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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税收优惠

营改增政策之试点增值税税收优惠

增值税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减、免税和即征即退等方式。

直接减、免税是指对提供应税服务的某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直接免征或减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征即退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将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再由税务机关将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本次试点,考虑了现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包含的政策内容及试点后的管理要求,在转换为增值税优惠政策时采用了不同税收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应税服务的优惠项目

(一)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包括以下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自201211起至20131231,注册在试点地区中属于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我省范围内从2012101起)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税额抵减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增值税起征点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税收优惠的办理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应按规定进行优惠资格报批或备案。除不需报批、备案的项目外,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一)直接免税、税额抵减

纳税人在享受该类税收优惠项目之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供《流转税登记备案表》(以CTAIS2.0为准)等相关资料(附表一)。

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附报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是否相符,审核相符的,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优惠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税收优惠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二)即征即退

纳税人在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附表二)。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告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税收优惠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并告知如何办理;申请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调查人员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有权税务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并书面告知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自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起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得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退税办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分别计算即征即退项目与一般项目的增值税税款,填入增值税申报表相应栏次,申报缴纳税款结束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如下资料:1、退税申请审批表;2、相应的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在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税收优惠的其他规定

(一)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导致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主管国税机关在日常管理或年度清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已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二)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四)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试点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执行。


附表一:

备案类优惠项目及附报资料

优惠项目

附报资料

个人转让著作权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著作权登记证明、企业签订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C、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

B、企业签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

B、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C、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D、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C、商务厅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原件和复印件。

台湾航运公司两岸海上直航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企业签订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C、实施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D、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原件和复印件。

台湾航空公司两岸空中直航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企业签订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C、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在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ABS船级社船检服务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随军家属就业

⑴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驻江苏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C、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⑵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驻江苏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 ;原件和复印件;

C、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的军官证原件与复印件。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⑴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⑵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纳税人提供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有关转业干部就业人员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的情况、企业的基本情况等情况说明;

C、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⑴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C、工资支付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D、签订在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⑵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失业人员就业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服务型企业新岗位招用失业人员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原件和复印件;

C、签订在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D、支付工资的凭证。

附表二:

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及附报资料

优惠项目

附报资料

安置残疾人的企业

A、《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B、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提供与企业签订安置残疾人就业合同(一年(含)以上),原件和复印件;

C、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提供支付工资银行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D、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

管道运输服务

A、《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A、《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B、实施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项目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C、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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