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的是用友T+11.50 带有供应链的,年末打印账页应收应付明细及库存商品明细在哪里打印
2017-9-25 0:0:0 wondialhttp://service.chanjet.com/message--戴老师,请问一下,公司原来是定额征收营业税,每月10000元收入,年报企业所得税时我报收入是120000吗?@我的私人账户:定额征收营业税,你所得税是按什么方式征收的呢?征收方式的判断你可以看下以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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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工作站不能登陆服务器 _9工作站不能登陆服务器
问题号: | 3197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1 |
软件模块: | 系统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工作站不能登陆服务器 |
适用产品: | 8.51 |
问题名称: | 工作站不能登陆服务器 |
问题现象: | 工作站不能登陆服务器,但是网络都是通的 |
问题原因: | 客户很多站点不在同一个域内 |
解决方案: | 配置hosts文件,添加服务器ip地址和计算机名映射即可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高新企业实施CDM项目 所得享受税收优惠 高新企业实施CDM项目 所得享受税收优惠 某师事务所代理人员在尼龙化工公司进行201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鉴证业务时,查明该公司是一家经批准认定的,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同时享受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项目的所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经查对,该公司CDM项目自2008年投入使用并发生二氧化碳减排量转让业务,但实际收到减排量转让收入款项是在2009年度。按照《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规定,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情况,税务代理人员提出了5个问题: 1.财税〔2009〕30号文件提到,“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时限指收入发生时间还是实际收款时间?如是发生时间,应从2008年起至2010年为期,2011年起至2013年为减半征税期,则该公司2011年应减半纳税。如果是实际收款时间,则应从2009年起至2011年为免税期,2012年起至2014年为减半征收期,则该公司2011年不能减半纳税。 2.该公司是经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那么,该公司实施CDM项目的所得,减半征税税率应按多少计算?是按15%税率减半计算?还是按25%税率减半计算? 3.根据财税〔2009〕3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这里分摊期间费用应按什么标准分摊?分摊期间费用是否需要调整账务? 4.实施CDM项目的所得减征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5.CDM项目所得减半征税如何计算?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分析 1.关于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的时限问题。根据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因此,该公司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时限应从2008年实际发生年度算起,不能从2009年实际收款年度算起,该公司应从2008年起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从2011年起减半纳税。 2.关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认定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规定为:(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公司实施CDM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所得税只能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减半征税。 3.关于CDM项目的所得分摊期间费用标准问题。企业扣除费用一般应与收入相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额、销售收入、资产额和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分摊期间费用,应按收入比例,即按二氧化碳减排量转让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这是税务上的费用分摊处理,不是上的费用分摊处理,无需账务调整。 4.关于CDM项目减税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该公司实施CDM项目减征所得额不得弥补该公司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应税项目所得与减征所得额项目,应分别计算申报纳税。比如,该公司2011年实施CDM项目的所得12000万元,应税项目所得8000万元,2011年以前应弥补亏损20000万元,该公司只能用2011年应税项目所得800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11年实施CDM项目的所得12000万元应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关于减半征税部分如何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等规定,关于实施CDM项目的所得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方法应是,将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免税收入)填入附表五《明细表》第五行“免税收入4其他”项目,实施CDM项目的所得减半部分(减税所得)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三十二行“减税所得(六)其他”项目,将以上两项合计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四十行“扣除类调整项目20其他”项目“调减金额”栏,并分别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十五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和其中第十七行“免税收入”和第十九行“减、免税项目所得”金额栏内。这样填报结果是,主表第二十三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中包括应税项目所得与减征所得两部分,这时,只将其中应税项目所得减去主表第二十四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加上减征所得数额填入主表第二十五行“应纳税所得额”中,最后,将“应纳税所得额”乘以主表第二十六行法定税率25%之积填入主表第二十七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栏内,再将应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5%-15%)税率之积(高新技术企业应税项目所得减税优惠部分)填入主表第二十八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三十三行“五、减免税合计”和第三十五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金额栏内。其他项目填报方法按其规定计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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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发薪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次年发薪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案例一:某企业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2010年每月从每个员工工资中扣除500元,年底对员工全年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在次年(2011年)三四月份一次性全额或部分发放给员工(考评有扣减事项的,部分发放),但每月500元的绩效考核工资已全额在2010年逐月计提,进入了成本、费用。 案例二:根据企业经营业绩情况,某企业研究决定,在2010年12月份为员工发放一次性年终奖,进行计提的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但由于企业资金较为紧张,所以当月未发放,在次年(2011年)二月份,企业发放了这笔奖金。 企业按权责发生制计提了工资薪金,但并没有按权责发生制发放,类似于这样的例子,企业经常会遇到,当计提与发放不在同一年度或同一月份时,和应如何处理呢? 一、企业所得税:应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家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符合此项规定的,应当予以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工资薪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核心的是要符合两个基本要求,即:一是要合理,二是要实际发放。不合理的,不允许扣除,合理但未实际发放的依旧不能扣除。从强调“实际发放”这个角度来说,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而不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每个年度内,不管工资薪金按权责发生制应属哪个年度,只要实际发放且符合税法“合理”的要求,就可以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此理,在上一年度已提取的工资薪金,由于未实际发放,就不能在上一年度扣除,已提取但尚未发放部分,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所以,税前扣除只需考虑全年实际发放且合理的工资薪金部分,其他已计提未发放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 本文开头两个例子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为:第二年(2011年)发放的上年度绩效工资、奖金只能在第二年(2011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假定2011年度其余工资薪金的计提与发放均在当年完成且合理)。第一年(2010年)已经计提、尚未发放的绩效工资、年终奖应在第一年(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假定2010年度其余工资薪金的计提与发放均在当年完成且合理)。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合理工资薪金的计提与发放往往只是一个时间较短的暂时性差异,所以,一些地区对这一问题以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的形式做了“从宽”的明确,如浙江、江苏、河北、福建、青岛等省市明确,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因此,在这些省市,本文开头两个例子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就有所不同:2010年计提,但在2011年二、三月份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绩效考核工资可以在2010年税前扣除,无需做纳税调整。如果上述一次性年终奖、绩效考核工资在2011年5月31日后才实际发放,那么将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 不过,与日常征管不同,这些省市这样从宽的规定,会增加税务稽查的工作量和难度,因为稽查年度一般情况下与会计年度一致,调阅被查单位的账簿资料要受到《检查通知书》和《调账通知书》的限制,如检查人员受命对某企业2010年、2011年两个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那么,一般情况下只能调阅被查单位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时间段的账簿资料,由于2012年不是被查年度,检查人员看不到2012年账簿资料,所以,被查单位必须主动提交2012年相关账簿资料,说明2011年计提、2012年才发放的工资薪金实际账务处理情况,检查人员才能审核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仅审阅2011年账簿资料是无法确定的。 同样,如果检查人员受命对某单位2012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受《检查通知书》和《调账通知书》的限制,检查人员同样看不到2011年被查单位的账簿资料,如果被查单位2011年计提、在2012年5月31日前才发放的工资薪金已经按上述省市的解释,在2011年扣除,而该单位又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再次按《实施条例》三十四条作为当期(2012年)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重复扣除,检查人员如果不延伸检查2011年度则很难发现问题,而这一行为已经超出《检查通知书》要求的范围,需要变更《检查通知书》后方可进行。 二、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在实际支付时,合并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上述规定表明,支付工资薪金的企业为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时间是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不考虑特定行业)。因此,不论当月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权责发生制应属哪个年度、或哪个月份,只要当月支付,就应与其他当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个税的扣缴,遵循的也是“收付实现制”,即实际支付所得时代扣。 本文开头两个例子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应为:企业在实际发放、支付绩效工资或年终奖时,合并员工当月工资或按一次性年终奖(每年只能用一次)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需要注意的是,案例一中,2010年每月每名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不应包括未发放的500元绩效考核工资,不能把未支付部分合并员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企业预支工资给员工是一种特殊情况,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及如何代扣个税呢?由于员工在收到这笔所谓的预支“工资”时,并未向企业提供劳务,所以,预支“工资”实质上是借款,既然是借款,企业在预支时自然不负有个税的扣缴义务。但是,到月底,员工提供完劳务结算工资时,企业要按实际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计算应扣个人所得税并履行扣缴义务。如某企业新入职某员工,2012年某月第一天报到,企业预支“工资”四千元,在支付时,员工打欠条,企业无需履行扣缴义务,到月底,企业经过核算,应支付给该员工工资5000元,在发放时,财务收回员工的欠条,扣除个人应缴付的“五险一金”500元,再扣除应代扣的个税300元,实际应再支付给员工工资200元,代扣的个税与其他当月个税一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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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对象" 怎样设置原因分析:1、在基础设置/购销存/产品结构设置里设置产品结构父项及相应的子项2、在项目大类里增加成本对象大类及具体的项目档案3、将相关科目设置为项目辅助核算4、进入项目管理,选择科目5、填制凭证6、查询相关项目帐表,可以统计某产品所耗费的成品。问题解答:1、在基础设置/购销存/产品结构设置里设置产品结构父项及相应的子项2、在项目大类里增加成本对象大类及具体的项目档案3、将相关科目设置为项目辅助核算4、进入项目管理,选择科目5、填制凭证6、查询相关项目帐表,可以统计某产品所耗费的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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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答案:1.原值变动:填变动单的当月不会改变折旧,下个月才会改变。2.使用年限调整,该月就会变动折旧额。3.净残值调整,下月折旧额改变。4.变动累计折旧,不会影响月折旧额,只影响累计折旧。5.部门转移不会影响本月折旧和累计折旧额。6.折旧方法变动不影响折旧7.使用状况从在用变为不使用,从变动的下个月该资产不使用,不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