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收入是否需交营业税
2016-6-7 0:0:0 wondial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收入是否需交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收入是否需交营业税代扣代缴或其他税款,无论其行为源自法定义务还是民事委托,都属于“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规定的内容,取得的手续费应确认营业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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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销售发货单审核后,销售发票参照不到 销售发货单审核后,销售发票参照不到
问题号: | 11179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销售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参照 |
适用产品: | U8.52 |
问题名称: | 销售发货单审核后,销售发票参照不到 |
问题现象: | 销售发货单审核后,销售发票参照不到 |
问题原因: | 由于DispatchLists(发货退货单子表)的该条发货单的bSettleAll(结算标志)错误!值为‘1’ |
解决方案: | 将该条发货单的bSettleAll(结算标志)值为‘0’即可,或成批用update更新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用友U8.52无法登录2003年账U8.52无法登录2003年账
U8.52-无法登录2003年账
自动编号: | 1724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企业文化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2 | 关 键 字: | 无法登录2003年账 |
问题名称: | 无法登录2003年账 | ||
问题现象: | 无法登录2003年账 | ||
原因分析: | 数据库链接中断,导致无法登录 | ||
解决方案: | 1.使用exec sp_detach_db 'ufdata_666_2003'语句分离数据库.2.使用exec sp_attach_db 'ufdata_666_2003','d:\u8soft\admin\ZT666\ufdata.mdf','d:\u8soft\admin\ZT666\ufdata.ldf'语句重新 链接数据库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用友查询业务员明细帐出现同一业务员不同职员编号出现相同明细帐查询业务员明细帐出现同一业务员不同职员编号出现相同明细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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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查询账簿时摘要太长无法还原。查询账簿时摘要太长无法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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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谨防虚构应税劳务偷逃税款“营改增”后,谨防虚构应税劳务偷逃税款
在“营改增”前,增值税主要是对销售货物的增值额征税(仅有极少部分是针对劳务的增值额征税,而且这些劳务也与货物有关:如加工、修理、修配),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原先作为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些应税劳务改征增值税,如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等,这样,“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相当一部分是应税劳务。与货物不同,应税劳务具有无形性、不易计量及事后的难以核查性,这些特点使一些纳税人虚开劳务增值税发票较之虚开销售货物增值税发票偷逃税款更为隐蔽、难以核查,这样做的基本“原理”如下:
1.增值税:如果虚开方有较多的留抵进项税额,那么虚开劳务增值税发票虽然有销项税,但并不会导致缴纳增值税。
2.所得税:通过人为调节利润或开票不计收入便可以规避。这样,虚开一张劳务增值税发票,在处理“得当”的情况下,不会增加任何税负。对交易的另一方——受票方来说,“益处”更多,一方面可以虚增成本、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可以偷逃增值税。
关键问题是,如果上述偷逃税款的行为是通过虚开销售货物增值税发票来实现的,税务稽查时,可以较容易的通过票据流、货物流、资金流,特别是通过货物流来查证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以便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但“营改增”后,如果虚开的是劳务增值税发票,由于劳务是无形的,税务稽查时,很难验证提供应税劳务的真实性,也就不太好查处这些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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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汽车销售企业注意风险 “营改增”后汽车销售企业注意风险 新的“营改增”文件规定,应征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被纳入抵扣范围。这一规定完善了增值税链条,降低了企业税负,有助于提升摩托车、汽车和游艇的消费。那么,这一规定将对汽车购销业务产生哪些影响?汽车销售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应如何防范风险?本文结合相收政策,从购销双方涉及的汽车营销、购置、处置等业务环节予以分析。 “营改增”文件中与汽车销售相关的规定主要有3个。一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是《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一般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汽车销售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事项。 第一,汽车销售企业应适时采用新的营销推广策略,提升销售业绩。比如适时推出“以旧换新”业务。假设某公司有一批旧车,汽车销售企业就可以建议客户尽快卖掉旧车,购买新车,这样客户在得到新车的同时,立刻就能增加一笔可抵扣的进项税。这样既拉动了汽车消费需求,又通过促进以旧换新间接为环保事业作贡献。 第二,做好准备,确保顺利抵扣进项税。8月1日以后,可能有更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单位的名义购买汽车,以便抵扣增值税。因此,汽车销售企业应及时与主管机关取得联系,确保开具给客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能够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同时提醒购买汽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发票后,要严格的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认证和申报抵扣进项税。 第三,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开具、收取发票。在销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个别客户在8月1日前已经办完交款、提车等手续,但是要求汽车销售企业在8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的情况。在此提请汽车销售企业注意,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发票开具时间开具发票,不得人为拖延。否则,如果客户在8月1日以前购车但在8月1日以后取得发票并抵扣进项税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汽车销售企业则涉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能遭受罚款等处罚。 如果汽车销售企业真遇到此类业务该怎么办呢?建议客户先预缴定金或货款,在8月1日以后提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样汽车销售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在8月1日以后,就可以在实际提车之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客户就可以抵扣进项税了。 第四,汽车销售企业要及时调整试驾车业务处理流程,准确申报抵扣进项税。目前试驾车业务的流程如下:A从厂家购买汽车——抵扣进项税;B转为试驾车(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计提销项税;C处置试驾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照新的规定,这一流程将变为:A从厂家购买汽车——抵扣进项税;B转为试驾车(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计提销项税;C认证并抵扣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列进项税;D处置试驾车——按照17%计提销项税。 从上述流程分析,新规定执行后,多了一道进项税抵扣环节,对汽车销售企业更有税收优势。例如:某汽车销售企业购进汽车1台,价款10万元,进项税1.7万元;将其作为试驾车,按新车的售价为10.5万元(不含税)转为固定资产,半年后以8万元(不含税)处置该试驾车。 “营改增”前,转为试驾车环节应计提销项税1.785万元(10.5×17%),该汽车缴纳增值税850元(1.785万元-1.7万元);处置环节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600元[8万元×(4%÷2)],合计缴纳增值税2450元。 “营改增”后,转为试驾车环节缴纳增值税850元;同时认证抵扣进项税1.785万元。处置环节计提销项税1.36万元(8万元×17%),该业务合计缴纳增值税-3400元[850+(1.36万元-1.785万元)],可以用于抵扣其他销项税。通过对比分析,试驾车的进项税由原来的缴税变成现在可以抵扣其他业务的销项税,这是对汽车销售企业的一大利好。 第五,处置汽车时正确申报缴纳增值税。目前,二手车的增值税申报缴纳一般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接受税务机关委托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营改增”以后,处置汽车的企业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要分清该汽车是在8月1日前购进的还是以后购进的,并分别按照适用税率缴税或者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T+12.0标准版销货单查询提示102数据库错误,请重试。附近有语法错误。最新补丁已经打入。还是同样问题。查询销货单明细列表正常,采购单查询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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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我WIN10的版本对装T3 10.8puls1的软件系统有什么冲突吗?装软件时候需要注意一些什么问题吗?能否详细具体些,谢谢(我的是客户端电脑,不是服务器上的)
4月份支付30000万元的服务费,5月份收到增专票6%的服务费的发票,两次怎么做分录?如果要摊销怎么做分录,谢谢老师 4月份支付30000万元的服务费,5月份收到增专票6%的服务费的发票,两次怎么做分录?如果要摊销怎么做分录,谢谢老师[]
4月支付,挂账,借预付账款-XX单位,贷银行存款,收到票后入成本,借主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贷预付账款,摊销的话,与前面一个分录一致有进项税啊@踏雪寻宝:把进项税单独做出来即可@余诗音:4月时 借预付30000 贷银存30000 5月份发票到了 做 借 销售费用 28301.89 应交税费-进项税1698.11 贷预付30000, 摊销怎么做啊@宋军鑫087:辛苦老师帮我做个完整的分录,可以吗@踏雪寻宝:关键是你想摊销几个月,对方的发票是一次性开给你还是分次开给你@宋军鑫087:一次开给我的30000元,摊销一年@踏雪寻宝:按理说分12次给你开发票最好!这样一次性开给你,你只能一次性全部抵扣。
借预提费用 25943.4
销售费用 2358.49
应交税费-进项税 1698.11
贷预付账款 30000
以后每月借销售费用 2358.49
贷预提费用 2358.49 摊销11期,这样吧。@宋军鑫087:谢谢老师[/玫瑰] 这种服务费做那个费用比较好,可以做广告宣传费吗@踏雪寻宝:如果是咨询服务类,放到管理费用-咨询费下,具体你自己结合实际。@宋军鑫087:发票开的就是服务费@踏雪寻宝:那你就每期放到管理费用-咨询服务下@宋军鑫087:放到管理费用-咨询服务里汇算清缴时要调增吗@踏雪寻宝:看你描述的这种情况,不需要@宋军鑫087:好的,谢谢老师,辛苦了@踏雪寻宝:[/抱抱]@宋军鑫087:宋老师,可以把那个预提费用换成待摊费用吗?@踏雪寻宝 把我说的分录中的预提费用改成待摊费用 @围城1445222663 可以@宋军鑫087:好,谢谢宋老师[/咖啡]@宋军鑫087:好的预提费用与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用@曹倩:那用什么费用?@曹倩:应该用哪个科目呢[/玫瑰][/抱拳]@踏雪寻宝:预付账款@曹倩:发票来之后,进项怎么做啊@踏雪寻宝:冲减预付@曹倩:没明白老师,能辛苦把分录写出来,可以吗@踏雪寻宝:借预付账款,贷银行存款,借管理费用,贷预付账款@曹倩 第二步,发票到之后有6%的进项税啊,预付账款就已经没有了@踏雪寻宝:借管理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预付账款@曹倩:4月时 借预付30000 贷银存30000 5月份发票到了 做 借 销售费用 28301.89 应交税费-进项税1698.11 贷预付30000, 摊销怎么做啊@踏雪寻宝:还要做摊销干嘛呢@曹倩:需要摊一年啊@踏雪寻宝:跨年不?不跨年的不需要摊销@曹倩:哦,谢谢会长[/玫瑰]@踏雪寻宝:[/可爱]学习了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与起征点的区别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与起征点的区别
目前将个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以“起征点”进行介绍、解释、宣传的仍然很多。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起征点和费用扣除标准有着根本的区别。
起征点是指规定的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课税对象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部数额征税。显然,某税种法定起征点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该税种征税范围的大小、人的多少。我国现行和制度中都有起征点的规定,目的在于将销售额或营业额过少的纳税人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给予其。比如,营业税的起征点幅度原来规定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元~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机关在上述规定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2003年将上述起征点修订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这一政策调整使得从事小额经营的纳税人得到了实惠,帮助众多个体经营者渡过了难关。
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4月1日公布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分别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要抓好税法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深刻理解新政策;要指导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各类台账;要调整税收征收管理软件,确保在规定的征期内受理纳税申报。
用友通2005打印凭证 3163错误通2005打印凭证 3163错误
通2005-打印凭证 3163错误
自动编号: | 3557 | 产品版本: | 通2005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关 键 字: | 打印凭证 3163错误 | |
问题名称: | 打印凭证 3163错误 | ||
问题现象: | 打印会计年度为2004年的帐凭证时显示"3163"字段太小而不能接受所要添加的数据数量,试着插入或粘贴较少的数据" .其他帐套打印都没有问题.在数据库下替换表GL_mybooktype 但问题依然存在. 再次在此帐套查询凭证时 显示"运行错误"429" Activex 不见不能创建对象其他帐套打印正常 | ||
原因分析: | 凭证附单据数字过大,超过10000。 | ||
解决方案: | 将凭证附单据数量修改为合适的数值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 你好,电脑插上狗后,打开T3主页面登录不上去,打开系统管理,页面都是灰的,之前使用都正常,最近才出现这样的情况。
- T+资产卡片变动怎么操作?
- T3标准版卸载装T1普及版,装过T1普及版提示数据库是否要覆盖。 如果覆盖标准版与普及版又数据格式不一样怕出问题,不覆盖也怕出问题。怎么样卸载标准版才比较彻底,在安装后普及版不会出现要问覆盖的提示?
- 安装T3普及版,提示这个,怎么回事,怎么解决?
- 您好,请问下,T3普及版,客户端打开程序时提示如图,是什么原因?
- 兰亭集势打响今年在美中概股IPO头炮
- 总帐2月份记账后有大量部门核算的损益类科目不平
- 总帐中客户帐龄分析表不正确
- 总帐和存货总帐对不上
- 总帐对帐不平 _2
还是上面的问题,甲方现金支付乙方40万的股权转让款,工商变更完成,甲方现在是公司唯一股东,钱是公司的,根据变更书,借:实收资本--乙方 20万 贷:实收资本--甲方20万,根据乙方40万收款凭证,借: 贷:库存现金40万。问题是借方记什么。 还是上面的问题,甲方现金支付乙方40万的股权转让款,工商变更完成,甲方现在是公司唯一股东,钱是公司的,根据变更书,借:实收资本--乙方 20万 贷:实收资本--甲方20万,根据乙方40万收款凭证,借: 贷:库存现金40万。问题是借方记什么。[]
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如果甲方不提供现金到公司,因为甲方现在是唯一股东,那么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就一直挂着,正是因为有未分配利润50万没有分配,所以乙丙丁投资共60万,现在转让价才可以有每人各得到40万。未利润分配需要处理吗
自然灾害损失核算案例 自然灾害损失核算案例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损失,这类损失在中人应如何进行正确的业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分别从“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两方面作出了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什么是“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有哪些具体内容?纳税人在实际业务中如何界定和把握?为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条所列举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仅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而言,并没有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在内。假设以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为例,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购进的原材料为规定的购进货物,其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税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属于正常损失,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在产品、产成品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由于不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内,就不属于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从情理上来看,企业的原材料和在产品、产成品都属于企业的存货,在损失范围确认上的税法规定应该是一致的,不应该有差异。那么,这是税法对这两者的损失就有不同的规定?还是纳税人理解有误?笔者通过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 某食品加工企业2013年6月由于自然灾害造成产成品霉烂变质80吨,产品成本13.92万元(该批产成品中原材料的平均增值税进项扣除率为13.93%),其中,购进货物占产品成本98.34%,直接人工费占产品成本0.52%,制造费用折旧(不含设备)占产品成本1.14%。 该企业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霉烂变质食品(产成品)80吨是否属于正常损失?我们不妨假设,该损失就为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那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是将损失的产品成本直接乘以适用税率,即13.92×13%=1.8(万元)吗?不是,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物耗部分进项税额,而没有取得进项税额的非物耗部分不在计算转出之列。 第一步,计算出已抵扣的购进货物和相关劳务的物耗额。 计算出剔除不能取得进项税额的工资、固定资产(不动产)折旧后的物耗额=商品成本13.92-直接人工费(13.92×0.52%)-折旧(13.92×1.14%)=13.69(万元); 第二步,根据平均增值税进项扣除率计算出该物耗额的已抵扣进项税额。 已抵扣的进项额=13.69×13.93%=1.91(万元)。 该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产成品进项税额1.91万元可否得到抵扣,是否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分析 从上述案例中产成品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过程中发现,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并不是将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全部成本直接乘以适用税率,而是仅对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物耗部分进项税作转出处理,没有取得进项税额的非物耗部分并不需要作转出处理。 形成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进项税可否得到抵扣的关键是判断其损失是否属于正常损失。本案例中的计算过程已经表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就是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因此,判断在产品、产成品的损失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其实质也就是对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何种损失的判断,归根到底就是回归到对“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是何种损失的判断。税法已经对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非正常损失定义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如果再对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非正常损失进行定义就有重复之嫌。 在企业的实际业务中,税法虽然没有直接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非正常损失范围进行规定,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第十条第(二)项“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的非正常损失范围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在产品、产成品的损失为正常损失,则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也为正常损失;同理,如果在产品、产成品的损失为非正常损失,则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也为非正常损失。 根据上述的分析,该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产成品损失为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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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系统不会自动整单折让的,您在单据右下角输入了整单折让金额后才会整单折让,您看下是否是操作上的错误。@畅捷服务周义刚:ok,我还以为有什么快捷键神马的@aMv:没有的,您可以重新操作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