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 @陈书华 老师我想问一下,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还有短期投资科目吗?我记得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已经变成交易性金融资产了
2017-10-12 0:0:0 wondial#财税实务# @陈书华 老师我想问一下,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还有短期投资科目吗?我记得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已经变成交易性金融资产了
#财税实务# @陈书华 老师我想问一下,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还有短期投资科目吗?我记得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已经变成交易性金融资产了[]好像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是有短期投资科目的,大准则下是交易性金融资产。@zwdfffsf:经常性的把大准则和小准则中的某个会计科目弄混了@会游泳的鱼儿: 你看下这个,我也不记得了,记得以前在学校学过小的是有短期投资的, 不知道现在有没有了。
新准则没有设置“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要求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调账时,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短期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有短期投资,没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面两个是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有)@会计人生会乐人生:谢谢!@会游泳的鱼儿:[/握手]是的,准则的规定[/微笑]@陈书华:谢谢陈老师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还有短期投资科目1101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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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考试#这道题怎么做 #会计考试#这道题怎么做
20000+20000*10%+180+2000@赵树峰1414638786 ,老师,给普及一下,不明白呢。貌似参考答案中,材料成本差异-2%没考虑呀,只是,材料计划成本+加工费+消费税+运费如果以计划成本核算,在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实际成本)
贷:原材料(计划成本),
两者之间的差额进入到材料成本差异这个科目。
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税金有增值税,消费税。
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应视同材料购入结转采购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额。
借:原材料(计划成本)
贷:委托加工物资
两者之间的差额进入到材料成本差异这个账户。请问是在哪里找到的题@向日葵的宿命:买的无忧练习卡,在淘宝买的@夏槿凉安: 不太明白,增值税可以抵扣的要考虑的,我不懂这个题为啥不考虑,你看看去年教材第40-41页的例题就知道了。
该房产公司应交纳土地增值税为多少 该房产公司应交纳土地增值税为多少
【问题】
某公司开发销售一房地产项目,取得销售收入1800万元(假定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开发此项目该房地产公司共支付地价款200万元(含相关手续费2万元),开发成本400万元,贷款利息支出无法准确分摊。(注:该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用计提比例为10%。)那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交纳土地为多少?
【解答】
1.收入总额:1800万元
对“解析常见的税务风险点”的理解和补充(三) 对“解析常见的税务风险点”的理解和补充(三) (四)类 3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销售,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未作调整。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回收蒸汽、可燃气,用于本企业再生产部分。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审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外销收入,不得享受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2、国家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一、本通知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发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2009〕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其生产活动虽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的规定范围,但由于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属于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的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其余热发电产品直接供给所属公司使用,不计入企业收入,因此,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业务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文件确认: (3)企业自产自用的回收火炬气、污水等,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3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研发费科目,审核研发费项目数据归集表,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 企业根据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第九条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第十九条 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70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商科技部同意,现就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二、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四、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其他类 37.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38.总部期间费用纳税申报时全部分摊到高税率的东部地区扣除,未在适用优惠税率的西部地区摊销。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2008年共同负担的期间费用是否在不同税率的东、西部企业合理分摊。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9.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发票上注明方可抵减应税额 来源:中国税网 本网讯 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下称通知),就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通知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40.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其中;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88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其中 …………………… 3.税前扣除管理 分行业规范成本归集内容、扣除范围和标准。利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审核比对总分机构有关信息。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规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确税前扣除的条件、标准、需报送的证据材料和办理程序,并严格按规定审批。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要严格审核证据材料,实行事后跟踪管理。要对大额财产损失实地核查。 41.吸收合并业务不适用特殊重组政策。 核查建议核查合并重组协议,对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财政部(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 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不得按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42.天然气产销量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未确认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生产报表、销售报表、等,对于产品产销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取消记账时有两种恢复方式,有什么区别?原因分析:软件可以每月多次记账,也可以填完凭证再一次性全部记账,根据不同的记账情况来选择。问题解答:若在月份内有过多次记账,比如每天录完凭证后立即记账,那么选择‘最近一次记账前状态’后只取消了最后一次记账,选择‘201X年X月初状态’是把当月的所有凭证取消记账。若每天填制凭证不记账等月底再全部进行记账,那么选择任意一个都是一样的效果,即取消所有凭证的记账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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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在房地产企业物资采购中的运用 内部审计在房地产企业物资采购中的运用 内部对物资采购控制活动应贯穿于整个物资采购控制过程,它不仅是指向供应商购买产品的过程审计,也是对采购风险控制并贯穿于采购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采购计划、采购询价、供应商选择、采购决策、采购招标、合同评审、订单处理、验收入库,直到发料使用为止的全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评估与审计。为此,本文就以下两个问题略陈管见。 一、企业物资采购主要的风险类型 (一)企业物资采购外因型风险 1、采购合同欺诈风险。合同诈骗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有时候很难与正常的合同纠纷相区别。合同欺诈风险主要包括:(1)以虚假的合同主体身份与企业订立合同,以伪造、假冒、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合同担保。(2)接受合同当事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担保财产后逃之夭夭。(3)签订空头合同,而供货方本身是“空壳公司”,将骗来的合同转手倒卖从中谋利,而所需的物资则无法保证。(4)供应商设置的合同陷阱,如供应商无故中止合同,更改合同条款,违反合同规定等。 2、采购价格风险。(1)由于供应商操纵投标环境,在投标前相互串通,有意抬高价格,使企业采购蒙受损失的价格风险。(2)当企业采购认为价格合理情况下批量采购,但不久,该种物资可能出现跌价而引起采购风险。 3、采购质量风险。(1)由于供应商提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性能达不到质量标准,从而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并且可能使企业在经济、技术、企业声誉等方面造成损害。(2)因采购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产品的整体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因采购原材料品质不良,影响产品的生产与交货期,降低企业信誉和产品竞争力,直接威胁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4、采购意外风险。物资采购过程中由于自然、经济政策、价格变动等因素所造成的意外风险。如交通意外事故等,不能正常供货,遭受缺货风险损失。 (二)企业物资采购内因型风险 1、采购计划风险。企业物资部门及人员计划管理技术不适当或不科学,导致采购中的计划风险,即采购数量、采购目标、采购时间、运输计划、使用计划、质量计划等与目标发生较大偏离。 2、采购合同风险。(1)由于合同订立者未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导致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如情况不明,盲目签约;违约责任约束简化,口头协议,君子协定;鉴证、公证合同比例过低等等。(2)合同行为不正当。如卖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对采购人员行贿,套取企业采购标底;给予虚假优惠,或以某些好处为诱饵公开兜售假冒伪劣产品,导致合同风险。(3)采购合同日常管理混乱。如合同残缺现象时有所闻,以致履行时找不到合同文件,使企业难以判别对方是否违约,同时企业自身也常常因为合同管理混乱造成违约而被对方追究。 3、采购验收风险。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企业所采购物资在进入仓库前未按合同及制度要求,对采购物资数量、品种、规格、质量、价格、单据等多方面的审核和验收而引发的风险。如在数量上缺斤少两;在质量上鱼目混珠,以次充好;在品种规格上货不对路,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在价格上发生变形等。 4、采购存量风险。(1)采购量不能及时供应生产之需要,发生生产中断造成缺货损失而引发的风险。(2)物资采购过多,造成积压,其中多数因技术进步而导致的无形损耗,使企业大量资金沉淀于库存中,失去了资金的机会利润,形成存储损耗风险。(3)物资采购时对市场行情估计不准,盲目进货,结果很快价格下跌,引起价格风险。(4)企业“零库存”策略可能因供应商出现干扰因素,使企业因无货发生生产中断而陷入困境或因供应商供货不及时而造成缺货的风险。 5、采购责任风险。企业经办部门或个人责任心不强或管理水平不高,也确有不少风险是由于采购人员假公济私、收受回扣、牟取私利而引起合同纠纷。 二、企业物资采购主要对策 1、对采购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全过程的审计是指从计划、审批询价、招标、签约、验收、核算、付款和领用等所有环节的监督。审计重点是对计划制定、签订合同,质量验收和结账付款四个关键控制点的审计监督,以防止舞弊行为。全方位的审计是指内控审计、财务审计、制度考核三管齐下,把审计监督贯穿于采购活动的全过程,是确保采购规范和控制质量风险的第二道防线。科学规范的采购机制,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物资采购价格,提高物资采购质量,还可以保护采购人员和避免外部矛盾。 2、对物料需求和物资采购计划的审计。审查企业采购部门物料需求;物资采购计划的编制依据是否科学;调查预测是否存在偏离实际的情况;计划目标与实现目标是否一致;采购数量、采购目标、采购时间、运输计划、使用计划、质量计划是否有保证措施。 3、对物资采购招标与签约审计监督。依法订立采购合同是避免合同风险,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也是强化合同管理的基础。首先,内部审计要对采购经办部门是否履行职责进行审计。审查采购经办部门和人员是否对供应商进行调查,包括供货方的生产状况、质量保证、供货能力、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每年是否对供应商进行一次复审评定,所有供应商都必须满足ISO9000标准要求,考评主要指标是对每年所执行的合同情况,如供货质量、履行合同次数、准时交货率、来料批次合格率、价格水平、合作态度、售后服务等进行评审,是否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作出选择合格供应商的正确决策,使合同建立在可行的基础上。物资采购招标是否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其次,管理审计要对合同中规定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交货时间、账号、地址、运输、结算方式等各项内容,按照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和规范性等四个标准,逐一进行审核。 4、对物资采购合同台账、合同汇总及信息反馈的审计。当前,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如果合同丢失,那么在处理时会失去有利的地位而遭受风险。因此,建立合同台账、做好合同汇总,是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合同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1)对于已签订合同,检查是否整理成册,妥善保管;是否建立合同台台账、合同汇总以便及时查找合同履行情况。(2)审查合同管理部门是否对交付合同进行分类编号,并建立合同台账。合同统一编号是否合规,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是否齐全。(3)合同履行完毕是否及时建立合同档案。合同管理人员是否将所有合同进 进行分类汇总,及时提出报告和汇总表,报送单位领导和各有关业务部门据此组织生产,规划价位,及时接运和按时承付货款。是否运用先进管理手段,向相关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真实的反馈信息,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对物资采购合同执行中的审计。(1)审查合同的内容和交货期执行情况,是否做好物资到货验收工作和原始记录,是否严格按合同规定付款。如有与合同不符的情况,是否及时与供方协商处理,对不符合合同部分的货款是否拒付。是否对有关合同执行中的来往函电、文件都进行了妥善保存,以备查询。(2)审查物资验收工作执行情况,是否对物资进货、入库、发放过程进行验收控制。(3)对不合格品控制执行情况审计,审计物资管理部门是否对发现的不合格品及时记录。(4)内部审计还应重视对合同履行违约纠纷处理的审计。(5)审查采取“零库存”策略的企业,是否保持一定的产成品存货以规避缺货损失;是否保持一定的料件存货以满足需求增长引起的生产需要;是否建立牢固的外部契约关系,保证供货渠道稳定,降低风险,规避成本。 6、对物资采购绩效的审计考核。内部审计应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合同执行管理的各个环节的考核制度,并加强审计检查与考核,审查是否把合同规定的采购任务和各项相关工作转化成分解指标和责任,明确规定出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个人,结合经济效益进行考核,以尽量避免合同风险的发生。
工贸宝是否可以导入物料清单?原因分析:工见问题答案。问题解答:贸宝V11.5在补丁中新增了物料清单导入功能。1.先备份好数据;2.完全关闭工贸宝软件;3.下载工贸宝V11.5最新补丁,下载链接为:http://tclub.ufida.com.cn/buding/p/T1SM115RTMGMP00.exe;4.安装补丁后,即可使用物料清单导入功能。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含义和特点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含义和特点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含义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出口货物免征国内或区内间接税和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或区内生产、流通、出口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的一项税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促进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法国、英国、卢森堡、葡萄牙、瑞典等实行了出口货物(免)税制度。原《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三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其相同的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内地税或其他费用。第六条又规定:一缔约国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交纳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可见,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是国际上一条通行的税收规则和做法,是一种国际惯例。
用友T3软件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后,进入批量制单功能,发现没有可制单的信息。如何能够生成折旧凭证。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后,进入批量制单功能,发现没有可制单的信息。如何能够生成折旧凭证。
问题模块: 固定资产
关键字:折旧
问题版本:用友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
原因分析: 客户选择按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折旧汇总分配周期,或者是客户曾经删除过批量制单功能中的折旧信息。
适用产品:T3系列
问题答案:1.请检查固定资产—设置—选项—折旧信息,检查“折旧汇总分配周期”,是否是1个月。如果不是则说明客户设置成按季度或者半年或者全年生成一次折旧凭证,如果这样软件会进行判断到适合的月份计提折旧后,批量制单中自动会出现可制单信息。2.如果“折旧汇总分配周期”是1个月,可以到菜单固定资产—处理—折旧分配表中,使用“凭证”功能按钮进行凭证生成,此种现象一般是客户曾经删除过批量制单中的信息。如果删除过则需要到菜单固定资产—处理—折旧分配表中进行凭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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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T3里已经有了T1里您修改的往来单位吗?@畅捷服务徐泽华:是的,T3是我从T1中导入的,导入结束后我修改了T1 单位卡片中的名称,T3会自动同步吗?@kingendem:不能自动同步的。您只要保证T1里的往来单位财务通编码跟财务通名称跟T3里一样就行了。@畅捷服务徐泽华:如果我新增加了T1中的往来单位,我还得同样 的往T3里边增加往来单位?岂不是很麻烦?@kingendem:你可以在T3里边增加往来单位或者把T1的新的往来单位导入到T3里@畅捷服务徐泽华:请问T1的新的往来单位导入到T3里怎么导?再次导入是不是会重复?可否批量更改T3往来单位的编码?@kingendem:您好,T1的新的往来单位在T1里点击财务管理-财务设置-基础资料互导工具导入新的往来单位,再次导入不会重复的,不可以批量更改T3往来单位的编码的。
外地驾照,在北京马家堡酒驾被查,需要去哪里报考科目一? 外地驾照,在北京马家堡酒驾被查,需要去哪里报考科目一?外地驾照,在北京马家堡酒驾被查,需要去哪里报名考试科目一?
有时间限制吗?我去年8月份被查到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