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农业“四税”(四)
2016-4-14 0:0:0 wondial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农业“四税”(四)
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农业“四税”(四)契税
(一)契税减免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
2.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1997年10月28日财法字[1997]52号
3.条例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
(1)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2)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3)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5)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本条所称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1997年10月28日财法字[1997]52号
4.条例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1997年10月28日财法字[1997]52号
5.条例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1997年10月28日财法字[1997]52号
6.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3)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1997年10月28日财法字[1997]52号
7.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年5月29日财税字[1998]096号
8.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1999年6月3日国税函[1999]391号
9.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8日国税函[1999]465号
10.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年7月29日财税字[1999]210号
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国办发[1999]66号)中规定,免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在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切税收。现就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1)全额免征三家公司在收购、承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以及三家公司在债务追偿、资产置换、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等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
(2)对三家公司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地产产权转移行为,应照章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
1999年8月10日国税函[1999]545号
12.监狱管理部门是对犯罪人员执行刑罚的机关,其所承担的公务有一定特殊性,除干警办公用房外,监舍也是执行公务的必备条件。因此,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
1999年8月23日国税函[1999]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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