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已审核过的单据有错误应该怎么修改呢?
2017-5-3 0:0:0 wondial请问已审核过的单据有错误应该怎么修改呢?
请问已审核过的单据有错误应该怎么修改呢?[]您好,若是已经过账了,您需要在信息中心,经营历程中找到该单据,点击高级操作,红冲并复制,会自动生成一张业务草稿,您修改好之后选择审核人,点击单据过账即可。--谢谢您!问题已解决!@雨季iUZ:好的,不客气的,祝您工作愉快![/微笑]--您好,盘点时的操作步骤是什么呢@雨季iUZ:您好,打开业务单据--盘点业务,先做盘点抄账,然后在做总量盘点单。您可以观看服务社区--帮教教程里面的盘点视频:http://kuaiji.youku.com/servic ... df3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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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问八答读懂养老保险新规 八问八答读懂养老保险新规 国务院今天正式公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这份近3000字的文件有12大条,其中许多有很强的政策性,很多人表示看不太懂。改革后到底有哪些变化,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1、改革涉及哪些人? 【解读】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这样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而根本改变了制度模式,从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 2、改革后如何缴费? 【解读】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 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 这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实现制度之间的衔接。这是养老保障筹资机制的重大变革,从较为单一的由供款为主的渠道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3,改革后养老金怎么计发? 【解读】 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 这是对退休养老待遇确定机制的重大改革,由原来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发退休费,改为主要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可以精细计算到每年、甚至每个月,能够充分体现个人全部职业生涯所作贡献。这样规定,也是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的,更加公平,也更富有激励性,有利于引导单位为每个职工、每个在职职工为自己将来养老保障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4、改革前后待遇怎么衔接? 【解读】 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他们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将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 “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目前数量最大的群体。对他们“逐步过渡”的政策,主要是两条: 一是他们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养老待遇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随着“中人”逐渐退休、“新人”越来越多,过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渐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了平稳过渡的改革方针。 5、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有何变化? 【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 这也是一个重大变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 6,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确保安全? 【解读】 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从改革一开始就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向省级统筹过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 7、改革后养老保险关系咋转续? 【解读】 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统筹基金;在同一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要在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同时转移部分统筹基金。无论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一政策,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横向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续衔接的“瓶颈”,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8、职业年金的钱怎么缴? 【解读】 职业年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筹划不能过“界”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筹划不能过“界”
公司为了降低税收成本进行税收筹划本无可厚非,但千万别划过了“界”。所谓“界”即法律的边缘、法律的底线,这里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税法,是企业需要遵守的所有法律。
股权转让往往是税收筹划的热点,例如股东为降低股权转让价格,在股权转让前召开股东大会,将其在被投资方除股本之外的所有净资产以现金形式进行分红,股权转让收入按照股本确定,股权转让所得为0,不缴企业所得税,分红部分根据税法规定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此筹划是否划过了“界”?此行为是否合法?
长宏有限公司是由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和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长城公司于2009年底退出股东身份,将其持有股份转让给方正公司,股本500万已于2009年底由方正公司支付给长城公司。
长宏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累计实现未分配利润10800000元,资本公积700000元,盈余公积1200000元。经股东会讨论,决定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分配给宏达股份利润9525000元,长城股份利润3175000元。
对于企业公积金即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CPA会计教材中写到:企业提取法盈余公积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弥补亏损。企业发生经营亏损的弥补方式有三种: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规定企业亏损在规定期限(现行制度规定为5年)内可由税前利润弥补;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即指超过税前利润弥补期的剩余亏损额应由税后利润弥补;三是用盈余公积补亏,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应当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或者由类似的机构批准。
2、转增资本(股本)。经股东大会决议,可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增时,应先办理增资手续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的机构批准,再按所有者(股东)的原出资比例增加资本。按规定,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扩大企业生产经营。
可见,公司法和会计同时规定了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均不能用于分配现金股利,只能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当然盈余公积还可以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而资本公积不能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是按本年度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各类公积金、公益金后的余额再加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据以向股东支付股利。因此,长宏公司将资本公积和法定盈余公积用于分配现金股利显然是违法的。由于该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法规定,实际上是将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以利润分配的形式予以返还,故该决议无效。股东应将其分得的部分利润1,900,000元(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退还公司,相关部门也应根据法律规定对长宏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
长宏公司的利润分配中,由于分红不合法,就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股东应将其相应价值在股权转让定价时考虑进去,计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