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附: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
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_(1+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