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3标准版v11.0的客户端连接主机,点确定之后,一闪就没有了,什么原因呢
2019-1-30 18:6:0 wondialT3标准版v11.0的客户端连接主机,点确定之后,一闪就没有了,什么原因呢
T3标准版v11.0的客户端连接主机,点确定之后,一闪就没有了,什么原因呢[]有可能客户端和服务器版本不一致先确认下服务器端软件能否正常登录,是否为11.0版本吗,然后将客户端软件卸载,重新下载这个版本的程序安装。
另外,端口号、IP等很多情况也都会影响客户端链接不到服务器端,如果重装客户端后仍有问题的,请参照社区上总结的解决方案排查和处理:
http://www.kuaiji66.com/service/shiyongjiqiao/changjiefu207_3751.html--换成一样了,还是不行,出现这个提示按照上面链接中的文档里的解决方案都检查下--之前客户端连接主机都是没有问题的,就是刚刚把主机的系统换成2003操作系统,然后端口这些都开了的,客户端选择服务器名称那里就一闪没了检测下客户端能否ping通服务器端,端口是否都通常。并且如果客户端操作系统版本高的话,服务器端的系统不建议用2003这种太低的版本,链接上也容易出问题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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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52应收核销错误U8.52应收核销错误
U8.52-应收核销错误
自动编号: | 17227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应收应付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2--财务会计--应收款管理 | 关 键 字: | 核销 |
问题名称: | 应收核销错误 | ||
问题现象: | 软件版本是U852,已打上hotfix和应收应付补丁。在应收中做核销折扣金额是7422元,做完后在明细账中查询出来却是9402.2元。并且在用核销制单时凭证金额也不正确。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核销产生错误的原因是由于去年的发票核销记录有问题。 举例:某发票有两笔记录 存货A 100 存货B 100 。做收款单200,正常核销后发票子表的回款金额(imoneysum,iexchsum),和发票金额(isum)一致。 但是你的数据中确存在不一致的记录。表现为存货A回款金额(imoneysum,iexchsum) 为200,而存货B的回款金额为0。应收系统在年度结转时将发票未回款部分 结转到下一个年度的AP_DETAIL表中。造成了数据错误。 详细说明一下:若选项为库存生单,若某发票已经核销,但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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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通标准版10.0修改上个月的销售发票用友通标准版10.0修改上个月的销售发票
用友通标准版10.0-修改上个月的销售发票
自动编号: | 4890 | 产品版本: | 用友通标准版10.0 |
产品模块: | 销售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13 | 关 键 字: | 修改上个月的销售发票 |
问题名称: | 修改上个月的销售发票 | ||
问题现象: | 上月销售发票金额开为7000,实际应为8000,实际业务中可能已收过款,也可能挂了客户的应收款,请问分别如何处理? | ||
原因分析: | 首先上月的发票在本月是不能作废或者取消核销的。 建议:如果上月是现结的或者已经核销,则做红字发票,发票上选择“退补”标志,则不会产生红字发货单,仍现结,金额为7000。然后再蓝字发票,金额为8000,仍选择“退补”标志,现结。 如果上月记入应收款,则做红字发票,发票上选择“退补”标志,仍然记入应收款,金额为7000,用这个红字发票与上月的蓝字发票“红票对冲”。然后再蓝字发票,金额为8000,仍选择“退补”标志,记入应收款。 这样处理,可能会在]“发货开票收款勾对表”中,显示的开票金额仍是原来的数据。 | ||
解决方案: | 首先上月的发票在本月是不能作废或者取消核销的。 建议:如果上月是现结的或者已经核销,则做红字发票,发票上选择“退补”标志,则不会产生红字发货单,仍现结,金额为7000。然后再蓝字发票,金额为8000,仍选择“退补”标志,现结。 如果上月记入应收款,则做红字发票,发票上选择“退补”标志,仍然记入应收款,金额为7000,用这个红字发票与上月的蓝字发票“红票对冲”。然后再蓝字发票,金额为8000,仍选择“退补”标志,记入应收款。 注意:这样处理,在发货开票收款勾对表中的收款金额仍显示7000。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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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转为宣传费可节税](https://www.kuaiji66.com/caiwu/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广告费转为宣传费可节税广告费转为宣传费可节税
一般来说,广告费与宣传费比较,不仅扣除比例大,且扣除期限无限制,纳税人肯定选择广告支出。但在实务操作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某些条件下可相互转换,为筹划节税提供了空间。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费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的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是未通过媒体发布的宣传活动,包括企业发放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另有文件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以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广告费。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应严格区分开来,凡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应一律视同业务宣传费处理。但属于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可参照广告费用的规定扣除。
广告费转业务宣传费一般说,广告费与宣传费比较,不仅扣除比例大,且扣除期限无限制,纳税人肯定选择广告支出。但在实务操作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某些条件下可相互转换,为企业筹划节税提供了空间。
例:某企业去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广告费24万元,业务宣传费1万元。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当期纳税人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为20万元(1000×2%),业务宣传费为5万元(1000×5‰)。这样,企业4万元的广告费无法在当期扣除,尽管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但不如当期扣除好。
此外,业务宣传费只支出1万元,剩余4万元。若事前能将4万元广告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24万元广告费就可全额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税前扣除比费用更重要例:某企业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计划设置条幅进行形象宣传,两种方案供选择:一,委托加工条幅,再向工商部门报批悬挂,需经费20万元;二,委托广告公司宣传,需经费25万元。
仅从费用看,企业自身进行宣传比委托广告公司节约5万元。但税法规定,企业自身进行宣传仅能作为业务宣传费,在所得税前扣除5万元(1000×5‰),而委托广告公司可税前扣除20万元(1000×2%),企业自身宣传税前扣除限额远小于委托广告公司作为广告费的扣除限额(20-5=15,即使抵减自身宣传少花费的5万元,还可多扣除15-5=10万元),同时,广告费可无限期扣除。显然,企业自身宣传比不上委托广告公司宣传。选择广告还是宣传,不能单从费用多少考虑,更要从尽可能多的税前扣除来考虑。
利用税前扣除节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比例据实扣除。依据上述政策,企业可改变广告策略,利用公益宣传、公益广告、广告性赞助等形式进行广告宣传,使不得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变为可部分扣除或全部扣除,从而节省税款。
例:某粮食白酒厂年销售额1000万元,为开辟市场,该厂提出两个宣传方案:一,通过当地电视台天在黄金时间连续滚动播放广告3个月,需广告费支出20万元。因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企业计税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需为此负担20×33%=6.6万元的所得税;二,开展公益宣传,由企业派雇员穿特制服装,到各大酒店和商场发放印有相关主题的公益宣传材料。此方案服装制作费及印制材料费需支出20万元,由于服装制作费及宣传材料费为业务宣传费,可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扣除,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宣传费限额为1000×5‰=5万元,负担的所得税(20-5)×33%=4.95万元,比方案一少负担所得税6.6-4.95=1.65万元。
比较发现,在同样的宣传效果下,虽然两种宣传方案都支付20万元,但方案一中广告费不能税前扣除,方案二可扣除业务宣传费5万元。因此,采用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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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明确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的,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后的余额确定。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为全部收益,包括利息收入。
据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包括利息收入)是否应纳入计税营业额,部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认识不一,此次《公告》予以明确,以保证税法的统一性、规范性,有利于纳税人遵从和税务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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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帐套在8.01中引入后,注册窗口中没有该帐套 8.10帐套在8.01中引入后,注册窗口中没有该帐套
问题号: | 15169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其他 |
软件模块: | 其他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帐套引入后,注册窗口没有 |
适用产品: | GGCZ8.01 |
问题名称: | 8.10帐套在8.01中引入后,注册窗口中没有该帐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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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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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不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须先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税务机关须逐笔登记并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加工的货物出口后,按照下列的规定计算退税:
(1)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料、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据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按照出口货物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税额在退税额中抵扣。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计算退税的公式:
![19个最常碰到的涉税问题处理](https://www.kuaiji66.com/caiwu/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一、关于误餐补助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一工业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中每月都有一笔“误餐补助”支出。进一步了解后发现,该企业职工午餐系企业免费提供,这些“误餐补助”是企业按人头补助给企业食堂用于支付职工就餐的费用。此“误餐补助”实质是按月发给职工的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随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缴该企业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2万元,并对该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尾房应该及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案情简介:尾房销售现象在房地产开发行业中普遍存在的。所谓尾房是指进入项目的清盘销售阶段所销售的房产。日前,地税机关在对一家房地产企业进行风险应对过程时,发现企业于2010年已进行了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已补缴了税款,但在2011年企业将尾房进行了销售,税率按照预计税率缴纳了土地增值税,我们税务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实际增值额,补缴土地增值税35万元。
税法分析:目前,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房销售执行的文件依据,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纳税人已清算项目继续销售的,应在销售的当月进行清算,不再先预征后重新启动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房地产企业收取违约金需缴纳营业税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某房地产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反映收取业主违约金累计22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补申报缴纳营业税1.1万元,同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据此,房地产公司收取业主违约金,属价外费用,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四、房地产公司支付个人购房合同违约金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某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10年支付多个买房者个人违约金60多万元,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经查实,税务机关最终补征个人所得税款12万元。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产公司的违约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所特指的情况一致,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夏季高温津贴所得税前扣除应区别对待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对部分职工按标准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每人每月200元,共发放四个月,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前均予以了扣除,税务机关当即指出应按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及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上述规定,夏季高温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所得税福利费的范围,企业按标准支付的夏季高温津贴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在个人所得税中,员工取得的夏季高温津贴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职工报销医药费应区别对待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某国有企业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已为全体职工办理了医疗保险,又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为全体职工报销亲属医药费(发票抬头均为亲属名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认为该项费用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支出,不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其涉及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14000余元。据此,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决定,针对此项为全体职工报销亲属医药费的行为,认定应将报销金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责令该单位补扣补缴该项所得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款14000余元。
税法分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免税的应付福利费做了界定,即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何谓“生活补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释义为: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报销医药费是否属于这种生活补助应当分别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已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则职工患疾病应当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额度的报销手续,获得一定数额补偿,此笔款项不应由企业报销,如果职工将医保不予报销票据到企业报销支取,应当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种情况是企业未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或者虽然办理了医疗保险,但所患为重大疾病,医保报销比例极低,这类情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报销,同时附有相应证明真实性的凭证,则可以作为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本案中企业为全体职工亲属报销医药费的支出,属于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生活困难补助,应并入报销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股东向企业借款长期不归还应缴纳个税
案情简介:近日,通过税收风险应对,发现某企业未按规定代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该企业股东冯某于2010年借款140万元,直到2011年底仍未归还,同时该企业未能提供此笔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该企业应代扣代缴冯某“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40*20%=28万元。据此,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补扣股东冯某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对该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罚。
税法分析:根据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税发[2003]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因此,对该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责令其限期予以补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提前解除租房合同收到的违约金是否缴纳房产税
案情简介:稽查局在对某房地产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xx工业企业签订协议,将其未售出商铺租给xx工业企业使用,协议约定租期5年,每提前一年解除合同支付对方15万元违约金,现承租方要求与该房地产公司解除合约,并赔偿45万元。该笔业务房地产公司未作纳税申报。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分别以“房产原值”和“房租收入”为计税依据。该房地产公司取得的上述赔偿款项并非与房屋直接相关,而是基于对方违约而取得的赔偿,不涉及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所以,该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补缴营业税。税务机关应对其补征税款、滞纳金,并进行告知处以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案例分析有待商榷,仅供参考)
九、企业赠送礼品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免界限
案情简介:税务部门在对某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五一、中秋、十一等多场促销活动中,对会员消费除采取满额赠礼活动外,还对消费一定金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如五一促销中,对消费满588元会员抽取丽江豪华游),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责令该商贸有限公司就抽奖活动赠送礼品事项补扣缴个人所得税56700元,并作出相应处罚。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取得礼品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商贸有限公司在促销活动中,对满额赠礼方式送出的礼品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对消费一定金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送出的礼品,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单位以低价售房奖励职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某集团企业为了鼓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两年内陆续从房产公司购得房屋几十套,用低于购买价10万元至50多万元不等的金额销售给工作业绩突出的员工,两年内累计奖励金额1500万元,税务部门检查后将此奖励视同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认定该企业少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部门向该集团企业追缴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对该集团企业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相应罚款。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如旅游费用、个人房屋租金、文体活动奖励等)。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十一、借款利息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给个人均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税务稽查人员2011年3月在对某制衣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2009年2月1日,某制衣公司向吴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20万元的借条,约定在2010年1月31日前还清借款,并约定该笔借款不计利息,但须向吴某支付劳务费用30000元,支付时限为2009年7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2010年1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经了解,吴某非该单位职工,财务人员认为支付给吴某的30000元是劳务费,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认定该笔30000元的劳务费用为借款利息,应代扣个人所得税6000元,并处以未扣利息相应的罚款。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是出借款项并且收取利息,而借款人的义务就是到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中除了约定利息之外,不涉及到约定其它费用的情形,如劳务费等。
劳务费是指个人在提供某项劳务之后获得的收入。在单一的借款过程中,出借人只履行出借款项的义务,并没有付出任何其它的劳务,也不存在借款人以劳务形式存在的义务,所以不能约定劳务费。本案例中,制衣公司与吴某签定借款合同,且吴某与制衣公司无雇佣关系,也未向公司提供劳务,因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劳务费只能认定为借款利息,只有在劳务合同或者其它与劳务相关的合同中,才能约定相应的劳务费,而在借款合同中,不能变向地将利息认定为是劳务费,所以该制衣公司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在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时,无论是以劳务费还是以其他名目,只要支付款项的实质是借款利息的,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企业发放午餐补贴等需缴个税
案情简介:税务人员在对某企业日常纳税评估中发现,该企业每月现金发放午餐补贴、交通补贴给员工,企业已列入职工福利费,但是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如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补扣相关税款。
税法分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诸如防暑降温费、食堂补贴、采暖补贴、交通补贴等各项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企业员工取得午餐补贴、交通补贴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临时工工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符合规定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2010年度纳税情况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将2010年全年非雇佣的临时工工资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了税前扣除。对此,税务机关认为,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该企业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有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同时应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税法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企业的临时人员分为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和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企业支付给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工资报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劳务报酬,只要劳务关系真实、合理,其支付的劳务报酬,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发票凭证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提醒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支付给非雇佣的临时工劳务报酬应向对方索取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凭证,否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此,特别推荐大家可以看看《战略预算-管理界的工业革命》这本书,这是一本非常系统化的财务实战读物,很值得一读。
十四、房产租赁收入不该混入物业管理费少交房产税
案例简介:近日,地税稽查部门在对某物业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名下房产租赁收入1323682.50元计入营业收入——物业费明细账,按“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了营业税,但未缴纳房产税。税务部门依法要求该企业对房产租赁收入补缴房产税158841.90元(1323682.50*12%),同时加收滞纳金并给予相应处罚。
税法分析:1、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二、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该物业公司取得的房产租赁收入按照税目表应以“房屋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该物业公司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将此房产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不应混为物业管理费,而应作为房产租赁收入计入房产税计税依据申报缴纳房产税。
十五、奖励员工免费旅游勿忘扣缴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地税稽查人员在某保险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0年对业绩较好的业务员奖励免费旅游,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税前扣除。税务稽查人员在仔细核对后,确认免费旅游的业务员共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5223元。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和单位在奖励员工免费旅游的同时,勿忘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十六、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土地也需及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情简介:某开发公司作为政府投融资平台,从事成片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等业务。2012年3月,地税部门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10年10月购得郊区一地块40万平方米土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2010年11月底前交付给企业。企业取得该地块后暂未进行实质性开发,并认为土地没有投入使用也就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自建、委托施工及开发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该开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已于2010年11月底前拿到该土地使用权,不管是否进行开发,都应该从2010年12月起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10年12月及2011年全年做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处理。
十七、房屋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根据情况缴纳房产税
案情简介:
近期主管税务机关开展房产税税源登记信息与申报数据比对工作,发现一户企业2012年度从租计征应缴房产税236142.00元,已申报缴纳税款157428.00元,确定申报异常情况。在约谈中,税务机关查看了出租合同和出租清单,发现企业将监控系统、消防系统及低压配电设备等以流动资产名义对外出租,单独收取租金,未缴纳房产税。而根据规定,作为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应并入房屋出租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经过税务机关的宣传和解释,企业补缴了2009年1月至2012年6月房产税205779.42元。
税法分析:
企业将房屋等资产(包括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对外出租,在计算出租房屋房产税时,应明确“房屋”的概念,正确核算出租房产所对应的租金收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解释,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此,企业将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在本案中表现为监控系统、消防系统及低压配电设备,随同房屋出租时,无论是否单独取得租金收入,均应作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计算房产税。
十八、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其他奖金要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近日,地税部门在对某公司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时,该公司财务人员反映“本单位近期要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并结合销售人员的工作业绩发放全年奖金,在发放全年奖金当月,还打算同时发放半年奖、季度奖、先进奖等。问这些奖金是否可以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税务人员对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针对性的纳税评估辅导。
税法分析: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其他奖金应区别对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和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二、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计算方法如下: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适用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则适用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纳税人2013年1月15日取得公司2012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2012年度下半年奖金10000元,2012年第四季度奖金3000元,当月工资2000元。这位纳税人应根据下列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则上述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除12个月后,按其商数25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则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0%-105=2895(元)。
该纳税人当月工资是2000元,虽低于扣除费用标准3500元,但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半年奖和季度奖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当月应纳税工资薪金所得为:2000+10000+3000=15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3500元。则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0000+3000-3500)*25%-1005=1870(元)。该纳税人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2895+1870=4765(元)。
假设该纳税人当月只发放了当月工资2000元及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由于该纳税人当月工资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则当月工资所得2000元不用纳税,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时,先确定商数=[30000-(3500-2000)]/12=2375,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3500-2000)]*10%-105=2745(元)。即该纳税人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0+2745=2745(元)。
十九、雇主为雇员负担个税单独列支管理费不准允税前扣除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检查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去年在发放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时为部分员工定额支付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企业将这部分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单独放在了管理费列支,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了税前扣除。税务检查人员要求该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税法分析:根据《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这其实与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是一致的:“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规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这笔费用如果再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则重复扣除了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部分。
这里还需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的原则掌握,全年一次性奖金属于工资薪金范围,是工资薪金中更加明细的收入项目。如若没有正确履行个税扣缴义务全年一次性奖金,则不属于合理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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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合理筹划——运用运费的增值税筹划 增值税的合理筹划——运用运费的增值税筹划
企业的运费收支跟税收有着密切的联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可抵扣进项税,收取运费应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运费收支状况发生变化时,对企业纳税情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当这种影响达到可以人为调控,并可以合理合法地着意计算安排之时,运费中的税收筹划便产生了。
企业发生的运费对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来说,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索取专用发票扣税),假设运费价格中的可扣税物耗的比率为GT(不含税价,下同),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GT.我们再换一个角度思考运费扣税问题:
![销售发票中存货档案的顺序与导出的TXT文本中存货档案的顺序不一致](https://www.kuaiji66.com/caiwu/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销售发票中存货档案的顺序与导出的TXT文本中存货档案的顺序不一致 销售发票中存货档案的顺序与导出的TXT文本中存货档案的顺序不一致
问题号: | 9897 |
---|---|
解决状态: | 其他 |
软件版本: | 8.60sp |
软件模块: | 销售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防伪税控 |
适用产品: | U860SP—-销售管理 |
问题名称: | 销售发票中存货档案的顺序与导出的TXT文本中存货档案的顺序不一致 |
问题现象: | 从U8系统以TXT文本的性质导出销售专用发票,然后再以文本文件导到防伪税控中去。发现销售发票中存货档案的顺序与导出的TXT文本中存货档案的顺序不一致,这样就导致防伪税控中的存货与U8销售发票的存货也不一致。 |
问题原因: | 程序设计排序问题 |
解决方案: | 此问题开发已做好了补丁,补丁文件为 UFGoldTax.dll xsglsql.dll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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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入库单的格式,更改以后,用其他账户登录看不出更改来是怎么回事? 其他入库单的格式,更改以后,用其他账户登录看不出更改来是怎么回事?[]
是填制其他入库单 的格式,其他操作员看不到吗? 这种情况一般是设置了‘数据权限控制’勾选了‘单据模板’;如果是 修改的是打印模板,其他操作员看不到的话,到C:\windows\system32\ufcomsql文件夹把 printsetting的文件夹剪切出来。
![卖房人合同上做手脚逃税风险大](https://www.kuaiji66.com/caiwu/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卖房人合同上做手脚逃税风险大卖房人合同上做手脚逃税风险大
在二手房交易中,最大的成本有两块,一块是税费,一块是中介费。在实践中,为了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很多买房人都会在中介公司的建议下,经与卖房人协商,在合同上做手脚。但是,有关专家提醒,在合同上做手脚规避的税收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而这两种税的纳税人都是卖房人。虽然卖房人把税负转嫁给了买房人,但是相关的税务风险不能转嫁。
北京市民孙先生2011年以2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7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现在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售。按照最新的政策,作为法定纳税人,孙先生虽然不用缴纳营业税,但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金额为(300万元-240万元)×20%=12万元。为了尽可能规避个人所得税,防止因向买房人转嫁税负而拉低交易价格,孙先生决定在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参谋”下进行一些“筹划”。
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建议是:将300万元的交易合同分成两份,一份为房屋交易合同,合同价款250万元;另一份为装修补偿合同,合同价款50万元,作为名义上买家对孙先生前期装修的补偿。这样,从账面上看,孙先生的这笔交易的所得仅有10万元,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20%=2万元,纳税额仅为应缴纳税额的1/6。而按税法的规定,所谓的装修补偿款也应为房屋交易价格的组成部分。当然,如果装修费用能提供合法凭证,在纳税时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在实践中,为了帮助客户顺利完成交易,中介公司会帮助交易双方精打细算,通过上述方法尽可能规避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甚至能够将两者完全规避掉。
中税咨询集团税务合伙人周文成表示,通过上述造假方式避税,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由于卖房人是房产交易中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人,而伪造交易合同的行为正是想方设法少列收入的行为,构成偷税。
周文成告诉记者,一旦被认定为偷税,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这种行为一旦被举报,被税务机关查处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在越来越重视税收诚信的今天,通过伪造合同逃避税风险越来越大。”周文成说。
![新形势下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探讨](https://www.kuaiji66.com/caiwu/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新形势下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探讨新形势下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探讨
摘要:本文主要简述了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方式,并就当前房地产行业的形势,重点分析了在当前银根紧缩的情况下,我国房地产行业如何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研究。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融资方式 研究 对策
2011年国家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日益趋紧,通胀压力增大,逐步实行货币信贷紧缩政策。截止2011年4月底,央行已加息两次,上调4次存款准备金率,对房地产企业融资造成一定的影响。在当前严峻的资金形势下,房地产企业如何加强融资,获取更多项目开发资金已成为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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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扁鹊名气看中国管理会计实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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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应用现状看,管理会计的探索和尝试,大致可分为三个维度:
一是我国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局部运用管理会计方法。其中利润成本预测与固定资产投资预测被运用得最多,但涉及价值链分析、作业成本管理、财务精益化等方面则鲜有尝试。中小企业受到业务规模、人员知识结构和管理层重视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对管理会计方法的应用停留在浅尝辄止的阶段,内容与范围十分有限。
二是我国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先行先试管理会计工具。中国南方工业集团,根据自身特点构建了独特的集团化管控模式,这一模式以集团公司发展战略(Strategy)为牵引,以优化配置资源(Re?鄄source)为核心,以有效管理风险(Risks)为重点,以持续创造企业价值(Value)为目标,串联起一条贯穿“战略规划———全面预算———运营监控———业绩评价”的管控链条,帮助企业管理风险并创造价值。国有企业虽然在管理会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着管理会计岗位设置和界面划分交叉重叠,管理会计职能的联动性较差,执行人员对于管理会计的认知片面等问题。
三是我国少数大型民营企业,主动投身管理会计变革。联想集团,依托SAP R/3技术(功能涵盖企业的财务、人力资源、后勤等方面的ERP系统)实现了企业“价值链”的梳理与重整,并在每个价值活动环节设置了管理会计模块,为企业未来进行“价值链”优化提供了广阔空间。联想在集团层面,依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SAP信息平台,建立起以战略预算为龙头、经营预算为支撑、财务预算为保障的综合性全面预算体系,将管理会计工作落实到了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华为公司则在“集权”与“分权”中寻求平衡,建立起“预算管理委员会———业务线预算管理部———销售区预算分会”三级预算体系,企业总部根据年度收入目标、利润目标、成本等因素倒挤出管理费用,然后经过若干次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双向沟通,敲定最终的预算编制原则。为保障预算执行的效果,华为还建立了专门的考核机制———KPI关键指标考核体系(平衡计分卡工具)。在这套体系下,华为每年都会对内部责任中心预算执行情况与经营管理、业务发展、KPI结合程度与效果进行考评。以联想和华为为代表的这部分民营企业主动拥抱变革,走在了我国管理会计实践的前沿,作了很多探索实践。但目前他们也只是运用了管理会计的部分职能,离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应该看到,尽管我国管理会计取得的成绩弥足珍贵,但在企业的经营效益分析、全面预算编制、绩效评价、财务管理精益化等方面,仍有很远的路要走。当信息时代翩然而来的时候,“指尖上管理会计”,不是旨在扩大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视野,也不是区分两者谁发现价值、谁创造价值,而是以治理的方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价值创造力,进而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提供支撑———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仅是控制,还包括协调;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从现金流量表诊断企业健康状况(一)
从现金流量表诊断企业健康状况(一)从现金流量表诊断企业健康状况(一)
与净利润相比,现金流量能更确切地反映企业健康状况。如年终为超额完成利润,可将大批产品赊销出去,这样一来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增加了,利润也增加了。但由于是赊销,未能取得现金,发生的销售活动还要支付税费及其他费用,使经营活动现金不但未增加流入反而增加了流出。
从现金流量表诊断企业健康状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从现金流量表总体状况诊断分析企业健康状况
现金流量表由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自由现金流量所组成。
(一) 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诊断企业健康状况
一般来说,健康正常运营的企业,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应是正数。现金流入净额越多,资金就越充足,企业就有更多的资金购买材料、扩大经营规模或偿还债务。因此,充足稳定的经营现金流量是企业生产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衡量企业是否健康的重要标志。如果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长期出现负数,就必然难以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可能持续经营下去。诊断分析时,可以将经营现金流量分成两部分,首先研究企业在营运资本支出前的现金流量(如果这部分现金流量是正数),然后研究营运资本项目(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对现金流量的影响。企业在营运资本中投入的现金与企业的有关政策和经营状况有关,例如赊销政策决定应收账款水平,支付政策决定应付账款水平,销售政策决定存货水平。分析时应结合企业所在行业特点、自身发展战略等来评价企业的营运资本管理状况及其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二)从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诊断分析企业健康状况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是反映企业资本性支出中的现金流量,分析的重点是购置或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数额。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性质,可以了解企业未来的经营方向和获利潜力,揭示企业未来经营方式和经营战略的发展变化。同时还应分析投资方向与企业的战略目标是否一致,了解所投资金是来自内部积累还是外部融资。如果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大于购置固定资产产生的支出,则表明企业可能正在缩小生产经营规模,或正在退出该行业,应进一步分析是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如某系列产品萎缩,还是行业的原因如该行业出现衰落趋势,以便对企业的未来进行预测,分析判断企业健康状况。
(三)从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诊断企业健康状况
根据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可以了解企业的融资能力和融资政策,分析融资组合和融资方式是否合理。融资方式和融资组合直接关系到资金成本的高低和风险大小。例如,在通货膨胀时,企业以贬值的货币偿还融资债务会使企业获得额外利益,但债务融资的风险较大,在经济衰退期尤其如此。如果企业经营现金流量不稳定或正在下降,问题就更严重。此外,将现金股利与企业的净利润和经营现金净流量相比较,可以了解企业的股利政策。支付股利不仅需要有利润,还要有现金,选择将现金留在企业还是分给股东,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有关。通常,处于快递成长期的企业不愿意支付现金股利,而更愿意把现金留在企业内部,用于扩大再生产,加速企业的发展。
(四)从自由现金流量诊断企业健康状况
自由现金流量是指企业经营现金流量满足了内部需要后的剩余金额,是企业可以自由支配的现金量,自由现金流量有三种计算方法:(1)自由现金流量=经营现金流量-购置固定资产支出;(2)自由现金流量=经营现金流量-(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现金股利;(3)自由现金流量=经营现金流量-(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现金股利+利息支出)。
企业价值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正相关,也就是说,同等条件下,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越大,它的价值也就越大。该指标越高说明企业可以自由支付的现金越多,企业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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