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T6软件T6 6.1,8月份启用的账套,总账已经结账到11月份了,总账的期初余额还能修改,什么原因。
2019-4-19 8:0:0 wondial用友t6软件T6 6.1,8月份启用的账套,总账已经结账到11月份了,总账的期初余额还能修改,什么原因。
T6 6.1,8月份启用的账套,总账已经结账到11月份了,总账的期初余额还能修改,什么原因。问题模块: 总账
关键字:总账结账了还能修改期初余额
问题版本:T6-企业管理软件V6.1
原因分析: 8-11月份没有凭证,都是空结账的。
适用产品:T6系列
问题答案:8、9、10、11四个月没有任何数据,所以在软件中没有做过凭证,直接空结账的,系统中没有任何凭证记账的情况下期初还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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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有结存但是出库失败U8.52有结存但是出库失败
U8.52-有结存但是出库失败
自动编号: | 15911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销售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2 | 关 键 字: | 出库失败 |
问题名称: | 有结存但是出库失败 | ||
问题现象: | 有结存但是出库失败 | ||
原因分析: | 数据问题 | ||
解决方案: | rd_records及currentstock表批号前有空格导致,修改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U8.52应收生成的凭证在应收中找不到,无法删除-U8.52应收生成的凭证在应收中找不到,无法删除
U8.52-应收生成的凭证在应收中找不到,无法删除
自动编号: | 13977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报账中心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2 | 关 键 字: | 应收生成的凭证在应收中找不到,无法删除 |
问题名称: | 应收生成的凭证在应收中找不到,无法删除 | ||
问题现象: | 无法删除凭证 | ||
原因分析: | 应收明细表AP_vouchs,中相应记录丢失 | ||
解决方案: | 在应收表中的凭证线索号删除,在总账中删除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个人住宅房产税征收基础问题探讨 个人住宅房产税征收基础问题探讨 个人住宅房产税征收近期成为政府亟待破解的难题,核心集中在个人住宅房产税的定位及由此决定的课征制度设计和方略选择。 我国既有的税收体系中房产税作为独立的税种存续已久,热议中的“房产税”与既有的“房产税”是什么关系?个人住宅房产税目标定位应作如何界定?新的“房产税”是一课税体系还是独立的税种?难题破解需要对新的“房产税”作必要的基础研究。 一、明确新“房产税”属性为对财产价值课征的税,是确定房产税目标定位的基础原“房产税”立法没有性质阐述,定位不甚清晰。制度设计上既有对经营性房产征税(可以算对持有的“经营性”财产征税),也有对租赁财产征税(属于行为或对经营活动征税)。热议中的新“房产税”应明确界定为对人持有房产的价值所征收的一种税。是未来财产税体系的一个重要税种。 明确新 “房产税”的性质是财产(价值)税其意义在于: (一) 为“房产税”定位建立科学基础 房产税属于对房产这一特定的财产的价值课征的税收,因而应体现财产税的基本目标,发挥财产税的特定功能。那就是对房产进行普遍征收,同时通过建立财产税功能传导机制,发挥对房产这一特定财产的合理配置的功能。目前在上海和重庆两地进行的个人住宅房产税改革试点中由于采取了选择性财产税,基本违背了财产税课征的基本规定性和世界各国财产税课征的约束规范,使试点陷入困局,实质性影响不容乐观评价。明确房产税是财产价值税,就需要遵循对应税财产进行普遍征收的基本做法,否则理论上既违反财产税基本规定性,实践上也无法有效实施的困境。 (二) 为“房产税”设计明晰思路和方向日前有关人士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表示:“要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研究制定房产保有、交易环节税收改革方案” [①]。笔者认为,明确新“房产税”是财产(价值)税,就无法同时用一个税种来解决房产保有环节的调节目标,又同时兼顾房产交易环节的调节目标。实现上述目标的手段需要通过多类别的税收“组合”达成。在新“房产税”设计上切不可重复既有制度安排的缺陷。 (三) 为明确新 “房产税”的纳税人范围指明方向作为房产价值税,是对纳税人拥有房产的价值进行征收,因此新“房产税”纳税人既包括既包括个人,也应包括公司、企业。对财产价值征收,如果因纳税人不同而人为分割为两个税种,既繁杂,徒增税收成本,也有失公平。因此宜采取一体化的安排,世界各国的税收实践概莫能外。 (四) 为新“房产税”立法形式的交待提供便利由于新“房产税”是对个人纳税人,公司、企业纳税人拥有房产的价值征税,因此新“房产税”的立法可以采用“旧瓶装新酒”的办法,即在不开征新税种的条件下,对原有房产税的课征范围和征收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突出以对纳税人财产价值课税为主线,进行新“房产税”课征制度的全面整合和设计。在立法上大大提升审核生效通过的程序和时间。 (五) 为厘清房产的税、费界限提供依据新“房产税”征收依据是纳税人拥有“房产”价值,价值大者多征,价值小者少征或不征,实现了地方政府通过“规范”的税收形式,公平对待辖区的所有纳税人。与房产相关的收费不同,如土地出让金的性质是土地所有人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租金,两者是用市场化行为进行租金的博弈。交税、交费,何者是义务,何者是自愿,可以讨价还价,一清而楚。理论上两者征收、收取的依据有明确不同,相应的管理和使用也差异巨大。 二、新“房产税”应重点突出 “受益税”的特点(一)各国房产税的实践突出“受益税”特点 新“房产税”是财产价值税的主体。随着纳税人财产形式和数量的不断增加,对财产价值课税的范围也会不断拓展。从各国财产税实践的主旨看,各国房产税的实践突出其“受益税”的特点。目前,美国50个州都已征收房产税,——美国房产税七成用于支付学区义务教育、改善治安和公共环境,从而让学区周围环境得到改善,房价自然升值。在大多数美国老百姓看来,房产税是典型意义上的“受益税”,房产税与孩子们十几年的义务教育密切相关,与社区范围内特定的服务数量和质量的提供相关[②]。 澳大利亚的房地产税制中地方政府征收的 “rates”译为市政税,有的也译为市政服务税,由地方政府(市)征税[③]。澳大利亚房地产(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来源,立法时明确了房地产(财产)税的功能,即组织财政收入,用以提供该州和地方的公共服务。例如澳大利亚首都特区在其法案中明确规定“市政税是对物业所有者征收的,用来提供ACT(首都特区)地区内一系列市政服务和其他基本服务的资金。” 英国的房产税为住宅税(Council tax),是英国最大的地方税种,地方政府课征此税的目的非常明确,主要是用于以弥补地方财政支出与同中央政府转移支付之间的差额。三地共有408个不同级别的地方政府有权决定本地区住宅税纳税额及征收。由于得到民众的认同,该税征收率始终保持在较高比例,以英格兰地区为例,近年5年征收率保持在96%以上,并呈逐年上升势头,2011-12财年预计达到98.5%。[④] 目前,美国50个州都已征收房产税,美国房产税七成用于支付学区义务教育、改善治安和公共环境,从而让学区周围环境得到改善,房价自然升值。在大多数美国老百姓看来,房产税是典型意义上的“受益税”,房产税与孩子们十几年的义务教育密切相关,与社区范围内特定的服务数量和质量的提供相关。纳税人交纳房产税的遵从度高,愿意交税。房产税最能直接体现税收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⑤] 从2000年到2007年,由于美国中等价位房的房价增长了48%,美国房产税相应地在同期有了62%的增幅。 美国的房产税主要是为支撑本地区(社区)区域性公共品供给和完善本地区(社区)公共服务而建立的专税专用的筹资措施。 南非并不单独征收房产税,根据新财产税制,财产税的课税范围和对象是南非城市和乡村的所有不动产,包括住宅、工商业不动产、农用土地、国有财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矿业财产以及其他财产。财产税是南非地方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其基本原则是“取之于地方,用之于地方”。中央和各省政府没有财产税课税权,也不对收入实行分享,该税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城市街道、路灯、排水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二是诊所、公园、体育锻炼、墓地等服务设施;三是市政府计算机装备、管理费、议会和社区会议等方面支出。 (二)房产税是“专税专用”的税 上述多国房产税(财产税)征收的目的,主要为满足本辖区地方政府的市政服务筹措经费,“受益税”特点突出。澳大利亚有些地方还通过立法,明确该税种为“专税专用”。可见房产税比之于其他税种征收率之高,是与本辖区居民直接享受来自于该税款提供给本辖区的公共服务直接联系的。该税种税款既不得与其他税款混为一体,更不能挪用于非服务性质的其他使用,尤其是行政管理上不得使用该税款,地方政府有效实施房产税管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款使用。 因此,与房产税征收相关的另一个话题,是如何做好与房产税税款专税专用的公共支出管理这篇大文章。从公共支出管理的时代诉求看,我国中应该逐渐介入专税专用这一时代课题的配套研究。同时,部门也应该把公共支出的的触角引入这一领域。 (三)房产税是典型意义的地方税,地方政府应有高度“治税权” 房产税无论从税款归属,还是征收管理,都与地方政府密切相关。从世界各国财产税(房产税)实践看,房产税都是典型意义的地方税,甚至地方部门的主要职能就是财产税(包括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从房产税的地方属性出发,与其相关的立法权、征收管理权、税款使用权理论上都应交由地方立法或执法、司法部门、政府部门管辖。考虑到我国税收立法权受制于单一制政体的约束,地方政府在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等方面应该有较大的“治税权”。由于地区差异巨大,本辖区房产税收入缺口有多大,房产税税基如何选择、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征免界限又做怎样的规定、政策调节的目标和量度界限如何选择,房产税的地区差异是很大的,同时房产税弹性也应是很大的,不宜全国统一。中央也可以尝试授权地方进行房产税立法和管理,或交由地方进行无限期的试点。毕竟对房产尤其是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是一个全新课题,没有相当长时间的试点,很多问题难以发现。 开征房产税,也客观上创造了地方税务部门职能调整的契机。随着改征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地方税务部门的职能确实也到了应未雨绸缪、重新梳理的时候了。国外也有许多国家地方税务部门与中央政府所属的税务部门相独立,而隶属于地方政府部门。 三、房产税的税收管辖权应实施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相结合的模式(一)房产税的直接税属性决定了可以实行属人和属地相结合的管辖权房产税是直接税,由于直接税税负通常由纳税人承担,个人住宅房产税就更突出,因此,宜按照直接税管辖权确立的通则,实行属地和属人相结合,属地优先、最高原则实施管辖。 所谓属地优先、最高原则,就是纳税人房产所在地或座落地税务部门有优先征税权。当纳税人居住地与房产所在地税务部门发生管辖权冲突时,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优先征税,但居住地税务部门保留正当、合理的税收权益不受影响。即纳税人税负是以居住地房产税税负为标准,确定自身总的税负。 (二)中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的现实也要求实行属地和属人相结合的管辖权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财产税按居民税收管辖权确立,其在境外的财产,居民身份所属国保留对其世界范围财产的管辖权。我国对外鉴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财产重复征税的税收协定中,应德国、奥地利、瑞士、挪威要求,将财产税列入了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⑥]。某种程度上已经明确,现代财产税制的国家,对房产税实施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模式。 应该说,居民税收管辖权本质上与属地和属人相结合的管辖权没有实质差异。笔者强调实行属人和属地相结合的管辖权,重点在于强调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优先管辖权应得到切实落实和尊重。 (三)房产税属地和属人相结合的管辖权模式要求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房产信息管理系统由于房产税确立属地和属人管辖权模式,这就要求纳税人居民身份所在地(国内称为住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全面掌握纳税人房产的全面、动态的信息,包括国内不同地区、国外房产信息,保留管辖权。一方面是与外国政府对其居民在中国境内的财产保留征税权相对等;另一方面是正确计算纳税人房产税纳税义务,避免因纳税人房产在不同区域而相应回避、减轻其纳税义务。这就要求,房产税征收,须依托全国范围内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情况。切不可因为不同地区房产税征收的现实困难而降低管辖权门槛,甚至放弃属人管辖的国家主权。
稽查方略之三:稽查文书如何表述修订前规范性法 稽查方略之三:稽查文书如何表述修订前规范性法
税务稽查文书,贯穿于税务稽查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全过程,是税务稽查执法的重要依据。在税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稽查案件结案时制作并送达给被查对象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各种稽查执法文书,都需要援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统称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说,在稽查文书中,除了数字,相关文件名称及条款就是用得最多的词汇。
近几年来,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形势的发展,我国对多部涉税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了修订(改),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先后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进行了修订,分别于2009年1月1日和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两部部门规章进行了修改,均于2011年11月1日施行。随着结构性减税的推进,这种修订(改)今后还将频繁发生。
以上这种情形都是对涉税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修订(改),而不是重新制定,因此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在修订(改)前后完全相同,而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行政执法原则,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应以行为发生时的实体法为依据,由于这些修订(改)都发生在近年,因此在以后几年的税务稽查中都不可避免的要交替适用修订(改)前后这些实体法。例如,在 2012年的稽查工作中,就将涉及对2011年的发票进行检查,因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是从2011年2月1日开始施行,势必出现在一年中将涉及适用修订前后名称相同、条款内容却不同的该部法规的情形。在稽查执法文书中如何正确表述修订(改)前后的涉税规范性法律文件名称,也就成了比较棘手的问题。
以《发票管理办法》为例,在一般的文稿或日常口语中,可以称修订前的为“原”或“旧”《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后的为新《发票管理办法》,但是如果在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中也表述为“原《发票管理办法》第×条之规定”,或者“新《发票管理办法》第×条之规定”,特别是在同一份执法文书中援引的《发票管理办法》,一会“新”,一会“原”甚至“旧《发票管理办法》”,这样表述法规名称就显得很不严肃也不规范,因为在法律意义上,《发票管理办法》就只有一部而不存在新与旧之分。
但是如果不对修订(改)前后的法规名称加以区分,更存在问题,甚至会带来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而导致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被撤销、诉讼时败诉等风险。本次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的条款序号变化很大,如修订前的第三十六条是对六类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而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则只是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为的处罚。
例如,2012年3月,稽查局对某纳税人2010年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在处罚决定中表述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以罚款3000元”,初看没有什么问题,但因此文书中没有明确表述是根据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该处罚决定是在2012年3月作出的,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2月开始实施,因此也可以被理解为是根据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进行的处罚,这样,就成了适用法规错误。
因此,在援引《发票管理办法》时,必须清楚区分是修订前的还是修订后的,表述方法又应该符合执法文书的规范,体现执法文书的严谨性和严肃性。该如何达到这一目的呢?
对于在行政执法的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述修订前后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暂时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笔者认为可参考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法[1997]192号)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的刑法,一律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引用修订后的刑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在稽查文书中援引修订前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时加注颁布该发布时的命令文号。
随着《立法法》的颁布施行,法律、法规等法律性规范文件的制定、颁布程序也日趋完善,我国《立法法》等规定,法律性规范文书均应以命令的形式发布。鉴于每个命令都有各自的序号,不同序号的命令对应特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因此对于经过修订的名称相同的法律性规范文件,在援引修订前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时加注颁布该发布时的命令文号是最妥当的引用方法。如需援引修订前的《发票管理办法》时,可采用“《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第6号令)”来表述,例如:“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第6号令)第×条之规定处以3000元罚款”。这样就能避免因法律性规范文件修订前后法条序号的不同而造成误解。
同样,引用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法》时可表述为“《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主席令第85号)”;引用修改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时表述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而对于进行了两次以上修改的,如1993年开始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可表述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040号)”,对2009年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表述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对于现行的上述法律、法规,则直接援引其名称即可。
在税收稽查执法文书中引用修订(改)前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时,在名称后面加注颁布实施或公布修订(改)的命令的序号,以此来区分名称相同但条款内容不同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既起到了区分的作用,又能达到表述名称简洁清晰、适用法条序号正确、执法文书用词规范、处罚依据表述严谨的效果。
作者:注册税务师齐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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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在做盘点单的时候,不是用提取去提取出存货的,而是手工输入每一条存货再进行盘点,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漏掉一些有期初的存货,那系统可以查到那些漏掉存货吗 请问我在做盘点单的时候,不是用提取去提取出存货的,而是手工输入每一条存货再进行盘点,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漏掉一些有期初的存货,那系统可以查到那些漏掉存货吗[]
手工录入的那就只能逐一的去核对了,要不然就再点击追加—追加账面数量不为0的记录。@服务社区刘小艳:那追加了它会影响我手工录入的顺序吗@胡景荣JFZ:会在后面进行追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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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陆其他账套看是否报错,若没有报错可以复制其他账套的产成品入库单打印模板到这个账套。若其他账套也报错判断是电脑环境的问题就需要看一下是否客户端和服务器都报错。
年末结转损益
一、操作流程:
1、先做数据备份
2、新建年度帐
3、结转上年数据
二、具体步骤:
1、数据备份: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admin 密码为空→确定→账套→备份→选择要备份的账套→确定→选择备份路径→完成备份
2、新建年度帐(以2016年结转到2017年为例):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是您自己的名字如demo密码demo-选择帐套001-年度2016-确定-年度帐-建立-2017年年度帐-确定-关闭系统管理
3、结转上年数据: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是您自己的名字如demo密码demo-选择帐套-年度2017-确定-年度帐--结转上年数据-总账系统结转-选择结转方式-明细方式-错误结转科目为0说明结转成功
用友t6年结方法用友t6年结方法 一、操作流程: 1、先做数据备份 2、新建年度帐 3、结转上年数据 二、具体步骤: 1、数据备份: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admin 密码为空→确定→账套→备份→选择要备份的账套→确定→选择备份路径→完成备份 2、新建年度帐(以2016年结转到2017年为例):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是您自己的名字如demo密码demo-选择帐套001-年度2016-确定-年度帐-建立-2017年年度帐-确定-关闭系统管理 3、结转上年数据: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是您自己的名字如demo密码demo-选择帐套-年度2017-确定-年度帐--结转上年数据-总账系统结转-选择结转方式-明细方式-错误结转科目为0说明结转成功
用友T6软件无法进行凭证的审核。为什么?无法进行凭证的审核。为什么?
无法进行凭证的审核。为什么?无法进行凭证的审核。为什么?如何解决?答:如果是因为该操作员没有审核权限不能审核,则要选择有审核权限的操作员进行审核;如果是因为制单人和审核人是同一个人不能审核,因更换不同的人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