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本月结算的发票数与本月结算的采购入库数不等
本月结算的发票数与本月结算的采购入库数不等
问题版本: | 810-U6普及版3.1 | 问题模块: | 15-采购管理 | 所属行业: | 0-通用 | 问题状态: | http://yun.kuaiji66.com公示 | 关 键 字: | 本月结算的发票数与本月结算的采购入库数不等 | 适用产品: | u82x | 补 丁 号: | | 开放状态: | 用友云基地注册用户 | 原问题号: | | 提交时间: | 2008-1-8 | 问题名称: | 本月结算的发票数与本月结算的采购入库数不等 | 问题现象: | 本月结算的发票数与本月结算的采购入库数不等 | 原因分析: | 经过查询本月有一笔结算单是红字入库单与蓝字入库单结算,没有牵涉到采购发票,所以造成本月结算的发票书与本月结算的采购入库数不等. | 解决方案: | 属正常现象,不用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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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管理销售订单成本分析 销售管理销售订单成本分析
通知识库问题号: | 27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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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T6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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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本: | 609-用友T6-小企业管理软件 3.3plus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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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模块: | 17-销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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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 销售管理销售订单成本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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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现象: | 销售管理销售订单成本分析只能取出材料费,不能取出人工费及制造费用.已经在费用选项设置中设置好科目,并在总帐中做好该科目的凭证,也记帐.科目帐中能查询出该科目余额.<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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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因: | 在销售管理销售订单成本分析的表体里没有输入工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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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销售管理销售订单成本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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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 <P>操作步骤1:打开销售管理销售订单成本分析单</P> <P>操作步骤2:点击“增加”,然后选择对应的销售订单号。</P> <P>操作步骤3:点击“取数”</P> <P>操作步骤4:在表体里输入订单工时,然后再点击“计算”</P> <P>这样就可以把销售订单上的存货对应的成本计算出来了。</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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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0-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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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丁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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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1-临时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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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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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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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会计处理——调整金银首饰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消费税会计处理——调整金银首饰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会计科目 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 帐务处理 1、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销售实现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商品销售税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营业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2的物流清单全阶打开的打印模板在哪里设置 在单据格式设置中找不到 6.2的物流清单全阶打开的打印模板在哪里设置 在单据格式设置中找不到[]
您是说的物料清单吗@畅捷服务李笑旺:不是@畅捷服务李笑旺:是物料清单全阶展开@畅捷服务李笑旺:???????????????????????物理清单全阶展开,没有专门的模板,是一个常规的文档打印
我刚刚安装的用友T3建了一套账,想反结账按提示却反不了,请老师帮忙 我刚刚安装的用友T3建了一套账,想反结账按提示却反不了,请老师帮忙[]
请查看截图。ctrl+shift+f6我按这个提示做的不管用@李女士1466738787:先选中需要反结账的月份再按截图中的快捷键。@WSKYGA: 我同时按下这三个就是不管用[/擦汗]@李女士1466738787:看看你键盘上有fn键一起按能请老师给远程一下看看吗@WSKYGA:我都试了就是不管用
保存过得凭证怎么修改凭证类别 保存过得凭证怎么修改凭证类别[]
您好!凭证类别不能修改,建议您删除凭证,然后在插入凭证;
点打印,不会打印,直接出来个另存为界面。 点打印,不会打印,直接出来个另存为界面。[]
是因为没有连接到打印机或者您的电脑上将虚拟打印机设置为默认打印机了。
查询库存收发存汇总表不能选多个存货大类查询 查询库存收发存汇总表不能选多个存货大类查询
U8知识库问题号: | 9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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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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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本: | 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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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模块: | 库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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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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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库存收发存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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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U852—-库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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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 查询库存收发存汇总表不能选多个存货大类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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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现象: | 在查询库存收发存汇总表时,“存货大类”系统默认是按照“区间查询”,但,客户需要“跳跃式查询”,即可以任意选择多个类别进行查询,所以重新设置库存收发存汇总表查询条件,按照“单值条件,可以多选”,但结果查询不到任何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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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因: | 程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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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 已发补丁解决,可以到支持网站上下载相关补丁(USSTReport.dll KCGLSQL.dll 2005-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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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丁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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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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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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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征税范围”与“应税行为免税"难道没有区别吗? “不属于征税范围”与“应税行为免税"难道没有区别吗?
最近《青海省地方局关于明确优惠政策执行中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13〕85号)在财税界网友中盛传,本博主也认真学了该文,还别说,认真学完以后,还真如一位网友说的那样,该文件确属“突破”。 该文件中先列举了三项业务,文件最后决定“由于各地对上述政策理解不够,在具体执行中存在开具发票征税或不开具发票现象,没有很好地发挥服务职能,影响了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为确保上述优惠政策得以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经研究,对上述营业税应税行为,凡人手续齐全,主管地税机关在核准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应给纳税人开具或零税率发票。” 该文件列举的第一项是涉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资产重组业务,也写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也明确说明该项资产重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该文第二项还有国税函[2008]277号中明确的“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而青地税发〔2013〕85号文件最后规定“为确保上述优惠政策得以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经研究,对上述营业税应税行为,……应给纳税人开具免税或零税率发票。” 也许是本人对文字的理解能力有限,看到这里,本博主有些疑惑了。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将第51号公告所列资产重组行为界定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8]277号中明确的“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而青地税发〔2013〕85号文件却将该两种行为及总局明确的不征营业税视为政策,规定可以开具“免税或零税率发票”。本博主不禁要问: 一、在营业税条例和其他税收政策中,哪个部门什么时候规定了“零税率”? 二、“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与“免征营业税”,难道是同一个法律概念? 三、“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难道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哪部法律规定的?在街上捡到10元钱,肯定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难道这也是税收优惠?那是不是还要申请备案? 四、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业务,是开具免税发票还是零税率发票呢? 五、总局51号公告明确,符合规定的资产重组业务所涉及的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规定“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而青地税发〔2013〕85号文件却对该两项业务界定为“对上述营业税应税行为”。 (一)在青地税发〔2013〕85号通知这一份文件中,对同一项经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是“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青地税发〔2013〕85号文件却界定为“营业税应税行为”,这如何理解又作何解释? (二)是文字功底有限,没能理解“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与“营业税应税行为”这两个定义,文字上的,法律上的,实际内涵中的,截然相反的意思。还是…… (三)既然青地税发〔2013〕85号文件对所列举的该两项行为规定“对上述营业税应税行为,……应给纳税人开具免税或零税率发票。”那么,基层税务机关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该项行为中的非纳税人,是开具发票还是不开具发票? 本博主认为,“税收法定”原则,不能只是说说而已,而应当具体的落实在每一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中。以上疑惑和浅见,不当之处,望网友指正。 附: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13〕85号) 各市、自治州地方税务局,青海湖景区、东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近年来,为促进经济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凡符合相应条件的部分营业税应税行为,可以享受不征、免征或暂缓征收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二、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8]277号中明确) 三、根据省发改委《关于青海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由电力部门统一收取,按照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电力部门不是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的纳税人,此项目的纳税人应为施工单位。 由于各地对上述政策理解不够,在具体执行中存在开具发票征税或不开具发票现象,没有很好地发挥税收服务职能,影响了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为确保上述优惠政策得以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经研究,对上述营业税应税行为,凡纳税人手续齐全,主管地税机关在核准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应给纳税人开具免税或零税率发票。
工程决算审计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工程决算审计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题 近日,有房地产人咨询:土地清算时,工程决算费能否作为开发间接费用扣除? 解答 目前,对于工程决算审计费能否作为开发间接费用扣除的问题,有人认为允许扣除,也有人认为不能扣除。现结合处理,对该问题分析如下。 会计处理方面:按照部发布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因此,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工程决算审计费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会计处理为: 借: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 贷:应付账款等。 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开发企业工程决算审计不及时,甚至在产品出售之后才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由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之后发生的费用,无法再计入存货成本,因此,这部分工程决算审计费只能计入当期。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等。 土地增值税处理方面: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从以上表述看,开发间接费用没有列举工程决算审计费,但并不意味着未列举项目不能作为开发间接费用扣除,还须看工程决算审计费是否属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按照《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相关规定,与上述表达口径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工程决算审计费属于开发间接费用。即使由于房地产企业工程决算审计不及时,导致会计处理时只能计入当期损益,也不能改变其属于开发间接费用的性质。只要工程决算审计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前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可作为开发间接费用扣除。
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题】 企业者因出资额不足而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解答】 国家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所得额时扣除。
贸易公司在会计处理上遇到以下问题贸易公司在会计处理上遇到以下问题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在会计处理上遇到以下问题:比如,合同金额订的是10 000元,收到的发票金额也是10 000元,但付给供应商的金额是8 000元。双方都同意按照8 000元供货。应付账款按照10 000元记账,现冲销8 000元,还有2 000元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开给对方的发票按一定比例加成10%,发票开给对方的是11 000元。而且我单位这种情况很多,有很多都是隔月的。请问应当怎么处理? 解答:对于你公司业务而言,比较合适的账务处理为: (1)企业购入商品时:借:在途物资——×商品10 000;贷:应付账款10 000. (2)所购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借:库存商品——×商品8 000;贷:在途物资——×商品8 000. (3)实际按8 000元履行合同,支付货款:借:应付账款8 000;贷:银行存款8 000. (4)这样“应付账款——某单位”账户中的贷方余额2 000元,要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来对转。可以采用以下两种不同方式进行转销,一种是由供应方出具红字发票2 000元,另一种是由一方出具转账通知单经对方确认。会计分录为:借:在途物资——×商品2 000(红字);贷:应付账款2 000(红字)。 (5)该商品按加成10%售出: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8 800;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8 800.借:主营业务成本——×商品8 000;贷:库存商品——×商品8 000. 为了简化,以上会计处理未考虑增值税和商品进销差价。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减免税如何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减免税如何纳税调整
问:A公司现所得税处于两免三减半期间,收购另一B公司股权70%,B公司所得税无优惠。现B公司以资产整体租赁的方式把生产经营权全部租给A公司,租赁金额按市场公允价格计算,B公司只上交营业税,并按租赁收入减折旧及其他零星费用后的利润上交企业所得税。其他生产经营收入、费用全部由A公司承担,并上缴企业所得税(现处于减免期)。
用友U8.52销售发票联查出库单问题U8.52销售发票联查出库单问题
U8.52-销售发票联查出库单问题
自动编号: | 10505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销售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2----销售管理 | 关 键 字: | 销售发票联查操作 | 问题名称: | 销售发票联查出库单问题 | 问题现象: | 1.由发货单生成的销售发票不能再增行,以前的8.21可以。2.由发货单生成的销售发票,不能联查销售出库单,(销售出库单已生成),以前8.21也不可以,但是8.21的销售发票可以先联查发货单,再同时从联查发货单查销售出库单,但现在不行。 | 原因分析: | 两个问题均是由于产品处理模式变更引起的,在852版本中,数据关联是通过数据子表如发货单子表dispatchlists、发票子表salebillvouchs中idslsid关联,而不再是主表信息关联。 | 解决方案: | 1:参照生单模式下,单据之间通过数据子表关联,不允许手工增行。可以修改发票,再次参照发货单选择增加新表体行记录; 2、发货单-》生成发票、出库单时,出库单与发票之间并非肯定是关联对应的,也就是说出库单与发票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信息。故不支持发票联查出库单。 现85x各版本功能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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