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53.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根据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所以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营改增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