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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中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营改增后增值税是如何征收的? »

营改增对税收减免是如何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注:我国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减免、减征税款、即征即退(税务部门)、先征后返(财政部门)等方式。营改增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中,规定了免征、即征即退两种方式。  

①免征的规定

直接免税是指对提供应税服务的某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按照试点过渡政策,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a、个人转让著作权。

b、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c、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d、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e、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f、自201211起至20131231,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g、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h、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i、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j、随军家属就业 。

k、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l、城镇退役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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