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您好:请问会计将一个客户(----公司)设置了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两个会计科目,且都有几个月的发生额并记账,如2014年至2015年1-3月份有些往来记在了应收账款科目,2015年1-7月份有些往来记在了预收账款会计科目,现在是采取并户措施调整比较好?还是通过采取做会计分录调整好(将一个账户的余额结转到另一个账户中)?
2017-5-1 0:0:0 wondial客服您好:请问会计将一个客户(----公司)设置了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两个会计科目,且都有几个月的发生额并记账,如2014年至2015年1-3月份有些往来记在了应收账款科目,2015年1-7月份有些往来记在了预收账款会计科目,现在是采取并户措施调整比较好?还是通过采取做会计分录调整好(将一个账户的余额结转到另一个账户中)?
客服您好:请问会计将一个客户(****公司)设置了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两个会计科目,且都有几个月的发生额并记账,如2014年至2015年1-3月份有些往来记在了应收账款科目,2015年1-7月份有些往来记在了预收账款会计科目,现在是采取并户措施调整比较好?还是通过采取做会计分录调整好(将一个账户的余额结转到另一个账户中)?[]建议做会计分录调整。直观,方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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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定单审核后不能弃审 销售定单审核后不能弃审
问题号: | 14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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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其他 |
软件模块: | 其他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销售定单审核后不能弃审 |
适用产品: | U861 |
问题名称: | 销售定单审核后不能弃审 |
问题现象: | 销售定单审核后不能弃审,提示该定单已经生成发货单不能取消审核,但实际上没有生成发货单. |
问题原因: | 发货单的最大单号太小 |
解决方案: | 修改发货单子表的最大单号,关闭此定单重新做一切正常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白酒消费税计算的几种特殊情形 白酒消费税计算的几种特殊情形
白酒采用复合计税办法,白酒生产企业往往涉及生产加工、委托加工、产品进口、成套销售、视同销售等不同业务类型,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确定也不尽相同,中较难把握。笔者现将几种特殊情形下白酒消费税计算的方法进行介绍,供读者参考。很多白酒企业也是一般人,有关增值税的计算也在此一并介绍。
一、委托加工产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但是粮食白酒不属于可以扣除的应税消费品之列。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如,某酒厂2012年3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20万公斤,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15万元,运费发票上列明支付运输费用8000元,装卸费3000元。领用收购的粮食委托其他酒厂加工成粮食白酒45吨,对方收取加工费4万元,并开具专用发票给酒厂,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售价。则,可抵扣的进项税=150000×13%+8000×7%=20060(元),粮食采购成本=150000+8000+3000-20060=140940(元)。组成计税价格=(140940+40000+45×2000×0.50)÷(1-20%)=282425(元);代收代缴消费税=282425×20%+45×2000×0.50=101485(元)。委托加工应纳增值税=40000×17%=6800(元)。
二、国外进口商品
进口酒类应税消费品,按复合计税办法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例如,2012年10月,某企业进口某外国品牌白酒300吨,每吨到岸价格为15000元,白酒的关税税率为20%。组成计税价格=300×(15000+15000×20%+2000×0.5)÷(1-20%)÷10000=712.5(万元),应纳消费税=712.5×20%+300×2000×0.5÷10000=172.5(万元);应纳增值税=[300×(15000+15000×20%)÷10000+172.5]×17%=121.125(万元)。
三、核定计税价格
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四、成套产品销售
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对于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及押金,应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包装物押金要还原成不含税价格计算;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例如,酒厂将自己生产的粮食白酒与黄酒共10吨组成礼品套装出售给某商场,总售价60万元,随货销售的包装物不含税价为12万元,假设包装物未单独计价,收取包装物押金2.34万元,向商场收取品牌使用费3.51万元,进项税额为76500元。则计征消费税时适用白酒消费税税率,应纳消费税=(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20%+10×2000×0.5=164000(元);应纳增值税=(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17%-76500=54400(元)。
五、产品视同销售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纳税人将自产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入股和抵偿债务的,以最高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其他按照同类商品的售价或加权平均价计算。例如,某酒厂将自产的2吨粮食白酒换取原材料,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进项税金为5.1万元;酒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5万元。自产白酒的成本价为22万元。同类粮食白酒最高不含税售价为40万元。应纳消费税=400000×20%+2×2000×0.5=82000(元);增值税按售价或加权平均价计算,应纳增值税=350000×17%-51000=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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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团购”拒开发票的潜规则 聚焦“团购”拒开发票的潜规则 一、 团购中拒开发票的潜规则 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国内电子商务领域掀起了一股“团购”热潮,这一切都源于美国团购网站Groupon创造的互联网神话带来的羊群效应—— 2008 年 11 月,美国首现 Groupon 团购网站,Groupon 凭借清晰的盈利模式、迅速的地域扩张及强大的资金支持迅速成长,并且被不断复制,形成了今天近千家有着相同商业模式的团购网站涌入这个细分的电子商务领域 的局面。由于进入门槛低易于复制、运营成本低廉及Groupon的圈钱效应令人神往,国内团购网站遍地开花,目前团购网站已经在3 000家以上[1] 。2010年9月,中国首份网络团购行业调查报告则显示,国内初具规模的团购网站达到1215家(当前的最新预计为1700余家),拉手网、团宝网、24 券、团美网、窝窝团、满座网、爱帮团、58团购、饭统饭团、酷团……团购网站以平均每天诞生4.7家的速度,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并上线。 “这是一个神奇的网站…”、“易团,精彩团购每一天”,铺天盖地的团购广 告已经走进了我们的日常生活。随着电子商务的崛起与支付手段的改进,团购已经成为了风靡全球的购物方式。“今天你团购了吗?”也成为了现在年轻人日常生活 的口头禅。超低的价格、快捷的送货方式、强大的宣传攻势……种种优势叠加,构成了网络团购这一时尚购物方式对广大消费者的巨大诱惑。数据显示,去年 9~11月,我国网络团购交易总次数超过882万次,创下团购网站平均每秒发出1.12单生意的新纪录。据团800网发布的《2011年4月中国团购统计 报告》数据显示,团购市场销售额今年4月达到6.5亿元,比1月增长了71%。预计2011年团购市场规模总计将突破200亿元。 随着网络团购越来越火热,不少年轻人选择通过网络订餐、订酒店。然而在享 受低价的同时,是不断出现的商业欺诈、信息误导及维权困难,让广大消费者爱恨交加。今年的315晚会就发布了团购这一新消费存在的种种问题:团购服务质量 缩水、商品质量无法保证、没有售后服务、无法开具发票等。对于团购这种新兴事物,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正在对其进行规范。现在网上一些比较大型的商铺,办理 了正规的工商登记和登记,向税务部门领取了发票,在这些网店中消费,商家一般会主动给予发票,消费者购物权益一般能够得到较好的维护。而更多网店和团 购网站没有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拒开发票的情况就会时有发生。 全国有多名消费者陆续遭遇拒开发票问题,火爆消费的背后是索要发票遇冷。 在现实生活中,团购行业拒开发票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潜规则,并且商家与网站互踢皮球,互相推诿:团购网站称自己只是一个推广平台,不负责开发票,具体是否 能够开发票需要与商家联系;团购商家则把价格低当成拒绝开具发票的理由,认为参与团购的商品已经给予消费者很大折扣,如果再开具发票,恐怕连成本都收不回 来。 实践中,简单浏览一下淘宝聚团购、糯米团、拉手网等数十家团购网站,除了 少数商家在网上标明了说“本次团购属于优惠,商家不提供发票”之外,大部分的商家没有标注和发票相关的信息。对此,拉手网、美团网、糯米网、58团购、 24券等团购网站客服均表示自己只是一个推广平台,不负责开发票,具体是否能够开发票需要与商家联系。有些团购网站,如嘀嗒团网站,在“用户协议”中明确 规定,“用户持团购券进行消费后,如无特别说明,用户有权要求商户就团购券消费开具足额正式发票,足额指用户购买团购券的金额,而非团购产品的原价格。本 站无义务向用户开具任何发票,就商户向用户开具发票不承担任何责任。”虽然有此规定,但参加团购的商户仍旧拒绝为顾客开具发票。拉手网CEO吴波曾对媒体 表示,拉手网的所有团购项目在与商家签约时就约定,必须由商家出具发票,否则不会与该商家签订合同。但是,由于团购网站众多,各网站都在争抢商家,而商家 可选择范围很大,相对来说商家比较强势,很多团购网站并不敢把开发票作为与商家签约的必备条件。因此现实中,只有少数能够开具发票的商家会在团购信息介绍 中注明,一般来讲,没有注明的就是不能开具发票的。 那么,团购网站以及商家究竟能否以“不提供发票”的声明逃避开具发票的义务?价格低能否成为拒开发票的理由?如果不能,那么实践中应由商家还是团购网站提供发票?下文就将针对这些问题从的视角予以分析。 二、 税法视角的分析 (一) 发票与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作为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记载相关主体经济往来并凭以收 付款项的商事凭证,不仅是核算的原始凭证,而且是税务稽征的重要依据,其涉及面之广泛,作用之巨大,不仅关系到税收管理和监督,而且是维护市场秩 序的重要环节。[2] 发票的作用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凭证,消费者可以 凭借发票在法定条件下退还或者返还所购到的商品。对于卖方以及提供服务方而言,则是卖出商品、提供服务的凭证,是记录这种商业活动的原始凭证。而记录商业 活动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为确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数额的重要凭证——如果发票很多,就意味着卖方有很多的交易和利润,那么相应地就要多纳税。如果每位商 家都为消费者开具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发票,如果每位消费者都向商家索取发票,那么纳税人发票上反映的交易额之和,就基本上等于该商家的实际交易额, 根据这些发票记载的账项,也就可以较准确地反映纳税人的应纳税金额。因此,发票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它是计税的重要依 据。消费者在购物时索要发票,于法有据,于情有理。 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却远非如此。一方面,消费者没有索要发票的意识和习 惯,这在交通、餐饮行业的体现尤为突出。大多数消费者不愿意为其琐碎的消费行为逐一索要发票,这不仅因为额外增加消费时间使生活成本提高,而且若销售商采 取种种理由延迟开票或拒绝开票,还会造成消费者精神上的不愉快。这样一来,消费者索票维权的意识便逐步消磨殆尽。[3] 此外,消费者索要发票不会增加消费者的净收益,甚至会减少净收益(要发票则无法获得相应折扣),商家往往通过质量监督部门或者自行印制的“信誉卡”、“质 量保证书”、“售后服务协定”等实现对发票的替代。消费者在不需要报销的情况下,更多关心的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的保证,因此也愿意索要信誉卡等, 而缺少索要发票的积极性。[4] 另一方面,商家也不愿意为消费者提供发票,甚至通过折扣的方式阻止消费者索要发票。对于经营者而言,他会尽量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这样在缴纳税收时,就可 以虚报少报营业额,减少税收额度,增加他的净收益。无论是以上哪种情况,都会导致商家的实际交易额与作为税务机关确定纳税金额依据的发票上记载的金额脱 节,即发票上记载金额小于商家实际交易额,与此对应地,商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实际纳税额小于商家真正应纳税金额,从而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更有甚者,将涉 嫌偷税漏税。 但是归根结底,造成税收流失和为经营者提供投机取巧机会的仍然是制度设计 的不完善。我国当前采用 “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办法,根据发票显示的金额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成果,进而计算其应纳税额是我国“以票控税”征管思想的逻辑路线。[5] 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税务机关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信息不对称,发票是税务机关获得信息的惟一途径,而总有部分经营者存在着通过拒开发票减少营业额从 而减少税收额度以获得更大的受益的利益诉求。这就意味着,税务机关很难了解经营者的真实营业额,也就无法掌握其真实的计税依据。因此,偷逃税等不法手段实 施者选择从发票管理的漏洞下手,抓住“以票控税”的薄弱环节,大肆侵蚀国家利益,造成税收流失。 特别是时下还处于发展初期的电子商务、网上贸易,这些隐蔽性较强的交易想 要逃脱发票的束缚轻而易举,在团购行业中拒开发票甚至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根据易观国际的预测报告,预计今年中国团购市场规模将突破100亿元,按照5% 的平均税率计算,团购行业每年逃税将超过5亿元。因此,在我国电子信用货币体系还不发达、继续维持“以票控税”格局的情况下,加强团购行业的发票管理对遏 制税收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二) 团购行业是否应该出具发票? 我们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团购行业是否需要出具发票。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 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由于发票在税收征管中 的重要作用,我国在法律和行政层面上明确规定了购买商品、接受经营服务的单位、个人取得发票的权利,以及销售商品、提供经营服务的单位、个人开具发票 的义务。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类似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 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那么团购行业是否应该受法律法规关于发票的法律条款的约束? 为此我们有必要考察一下团购行业的性质。团购(group purchase)就是团体购物,指认识或不认识的消费者联合起来,加大与商家的谈判能力,以求得最优价格的一种购物方式。根据薄利多销的原理,商家可以 给出低于零售价格的团购折扣和单独购买得不到的优质服务。现在团购的主要方式是网络团购,即互不认识的消费者,借助互联网的“网聚人的力量”来聚集资金, 加大与商家的谈判能力,以求得最优的价格。因此,团购行业(本文中主要指网络团购)由消费者、团购网站、商家组成。与传统的消费者和商家之家直接的交易模 式不同,网购行业的特殊性在于团购网站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了一个网络组织平台,一方面可以聚集庞大的消费者团体来获得与商家谈判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汇聚 不同领域提供各种服务的商家来为消费者提供丰富的选择。但是参与主体的增加并未改变团购的交易性质,其本质上仍是买方和卖方之间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 务的一种经营行为。因此,自然应该受到《税收征管法》的制约,即团购行业负有出具发票并凭此向税务机关纳税的义务,参与团购的消费者拥有取得发票并凭此维 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 那么,价格低是否能成为不开具发票的理由?答案当然是不能,价格让利是商 家的一种促销方式,不能作为拒开发票的理由。只要是经营活动,只要发生了盈利的行为,但不一定具体盈利,只要有这种销售的活动、销售的行为就必须要开发 票,这是经营者法定的义务,对此有收的法律法规以及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团购网站以及商家究竟能否以“不提供发票”的声明逃避开具发票的义 务?答案也是不能。不管网站上是否明示发票的相关注意事项,索要发票都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开发票都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即便商家明确表示自己“不提供发 票”,从法律和实际税收监管来讲也是应该开发票的。团购网站在表述其服务的时候,没有必要说开不开发票,但是如果一个团购网站服务更加科学、更加精细的 话,可能更应该写明开具发票是以谁的名义开,什么时候开。 (三) 团购行业应由谁出具发票? 既然价格低不能作为商家拒开发票的理由;团购网站“不提供发票”的明示也不能逃避依法开具发票的义务,那么团购行业究竟应由谁出具发票?是商家?还是团购网站? 团购行业相较只有消费者和商家组成的传统商业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增加了 一个新的主体——团购网站,正是这一点引发了开具发票的主体之争。具体应该谁来开发票,这个问题确实比较复杂。消费者对这个问题也比较困惑,去找团购网 站,团购网站说这是商家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让消费者去找商家;找商家的话,商家说是团购网站销售的,让消费者去找团购网站,从而互相踢皮球。对于这一问题 学者也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消费者把钱付给谁就应该向谁索要发票,如果钱是打给团购网站的,那么发票就应该由团购网站开;钱是直接给的商家,发票就应该 由商家开。有学者认为由谁来开发票主要是看团购的产品类型,如果是服务性的要到场消费的话,一般是商家来开;如果是实物的商品尤其是大网站,直接找网站来 开。也有学者认为主要要看团购的模式,即团购网站到底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如果团购网站是从商家买到实物的商品或者先买过来相关的服务券然后再进行销售, 这里面扮演的是分销、包销的角色。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和团购网站之间直接成立了合同关系,应该由团购网站来开发票。但是很多情况下团购网站只是一个交易的 平台,提供一种销售的渠道,真正提供商品包括配送、包括发货可能是具体的商家,这种情况下应该是由商家来开发票。 笔者赞同最后一种做法,认为对于由谁出具发票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分情况讨 论,而划分标准为“谁才是和消费者相对应的真正交易实体,谁就出具发票”——如果这个交易实体是商家,而团购网站只是提供交易平台的中介,则应该由商家出 具发票;如果这个交易实体是团购网站,而商家只是团购网站的供货商,则应该由团购网站出具发票。 游云庭律师在其名为《团购网站要对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吗?》的博文中将 团购网站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为团购服务提供商,如美团、糯米、拉手等,他们一般先向产品生产商和实际服务提供者购买,然后再销售给消费者,相当于零售 商,消费者直接把钱支付给网站。第二类是团购平台服务商,代表是淘宝网聚划算频道,其并不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具体的团购服务,只是提供团购活动信息,消费者 直接向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商户付款购物。当团购网站属于第一类团购服务提供商时,其就是真正交易实体,因为消费者和团购网站之间形成了完整的交易环节,而商 家仅是团购网站的供货商,在这种情况下团购网站就要出具发票;当团购网站属于第二类团购平台服务商时,其并非真正交易实体,而仅为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中 介,真正的交易发生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故应由真正交易实体即商家出具发票。 对于这一做法的依据可以回归到对于《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发票管 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上。前者笼统地规定了这一法律条款的主体为“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并未将开具发票的主体和 取得发票的主体方分开;后者则明确地将开具发票的行为和取得发票的行为加以区分,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开具发票的主体(由于本文不 涉及特殊情况故不予考虑),“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发票的主体,此外,还以“收款方”和“付款方”对两者分别进行对号入座。无疑,后者 是前者的细化和改善,但是这两者本质上都是以有形商品中的购销双方或者劳务中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为法律规制的权利义务主体,这也就意味着这两者都是以一方为 买者和一方为卖者的传统商业模式和交易行为作为原型的。故不管某一经营行为中参与者有几个,判断由谁出具发票,由谁取得发票的关键是判断谁是卖方,谁是买 方。卖方负有开具发票的义务,卖方具有取得发票的权利。在团购市场中,很明显,消费者是买方。但是谁才是和消费者相对应的真正交易实体(即卖方)并不确定 ——可能是商家,也可能是团购网站,这应该由团购网站的类型决定。因此,当团购网站属于团购服务提供商时,应该由团购网站提供发票;当团购网站属于团购平 台服务商时,应当由商家提供发票。 三、 结论 近年来,团购行业迅猛发展,但是火热的消费背后却是索要发票遇冷,团购行业拒开发票甚至成为了一种潜规则。因此本文聚焦这种现象,并从税法的视角予以 了分析。首先,发票是税务机关计税的重要依据,而我国“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办法也为那些投机取巧者提供了利用发票逃税漏税的机会,特别是在隐蔽性较强且 处于发展初期的电子商务、网上贸易领域。据预测,团购行业由于拒开发票,每年逃税将超过5亿元,这无疑导致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因此加强团购行业的 发票管理就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规定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者开具发票的义务,而团购 行业的交易虽然由消费者、团购网站、商家三方主体组成,但其本质上仍是买方和卖方之间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一种经营行为,故理应出具发票,价格低 廉不能作为拒开发票的理由,不开发票的声明也不能免除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也正是由于团购行业在消费者和商家组成的传统商业模式中增加了团购网站这一新兴 主体引发了开具发票的主体之争。但结合法条分析可知,不管某一经营行为中参与者有几个,判断由谁出具发票的关键仍是判断谁是和消费者相对的交易实体——当 团购网站是交易实体,即团购网站属于团购服务提供商时,应该由团购网站提供发票;当商家才是交易实体,而团购网站属于团购平台服务商时,应当由商家提供发票。
关联企业减免税期间业务如何做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减免税期间业务如何做纳税调整
【问题】
A公司现所得税处于两免三减半期间,收购另一B公司股权70%,B公司所得税无优惠。现B公司以资产整体租赁的方式把生产经营权全部租给A公司,租赁金额按市场公允价格计算,B公司只上交,并按租赁收入减折旧及其他零星费用后的利润上交。其他生产经营收入、费用全部由A公司承担,并上缴企业所得税(现处于减免期)。
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有何风险?是否属于关联交易?A企业是否需要作所得税调整?
固定资产盘点表格式 固定资产盘点表格式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格式 1、存货盘点:包括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下脚品等。 2、财务盘点: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 3、其他财产盘点:包括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 (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者。 (2)保管资产:属于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零星设备设备。 (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的物品。
二、盘点方式 1、年中、年终盘点 (1)存货:由生产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财务:由财务部门自行盘点。 (3)其他财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生产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品种较多的可以采取重点盘点)。 3、月中检查 由财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主管后,会同经管部门,做存货随机抽样盘点。
三、人员的指派与职责 1、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裁决。 2、主盘人:由各有关部门主管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组织协调。 3、监盘人:由总经理室视需要指派或有关部门的主管负责盘点监督之责。 4、盘点人:由各有关部门主管指派或财产保管人担任,负责点计数量。 5、会点人:由财务部门指派(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援),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 6、协点人:由各有关部门主管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7、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其职责亦同。 8、监点人:由总经理室派员担任。
四、盘点前准备事项 1、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的用具,预先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部门准备。 2、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 3、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4、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5、各项财务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门将尚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料单、退料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两联,将帐面数调整为正确的帐面结存数后,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第一联送经管部门。 6、盘点期间已收到料而未办妥入帐手续的原、物料,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五、年终(年中)全面盘点 1、财务部门应在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有关部门的主管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订盘点计划,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2、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对于各车间在盘点期间所需用料的领料,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 3、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并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若有出入者,必须重新盘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送财务部门审核。
关联方交易舞弊审计三要点关联方交易舞弊审计三要点
审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中的控制人能够利用控制权达到操控关联方交易价格、占有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公司财富、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抑制关联方交易舞弊的关键治理措施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和评估关联方交易错报风险,判断其是否影响财务报表的公允性,以及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规避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区分不同类别的关联方交易,实施科学合理的审计程序,有效识别关联方交易舞弊,降低审计风险。
对如何实施关联方交易舞弊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证监会发布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证监会公告[2011]41号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4年第2号——关于IPO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等文件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持和指导。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实施关联方交易舞弊审计,需重视以下三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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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新设置IE浏览器,包括安全级别最低,activeX控件设为允许,
2、删除个性化设置,禁用弹出窗口阻止程序,把注册网站设置信任站点,
然后重启浏览器在注册。
如果还是提示,可以使用360浏览器兼容模式下注册网站登陆重新注册。
详细操作您也可以参照知识库文档设置下:http://service.chanjet.com/zhi ... 6ae60@服务社区刘小艳:谢谢,我是XP的系统,检测了那个文件都在的,就是死活提示那个,我鬼火戳了把加密狗重新拔下来插上去,就好了,越想越火戳!@刘传洪:那就是插口不稳定了。
- 你好,电脑插上狗后,打开T3主页面登录不上去,打开系统管理,页面都是灰的,之前使用都正常,最近才出现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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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3标准版卸载装T1普及版,装过T1普及版提示数据库是否要覆盖。 如果覆盖标准版与普及版又数据格式不一样怕出问题,不覆盖也怕出问题。怎么样卸载标准版才比较彻底,在安装后普及版不会出现要问覆盖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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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请问下,T3普及版,客户端打开程序时提示如图,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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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帐里查询明细帐后输出成EXCEL文件报找不到可安装的ISAM
- 总账与辅助账对账不平
- 总账与辅助账对账不平 _1
请问老师出现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处理呢 请问老师出现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处理呢
您好!输入数据库sa口令的密码,没有设置就是空,点击确定即可进不去@鬲晓华:那就请参考服务社区-知识库中的文档进行处理:
http://service.chanjet.com/zhi ... b45b0
总帐打开无论什么帐簿都提示“13”错误,数据类型不匹配 总帐打开无论什么帐簿都提示“13”错误,数据类型不匹配
问题号: | 8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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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总账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总帐打开无论什么帐簿都提示“13”错误,数据类型不匹配 |
适用产品: | 8.21 |
问题名称: | 总帐打开无论什么帐簿都提示“13”错误,数据类型不匹配 |
问题现象: | 总帐打开无论什么帐簿都提示“13”错误,数据类型不匹配 |
问题原因: | 由于,打补丁不全的原因,可执行文件更新后,.dll动态文件没有更新 |
解决方案: | 更新完可执行文件后,再打上hotfix821补丁后正常!!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您好,我的用友T3软件突然打不开了,点击图标后提示已运行 您好,我的用友T3软件突然打不开了,点击图标后提示已运行
您好!检查一下杀毒软件是否查杀了文件呢您好,您在任务管理器--进行中结束 portal.exe ,然后在控制面板--管理工具--服务中将用友通服务重启之后在打开软件。谢谢,以上两种都没有解决,后来修改了在打开用友之前操作管家婆时修改了SQL设置,改了一下,就能用了。@刘女士i2a:好的,不客气的,祝您工作愉快![/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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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应用现状看,管理会计的探索和尝试,大致可分为三个维度:
一是我国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局部运用管理会计方法。其中利润成本预测与固定资产投资预测被运用得最多,但涉及价值链分析、作业成本管理、财务精益化等方面则鲜有尝试。中小企业受到业务规模、人员知识结构和管理层重视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对管理会计方法的应用停留在浅尝辄止的阶段,内容与范围十分有限。
二是我国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先行先试管理会计工具。中国南方工业集团,根据自身特点构建了独特的集团化管控模式,这一模式以集团公司发展战略(Strategy)为牵引,以优化配置资源(Re?鄄source)为核心,以有效管理风险(Risks)为重点,以持续创造企业价值(Value)为目标,串联起一条贯穿“战略规划———全面预算———运营监控———业绩评价”的管控链条,帮助企业管理风险并创造价值。国有企业虽然在管理会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着管理会计岗位设置和界面划分交叉重叠,管理会计职能的联动性较差,执行人员对于管理会计的认知片面等问题。
三是我国少数大型民营企业,主动投身管理会计变革。联想集团,依托SAP R/3技术(功能涵盖企业的财务、人力资源、后勤等方面的ERP系统)实现了企业“价值链”的梳理与重整,并在每个价值活动环节设置了管理会计模块,为企业未来进行“价值链”优化提供了广阔空间。联想在集团层面,依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SAP信息平台,建立起以战略预算为龙头、经营预算为支撑、财务预算为保障的综合性全面预算体系,将管理会计工作落实到了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华为公司则在“集权”与“分权”中寻求平衡,建立起“预算管理委员会———业务线预算管理部———销售区预算分会”三级预算体系,企业总部根据年度收入目标、利润目标、成本等因素倒挤出管理费用,然后经过若干次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双向沟通,敲定最终的预算编制原则。为保障预算执行的效果,华为还建立了专门的考核机制———KPI关键指标考核体系(平衡计分卡工具)。在这套体系下,华为每年都会对内部责任中心预算执行情况与经营管理、业务发展、KPI结合程度与效果进行考评。以联想和华为为代表的这部分民营企业主动拥抱变革,走在了我国管理会计实践的前沿,作了很多探索实践。但目前他们也只是运用了管理会计的部分职能,离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应该看到,尽管我国管理会计取得的成绩弥足珍贵,但在企业的经营效益分析、全面预算编制、绩效评价、财务管理精益化等方面,仍有很远的路要走。当信息时代翩然而来的时候,“指尖上管理会计”,不是旨在扩大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视野,也不是区分两者谁发现价值、谁创造价值,而是以治理的方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价值创造力,进而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提供支撑———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仅是控制,还包括协调;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 -
从现金流量表诊断企业健康状况(一)
从现金流量表诊断企业健康状况(一)从现金流量表诊断企业健康状况(一)
与净利润相比,现金流量能更确切地反映企业健康状况。如年终为超额完成利润,可将大批产品赊销出去,这样一来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增加了,利润也增加了。但由于是赊销,未能取得现金,发生的销售活动还要支付税费及其他费用,使经营活动现金不但未增加流入反而增加了流出。
从现金流量表诊断企业健康状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从现金流量表总体状况诊断分析企业健康状况
现金流量表由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自由现金流量所组成。
(一) 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诊断企业健康状况
一般来说,健康正常运营的企业,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应是正数。现金流入净额越多,资金就越充足,企业就有更多的资金购买材料、扩大经营规模或偿还债务。因此,充足稳定的经营现金流量是企业生产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衡量企业是否健康的重要标志。如果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长期出现负数,就必然难以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可能持续经营下去。诊断分析时,可以将经营现金流量分成两部分,首先研究企业在营运资本支出前的现金流量(如果这部分现金流量是正数),然后研究营运资本项目(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对现金流量的影响。企业在营运资本中投入的现金与企业的有关政策和经营状况有关,例如赊销政策决定应收账款水平,支付政策决定应付账款水平,销售政策决定存货水平。分析时应结合企业所在行业特点、自身发展战略等来评价企业的营运资本管理状况及其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二)从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诊断分析企业健康状况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是反映企业资本性支出中的现金流量,分析的重点是购置或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数额。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性质,可以了解企业未来的经营方向和获利潜力,揭示企业未来经营方式和经营战略的发展变化。同时还应分析投资方向与企业的战略目标是否一致,了解所投资金是来自内部积累还是外部融资。如果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大于购置固定资产产生的支出,则表明企业可能正在缩小生产经营规模,或正在退出该行业,应进一步分析是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如某系列产品萎缩,还是行业的原因如该行业出现衰落趋势,以便对企业的未来进行预测,分析判断企业健康状况。
(三)从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诊断企业健康状况
根据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可以了解企业的融资能力和融资政策,分析融资组合和融资方式是否合理。融资方式和融资组合直接关系到资金成本的高低和风险大小。例如,在通货膨胀时,企业以贬值的货币偿还融资债务会使企业获得额外利益,但债务融资的风险较大,在经济衰退期尤其如此。如果企业经营现金流量不稳定或正在下降,问题就更严重。此外,将现金股利与企业的净利润和经营现金净流量相比较,可以了解企业的股利政策。支付股利不仅需要有利润,还要有现金,选择将现金留在企业还是分给股东,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有关。通常,处于快递成长期的企业不愿意支付现金股利,而更愿意把现金留在企业内部,用于扩大再生产,加速企业的发展。
(四)从自由现金流量诊断企业健康状况
自由现金流量是指企业经营现金流量满足了内部需要后的剩余金额,是企业可以自由支配的现金量,自由现金流量有三种计算方法:(1)自由现金流量=经营现金流量-购置固定资产支出;(2)自由现金流量=经营现金流量-(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现金股利;(3)自由现金流量=经营现金流量-(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现金股利+利息支出)。
企业价值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正相关,也就是说,同等条件下,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越大,它的价值也就越大。该指标越高说明企业可以自由支付的现金越多,企业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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