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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中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形,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

1、对境内的理解: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形:

  ①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②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3、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
 ①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应代扣代缴增值税,但以前较少执行此政策,现应当注意;
 ②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应税服务应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形的发生可能性较大,一是在事先就要有所考虑,二是要保证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③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营业税服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不允许抵扣
 ④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不允许抵扣。
 【换言之,综合③和④的规定来看,以通用缴款书作为扣税凭证,需注意其代扣代缴的税种及税目。一是应是代扣代缴增值税,二是涉及税目必须是应税服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在允许抵扣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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