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软件支持网站怎么提交问题了啊
2019-4-23 8:0:0 wondial用友软件支持网站怎么提交问题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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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问题#老板用自己钱拿来给我当平时支出,我该如何做帐?原始凭证是什么?(外账)求解答 #行业问题#老板用自己钱拿来给我当平时支出,我该如何做帐?原始凭证是什么?(外账)求解答[]
以公司名义打张借条给老板,这个是没有原始凭证的,做账的时候做其他应收款就可以了@佳翌:会计分录怎么做呢?谢谢借:库存现金、、、、贷:其他应收款一老板@佳翌:应该是其他应付款吧?@o卟荏輸1433900288:对的、@佳翌: 为什么不是用其他应付款呢@佳翌:不用原始凭证做数么?税务局应该不得认吧?让你们老板从银行走公账呀、回单就是原始凭证@佳翌: 为什么不用其他应付款呢,那个是借老板的,为啥你说用其他应收-老板?@佳翌:就是没走公账,所以就想说怎么做?我点错了、一个其他应付和其他应收、不好意思@o卟荏輸1433900288:你们公司是做项目的?你就当老板缴回来的一笔货款、至于货款明称不用我来告诉你怎么填了吧@佳翌:我们公司注册的是汽车销售行业,实际没做,所以不晓得怎么做呀短期借款。收到钱开一张收据,作为原始凭证入帐
借:现金一出纳备用金
贷:某他应付款一xx
购物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
贷:现金收据不能作原始凭证的@佳翌:购物的收据作为原始凭证税法不认可的,但往来帐就可以
房企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取得收入如何处理 房企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取得收入如何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住宅商品房,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修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异地人防工程建设费。 事实上,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选择修建人防工程—— —地下人防车位。一般说来,地下人防车位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公司不能销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而只能采取转让人防车位永久使用权(下称“出租人防车位”)的方式取得收入。 其实,国家总局曾于2011年2月11日在官方网站上对地下车位销售问题作出过答复:“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土地、。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 (一)营业税按销售不动产缴纳 企业取得出租人防车位的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但要按照什么“税目”进行缴纳?自2011年开始不能按“服务业—— —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原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规定,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 —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将“国税函﹝2005﹞83号”废止了。也就是说,从2011年1月1日开始,企业取得出租人防车位收入不能按照“服务业—— —租赁业”缴纳营业税了。 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为转让该车位的永久使用权,则视同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 转租收入不需缴纳房产税 根据《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的规定,地下人防车位的产权不属于房地产公司,而是属于国家财产。同时《物权法》第五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在竣工后也需要将人防工程移交给当地的人防部门,当然大多数又签订了使用协议书,租了回来。 这样,房地产企业出租人防车位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转租行为,转租收入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的。这是因为,《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地产企业既不是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典人,也不存在产权未确定的情况,因此不是纳房产税的义务人。 另外,《成都市地税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若干问题的解答》(成地税发﹝1994﹞第8号)也明确规定,对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因产权不属转租人,对转租人所得的租金收入,不应再征房产税。 特别提醒房地产企业还要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转租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的具体规定,以防止风险的发生。 (三)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出租人防车位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同时,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租赁合同》,实质上是财产租赁合同,应该按租赁总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此外,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房地产企业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其车位占用的土地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房企开发成本可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取得的收入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相应的开发成本可以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11﹞24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地下车库收入与成本归集的问题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车库,可视其具体情况按以下方法确定:有产权且对外销售的车库,其收入应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应的车库开发成本应准予扣除。转让车库使用权年限与所购房屋一致的,或者永久转让使用权的,可视同销售,应归集相应的收入和成本。以上情况之外的其它形式,产生的收入与建造成本均不予以归集。 房企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取得收入如何处理 作者: ■段光勋/文 来源:中国报 2014年10月17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住宅商品房,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修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异地人防工程建设费。 事实上,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选择修建人防工程—— —地下人防车位。一般说来,地下人防车位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公司不能销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而只能采取转让人防车位永久使用权(下称“出租人防车位”)的方式取得收入。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1年2月11日在官方网站上对地下车位销售问题作出过答复:“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 (一)营业税按销售不动产缴纳 企业取得出租人防车位的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但要按照什么“税目”进行缴纳?自2011年开始不能按“服务业—— —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原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规定,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 —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将“国税函﹝2005﹞83号”废止了。也就是说,从2011年1月1日开始,企业取得出租人防车位收入不能按照“服务业—— —租赁业”缴纳营业税了。 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为转让该车位的永久使用权,则视同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 转租收入不需缴纳房产税 根据《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的规定,地下人防车位的产权不属于房地产公司,而是属于国家财产。同时《物权法》第五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在竣工后也需要将人防工程移交给当地的人防部门,当然大多数又签订了使用协议书,租了回来。 这样,房地产企业出租人防车位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转租行为,转租收入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的。这是因为,《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地产企业既不是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典人,也不存在产权未确定的情况,因此不是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另外,《成都市地税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若干问题的解答》(成地税发﹝1994﹞第8号)也明确规定,对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因产权不属转租人,对转租人所得的租金收入,不应再征房产税。 特别提醒房地产企业还要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转租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的具体规定,以防止涉税风险的发生。 (三)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出租人防车位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同时,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租赁合同》,实质上是财产租赁合同,应该按租赁总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此外,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房地产企业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其车位占用的土地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房企开发成本可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取得的收入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相应的开发成本可以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11﹞24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地下车库收入与成本归集的问题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车库,可视其具体情况按以下方法确定:有产权且对外销售的车库,其收入应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应的车库开发成本应准予扣除。转让车库使用权年限与所购房屋一致的,或者永久转让使用权的,可视同销售,应归集相应的收入和成本。以上情况之外的其它形式,产生的收入与建造成本均不予以归集。
独立代理人 独立代理人
亦称“独立地位代理人”。“非独立代理人”的对称。税收协定用语。指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活动,但在经济上和法律上都独立于委托人的专业经纪人。独立代理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根据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独立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开展业务活动,推销商品,收取佣金。但这种代理人无权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跨国投资者通过独立代理人在国外开展业务活动,是跨国经营中的常见作法。作为国际税收协定的一般准则,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营业,即该代理人不仅从事委托业务,还按常规进行其本身业务,缔约国另一方不应将其视为常设机构征税。但联合国范本提出,如果这种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是代表缔约国一方企业,则失去其独立代理人的地位,而按非独立代理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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