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哪些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2016-1-25 0:0:0 wondial律师事务所哪些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律师事务所哪些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在查账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一定要加强成本费用的核算及管理工作,获取与业务交易事项有关的合法、合规票据,并合理核算,以降低税负,减少税收风险。
依据(国税发[199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以下支出不得在计算合伙人所得税前扣除:
1.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4.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不得在税前扣除;
7.用于个人的家庭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8.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9.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包括律师事务所按照收入5%计提的职业风险金);
10.个体户业主工资不得扣除;
1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律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支出采用限额扣除:
1.个体户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2.个体户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3.个体户在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4.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损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律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支出按以下标准扣除: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律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支出按以下标准扣除: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1.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办案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35%,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出资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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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销售出库单货位有现存量,但选择后提示:货位现存量不足。 销售出库单货位有现存量,但选择后提示:货位现存量不足。
问题号: | 2559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其他 |
软件模块: | 存货核算 |
行业: | 其他 |
关键字: | 货位现存量不足 |
适用产品: | U821 |
问题名称: | 销售出库单货位有现存量,但选择后提示:货位现存量不足。 |
问题现象: | 在库存系统中,销售出库单货位有现存量,但选择后提示:货位现存量不足。 单据号(销售出库单):“0000015346”,存货编码:“w001503”;批号:“030301”,出库:800.00,货位:“01” |
问题原因: | 在货位结存表invposition中,存货编号为w001503,批次为030301的记录的到期日字段dvdate应为2006-03-31,而在数据库中是2006-03-30. |
解决方案: | 在查询分析器中,选择Ufdata_001_2003数据库,执行如下语句即可: update invposition set dvdate=‘2006-03-31‘ where cinvcode=‘w001503‘ and cbatch=‘030301‘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用友商贸通标准版10.2委托销售商贸通标准版10.2委托销售
商贸通标准版10.2-委托销售
自动编号: | 19850 | 产品版本: | 商贸通标准版10.2 |
产品模块: | 商贸通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52 | 关 键 字: | |
问题名称: | 委托销售 | ||
问题现象: | 客户有委托销售业务,委托发货后,客户想在一张表上查出某一往来单位所有已发货但未结算的明细(包括发货时间、商品名称、数量、成本 | ||
原因分析: | 建议变通做法:新发的商贸通标准版增加了复制粘贴的功能,录入委托发货单保存前复制到excel中,在excel中统计。从而也避免了用户重复录入。 | ||
解决方案: | 建议变通做法:新发的商贸通标准版增加了复制粘贴的功能,录入委托发货单保存前复制到excel中,在excel中统计。从而也避免了用户重复录入。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用友ufo往来科目公式调整ufo往来科目公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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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采购入库单开完单退出后再进去查不到采购入库单开完单退出后再进去查不到
知识库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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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T+之后,T+浏览器打开提示这个 怎么处理? 安装T+之后,T+浏览器打开提示这个 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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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软件后,最左侧的菜单栏找不到了,拉伸不出来。就是那个显示制凭证,审核、记账、查报表的菜单栏不见了。 进入软件后,最左侧的菜单栏找不到了,拉伸不出来。就是那个显示制凭证,审核、记账、查报表的菜单栏不见了。[]
点击左侧中间有个小三角,特别特别小的,这里有个隐藏功能,再点一下就出来了。@服务社区闫新华:你好,点了好多次左侧的的这个小三角,也不出来,以前点都正常有菜单出现,今天就怎么也点不出来了@孙女士1480653853:调一下屏幕分辨率,再试试。@服务社区闫新:今天操作时是隐藏它的,后来突然死机,重新登录软件,结果就点不出来了,一直隐藏着,怎么办,谢谢帮忙解决,这边月初要封账,比较急,非常感谢指点@孙女士1480653853:调一下分辨率,调一下桌面的主题方式为经典模式试一下吧,应该就是点的不对,这个没有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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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打印提示这个,所有账套都这样报错,怎么回事? 凭证打印提示这个,所有账套都这样报错,怎么回事?
参考下面的方案进行处理一下:
1.“开始”—“控制面板”—“管理工具”—“本地安全策略”—“本地策略”—“用户权利指派”(用户权限分配),在右边栏中双击点开“拒绝从网络访问这台计算机”—“本地安全设置”,找到“guest”,点击“删除”
2.再在右边栏中双击点开“从网络访问此计算机”—“本地安全设置”—“添加用户或组”—在“输入对象名称”中填入“guest”—确定—确定
3.检查服务器上选择的纸型是否和本地打印机上的纸型相同
4.添加网络打印机:①开始--控制面板--打印机和传真
②鼠标右键单击空白处--添加打印机
③单击“欢迎”界面中的下一步--点中“连接到此计算机的本地打印机”--点中“选择打印机端口”界面的“创建新端口”和“Standard TCP/IP Port”项--“下一步”--“下一步”
④在“添加端口”界面输入打印机名称或IP地址--完成前两天才处理这个问题,是网络打印机
是这样操作的:本地添加一个一样型号的虚拟打印机,预览打印(虚拟的打印不出来的),然后再默认到那台网络打印机,然后好了。。。。。。。@Eventay:您说的是在连着打印机那台主机上安上一个网络打印机一样的?在客户端操作,主机不用管它,因为主机正常,客户端用WORD打印也正常@Eventay:没有客户端,只有主机@宋淑萍:参考回复方案试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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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损失税前不能列支 借款损失税前不能列支
日前,江苏省响水县国税局在对某化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外借给某机械加工企业的48万元资金,因某机械加工企业破产而无法收回,该企业将48万元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了列支。税务机关依法追缴了企业所得税,并处以0.5倍罚款。企业厂长不解地问:“机械加工企业是我们的协作单位,借款损失怎么不予列支呢?”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的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可见,只有金融保险企业或委托金融保险企业借出的款项,无法收回时才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否则,尽管与借款方有协作关系,借出的款项发生损失,也只能在税后列支。
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及转让使用过的车辆如何入账? 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及转让使用过的车辆如何入账?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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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这两种情况下都应该尽可能签订协议,且均应当开具发票,但二者情况有所不同。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无论是否计提完折旧,都应该按固定资产清理的程序进行账务处理。而开具发票问题要按税务方面的规定办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9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90号)文精神,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旧货的开票问题通 常如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除以上所述情况以外的纳税人销售旧货或者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自行开具或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雇佣和派遣单位取得工资时个税的确定 雇佣和派遣单位取得工资时个税的确定
从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时,扣除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
(2)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按期将两处所得合并,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如张某2006年1月份由一内资A中方企业派往国内一内资B企业工作,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每月分别支付该人工资1000元和3000元,按派出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个人从外方取得的工资收入每月向派遣单位交款3000元。则
关联方往来损失能否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联方往来损失能否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宁波地税2013年所得税政策问答中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中有一个问题非常典型: 50、问:在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同时第四十六条又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如何把握和理解“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对于企业和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究竟能否在税前扣除,在2008年以前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国家总局是专门发过文件明确的。最先开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第四十八条规定: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根据这个文件,关联方之间不管是经营性往来还是非经营性往来,发生坏账都不允许确认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后期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规定: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在945号文中,对于关联方往来确认坏账损失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放宽,但仍有很强的限制条件:第一必须是关联方因为经济业务往来形成的应收账款损失,其他往来款损失不能税前扣除;第二即使是应收账款损失,也只有在负债方经法院判决破产,破产企业不能清偿的部分才能确认损失在税前扣除。其他情况的应收账款,只要关联方不破产,即使收不回来,内部核销也无法确认损失在税前扣除。 但是,在新企业所得下,特别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颁布后,该公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由于该条提到了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方提供借款的损失,符合条件也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就出现了很大的放宽,第一是关联方之间的坏账损失不再仅限定于应收账款,其他往来也可以;第二是可以扣除的条件不再现定于关联方破产,只要符合25号公告损失确认的条件就可以。同时,在25号公告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也是符合25号公告可以确认损失在税前扣除的资产。 结合25号公告第二条和第45条规定,是否可以认为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应该符合条件也可以确认损失在税前扣除,是否已经有很大的政策上的放宽呢,立法者的意图是否是这样。这里,我们可以再参考一下《中国税务》发表的一篇文章《总局所得税司拟文者解读新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国税务杂志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刊邀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人士从公告的制定原则和背景出发,对其进行全面解析。因篇幅所限,本刊将分两期刊登,敬请读者关注!从编者按可以看出,这篇文章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是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图。该文章中写道:“88号文(国税发〔2009〕88)对各类投资损失认定的证据材料,大多数要求提供资产清偿证明。考虑到我国目前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也未到位,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许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因此,许多企业无法按《公司法》或《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这一情况导致企业在多数情况下无法取得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针对这种状况,25号公告简化了债权投资损失的核销程序,对于不能提供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且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如果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材料,也可在税前扣除”。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在25号公告下,关联方的坏账损失不再局限于关联方破产的情况才能税前扣除,关联方不破产,只要符合25号公告损失确认的条件也可以税前扣除。同时,该文章对于关联交易进一步写道:“随着资本市场运作力度不断加大,关联方交易,尤其是关联交易问题逐渐突出,而现行政策缺乏相关规定。对关联方资产转移形成损失进行界定,能够防止关联方之间不合理交易,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2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从这段话可以看出,放开对于关联方之间借款损失税前扣除,一方面是为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25号文规定也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来防范关联方之间以此来避税。 虽然25号公告提到了企业之间往来款是符合确认损失税前扣除的资产,45条也说了关联企业提供借款确认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当关联方真的就关联方往来损失到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时,往往和税务机关的理解上发生争议。税务机关有时仍是不允许企业关联方往来确认损失在税前扣除。而税务机关的依据就是宁波地税这个问题中所反映的情况,就是在25号公告第四十条六进一步规定了“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是不能确认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同时,税务机关另一个观点就是,虽然45条说了关联方担保可以确认损失在税前扣除,但是这个担保必须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因为44条就说明了这一点: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因此,税务机关的意见就是,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如果不是和生产经营相关的,仍然是不能确认损失在税前扣除的。 那我们的问题在于,究竟何种关联方往来是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呢,或者何种往来属于经营活动债权呢,这个经营活动债权是否仅包括应收账款呢,其他往来款是否也包括?这是整个问题的关键。 对于这个问题,宁波地税的答复是:总局公告第二条中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解决了以往企业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因为属于其他应收款、难以在税前扣除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定语“用于生产经营相关”,而不是企业的所有其他应收款项都可以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具体判断资产损失的相关性,必须从损失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能仅仅依据是否取得应税收入。常见的企业之间的互保行为、按独立交易原则计算和收取利息收入的借款、代理服务中的临时代垫款项,由此引起的债权损失原则上可视同与生产经营有关。 另外,在《总局所得税司拟文者解读新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这篇文章中也强调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总体原则中有一个“合法性原则”。因此有些税务局可能会进一步提出,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如果没有贷款资格),是违法的,因此,这种借款损失即使与经营相关也不允许扣除。这个问题,个人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税务局不应过分纠缠。首先,如果企业和企业之间借贷违法本身就不能扣除,总局25号公告就没有必要说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可以税前扣除这句话。其实,对于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否在司法层面一律认定为违法而确认合同无效,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也给我们一些新的信息,对我们认识这个问题会有很大帮组: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如果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这一段关于民间借贷司法审判的法律适用后,我想我们对于关联方借款的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应该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第一,关联方之间基于业务往来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损失,符合条件肯定可以确认损失在税前扣除;而且这个损失确认是不是根据25号公告的第45条进行申报,而是根据第22、23、24条进行申报。 第二,关联方之间其他借款和往来款,如果关联企业间是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即在司法审批层面认可的借款应该就不属于我们25号公告所指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的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企业可按25号公告第45条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税前扣除。所以,这里企业的核心在于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证明两方面问题:第一,这样的资金拆解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第二,我本身不是以贷款作为自己的常业。 当然,在以上基础上,后期在政策上最好考虑对于关联方借款损失税前扣除再加一把锁,即和《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衔接,如果关联方(金融企业除外)的债资比例超过2:1,且按照规定借款人超过部分支付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此时贷款人对于超过部分的关联贷款本息损失即使符合25号公告的条件,也最好同样不允许税前扣除,以强化121号文对于资本弱化的反避税效果。
有没有更快的方法来实现数据备份 有没有更快的方法来实现数据备份[]
最好进行从系统管理进行正常备份。更快的方法有,将帐套的物理文件拷贝出来以及系统库的物理文件拷贝出来。哦,我现在软件升级就是很麻烦,通过数据库附加的方式解决不了,只有通过系统管理里面去备份和恢复的方式,账套多了,就是很慢@杨成vqy: 要升级只能是正常备份和恢复。300多个账套哟。老火账套多了,每次打开系统管理要30多分钟@杨成vqy: 帐套太多没什么好办法
用友U8.52用户要求有80个站点,300个帐套,不知能否实现U8.52用户要求有80个站点,300个帐套,不知能否实现
U8.52-用户要求有80个站点,300个帐套,不知能否实现
自动编号: | 9908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系统环境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1以上 | 关 键 字: | 用户要求有80个站点,300个帐套,不知能否实现? |
问题名称: | 用户要求有80个站点,300个帐套,不知能否实现 | ||
问题现象: | 用户要求有80个站点,300个帐套,不知能否实现,具体对机器的配置要求是怎样的? | ||
原因分析: | 因为SQL Server在一台机器建立超过30到50个左右的数据库,效率会降低. | ||
解决方案: | 实现方案建议将账套和登陆的机器分开,因为SQL Server在一台机器建立超过30到50个左右的数据库,效率会降低,建议将数据库放在几台机器上,并将加密服务器也分成几台机器。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 你好,电脑插上狗后,打开T3主页面登录不上去,打开系统管理,页面都是灰的,之前使用都正常,最近才出现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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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3标准版卸载装T1普及版,装过T1普及版提示数据库是否要覆盖。 如果覆盖标准版与普及版又数据格式不一样怕出问题,不覆盖也怕出问题。怎么样卸载标准版才比较彻底,在安装后普及版不会出现要问覆盖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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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设置为,按销售发票立账,数据初始化时,期初录入的销售出库单,不能选择生成凭证。 业务流程设置为,按销售发票立账,数据初始化时,期初录入的销售出库单,不能选择生成凭证。[]
期初销售出库单就是已经出库了的,那在库存期初余额中和科目期初已经减少了的,不需要再生成凭证的。
重新计价问题--客户使用12.0产品-月底生成凭证的时候提示需要成本计价-客户这里是三班倒没有时间进行重新计价-怎么办-客户是生产企业在需要重新计价两次-一次材料计算-分配完成本后在做一次成品--有什么好办法吗-不用退出也可以成本计价--客户十几个点现在一直有人在使用 重新计价问题客户使用12.0产品月底生成凭证的时候提示需要成本计价客户这里是三班倒没有时间进行重新计价怎么办客户是生产企业在需要重新计价两次一次材料计算分配完成本后在做一次成品有什么好办法吗不用退出也可以成本计价客户十几个点现在一直有人在使用[]
最好是生成凭证之前做一次重新计价。@畅捷服务北京刘佳佳_:软件中有个定时计价的功能能不能使用
我想订到凌晨四点开始重新计价@焦红华:那样做单据审核时就不会自动计价。
T+里好多单据都不能用了,不能填写 T+里好多单据都不能用了,不能填写[]
什么单据呢,是否有权限录入。不是比如发货单点开以后不能新增,按钮点不动年结存过后,之前的帐套是不能进行修改的。还有盘点单生成凭证后,要是将凭证删掉后单据就找不到了不是这样的以前能用就是现在不能了厂家说需要打补丁了,我想确认一下是打补丁的问题吗去年就上了这套软件了如果不是的话就需要联系服务商,提交问题,发送数据进行查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