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提示:运行时错误,连接失败,怎么办?
2019-1-30 6:10:0 用友T1小编经常提示:运行时错误,连接失败,怎么办?
经常提示:运行时错误,连接失败,怎么办?您好,重启数据库服务和用友通服务看下重新恢复数据看看--备份帐套,再恢复帐套?用其他方法恢复试一下。
http://www.kuaiji66.com/t3/yongyout3/dVP5Lgy86944.html 操作之前先备份--这跟我提的问题有什么关系?@耿彦356:只是让你参照文档,用其它方式恢复账套,如果您是客户,可联系代理商卸载您操作-- 不单单是一个账套,而是所有的账套都出现这个提示-- 是不是需要打补丁了?或者升级软件了?@耿彦356:所有账套的话重新配置下hosts的文件试试-- 好的,谢谢您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相关阅读
- 你好,T3系统管理可以打开并设置,但T3主系统打开没反映,报错-不能找到UFSystem或Account表库,可能是安装没有正常完成,或没有进行初始化,请运行行系统管理进行安装后的初始化。望协助,谢谢2019-1-30 6:10:0
- 你好想问问登陆t3界面有错误提示怎么一下错误怎么处理好2019-1-30 6:10:0
- 客户不小心把T3 的服务器和客户端全部都删了。然后重装之后数据还能回来的吗?加密狗还在!2019-1-30 6:10:0
- 客户系统重装了,只有MDF和LDF数据了。-请问附加后修改哪个表可以把数据显示到软件里?2019-1-30 6:10:0
- 什么情况下需要数据库附加。有没有数据库附加的教学视频。2019-1-30 6:10:0
- 老师,请问下我点击T3系统管理之后没有反映,再点第二次就显示系统已运行,但是我就是一直看不到界面呢-2019-1-30 6:10:0
- 老师好:我服务器上有几家账套不知什么原因打不开,系统管理员和账套主管都登陆不了,请问账套怎么删除?2019-1-30 6:10:0
- 你好 总账系统 往来管理 现金银行点开都会出现这个图片,财务报表可以打开。请问是怎么回事?怎么解决2019-1-30 6:10:0
- 你好 我想问下我之前用的T3财务软件 现在系统重新做了 以前的质料数据要怎么恢复2019-1-30 6:10:0
- 急!!1在线等!!请教各位老师,启动T3服务的时候,提示本地计算机的用友服务启动后又停止。某些服务在未由其他服务或程序使用时将自动停止??怎么解决2019-1-30 6:10:0
最新信息
- 重新安装的T3后(是把过去T3卸载安装的没有备份),在SQL里把原路径账套Admin-ZT001里的MDF文件做了附加,在SQL企业管理里有数据库ZT001但打开T3文件却没有ZT001账套。请问如果设置可以打开T3软件也显示原账套ZT001-
- 刚才我问的还是不具体,我是原来的7个账套,没有做任何备份,只有看到账套安装目录下的数据库和相应年份的数据表,怎样恢复成账套?
- T3在恢复实体文件之后有一个账套不显示, 实体已经恢复在数据库 system看不到 这个要在数据库里面添加年度吗
- 系统重装后,原来的帐套没有了怎么办?
- 有记账宝2g的程序包吗?
- 出现客户端版本低,是否升级?是直接升级的吗,数据会出现问题的吗
- 用友t3普及10.8 plus2下载地址在哪?
- 用的G6,但打开的时候一直显示正在运行?什么问题?
- T3显示 “门户已运行”,可是就是进不了主界面,这是怎么回事?
- 打开系统管理,提示这个
营改增后的房地产、建筑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的12种发票 营改增后的房地产、建筑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的12种发票 一、票款不一致的专用发票 《国家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基于此规定,票款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对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一)对开发票的风险 所谓“对开发票”是指一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 部分纳税人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上述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 1、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负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将会被重复计税。 2、“对开发票”将面临税务局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违反发票管理,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明确,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完成总机构分配的销售收入考核指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由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要多缴纳印花税使企业增加税收负担和少缴纳而遭到税务稽查风险。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发票对开是企业视为自身新增加了一笔销售行为,如果书立合同,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对比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给纳税人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如果不按时缴纳,还可能受到处罚。 发票对开是企业通过对开发票,新增加了一笔销售收入,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但是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所得实施条例》规定了多种扣除项目,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以销售收入为基础。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 纳税人在将销售退回变更成销售虚增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如果因多计收入而增加的扣除金额被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是人为造假时,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二)控制策略:销货退回应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业务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三、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过渡期间的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七种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因此,建筑企业购买的沙、石料,如果是从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采购的,则建筑企业只能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三)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3]106号附件1:《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窃的钢材、水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开发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自己持有经营,以上开发产品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