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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用网络打印机凭证打印或预览时提示错误,不能正常打印U8.52用网络打印机凭证打印或预览时提示错误,不能正常打印
U8.52-用网络打印机凭证打印或预览时提示错误,不能正常打印
自动编号: | 10630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X | 关 键 字: | 打印时提示错误 |
问题名称: | 用网络打印机凭证打印或预览时提示错误,不能正常打印 | ||
问题现象: | 用网络打印机凭证打印或预览时提示错误,不能正常打印 | ||
原因分析: | 用网络打印机凭证打印或预览时提示错误,不能正常打印 | ||
解决方案: | 在本机添加一个本地打印驱动,后正常使用网络打印机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U8.52应收明细与总帐不平_0U8.52应收明细与总帐不平
U8.52-应收明细与总帐不平
自动编号: | 3514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 | 关 键 字: | 应收明细与总帐不平 |
问题名称: | 应收明细与总帐不平 | ||
问题现象: | 在应收系统中查询客户应收明细帐时与总帐差额2700元。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客户档案中有括号,取消括号后正常。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构建服务型税务稽查的思考 构建服务型税务稽查的思考
朔州市国税局副局长 丁瑞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优化纳税服务、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是新形势下税收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税收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的税务稽查部门,正确处理好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对于促进依法纳税,预防涉税犯罪,营造公平和谐税收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朔州市国税局税务稽查工作实际,就构建服务型税务稽查谈几点思考。 一、税务稽查工作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稽查理念有待进一步转变。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和传统税收理论的影响,税收执法在“管、查、罚”等方面强调的比较多,表现在税务稽查上,就是把税务稽查作为打击涉税违法违规行为、查补税收的一种执法手段,而忽视了税务稽查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纳税人的职能。在实施税务稽查时,重检查、轻帮促,重处罚、轻整改,重收入、轻服务,而且总是紧盯着经济效益好、有缴付能力的纳税人,一方面,造成了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特别是给大部分纳税意识强、财会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健全、税收入库及时的纳税人增加了工作负担;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纳税观念淡薄,屡屡恶意偷税的个别纳税人则缺乏及时有力地打击。而作为稽查工作具体实施者的税务稽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也往往是以执法者和监督者的角色自居,自觉不自觉地把纳税人放到了对立面。这些情况,不仅违背了税务稽查的根本目的,而且背离了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基本要求。 (二)稽查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检查一线人员要面对工作中的日常检查、大案要案检查、各类协查、信访案件、复查案件、专项检查等,庞大的工作量和繁重的稽查任务,使检查人员疲于应付,一直处于紧张疲劳的工作状态。而作为稽查管理部门,在满负荷工作状态下,没有投入更多的精力去抓管理和相关制度建设,造成了在稽查管理中存在空白点和薄弱环节,制约了稽查干部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影响了稽查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稽查选案准确率有待提高。目前,纳税人纳税资源信息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共享,在税务稽查选案环节,缺乏足够的基础资料进行纳税评估,加之在稽查对象的选择上缺乏统一标准,致使选案准确性低,该查的没能够被选上,选上了的又查不出问题,影响了稽查的质量和效率,也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从目前的税收管理运行机制上看,由于信息化建设尚不完善,缺乏稽查与征管、国税与地税、税务与银行、税务与司法部门等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稽查信息搜集除有限的纳税申报资料、协查信息外,从其它环节、其它部门难以取得更多的稽查案源信息资料。 (四)稽查人员的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稽查工作的需要。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企业向高科技、智能化、网络化方向发展,财务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营销方式等更加多样化、复杂化,对企业检查的难度也进一步加大。由于稽查干部的查账水平参差不齐,直接影响了检查的广度与深度。目前大部分稽查人员的查账水平还停留在让查什么就查什么的阶段,涉及行业、税种虽多,但检查思路不宽,很难做到查深、查透,检查工作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同时,部分稽查人员由于业务水平的限制,对税收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掌握与理解不够深透,不能灵活运用,查帐中依靠过去的经验和习惯做法较多,电子查账技能较低,稽查手段缺乏创新,稽查技巧有待改进。 二、构建服务型税务稽查的几点思考 (一) 增强服务理念,优化服务环境。纳税服务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实践中,要本着效率优先,简化程序,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性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服务理念。一是要牢固树立税收管理服务的理念,把纳税服务作为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落实到稽查工作中。二是要牢固树立规范税务稽查的理念。坚持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同时,要加大廉政建设力度,从根本上铲除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的现象,促进公开公正执法。三是要牢固树立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理念。一方面要把《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宣传落实到位,另一方面要认真执行税务执法责任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侵犯纳税人权利行为的责任追究,做到正确行使处罚权,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中,树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良好形象。 (二)调整稽查思路,把握工作重点。从近年来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的情况看,除少数纳税人故意偷逃税款外,绝大多数纳税人少缴税款并非主观故意行为,主要是对税收政策掌握不深不透所致。因此,要增强税务稽查工作的针对性,变 “全面稽查”为 “重点稽查”,工作的重心应当从“如何抓到偷税的企业”转变为“如何促使企业不去偷税”,从而将稽查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要坚持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为重点,把主要的人力、物力放在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和财务制度不规范、涉税违规违章问题较多的纳税户上,集中精力对深层次的恶意偷逃税行为实施稳、准、狠的重点稽查和有效打击,切实维护大多数诚信纳税的纳税人利益。另一方面,衡量稽查工作的好坏不能仅看稽查户数和查补税额的多少,而应从稽查质量方面着眼,力求查深查透。要从检查有问题率、大案要案率等指标以及对加强税收征管与增强纳税服务的作用等方面来衡量成果,力求检查一户,解剖一户,查透一户。要逐步取消稽查面考核,最大限度的避免“空查”现象,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加强政策宣传,开展纳税辅导。税务稽查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围绕纳税服务需求开展有效服务。从实际调查的情况看,纳税人最需要的服务是税收法律、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这方面的服务到位了,即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规避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产生的税收违法行为,促进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降低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纳税的风险,节约税收成本,也可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稽查部门应当发挥稽查人员懂税收法律、税收政策、税收核算、财务会计的优势,下力气抓好这方面的服务工作,要把税收服务融入到检查工作始终,边检查、边宣传、边辅导,做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相结合,如稽查部门可与企业结对提供纳税服务;可通过网络开设政策咨询专栏,宣传税收政策法规,解答疑难问题;对一般违章的可警示提醒,让其自我纠正;对新办企业可实行查前辅导制度等。必要时可在稽查部门设立税收宣传辅导岗,专门负责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政策咨询和上门纳税辅导工作。 (四)创新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提高稽查效率,是强化税务稽查优质服务的一个重要途径。稽查工作在方法上、手段上可进行如下改进和创新:一是推行预警式稽查方式。对经纳税评估可能有轻微违法行为、漏税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且通过自查能积极主动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和生产经营正常、但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的纳税人,由稽查部门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自查,重新申报纳税,或对其纳税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对拒不申报和解释的,再进行立案查处。采取预警式稽查方式一方面可减轻税务机关工作量,另一方面使纳税人能够有一个自查改过的机会,从而体现出税收执法的人性化。二是推行调账稽查方式。对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要逐步推行调账稽查方式,实施各税统查,减少纳税人接待成本。检查完毕后,要通知纳税人对检查事实及可能给予罚款处罚的事项,进行认定和陈述。防止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处罚不当,给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害。三是推行分类稽查方式。即按行业将稽查人员分成若干小组,各自在一定时期内对特定的行业进行检查,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专业性。 (五)加大查处力度,维护稽查权威。税务稽查是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在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依法打击偷逃骗税,为广大纳税人营造依法纳税、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一是要增强稽查的深度。对重点税源、执法难点、执法热点、群众举报的大案要案、危害较深、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重点稽查,查深、查细、查透,排除障碍,一查到底。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一些涉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就必须依法严格处罚;对屡查屡犯或偷骗税情节严重的予以重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包庇纵容。三是扩大舆论宣传。做好涉税案件公告工作,并对涉税违法大案、要案,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扩大影响,震慑违法分子,教育纳税人,以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 (六)加强制度创新,健全服务机制。要把服务型执法真正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于健全和完善包括公开办税、绩效考核、服务监督和责任追究的服务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岗责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在每个岗位、每道环节、每项工作中分解落实服务指标,树立全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二是要落实公开办税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对稽查方面的工作制度、办法、程序、权限、责任等要进行公示,对纳税人要实行限时服务承诺和文明承诺,提高稽查工作的透明度,做到服务有承诺、责任有落实;三是要进一步落实服务考核,完善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奖优罚劣,充分发挥稽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四是要落实稽查首查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执法责任,使责任追究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五是要推行稽查准入制度,对所有需要进户的税务稽查一律实行统一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擅自进户实施稽查,以避免多头稽查、重复稽查,防止个别税务干部以查谋私、刁难稽查、报复稽查。六是要实施案件公告、案件回访、廉政监督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为纳税人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税收执法环境。七是要实行“查后防范”服务制度。稽查完毕后,稽查人员要针对纳税人在财务管理和税收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写出《税务稽查建议书》,同时对企业下达《账务调整通知书》,帮助企业调整账务,督促纳税人及时整改到位,避免出现“二次偷税”。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优化税收服务的必然要求,提高稽查队伍素质应注重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稽查人员能力的培养,要采用业务考试、业绩考核及优化组合的办法促进稽查人员查账能力的提高。要在抓好授课、考试培训的基础上,采用稽查案件集体汇报会、案例分析会、模拟查账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切实加强稽查人员税收法律法规、会计实务、检查技能、微机操作应用技能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稽查人员在财务、法律、计算机技术等各方面的综合执法素质,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的稽查队伍,从而真正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服务水平和综合效能。
兼并重组中的税务问题 兼并重组中的税务问题 在中国产业升级和国际化的进程中,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不断发展并实现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是符合经济规律的选择。在企业兼并重组的过程中,环境,特别是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重组并购的进行。我们希望通过一个系列的讨论,从境内外并购重组的法律和角度与企业共同探讨重组并购中的相关问题。 2012年12月13日,国家总局发布了《关于人资产重组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以下称“55号公告”)。这对此前一直未予明确的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背 景 按照现行的增值税一般规则,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时,超过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退税,而只能结转至下期由该纳税人继续抵扣。所以,当一般纳税人终止经营活动并办理税务注销时,其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通常会成为无法收回的损失。由于企业重组的实施往往涉及税务注销,上述税务事项尤其受到相关企业的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发布的第13号公告(以下称“13号公告”)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公告并未明确上述交易中,如果转让方存在留抵税额时,如何在转让的情况下进行处理,由此再度引起了业界的讨论。 有观点认为,该项交易中,无论受让方从事的业务是否与转让方完全一致,转让方的经营活动实质上已由受让方延续,而免税处理的目的在于鼓励企业重组,如果不允许抵扣留抵进项,实际上会人为增加并购的税收成本,降低政策鼓励企业重组的效力。所以从鼓励并购重组,维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角度出发,应允许转让方将对应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结转至受让方继续抵扣(特别是当转让方随即注销的情形)。 操作中,这一观点亦得到某些税务机关的支持,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规依据,通常只能作为特殊的个案处理,而且仅见于注销企业和存续企业同属一个市级或省级税务机关管辖的情况。在更多的情形下,由于缺乏具体的指引而难以操作,很多企业在重组的过程中放弃了免税处理的待遇而选择对相应的资产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在这样的转让下开票又会面临交易界定和定价等多个问题,亦非解决问题的明道。 此次55号公告的出台,从政策层面确认了进项税转移做法的合理性,并在一定程度上给出了操作的指引,从而使企业能在更位清晰的情况下,就增值税进项抵扣转移事项,完成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操作。 55号公告要点 根据55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至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 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纳税人。 ○ 原纳税人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在程序方面,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以下称“转移单”)。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核对确认无误后,才能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这意味着留抵税额的结转必须分别经过原纳税人、新纳税人双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和确认。 评 述 对于资产重组过程中,需要办理注销但仍有留抵税额的纳税人而言,55号公告有望为其避免留抵税额无法收回的损失而提供更为简便有利的处理方式。在过去的规定下,这类纳税人可能需要在临近注销前构建有形动产交易,以达到合理产生销项税消化留抵税额的效果。如果纳税人无法合理产生足够的销项税额(比如没有有形动产可以转让,转让的价格无法合理确定以达到消化进项目的或适用13号公告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等情形),则或者可能使相应的留抵税无法全部收回,抑或产生增值税附加和其它的额外转让成本。而55号公告实施后,上述纳税人就能以合理的程序通过将留抵税额直接结转至其他纳税人的方式解决问题了。 然而,对于企业重组交易中的留抵税额处理,例如,哪些情况符合55号公告规定的处理条件,仍有一些不确定之处以及实务问题需要引起关注: 1)“资产重组”的定义 55号公告仅适用于纳税人的“资产重组”行为,但“资产重组”的概念在现行的增值税税体系中尚未得到清晰的定义。而13号公告也只提到了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资产重组过程中出现的交易形式。虽然有理由认为,55号公告中的“资产重组”应该也会包括合并、分立等形式。但实践中资产重组的具体形式可能较为多样,如果不进一步予以明确,可能会给实务操作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此外,法规对经营前后的业务延续性也作了明确规定,重组后新纳税人可能基于经营和其他方面的原因,不再完全延续原有的经营业务的情况。尽管考虑到同一纳税人也可能出现业务改变而并不影响其增值税进项抵扣的类似情况,但实践中仍然可能成为税务机关的质疑方向。 2)多个“新纳税人”的处理 从字面上看,55号公告并未对新纳税人的数量作出限制。但实务中,如果原纳税人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两个及以上新纳税人时,那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结转?是否必须按一定比例在新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这些问题在55号公告中并未得到回答。 3)“营改增”试点对进项税抵扣的限制 根据“营改增”试点政策,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试点应税服务的,截至“营改增”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试点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试点地区的新纳税人而言,当原纳税人的留抵税额结转至新纳税人以后,新纳税人是否仍须根据上述政策,对这部分留抵税额的来源进行区分后再作抵扣?这一涉及分类业务分时配比的问题,同样有待澄清。 4)未注销或仅转让部分业务时的处理 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转让部分业务(一项包含相关的资产、负债和劳动力的完整业务),或者即使转让了全部业务但并不办理注销,则与这部分业务对应的未抵扣进项税额无法根据55号公告结转至受让方继续抵扣。而据我们了解,部分税务机关允许原纳税人将这部分进项税额继续用于抵扣;但也有税务机关认为,如上述交易已适用13号公告的规定而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则应对其留抵税额作转出处理,即对转让方而言仍会成为一笔无法回收的损失。对此,如何明确13号公告和55号公告之间的相互衔接将会有所帮助。 此外,还有诸如是否应当将增值税的进项转移单独作为一项资产转移,从而在交易的其它税收处理中进行考虑等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明确。 建 议 虽然55号公告没有提及原纳税人将未抵扣进项税额结转至新纳税人时,新纳税人是否需要向原纳税人单独支付对价;但在商业实践中,留抵税额是否结转仍可能对资产估值产生影响,并进而影响重组价格。因此,拟从事资产重组的纳税人须关注55号公告的适用情况,将其纳入交易定价的考虑因素。 对于拟适用55号公告的纳税人,则建议复核相应的留抵税额是否具备符合法定要求的抵扣凭证,以确保其结转抵扣顺利通过原纳税人和新纳税人两方税务机关的审核。
- 单核算模快,采购入库单的可用量和收发存汇总表的现存量对不上,整理过了
- T3升级到G6产品,2016年正常使用,2015年以前年度报错“此帐套行业性质与科目设置中的科目分类不符,请调整”,点确定后提示没有设置数据库连接
- 现在代理商的技术支持网怎么登陆不了呢,我需要提交数据问题
- T3标准版,卸载后,删除哪几个注册表,在什么地方-
- 如何删除T3系统固定资产模块结转的凭证?
- 你好,我买的T3用友软件按照安装说明装完以后,启动T3图标没有显示初始化以后没有账套信息和会计年度,无法登录,请问这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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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友T6应收款管理操作流程
- 销售统计表和发货统计表数据不一致
- 852清除异常任务工具
电器保修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电器保修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商场从家电厂取得的电器保修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专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 凭证打印时别的都能正常打印,由固定资产生成的凭证打印时提示打印机缺纸,错误号1001
- 销售出库单 记账失败 提示 单据号“00000001” 记账失败
- 提示此帐套行业性质与科目设置中的科目分类不符这么怎么办
- 11.5客户端登录一直这样,服务器可以打开,地址可以ping通,端口也可以
- t3安装到最后一直不提示重新启动,强制重启后,服务里没有T3,这是怎么回事啊-电脑装的是WIN7 32位的
- 用友软件中收购废旧物资的业务处理
- 用友软件填制凭证时报错无法从页(15574)中按RID检索行,因为slotid(7)无效
- 用友软件套打凭证格式设置保存不上
- 用友软件没有指定银行科目,也没设置辅助核算,但是在填凭证的时候,现金和银行存款提示需要录结算方式、票号、发生日期
- 用友软件点填制凭证按钮无反应
U8.70采购结算提示“系统发现所结入库单的数据已被其他操作员修改或入库单回写有错误,不能结算。”U8.70采购结算提示“系统发现所结入库单的数据已被其他操作员修改或入库单回写有错误,不能结算。”
U8.70-采购结算提示“系统发现所结入库单的数据已被其他操作员修改或入库单回写有错误,不能结算。”
自动编号: | 19913 | 产品版本: | U8.70 |
产品模块: | 采购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70 | 关 键 字: | |
问题名称: | 采购结算提示“系统发现所结入库单的数据已被其他操作员修改或入库单回写有错误,不能结算。” | ||
问题现象: | 采购结算提示“系统发现所结入库单的数据已被其他操作员修改或入库单回写有错误,不能结算。” | ||
原因分析: | 客户软件打了U8.70SP2补丁但相应账套数据库没有执行相应数据库脚本。 | ||
解决方案: | 用U8补丁更新工具卸载已安装U8.70SP2补丁,重新安装U8.70SP2补丁并执行相应补丁脚本。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 客户重装操作系统后自行安装T3普,但将“UFSMART”改为“T3普及版”,软件出错,为其卸载,在控制面板--程序里、开始菜单用友自己的卸载、360等其他第三方工具都卸载不了。现在停止数据库后,直接删除了安装目录,但点击安装后还是提示删除T3,但又删除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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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增值税转型? 什么是增值税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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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固定资产提示未启用模块
原因分析:此问题是由于数据库中UA_Account_sub这张表中有些字段对应的值不正确造成的
问题解答:需要在企业管理器中打开ufsystem中的UA_Account_sub这张表,如果问题帐套的帐套号是005,那么找到cAcc_id=005,iYear=9999,cSub_id=FA这一行,把这一行对应的dSubSysUsed字段改成2005-01-01,然后退出,再到软件中点击固定资产就没问题了。按照上述方法可以解决,请在执行操作前备份好帐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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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标准版如何设置自动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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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提供手工备份和自动备份两种方式,自动备份可以按照用户设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点自动备份账套数据。
2.要实现自动备份需要自行设定备份计划,点这里为您呈现自动备份计划设置步骤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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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6软件如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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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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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见问题答案。问题解答:点击“固定资产”-“处理”-“计提本月折旧”,屏幕出现提醒对话框,点击‘是’按钮,再点击‘是’,屏幕出现计提折旧过程界面,直至折旧计提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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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6软件出现零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