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专业版 做了一般采购订单 进货 入库 。对于这笔采购来说,有一张运费发票,需要分摊到这个入库单上去。怎么做呢?是填写一张费用单吗?然后分摊吗?分摊不了
2019-3-27 8:0:0 wondialT+ 专业版 做了一般采购订单 进货 入库 。对于这笔采购来说,有一张运费发票,需要分摊到这个入库单上去。怎么做呢?是填写一张费用单吗?然后分摊吗?分摊不了
T+ 专业版 做了一般采购订单 进货 入库 。对于这笔采购来说,有一张运费发票,需要分摊到这个入库单上去。怎么做呢?是填写一张费用单吗?然后分摊吗?分摊不了[]需要检查费用单 档案里 是否参与分摊。@畅捷支持侯椿寳1976:建立档案的时候 勾上了 选择金额不行 又换了数量 还是不行。而且我记得以前的费用单是可以选择费用发票类型的 现在只有专票普票和收据呢@畅捷支持侯椿寳1976:???采购管理,找出 费用分摊单,
选择入库单和费用单关联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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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插上畅捷通的U盾为什么显示是试用期啊??刚买的东西是不是假货啊 我插上畅捷通的U盾为什么显示是试用期啊??刚买的东西是不是假货啊
您好,您先将加密狗重新插拔,再将控制面板,管理工具,服务中,将T1-批发零售普及版服务右键启动或重启动之后再登录进去
T6服务器IP地址可以修改吗 对于数据库有什么影响,目前有三个客户端 如果要修改IP 需要如何安全操作 T6服务器IP地址可以修改吗 对于数据库有什么影响,目前有三个客户端 如果要修改IP 需要如何安全操作[]
服务器ip地址可以修改
与数据库没有关系
改了服务器ip地址
如果客户端绑定了服务器的hosts文件的话,需要重新更改hosts文件!您好!参照楼上的回到操作!@qq392629945 [/强]
年度结转后存货期初不正确 年度结转后存货期初不正确
问题号: | 6173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存货核算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存货年度结转 |
适用产品: | U852—-系统管理 |
问题名称: | 年度结转后存货期初不正确 |
问题现象: | 仓库采用个别计价法,结转到2005年后存货期初余额为很多数量为负数,无法记帐。 |
问题原因: | 结转程序及用户数据有问题 |
解决方案: | 在上年度数据库中,使用最新的结转补丁,同时注意执行针对个别计价法的脚本程序.之后使用维护工具中的修复重算存货总账,进行数据修复后,再做结转.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用友安装u860sp时提示“系统磁盘空间不足”安装u860sp时提示“系统磁盘空间不足”
|
POS端同步数据 POS端同步数据
问题号: | 35216 |
---|---|
适用产品: | T十系列 |
软件版本: | T+ 11.5 |
软件模块: | 零售管理 |
问题名称: | POS端同步数据 |
问题现象: | POS端如何同步数据?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同步数据 |
解决方案: | 登陆POS端收银界面后按F11或者在POS端主菜单界面点击“8【同步数据】”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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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最新出口退税政策解读: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新规 2014最新出口退税政策解读: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新规 优惠内容及适用范围(财税〔2014〕62号) 租赁出口货物 财税〔2014〕62号文件规定,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政策。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固定资产。即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 财税〔2014〕62号文件规定,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按照《部、国家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 以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货物。 以上融资租赁企业,仅包括金融租赁公司(仅包括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退税计算及办理事项(财税〔2014〕62号) 退税对象 ●融资租赁出租方将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方、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其购进租赁货物所含增值税。 ●融资租赁出口租赁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租赁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退税公式及税率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执行。 ★从增值税一般人购进的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融资租赁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融资租赁货物,其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购进货物适用的征收率和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上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退税认定及申报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认定和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退税证明及步骤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进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在海关出口报关单上填写“租赁货物(1523)”方式。 ●海关依融资租赁出租方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即退税证明联),并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递退税证明联相关电子信息。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已退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以融资租赁方式离境时,海关不再签发退税证明联。 退税手续及要求 ●融资租赁出租方凭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退税证明联或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开具的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上述用于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用于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额。 ●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若申请退税,还应提供有关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退租补税及证明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和进口环节税。 退税流程及操作要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 税务登记 融资租赁出租方首先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然后才能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税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退(免)税资格认定 ●30日内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小贴示: ——如果融资租赁出租方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如果融资租赁出租方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所需资料 除提供《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退税申报 ●次年4月30日前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税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所需资料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提供以下资料: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他事项 在申报退税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关注以下事项: ——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对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融资租赁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如融资租赁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对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复进口时,主管国税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出具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国税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
采购入库单参照到货单不同存货不能合并选择 采购入库单参照到货单不同存货不能合并选择
问题号: | 39823 |
---|---|
适用产品: | T6系列 |
软件版本: | T6-企业管理软件V6.1 |
软件模块: | 采购管理 |
问题名称: | 采购入库单参照到货单不同存货不能合并选择 |
问题现象: | 采购入库单参照到货单生成时,有一个存货不能和其他的存货一起合并选择,什么原因?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采购入库单参照到货单不同存货不能合并选择 |
解决方案: | 因为这一个存货的默认仓库和其他存货的默认仓库不同,无法合并生成一张采购入库单,修改这一个存货档案的默认仓库和其他存货档案的默认仓库一样即可(“基础信息”–“基础档案”-“存货”–“存货档案”中修改)。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 T+12.0标准版销货单查询提示102数据库错误,请重试。附近有语法错误。最新补丁已经打入。还是同样问题。查询销货单明细列表正常,采购单查询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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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密狗注册成功,但是T3软件进不去,麻烦各位有知道原因的么?
- 怎样完全卸载T3
- 老师你好!客户用的T3 现在只剩下admin 底下文件 ,客户帐套号和启用时间都记不清了。现在数据怎么恢复
- 你好!我用友T3多站点版,完全重新安装并安装升级包后,进入设置备份计划时,显示-增加不上账套
- 今天,市场的变化越来越快,客户在生产制造方面的需求也越来越多,U8+在这方面作了哪些改进?
- 各类业务经营数据经质量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修改,修改的原因和过程应当在系统中记录,U8+是如..
- 请问库存商品科目下可以建立2级科目吗?怎么建立呢?
- 老师,您好,我购买的是用友t3广东专版畅捷通软件,我在安装时,系统检测一直不通过,请问能否帮助我远程安装一下软件。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各个省市关于交通和通信费补贴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此给大家整理了一下。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标准文件汇总 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2007〕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4、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文到之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金华市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按实报销等形式),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允许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通讯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1)按照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附后);(2)取得通讯费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副职)在每月500元额度内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3)既按市委办[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标准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分局备案,否则个人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4、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北京市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文件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上海市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在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选择据实列支或包干使用的方法处理,但不可二种方法混合使用。采用包干使用方法的纳税人,应制定办公通讯费包干使用方案,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包干使用办公通讯费的方案,由纳税人根据企业经营业务需要并参照市政府制定的市级政府机关通讯费标准制定。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无关人员的通讯费不得税前扣除。 七、广东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企业依据电信部门的发票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本企业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地税:纳税人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扣除,超过上述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或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按规定由财政负担个人通讯费补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费用。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发放人员类型、人员总数及其占总人数比重、实际报销金额以及申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等情况报送税务机关。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4〕15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 1、对纳税人取得的误餐补助收入,以每人每月26天计算,每人每天不超过10元标准范围内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对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下列收入项目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费、房屋维修补贴、房租补贴、水电费补贴、住房公积金、公费医疗补贴。 八、广州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没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即正副省(部)级每月发放650元;正副厅(局)长、巡视员580元,助理巡视员(副厅级)530元;处长450元、调研员(正处级)380元,副处长350元、助理调研员(副处级)30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006〕283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正副市级650元;正副局长、巡视员580员,副巡视员530元;处长450元、调研员380元,副处长350元、副调研员30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上述通讯费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江苏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据真实、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不得税前扣除。 十、山东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相关规定: 1、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4、凡发放公务通讯补贴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文件或规定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收入项目的管理,对于擅自改变工资构成,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一、辽宁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现就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为其职工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费用,可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依据合法有效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十二、山西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关于山西省交通费及通讯费扣除标准问题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晋地税[1999]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公务费用标准,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由省局请示省人民政府后批准后统一下发执行。在省局未统一标准前,请各单位按照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规定,扣除允许扣除的费用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大连市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6号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租金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雇员因此取得的各项收入和报销的费用,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能够提供个人车辆的雇员名单、岗位职责、车辆行驶执照复印件、雇员车辆及自有车辆的用途、月补贴额度、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资料,其公务费用可以比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其“公务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单位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其以各种理由(包括使用雇员个人车辆做车体广告)、形式向雇员发放个人车辆的公务费用补贴或实报实销个人车辆的费用的行为,实质上均不属于雇员个人的经营行为,其取得的所得因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全额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前一律不允许扣除任何“公务费用”。 十四、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1、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3、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4、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五、吉林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吉地税发[2009]51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提示:根据原吉地税发[2005]118号文件规定:企业领导(包括内部中层领导)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其它人员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500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该文件不再执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企业据实在税前扣除。 各地的扣除标准及扣除方式各不相同,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公司在支付个人的通讯及交通补贴时,要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一般都是由各地税务机关会以文件形式加以规范,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贵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我们认为,员工取得的“车补”,应按国税函[2006]245号“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建议就扣除标准问题再行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为妥。 十六、四川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近年来,某些企业和机关单位对公务用车和通讯进行改革,根据职务不同,按一定的标准用现金给予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个人因为该项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称,目前四川省暂未制定扣除标准,因此暂不作扣除。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的文件规定,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扣除标准的,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四川省原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企业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金,在省政府规定标准下达前,可暂按每人每月400元在税前扣除;省政府确定标准后,统一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执行。 2、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每人每月100元以内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3、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七、河南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18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相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允许税前扣除通讯费用的职工是指其工作业务与企业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职工,其通讯费用是办公业务必需的; 2、职工税前扣除的通讯费用不超过每人每月200元,且有真实的通讯费用发票;对职工的通讯费用凡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以上规定中税前扣除的通讯费是以员工的数量和费用的总量来计算的。无论是单位的还是个人的,也不论每个人的费用是否超过200元,只要总量不超过即可。 十八、海南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琼国税发(2003)18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为取得应纳税收入而发给职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可以据实列支,但对已实行实报实销办公通讯费用的职工除外。 琼财税(2004)780号关于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有关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1、对省直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按照《海南省省机关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琼财预[2004]547号)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含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每月增加的100元至250元通讯费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2、市县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不高于省直机关标准的通讯费补贴也予以全额扣除。 十九、福建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9〕38号):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除按我省通讯工具改革的有关规定配发并在规定额度内按实报支话费外,各地区各单位发放的代金或自行确定的其它通信补贴应并入个人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交通补贴扣除问题待我省改革措施出台后另行规定。 二十、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347号 1、关于个人取得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交通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1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 2、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3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职工个人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扣除任何通讯费用。 本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十一、西藏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 为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和税收公平原则,根据近年来全区实际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情况,现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如下:公务用车补贴每人每月600元?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二十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
人工费用成本的小数位设置 人工费用成本的小数位设置
问题号: | 22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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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U6 |
软件版本: | 用友T6-小企业管理软件 3.3plus1 |
软件模块: | 成本管理 |
问题名称: | 人工费用成本的小数位设置 |
问题现象: | 物料清单中人工费用成本的小数位默认为2位,想将其设置为6位,在哪设置 |
问题原因: | - |
关键字: | |
解决方案: | 退出所有模块,进入基础设置的数据精度设置,将存货单价小数位设置为6位即可 |
行业: |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您好,这是T3普及版的 帐套行业性质是行政事业单位,期间损益结转不了,用了那个特殊行业期间损益结转工具了还是不能结转, 您好,这是T3普及版的 帐套行业性质是行政事业单位,期间损益结转不了,用了那个特殊行业期间损益结转工具了还是不能结转,[]
特殊行业期间损益结转工具执行后,需要先在期间损益结转定义中设置好,再做期间损益结转生成凭证。@畅捷服务苏娜_:执行以后去设置的,还是不能带出科目来 ,一片灰色啊先在期间损益结转定义中设置好本年利润科目,每个损益类科目后面都要设置好本年利润科目编码,转账生成的界面上才有数据显示出来@畅捷服务苏娜_:问题是在设置的时候都不能显示出损益的科目出来。什么也没有也就没有办法在后面设置本年利润的科目编码 啊第一个图是用工具钳的转账定义界面,第二个图是执行工具后,在转账定义界面,说过那个输入本年利润可编码,例如为304科目,输入本年科目后,点击确定,在转账生成界面就能看到记录了,为图三显示@畅捷服务苏娜_:还是不行啊 还是不能显示出来@畅捷服务苏娜_:麻烦您在帮忙看看是什么原因啊@畅捷服务苏娜_:请问是不是版本的问题啊您的软件是老版本的,我这安装的是10.8plus1普及版,建立的行政制度,测试没有问题是啊 就是老版本的 这个要在吗解决啊做好账套备份,卸载软件,下载10.8plus1普及版的版本安装后再恢复账套看下
用友U8.52新增发货单无法带出制单人、单据日期,翻页提示列名ccuscode错误U8.52新增发货单无法带出制单人、单据日期,翻页提示列名ccuscode错误
U8.52-新增发货单无法带出制单人、单据日期,翻页提示列名ccuscode错误
自动编号: | 14409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销售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2----销售管理 | 关 键 字: | 新增发货单无法带出制单人、单据日期,翻页出错 |
问题名称: | 新增发货单无法带出制单人、单据日期,翻页提示列名ccuscode错误 | ||
问题现象: | 执行了最新版本U852spHotFix.exe后,使用操作员登陆销售模块,使用发货单,点击新增后,发货单上的“制单人”、“单据日期”系统无法带出,点击发货单界面的“上张”“下张”,系统提示“列名ccuscode”信息,无法录入发货单。但是使用帐套主管登陆,则无此现象出现,一切正常。 | ||
原因分析: | 执行‘首张’操作时报错,对错误跟踪时发现后台sql查询语句中,‘select top 1 dlid,ddate...’,正常情况下,取第一张单据应只判断dlid信息才对,此处判断单据日期ddate信息,即单据上下张排序时除了判断主键dlid之外,还对日期进行排序。 推测可能帐套参数表accinformation中销售SA的参数信息中存在异常,对比其他正常帐套,发现多出一条‘单据按日期排序’的记录,其cname=bVouOrderByDate。 (可能是用户误执行过一个专版补丁所致) | ||
解决方案: | 在查询分析器中执行如下脚本 use ufdata_101_2005 go delete from accinformation where csysid='sa' and cname='bVouOrderByDate' go 问题解决。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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