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值易耗品具有价值低、使用年限短、品种数量多、更新快、增添频繁等特点。现行的财会制度规定是:凡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或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并且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下的物资设备,列为低值易耗品。
2、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新准则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明确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一、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一、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有: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分次摊销法。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适合自己单位的摊销方法,但是,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的。所以,你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也可以采用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