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T3软件涉税凭证的涉税信息的录入?
2019-4-23 8:0:0 wondial用友T3软件涉税凭证的涉税信息的录入?
涉税凭证的涉税信息的录入?涉税凭证的涉税信息的录入?
原因分析:问题解答:涉税凭证的涉税信息的填制在总账填制凭证时,点击“涉税”按纽,进行相关涉税信息的录入。需要注意的是:涉税信息的录入要在填制凭证界面时进行涉税信息的录入,凭证一旦记账后,涉税信息只可查看,不可修改和删除,必须用友软件反记账方法">反记账后在填制凭证的界面进行修改和点击“清税”按纽进行删除。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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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特点分析 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特点分析
【导读】房地产企业的成本主要包括三部分:土地、土建、设备费用,配套及其他收费支出,管理费用和筹资成本。下面将针对这三大成本进行分析。
1、土地、土建、设备费用
这是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主体内容,大致占总成本的80%。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费用。土地费用的大小是评价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可行、是否有预期利润的最主要经济指标。土地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置换成本、批租费用、动迁费用、拍卖佣金、契税等。房产商在决定是否开发一个项目前,都必须将预计的土地费用通过土地面积和容积率的换算,计算出未来所开发的每平方米商品房所占的土地成本(俗称楼面地价),以此来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评估。
调整T形账户法的编制步骤 调整T形账户法的编制步骤 第一步 将资产负债表每个项目增设差额一行,将期初数的差额计入资产负债表相应栏次。对其差额进行复核,即:资产差额=负债差额+所有者权益差额。 第二步 开设各栏次项目的T形账户。如:“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支付其他与经营有关的现金”。 第三步 从利润表出发,将利润表的各栏次过入相应T型账户的各方。如:主营业务收入全额过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营业成本全额过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营业费用全额过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支付其他与经营有关的现金”;所得税全额过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支付所得税”。 第四步 根据资产负债表所有非现金项目的差额,逐个依据其账户记录调整计入或过入重新开设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 T型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如逐个将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调整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的借方或贷方。值得注意的是: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应付工资、应交税金等可能涉及多个T型账户,其差额应依据明细账余额分别调整计入。 第五步 依据账务记录在现金流量表 T型账户中调整余额。如:计提的经营性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以及保险费由“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支付其他与经营有关的现金”的借方过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支付职工的现金”的贷方;计入营业费用的各项税金由“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支付其他与经营有关的现金”的借方,过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支付的其他税金”的贷方。 第六步 根据现金流量表项目T形账户的余额编制正式的现金流量表。 第七步 根据“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各个T形账户发生情况结合资产负债表的差额,编制补充资料中的“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即: 1.凡是T形账户调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目(资产负债表项目)均应计入补充资料,非调整项目不计入补充资料。如:其他应付款中有偿还的债权,这一部分由于在调整时已计入了“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偿还的债权”。因此,在做补充资料时,予以剔除。 2.凡是利润表中已列作“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项目不再计入补充资料,未列入的即计入补充资料。如:收到的利息如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有关的现金”则在补充资料中不再计入“财务费用”栏。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过入步骤,可以通过分录来实现,第四步与第五步亦可结合在一起调整现金流量T形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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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T+12.0版本,在做收款单时,结款金额为0的部分也显示在选单的界面,可能是啥原因 如何解决,谢谢 请教:T+12.0版本,在做收款单时,结款金额为0的部分也显示在选单的界面,可能是啥原因 如何解决,谢谢[]
结款金额为0,也就是说单据未收款,正常就是要显示的呢。@服务社区刘小艳:不好意思解释错了,是未结款金额为0也显示了 ,请看附件图片那您先找到这几张单据后,联查结款情况看是否会显示出收款单的记录。@服务社区刘小艳:确认已经结款过,联查结款情况已经做了收款单核销了@深圳麦迪:那您重新审核下销货单之后再查看下状态;@服务社区刘小艳: 重新审核销货单 ? 是要先删掉后面的单据如收款单 ,在来弃审发货单然后重新审核发货单吧?@深圳麦迪: 前面做了好几个月的账务了 ,不太方便返回去 ,不然工作量非常大@深圳麦迪: 是要提交数据给开发看的节奏吗@深圳麦迪:那可能得查看下数据情况了,您备份账套提交支持网排查下吧。。
T3业务通和核算模块有什么区别? T3业务通和核算模块有什么区别?[]
有区别,业务通指的是完整的购销存三方面,如果是单单是核算,那只是一个仓库账。@QQ_251276285_用友远程服务: 买了业务通还用买核算吗?@花花1438589783:建议两个都购买,因为你最终数据是要给财务用的,核算是用来生成凭证的,如果单单购买业务通是不能生凭证的,并且核算模块也不贵。并且还要购买总账模块。如果是财务业务一体化的话。@花花1438589783: 看你实际业务了,业务通就是简单的采购销售库存,不会计算商品的成本的,核算模块可以核算商品的成本。@QQ_251276285_用友远程服务: 谢谢@服务社区_郝瑞然_: 谢谢@花花1438589783:不客气
用友T3用友通成本核算用友T3用友通成本核算 我的客户想通过用友通10.0进行成本核算,但是用友通10.0里面只有手工核算好后进行分摊的功能.如果进行项目核算的话只能进行基本材料成本核算,如果让系统自动核算出成本,怎么做才行?目前通产品没有专门的成本核算管理,只能采用项目管理+财务报表来实现基本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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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不需要计提,发生时直接进损益科目,全年总额不超过工资总额14%
聚焦“团购”拒开发票的潜规则 聚焦“团购”拒开发票的潜规则 一、 团购中拒开发票的潜规则 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国内电子商务领域掀起了一股“团购”热潮,这一切都源于美国团购网站Groupon创造的互联网神话带来的羊群效应—— 2008 年 11 月,美国首现 Groupon 团购网站,Groupon 凭借清晰的盈利模式、迅速的地域扩张及强大的资金支持迅速成长,并且被不断复制,形成了今天近千家有着相同商业模式的团购网站涌入这个细分的电子商务领域 的局面。由于进入门槛低易于复制、运营成本低廉及Groupon的圈钱效应令人神往,国内团购网站遍地开花,目前团购网站已经在3 000家以上[1] 。2010年9月,中国首份网络团购行业调查报告则显示,国内初具规模的团购网站达到1215家(当前的最新预计为1700余家),拉手网、团宝网、24 券、团美网、窝窝团、满座网、爱帮团、58团购、饭统饭团、酷团……团购网站以平均每天诞生4.7家的速度,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并上线。 “这是一个神奇的网站…”、“易团,精彩团购每一天”,铺天盖地的团购广 告已经走进了我们的日常生活。随着电子商务的崛起与支付手段的改进,团购已经成为了风靡全球的购物方式。“今天你团购了吗?”也成为了现在年轻人日常生活 的口头禅。超低的价格、快捷的送货方式、强大的宣传攻势……种种优势叠加,构成了网络团购这一时尚购物方式对广大消费者的巨大诱惑。数据显示,去年 9~11月,我国网络团购交易总次数超过882万次,创下团购网站平均每秒发出1.12单生意的新纪录。据团800网发布的《2011年4月中国团购统计 报告》数据显示,团购市场销售额今年4月达到6.5亿元,比1月增长了71%。预计2011年团购市场规模总计将突破200亿元。 随着网络团购越来越火热,不少年轻人选择通过网络订餐、订酒店。然而在享 受低价的同时,是不断出现的商业欺诈、信息误导及维权困难,让广大消费者爱恨交加。今年的315晚会就发布了团购这一新消费存在的种种问题:团购服务质量 缩水、商品质量无法保证、没有售后服务、无法开具发票等。对于团购这种新兴事物,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正在对其进行规范。现在网上一些比较大型的商铺,办理 了正规的工商登记和登记,向税务部门领取了发票,在这些网店中消费,商家一般会主动给予发票,消费者购物权益一般能够得到较好的维护。而更多网店和团 购网站没有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拒开发票的情况就会时有发生。 全国有多名消费者陆续遭遇拒开发票问题,火爆消费的背后是索要发票遇冷。 在现实生活中,团购行业拒开发票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潜规则,并且商家与网站互踢皮球,互相推诿:团购网站称自己只是一个推广平台,不负责开发票,具体是否 能够开发票需要与商家联系;团购商家则把价格低当成拒绝开具发票的理由,认为参与团购的商品已经给予消费者很大折扣,如果再开具发票,恐怕连成本都收不回 来。 实践中,简单浏览一下淘宝聚团购、糯米团、拉手网等数十家团购网站,除了 少数商家在网上标明了说“本次团购属于优惠,商家不提供发票”之外,大部分的商家没有标注和发票相关的信息。对此,拉手网、美团网、糯米网、58团购、 24券等团购网站客服均表示自己只是一个推广平台,不负责开发票,具体是否能够开发票需要与商家联系。有些团购网站,如嘀嗒团网站,在“用户协议”中明确 规定,“用户持团购券进行消费后,如无特别说明,用户有权要求商户就团购券消费开具足额正式发票,足额指用户购买团购券的金额,而非团购产品的原价格。本 站无义务向用户开具任何发票,就商户向用户开具发票不承担任何责任。”虽然有此规定,但参加团购的商户仍旧拒绝为顾客开具发票。拉手网CEO吴波曾对媒体 表示,拉手网的所有团购项目在与商家签约时就约定,必须由商家出具发票,否则不会与该商家签订合同。但是,由于团购网站众多,各网站都在争抢商家,而商家 可选择范围很大,相对来说商家比较强势,很多团购网站并不敢把开发票作为与商家签约的必备条件。因此现实中,只有少数能够开具发票的商家会在团购信息介绍 中注明,一般来讲,没有注明的就是不能开具发票的。 那么,团购网站以及商家究竟能否以“不提供发票”的声明逃避开具发票的义务?价格低能否成为拒开发票的理由?如果不能,那么实践中应由商家还是团购网站提供发票?下文就将针对这些问题从的视角予以分析。 二、 税法视角的分析 (一) 发票与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作为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记载相关主体经济往来并凭以收 付款项的商事凭证,不仅是核算的原始凭证,而且是税务稽征的重要依据,其涉及面之广泛,作用之巨大,不仅关系到税收管理和监督,而且是维护市场秩 序的重要环节。[2] 发票的作用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凭证,消费者可以 凭借发票在法定条件下退还或者返还所购到的商品。对于卖方以及提供服务方而言,则是卖出商品、提供服务的凭证,是记录这种商业活动的原始凭证。而记录商业 活动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为确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数额的重要凭证——如果发票很多,就意味着卖方有很多的交易和利润,那么相应地就要多纳税。如果每位商 家都为消费者开具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发票,如果每位消费者都向商家索取发票,那么纳税人发票上反映的交易额之和,就基本上等于该商家的实际交易额, 根据这些发票记载的账项,也就可以较准确地反映纳税人的应纳税金额。因此,发票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它是计税的重要依 据。消费者在购物时索要发票,于法有据,于情有理。 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却远非如此。一方面,消费者没有索要发票的意识和习 惯,这在交通、餐饮行业的体现尤为突出。大多数消费者不愿意为其琐碎的消费行为逐一索要发票,这不仅因为额外增加消费时间使生活成本提高,而且若销售商采 取种种理由延迟开票或拒绝开票,还会造成消费者精神上的不愉快。这样一来,消费者索票维权的意识便逐步消磨殆尽。[3] 此外,消费者索要发票不会增加消费者的净收益,甚至会减少净收益(要发票则无法获得相应折扣),商家往往通过质量监督部门或者自行印制的“信誉卡”、“质 量保证书”、“售后服务协定”等实现对发票的替代。消费者在不需要报销的情况下,更多关心的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的保证,因此也愿意索要信誉卡等, 而缺少索要发票的积极性。[4] 另一方面,商家也不愿意为消费者提供发票,甚至通过折扣的方式阻止消费者索要发票。对于经营者而言,他会尽量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这样在缴纳税收时,就可 以虚报少报营业额,减少税收额度,增加他的净收益。无论是以上哪种情况,都会导致商家的实际交易额与作为税务机关确定纳税金额依据的发票上记载的金额脱 节,即发票上记载金额小于商家实际交易额,与此对应地,商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实际纳税额小于商家真正应纳税金额,从而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更有甚者,将涉 嫌偷税漏税。 但是归根结底,造成税收流失和为经营者提供投机取巧机会的仍然是制度设计 的不完善。我国当前采用 “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办法,根据发票显示的金额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成果,进而计算其应纳税额是我国“以票控税”征管思想的逻辑路线。[5] 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税务机关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信息不对称,发票是税务机关获得信息的惟一途径,而总有部分经营者存在着通过拒开发票减少营业额从 而减少税收额度以获得更大的受益的利益诉求。这就意味着,税务机关很难了解经营者的真实营业额,也就无法掌握其真实的计税依据。因此,偷逃税等不法手段实 施者选择从发票管理的漏洞下手,抓住“以票控税”的薄弱环节,大肆侵蚀国家利益,造成税收流失。 特别是时下还处于发展初期的电子商务、网上贸易,这些隐蔽性较强的交易想 要逃脱发票的束缚轻而易举,在团购行业中拒开发票甚至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根据易观国际的预测报告,预计今年中国团购市场规模将突破100亿元,按照5% 的平均税率计算,团购行业每年逃税将超过5亿元。因此,在我国电子信用货币体系还不发达、继续维持“以票控税”格局的情况下,加强团购行业的发票管理对遏 制税收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二) 团购行业是否应该出具发票? 我们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团购行业是否需要出具发票。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 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由于发票在税收征管中 的重要作用,我国在法律和行政层面上明确规定了购买商品、接受经营服务的单位、个人取得发票的权利,以及销售商品、提供经营服务的单位、个人开具发票 的义务。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类似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 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那么团购行业是否应该受法律法规关于发票的法律条款的约束? 为此我们有必要考察一下团购行业的性质。团购(group purchase)就是团体购物,指认识或不认识的消费者联合起来,加大与商家的谈判能力,以求得最优价格的一种购物方式。根据薄利多销的原理,商家可以 给出低于零售价格的团购折扣和单独购买得不到的优质服务。现在团购的主要方式是网络团购,即互不认识的消费者,借助互联网的“网聚人的力量”来聚集资金, 加大与商家的谈判能力,以求得最优的价格。因此,团购行业(本文中主要指网络团购)由消费者、团购网站、商家组成。与传统的消费者和商家之家直接的交易模 式不同,网购行业的特殊性在于团购网站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了一个网络组织平台,一方面可以聚集庞大的消费者团体来获得与商家谈判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汇聚 不同领域提供各种服务的商家来为消费者提供丰富的选择。但是参与主体的增加并未改变团购的交易性质,其本质上仍是买方和卖方之间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 务的一种经营行为。因此,自然应该受到《税收征管法》的制约,即团购行业负有出具发票并凭此向税务机关纳税的义务,参与团购的消费者拥有取得发票并凭此维 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 那么,价格低是否能成为不开具发票的理由?答案当然是不能,价格让利是商 家的一种促销方式,不能作为拒开发票的理由。只要是经营活动,只要发生了盈利的行为,但不一定具体盈利,只要有这种销售的活动、销售的行为就必须要开发 票,这是经营者法定的义务,对此有收的法律法规以及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团购网站以及商家究竟能否以“不提供发票”的声明逃避开具发票的义 务?答案也是不能。不管网站上是否明示发票的相关注意事项,索要发票都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开发票都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即便商家明确表示自己“不提供发 票”,从法律和实际税收监管来讲也是应该开发票的。团购网站在表述其服务的时候,没有必要说开不开发票,但是如果一个团购网站服务更加科学、更加精细的 话,可能更应该写明开具发票是以谁的名义开,什么时候开。 (三) 团购行业应由谁出具发票? 既然价格低不能作为商家拒开发票的理由;团购网站“不提供发票”的明示也不能逃避依法开具发票的义务,那么团购行业究竟应由谁出具发票?是商家?还是团购网站? 团购行业相较只有消费者和商家组成的传统商业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增加了 一个新的主体——团购网站,正是这一点引发了开具发票的主体之争。具体应该谁来开发票,这个问题确实比较复杂。消费者对这个问题也比较困惑,去找团购网 站,团购网站说这是商家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让消费者去找商家;找商家的话,商家说是团购网站销售的,让消费者去找团购网站,从而互相踢皮球。对于这一问题 学者也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消费者把钱付给谁就应该向谁索要发票,如果钱是打给团购网站的,那么发票就应该由团购网站开;钱是直接给的商家,发票就应该 由商家开。有学者认为由谁来开发票主要是看团购的产品类型,如果是服务性的要到场消费的话,一般是商家来开;如果是实物的商品尤其是大网站,直接找网站来 开。也有学者认为主要要看团购的模式,即团购网站到底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如果团购网站是从商家买到实物的商品或者先买过来相关的服务券然后再进行销售, 这里面扮演的是分销、包销的角色。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和团购网站之间直接成立了合同关系,应该由团购网站来开发票。但是很多情况下团购网站只是一个交易的 平台,提供一种销售的渠道,真正提供商品包括配送、包括发货可能是具体的商家,这种情况下应该是由商家来开发票。 笔者赞同最后一种做法,认为对于由谁出具发票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分情况讨 论,而划分标准为“谁才是和消费者相对应的真正交易实体,谁就出具发票”——如果这个交易实体是商家,而团购网站只是提供交易平台的中介,则应该由商家出 具发票;如果这个交易实体是团购网站,而商家只是团购网站的供货商,则应该由团购网站出具发票。 游云庭律师在其名为《团购网站要对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吗?》的博文中将 团购网站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为团购服务提供商,如美团、糯米、拉手等,他们一般先向产品生产商和实际服务提供者购买,然后再销售给消费者,相当于零售 商,消费者直接把钱支付给网站。第二类是团购平台服务商,代表是淘宝网聚划算频道,其并不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具体的团购服务,只是提供团购活动信息,消费者 直接向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商户付款购物。当团购网站属于第一类团购服务提供商时,其就是真正交易实体,因为消费者和团购网站之间形成了完整的交易环节,而商 家仅是团购网站的供货商,在这种情况下团购网站就要出具发票;当团购网站属于第二类团购平台服务商时,其并非真正交易实体,而仅为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中 介,真正的交易发生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故应由真正交易实体即商家出具发票。 对于这一做法的依据可以回归到对于《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发票管 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上。前者笼统地规定了这一法律条款的主体为“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并未将开具发票的主体和 取得发票的主体方分开;后者则明确地将开具发票的行为和取得发票的行为加以区分,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开具发票的主体(由于本文不 涉及特殊情况故不予考虑),“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发票的主体,此外,还以“收款方”和“付款方”对两者分别进行对号入座。无疑,后者 是前者的细化和改善,但是这两者本质上都是以有形商品中的购销双方或者劳务中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为法律规制的权利义务主体,这也就意味着这两者都是以一方为 买者和一方为卖者的传统商业模式和交易行为作为原型的。故不管某一经营行为中参与者有几个,判断由谁出具发票,由谁取得发票的关键是判断谁是卖方,谁是买 方。卖方负有开具发票的义务,卖方具有取得发票的权利。在团购市场中,很明显,消费者是买方。但是谁才是和消费者相对应的真正交易实体(即卖方)并不确定 ——可能是商家,也可能是团购网站,这应该由团购网站的类型决定。因此,当团购网站属于团购服务提供商时,应该由团购网站提供发票;当团购网站属于团购平 台服务商时,应当由商家提供发票。 三、 结论 近年来,团购行业迅猛发展,但是火热的消费背后却是索要发票遇冷,团购行业拒开发票甚至成为了一种潜规则。因此本文聚焦这种现象,并从税法的视角予以 了分析。首先,发票是税务机关计税的重要依据,而我国“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办法也为那些投机取巧者提供了利用发票逃税漏税的机会,特别是在隐蔽性较强且 处于发展初期的电子商务、网上贸易领域。据预测,团购行业由于拒开发票,每年逃税将超过5亿元,这无疑导致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因此加强团购行业的 发票管理就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规定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者开具发票的义务,而团购 行业的交易虽然由消费者、团购网站、商家三方主体组成,但其本质上仍是买方和卖方之间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一种经营行为,故理应出具发票,价格低 廉不能作为拒开发票的理由,不开发票的声明也不能免除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也正是由于团购行业在消费者和商家组成的传统商业模式中增加了团购网站这一新兴 主体引发了开具发票的主体之争。但结合法条分析可知,不管某一经营行为中参与者有几个,判断由谁出具发票的关键仍是判断谁是和消费者相对的交易实体——当 团购网站是交易实体,即团购网站属于团购服务提供商时,应该由团购网站提供发票;当商家才是交易实体,而团购网站属于团购平台服务商时,应当由商家提供发票。
用友T3软件会计核算的四大假设及其意义会计核算的四大假设及其意义
会计核算的四大假设及其意义原因分析:财务知识问题解答:会计基本假设包括四个内容: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1、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立场和空间范围。会计人员应站在企业立场反映企业的资金运动,而不是站在所有者立场反映所有者的资金运动。一定要将企业资金和所有者资金区分开,会计主体就界定了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2、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出现破产现象,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在现实中,实际上根本无法准确预计未来,所以会计上提出了这样一个假设。比如将固定资产购入后,预计使用年限20年,企业无法保证今后的20年不会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所以假设持续经营。 3、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不断的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划分为若干个首尾相接,间距相等的会计期间,通常情况下,会计分期是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例如,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我国的会计实务中,会计年度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表现:权责发生制、待摊和预提、应收应付的做法都是基于会计分期假设。4、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计量,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其他计量单位包括劳动量度、实物量度等。
批次汇总显示问题原因分析:产品中的批次管理是严格按照数据库中的记录ID为依据的,而不是依据批号。所以是没办法按照您说的批号汇总实现的。问题解答:产品中的批次管理是严格按照数据库中的记录ID为依据的,而不是依据批号。所以是没办法按照您说的批号汇总实现的。
老师,你好!我想问一下,我现在在新年度账里只做了供应链的结转,其它的都没有结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在新账里修改了基础档案(非财务),对于应收应付后面的结转会不会有影响? 老师,你好!我想问一下,我现在在新年度账里只做了供应链的结转,其它的都没有结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在新账里修改了基础档案(非财务),对于应收应付后面的结转会不会有影响?[]
具体修改了什么呢?不建议未结转做基础档案修改。可能会出现结转报错。@畅捷服务李开振:增加存货档案和BOM表不重复的情况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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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请问下,T3普及版,客户端打开程序时提示如图,是什么原因?
- 您好:我想重装T3标10.8.2 。但卸载都卸载不了。双击T3安装程序,提示是否删除相关所有组件。确定后提示完成,是否重新启动计算机。但重启计算机后T3软件还是没有被卸载掉,再次双击安装程序又是重复的操作。在控制面板-程序里卸载也是一样的,用360软件管家下载也卸不掉。是什么原因呢????急!!!!!!
- 你好,咨询一下,我电脑重装系统之后,之前的账套怎么恢复?谢谢
- 你好,我财务电脑有问题,先从安装后出纳显示“系统未发现与总账对应的出纳帐套,是否要新建一个出纳帐套” 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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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老板给公司签了一份采购合同,一共一万元,前期老板拿自己的钱付了一半款,剩下一半的款是拿公司的账户付清的,现在发票开来了了,是一万元的发票,目前账上只反映我们付了一半,入帐时怎样才能说明这个款其实我们已经付清了?需要什么手续? _0#财税实务#老板给公司签了一份采购合同,一共一万元,前期老板拿自己的钱付了一半款,剩下一半的款是拿公司的账户付清的,现在发票开来了了,是一万元的发票,目前账上只反映我们付了一半,入帐时怎样才能说明这个款其实我们已经付清了?需要什么手续?[]
冲老板与公司的往来就行了补做借款 借 应付或预付账款 贷 其他应付款-老板
然后发票来了 借 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税费 贷 应付或预付
公户 付另外一半 借 应付或预付 贷银行存款老板付款:借:预付账款(应付账款) 贷:其他应付款——老板,收到发票并付完余款后: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贷:银行存款 贷:预付账款(应付账款),还老板的垫付钞票:借:其他应付款——老板 贷:库存现金收到发票时(让对方单位打个收到5000元现金的收据)
借:应付账款或原材料-10000
贷:银行存款-5000
其他应付款(老板名字)-5000
还老板钱的时候
借:其他应付款(老板名字)-5000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5000
我公司在地税开了几份工程款发票,我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承接工程这一项,现在不知道该入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其他业务收入?请教一下 _0我公司在地税开了几份工程款发票,我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承接工程这一项,现在不知道该入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其他业务收入?请教一下[]
既然是经营范围中有这一项,应该是主营业务收入,不过如果一年到头也没个一两笔,而是以其他为主,则应该入其他收入,看你公司的具体情况了@兔小白1426476924:今年开了四五份发票,入主营业收入的话国税增值税报表的时候收入对不起来怎么办呢,以前没有接触过这种情况,去年公司的会计没有申报这一部分收入,现在弄得很麻烦亲,请问你这个代开建安发票是需要哪些材料呀,还有这个工程施工地如果是在市区周边的县城,是去公司所属税务局还是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呀?如若知道,请告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