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
营改增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改增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印发了
营改增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8省市营改增时间确定
通知规定,上述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起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
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
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各地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不同,北京市为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2012年12月1日。
此次确定的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
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予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
税务局负责征管。
企业会在以下三方面从“营改增”获益。首先是服务业企业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购买
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的相关进项。其次是制造业企业,货物批发和零售企业能抵扣接受服务的相关进项。再者,从事跨境服务的企业原来通常会产生5%的营业税成本,现在营改增后可能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增值税成本。
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
废止这一规定,是因为涉及对自开票纳税的歧视。这也是
国税总局采纳了北京市提出的意见,废止之后使制度能够更加公平地对待纳税人。
第二点不同是,《通知》称,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上海市“营改增”试点方案中专门发布了针对东航的汇总纳税的优惠政策,但在上海注册的其他航空公司则不能享受这种优惠。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营改增分为三个阶段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按照7.25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2013年开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上海2012年1月1日首轮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即“6+1模式”。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决定,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对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是明确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和解决个别行业税负可能增加的政策措施。
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截止到2012年5月,上海市共有12.6万户企业(其中,交通运输业1.1万户,现代服务业11.5万户;一般纳税人4万户,
小规模纳税人8.6万户)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由原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5月中旬,上海市政府对外公布了今年一季度数据,全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20亿元。
国税总局局长肖捷《经济日报》撰文: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中,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70%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加工制造业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外购交通运输劳务抵扣增加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纳入抵扣,税负也普遍降低。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大多由原实行5%的营业税税率降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且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
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课题组近日发布的《2012年一季度上海服务业重点监测企业问卷调查报告》指出,从行业分类看,认为税负有所增加的企业主要集中在运输仓储业。36家运输仓储业有63.9%认为税负有所增加,其中税负增加10%以上的企业占27.8%。此外,从事文体娱乐、水利环境业的企业也多数反映税负有所增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文)
《关于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说明》(财税【2011】111号文),包含三个附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此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等近二十部中央及地方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颁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申报缴税及发票管理等事项的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一、纳税申报
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国税机关提供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软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2012年9月25日前,国税机关统一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
(一)试点纳税人已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以及未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统一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试点纳税人携带
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领取数字证书。2012年8月31日之前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领取的数字证书使用期自领取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纳税人无需交纳证书服务费,所有申报软件服务规范参照现行要求执行。
二、税款缴纳
自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所属期限为2012年8月的税款仍在
地税部门缴纳)。国税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电子缴税方式,包括实时缴税、银行端查询缴税、POS划卡缴税和批量缴税。选用实时缴税方式的试点纳税人,需与国税机关签订实时缴税协议,2012年10月征期前,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统一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电子缴税申请手续。
实时缴税协议签订流程如下:
(一)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税务所领取纸质《实时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
(二)税务人员需核对纳税人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中账户名称、账号与税收征管系统内纳税人名称、银行账号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修改准确后再签订协议。各银行对签署《实时缴税协议书》纳税人的纳税人名称和付款账号名称长度有不同的限制标准,名称长度超过此限制的不能签署《实时缴税协议书》。
(三)税务人员辅导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代码等协议内容,确保三份内容一致,仅在银行留存的协议(第三联丙方留存)上加盖主管税务所印鉴及负责人签章。纳税人在三份协议上加盖公章和银行预留印鉴、法人或负责人签章。
(四)纳税人持《实时缴税协议书》到开户银行,在银行工作人员的辅导下,将开户银行名称及行号,付款账号、付款账号名称、清算行行号等填写清楚,并确保三份协议内容一致,确保汉字无误。
(五)纳税人开户银行审核后,在银行计算机系统中加注委托缴税标识,并在三份《实时缴税协议书》上分别加盖银行及负责人印鉴,留存第三联,其他两份退还纳税人。银行受理协议机构及时间:(六)纳税人将两份纸质协议送主管国税机关税务所。
(七)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录入《实时缴税协议书》内容,并发送验证请求,验证通过后,在两份协议上签章,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协议。
三、税控机具使用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2年9月1日起,在全市新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内,推广使用基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的普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纳税人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精神享受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优惠政策。
试点纳税人转到国税后,除纳税人只开具非税控机打发票的情况外,应按要求统一使用国税税控机具开具发票,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试点纳税人中已经是国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转到国税后继续延用原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二)从事非货物运输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试点纳税人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转到国税后首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需新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精神,可享受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优惠政策;
(三)试点纳税人中原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系统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企业,转到国税后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转为使用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若未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均无须另购设备;
(四)试点纳税人中已经同时拥有国、地税税控收款机的,转到国税后采取对原国税税控收款机升级的方式继续使用。若纳税人需要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应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可按财税[2012]15号文件精神享受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优惠政策;
(五)除上述几种情形外,试点纳税人中原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的纳税人转为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原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的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且均可按财税[2012]15号文件精神享受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优惠政策。
原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的纳税人不选择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的,需新购置国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其购置支付的价款部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补贴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额部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享受购置税控收款机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的优惠政策。
对于原在地税局未使用税控机具,转到国税后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其购置支付的价款部分不享受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补贴,支付的增值税税额部分仍可以按照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享受购置税控收款机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的优惠政策。
四、发票衔接
结合北京国、地税发票管理使用现状,对原北京地税13种发票分别采取简并、保留和替换的方式进行衔接。其中涉及保留的9种普通发票由地税局监制改为国税局监制。自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开具国税局监制的发票,不得再开具地税局监制的发票,结存发票到地税机关缴销。具体如下:
(一)发票种类
除另有规定外,对从事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对从事非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9种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9种普通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改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其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4种发票为税控机打发票,需要使用税控机具进行开具。具体如下:
1.交通运输业企业
试点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业,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非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实行简易征收的试点纳税人和未达到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2.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
试点纳税人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未达到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其中《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面额设贰角伍分、伍角、壹元、贰元、贰元伍角、叁元、伍元和拾元八种。
3.普通发票的适用范围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扩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适用范围。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的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和税控盘或金税盘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上述适用范围不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9种普通发票所对应的业务范围。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3)《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4)《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5)《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北京市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从事代理外航业务收取款项提供机票时,必须同时提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6)《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7)《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8)《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北京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企业(个体)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燃油附加费收取的时限和办法开具。
(9)《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
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10)《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
中国船级社及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船舶检验费开具的凭证,使用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
4.普通发票规格及防伪措施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发票规格及防伪措施保持不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9种普通发票的规格与地税局原规定保持不变,其防伪措施如下:
(1)划痕显色鉴别,在发票联背面用指甲划痕显紫红色线条。
(2)发票联使用温变油墨印刷“税徽”图案,图案常温下为红色,用手指按压图案加温或者将35度以上热源(如手指)置于发票联背面的“热感应区”3秒后,发票联正面“税徽”图案颜色变浅或呈无色,回到常温后图案变回红色。
(3)发票联的“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采用数码喷印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号码由颗粒状图案组成。
(4)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采用微缩防伪印制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发票监制章内环细线中有“北京国税”字样。
5.为方便了解具体发票种类的变化,制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国、地税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如下:
原地税使用发票种类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使用发票种类 |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 |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
《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 《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
《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 《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 |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 |
《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 | 《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六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 ? | 《北京市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 |
《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 《北京市通用机打发票》 |
《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 1.货物运输: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北京市通用机打发票》 2.非货物运输: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 《北京市通用机打发票》 |
(二)发票票种核定
为确保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能够顺利开具发票,自2012年7月25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税控机具推行和发票领购手续,使用自印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5号和[2011]9号文件的要求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1.试点纳税人办理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须推带以下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公章及发票专用章;
(3)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5)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2.试点纳税人申请下列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发[1998]91号文件精神,纳税人必须持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和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事宜。
(2)《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发[2000]9号文件精神,纳税人必须凭交通部批准文件(证书),并持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事宜。
(3)《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函发[1995]448号文件精神,《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由中国民航总局华北管理局(以下简称华北管理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并负责向在京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发售。
(4)《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停车场经营企业应凭市政管委核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定和购领发票事宜;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中核准的收费标准确定其应使用发票的种类。
(5)《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函[2004]488号 文件精神,《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由中国船级社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领购,下发各分支机构使用。
3.纳税人申请税控机具时,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
(2)《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4.关于自印发票
使用自印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5号和[2011]9号文件的要求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纳税人留存的地税局监制的自印发票可使用至2012年8月31日,结存发票到地税机关缴销。
(三)发票领购
1.试点纳税人办理完发票票种核定和税控机具注册发行等相关手续后,可办理发票领购事宜。纳税人领购发票须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专用章;
(3)购票员身份证原件;
(4)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携带用户卡,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携带税控盘或
报税盘,使用金税盘的纳税人携带金税盘或报税盘。
2.试点纳税人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领购到的发票自2012年9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
“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参与了北京“营改增”立法工作的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一方面,“营改增”可以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对于大部分企业可以降低税负;尤其对于小企业,提高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后,众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税负降低明显。从上海试点第一季度的反馈来看,百分之七十的企业实现了税负下降。另一方面,试点开始阶段,部分企业会由于生产周期、成本结构等原因,进项税额较少,加之试点范围有限,从非试点地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从上海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增加明显。同时,“营改增”后,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工作量会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行政及刑事风险也需要引起企业的高度关注。
关键税种影响企业利润
我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短期可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刺激投资、扩大内需,配合市场经济结构转型,对振兴经济和民众信心具有重要作用,该政策对企业
会计报表和财务指标产生影响,在同样生产经营条件下,企业可减少税收上缴额度和偿债负担,提高整个行业竞争力和利润水平。营业税单项税收优惠政策繁多 ,应税项目几乎涵盖整个第三产业,每
个税目存在具体应税细目和税率差别,企业财务人员需要针对 自身业务 ,详细分析税目注释分类,有效划分核算不同税目间、不同税率间、内外劳务间、减免税与征税间的经营活动,对降低税负、减少不必要税费支出,提高利润有着重要意义。所得税作为现行税制第二大税种,在国家税收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两税并轨”的新
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优惠政策在“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思路下,税收法制进程不断推进,弄清新旧
税法差异和如何衔接,对推动企业利润增长,探索纳税筹划新方法起到重要作用。
企业经营 目的是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利润既是企业经营发展的基本保证 ,也是经营绩效的重要指标,这就决定企业必然会想方设法减少成本,以获得较高利润。企业税务会计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通过事先筹划,合理安排公司筹资、投资、经营、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针对采购、生产经营以及内部核算等进行合理决策,利用国家法规积极
税务筹划,既保证企业完成利税义务增加自身“造血”能力 ,降低税收负担 ,也提高了税后利润,实现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航天信息ERP 产品与国家涉税系统进行信息传递与要素延续,对企业经营过程涉及的诸多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出口退税等)进行业务处理,既可准确核算各种应纳
税金进行申报纳税,提高财税人员工作效率,也可对企业账务、票证、经营、核算、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更好帮助企业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政策,进行整体经营筹划及纳税风险防范 ,为企业管理决策献计献策,为创利打下坚实基础。
根据统计上海市有89%的试点企业在改革后税负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享受结构性减税;如何享受出口服务零税率和免税的优惠;如何应对增值税下的纳税申报、会计核算的挑战,无疑让众多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的企业翘首企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