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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混合经营”

1、定义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核算要求(《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3、混业经营(兼有)与混合销售、兼营之间的区别
混业经营(兼有):企业经营行为涉及应征增值税的不同项目
混合销售:企业一项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
兼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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