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软件特价销售400-990-8488

爱上kuaiji66,爱上精彩会计生活!

« 营改增中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如何定义的?营改增中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

营改增中对应税服务是如何定义的?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注:本条是关于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的规定,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另外,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1]133号)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注:本条是有关提供应税服务的定义。

确定提供应税服务的应税行为是否成立,其确定的原则中的有偿性同销售货物是一致的,其主要区别在于服务是无形的,它不以实物形式存在,因此,对提供和接受服务的双方来说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服务的施行就是服务提供的发生。其中对“有偿”有四点需要注意:

①“有偿”是确立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条件之一,其直接影响一项服务行为是否征税的判定;

②“有偿”不适用对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征税的规定;

③“有偿”并不代表等价,即不要求完全经济意义上的等价。但如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第四十条规定确定销售额。

④“有偿”分两种形式,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1133号)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注:此条规定的非营业活动不属于应税服务行为。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注:此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主体为非企业性单位,即指除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②必须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③所获取收入的性质是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即自我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改增范围。此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①只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服务才不缴纳增值税。核心在于员工身份的确立,即关键在于如何划分员工和非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巳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看,划分员工和非员工的主要依据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②提供的应税服务应限定为提供的职务性服务。

第①点介绍了员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但并不是说只要具备了员工的条件,对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税。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职务性服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服务凡属于应税服务征收范围的应当征收增值税。例如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等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即使发生有偿行为,如向员工提供班车接送的收费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注:本条是对第一条所称的“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具体解释。和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相比,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仅指劳务发生地在境内的部分,而应税服务的征税权则体现了属人与收入来源地相结合的原则。

对第一条所称的“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的来把握:

①“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是指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的情形,即属人原则。

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境外劳务是否给予税收优惠,在财税[2011]131号等文件中具体规定。

    ②“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完全或部分消费或使用应税服务,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是否在境内,也无论应税服务接受方是境内还是境外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的情形,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例如:

    苏州某企业接受美国某企业提供的产品设计服务,设计用于a企业新产品。如果该美国企业是在美国境内进行产品设计服务,同时在中国境内未设经营机构,没有代理人,则属于境内单位在境内消费他人在境外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因此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注:本条是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理解,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①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

    ③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

    例如:

    苏州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注:本条是对出租的完全在境外使用有形动产的理解,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①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②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含中间环节)。

    例如:

    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本条是关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具体规定,对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其提供了应税服务,理解本条需把握以下内容:

    ①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全部纳入应税服务的范畴,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规定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

    ③要注意区别提供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以及非营业活动三者的不同,准确把握征税与不征税的处理原则。

    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1133号)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改增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1133号)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最新评论及回复

最近发表

Powered By 营改增是什么意思

Copyright 用友软件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