控制。子公司既是流转税的纳税义务人,也是的纳税义务人。 这个时候,母公司在将货物移送给子公司,总公司第一次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苏州直营店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总部 苏州直营店购进存货: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总部 直营店实现销售时,需再一次确认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直营店再进行结转销售成本的处理。 会计期末,母子公司还需要根据《新会计准则33号-合并》的要求,编制合并,抵销内部销售。这里的抵销内部销售余额有两部分,一是已销售部分,假设总公司给子公司50万元货物(不含税),子公司实现销售100万元(不含税),那么合并报表时,两次收入确认就是150万元,需要抵销其中的50万元,真正的销售余额只有100万元;二是总公司实现了销售,子公司没能销售出去只是作为库存的部分。因为实质是库存商品在不同仓库之间流转,没能真正实现销售。
拍卖行收取的手续费如何缴税 拍卖行收取的手续费如何缴税
问:拍卖行收取的手续费如何缴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 单核算模快,采购入库单的可用量和收发存汇总表的现存量对不上,整理过了
- T3升级到G6产品,2016年正常使用,2015年以前年度报错“此帐套行业性质与科目设置中的科目分类不符,请调整”,点确定后提示没有设置数据库连接
- 现在代理商的技术支持网怎么登陆不了呢,我需要提交数据问题
- T3标准版,卸载后,删除哪几个注册表,在什么地方-
- 如何删除T3系统固定资产模块结转的凭证?
- 你好,我买的T3用友软件按照安装说明装完以后,启动T3图标没有显示初始化以后没有账套信息和会计年度,无法登录,请问这要怎么处理?
- 咨询一下老师,畅捷通T3数据库中没有账套和UFsystenm数据库,为什么T3中账套能登进去呢
- 用友T6应收款管理操作流程
- 销售统计表和发货统计表数据不一致
- 单张凭证反记账
当前国际避税主要方法 当前国际避税主要方法
一、利用个人居住地的变化避税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其通常的做法是对居民的全球范围所得征税,被称为“无限纳税义务”。而对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这被称为“有限纳税义务”。因此,以各种方法避免使自己成为某一国居民,便成为逃避纳税义务的关键所在。
- 凭证打印时别的都能正常打印,由固定资产生成的凭证打印时提示打印机缺纸,错误号1001
- 销售出库单 记账失败 提示 单据号“00000001” 记账失败
- 提示此帐套行业性质与科目设置中的科目分类不符这么怎么办
- 11.5客户端登录一直这样,服务器可以打开,地址可以ping通,端口也可以
- t3安装到最后一直不提示重新启动,强制重启后,服务里没有T3,这是怎么回事啊-电脑装的是WIN7 32位的
- T3 10.8.2 反记账按CTRL+H没 反应 反结账可以
- T3普及版10.8puls1 民间非盈利组织 选择10月现金流量,现金流量表的累计算到11月份。这是怎么回事,11月份算过了,但是往回查选择10月份,不会算到10月份,算到11月份。
- 反结账、反记账快捷键没有任何反映(fn+Ctrl+shift+F6),请问怎么处理?
- 变动单点击没有反应是什么原因?
- 我想要修改7月份调拨生成的凭证,怎么个操作步骤?已经结账到10月了
U8.61升级到861过程中报错U8.61升级到861过程中报错
U8.61-升级到861过程中报错
自动编号: | 13527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系统环境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1--系统服务--系统管理 | 关 键 字: | 升级 |
问题名称: | 升级到861过程中报错 | ||
问题现象: | 888帐套为8.20数据,从01年到05年,只使用了总帐模块,现需要升级到861,直接在861升级2001-2003年都成功了.但升级04,05年度时,老是报与供应链相关表字段的错误,我将基础档案表和GL开头的所有表倒入替换02年的相关表,然后将该库文件拷到2004文件夹下替换旧的2004年数据库文件,升级,依然报错.麻烦测试一下,04,05两个年度的升级. | ||
原因分析: | 【问题原因】:造成此现象的原因为2004,2005年度库中缺失了一些表、字段,如:rdrecords.iensid,Endispatchlists.foutquantity,fa_vtsobject,fa_DeprTransactions.dblthismonthdecprevaluet等。虽然该账套并未启用使用这些表的模块,比如rdrecords,但升级过程会将所有用户表一同升级,故会造成升级失败错误; | ||
解决方案: | 【问题原因】:造成此现象的原因为2004,2005年度库中缺失了一些表、字段,如:rdrecords.iensid,Endispatchlists.foutquantity,fa_vtsobject,fa_DeprTransactions.dblthismonthdecprevaluet等。虽然该账套并未启用使用这些表的模块,比如rdrecords,但升级过程会将所有用户表一同升级,故会造成升级失败错误; 【解决方案】:使用升级前检测工具,将用户账套中缺失的表、字段、视图等信息找到后,分别补录,再重新升级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 客户重装操作系统后自行安装T3普,但将“UFSMART”改为“T3普及版”,软件出错,为其卸载,在控制面板--程序里、开始菜单用友自己的卸载、360等其他第三方工具都卸载不了。现在停止数据库后,直接删除了安装目录,但点击安装后还是提示删除T3,但又删除不掉
- 用友T1商贸宝批发零售版
- 用友T6企业管理软件
- 用友软件U8
- 用友T3标准版
- 实施用友软件U8+CRM的成功率目前是多少,是否像ERP那么低?
- 实时错误339 _0
- T+12.0标准版-凭证记账,反记账,能否像T3标准版那样,点了全选的,会默认把所有该月要记账的凭证都选中,再点记账;反记账也是只需要选中,即可把整个月的凭证都反记账,方便多了,求教,谢谢!
- 打印的时候报错
- 新建账套,原材料科目余额表没有余额,但明细账有余额,报表又平,有无解决方法
十个最常碰到的涉税问题处理 十个最常碰到的涉税问题处理 一、关于误餐补助 案情简介:近日,机关在对一工业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中每月都有一笔“误餐补助”支出。进一步了解后发现,该企业职工午餐系企业免费提供,这些“误餐补助”是企业按人头补助给企业食堂用于支付职工就餐的费用。此“误餐补助”实质是按月发给职工的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随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追缴该企业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2万元,并对该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 分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尾房应该及时缴纳土地 案情简介:尾房销售现象在房地产开发行业中普遍存在的。所谓尾房是指进入项目的清盘销售阶段所销售的房产。日前,地税机关在对一家房地产企业进行风险应对过程时,发现企业于2010年已进行了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已补缴了税款,但在2011年企业将尾房进行了销售,税率按照预计税率缴纳了土地增值税,我们税务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实际增值额,补缴土地增值税35万元。 税法分析:目前,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房销售执行的文件依据,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纳税人已清算项目继续销售的,应在销售的当月进行清算,不再先预征后重新启动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房地产企业收取违约金需缴纳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某房地产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反映收取业主违约金累计22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补申报缴纳营业税1.1万元,同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据此,房地产公司收取业主违约金,属价外费用,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四、房地产公司支付个人购房合同违约金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某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10年支付多个买房者个人违约金60多万元,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经查实,税务机关最终补征个人所得税款12万元。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产公司的违约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所特指的情况一致,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夏季高温津贴所得税前扣除应区别对待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对部分职工按标准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每人每月200元,共发放四个月,在个人所得税、前均予以了扣除,税务机关当即指出应按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及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上述规定,夏季高温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所得税福利费的范围,企业按标准支付的夏季高温津贴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在个人所得税中,员工取得的夏季高温津贴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职工报销医药费应区别对待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某国有企业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已为全体职工办理了医疗保险,又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为全体职工报销亲属医药费(发票抬头均为亲属名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认为该项费用属于的福利费支出,不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其涉及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14000余元。据此,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决定,针对此项为全体职工报销亲属医药费的行为,认定应将报销金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责令该单位补扣补缴该项所得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款14000余元。 税法分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免税的应付福利费做了界定,即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何谓“生活补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释义为: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报销医药费是否属于这种生活补助应当分别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已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则职工患疾病应当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额度的报销手续,获得一定数额补偿,此笔款项不应由企业报销,如果职工将医保不予报销票据到企业报销支取,应当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种情况是企业未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或者虽然办理了医疗保险,但所患为重大疾病,医保报销比例极低,这类情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报销,同时附有相应证明真实性的凭证,则可以作为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本案中企业为全体职工亲属报销医药费的支出,属于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生活困难补助,应并入报销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股东向企业借款长期不归还应缴纳个税 案情简介:近日,通过风险应对,发现某企业未按规定代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该企业股东冯某于2010年借款140万元,直到2011年底仍未归还,同时该企业未能提供此笔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该企业应代扣代缴冯某“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40*20%=28万元。据此,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补扣股东冯某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对该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罚。 税法分析:根据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税发[2003]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因此,对该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责令其限期予以补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提前解除租房合同收到的违约金是否缴纳房产税 案情简介:稽查局在对某房地产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xx工业企业签订协议,将其未售出商铺租给xx工业企业使用,协议约定租期5年,每提前一年解除合同支付对方15万元违约金,现承租方要求与该房地产公司解除合约,并赔偿45万元。该笔业务房地产公司未作纳税申报。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分别以“房产原值”和“房租收入”为计税依据。该房地产公司取得的上述赔偿款项并非与房屋直接相关,而是基于对方违约而取得的赔偿,不涉及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所以,该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补缴营业税。税务机关应对其补征税款、滞纳金,并进行告知处以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案例分析有待商榷,仅供参考) 九、企业赠送礼品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免界限 案情简介:税务部门在对某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五一、中秋、十一等多场促销活动中,对会员消费除采取满额赠礼活动外,还对消费一定金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如五一促销中,对消费满588元会员抽取丽江豪华游),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责令该商贸有限公司就抽奖活动赠送礼品事项补扣缴个人所得税56700元,并作出相应处罚。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取得礼品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商贸有限公司在促销活动中,对满额赠礼方式送出的礼品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对消费一定金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送出的礼品,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单位以低价售房奖励职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某集团企业为了鼓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两年内陆续从房产公司购得房屋几十套,用低于购买价10万元至50多万元不等的金额销售给工作业绩突出的员工,两年内累计奖励金额1500万元,税务部门检查后将此奖励视同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认定该企业少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部门向该集团企业追缴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对该集团企业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相应罚款。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如旅游费用、个人房屋租金、文体活动奖励等)。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