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企业:漏开发票、违规申报税务稽查案 纺织企业:漏开发票、违规申报税务稽查案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某县国税局稽查局2012年6月对某纺织有限公司2011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纺织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动物毛皮收购、加工、销售;针织品、毛刷制品加工、销售、制衣加工销售,2009年办理营业执照,同年办理税务登记证。 从业人数300人。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固定资产2500万元, 2010年1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5451万元,缴纳增值税546万元,税收负担率2.15%,缴纳企业所得税76万元,税收负担率0.3%。
二、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方面。
1.2011年4月-8月外购有色羊绒15.4吨,金额4,004,373.80元,未取得发票,后补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414份,收购金额4,004,373.80元,抵扣进项税额520,568.60元,应补缴增值税520,568.60元。其中:2011年4月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73份,收购金额705,861.00元,抵扣进项税额91,761.93元。2011年5月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93份,收购金额894,900.00元,抵扣进项税额116,337.00元。2011年6月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87份,收购金额841,402.80元,抵扣进项税额109,382.36元。2011年7月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81份,收购金额780,330.00元,抵扣进项税额101,442.90元。2011年8月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80份,收购金额781,880.00元,抵扣进项税额101,644.40元。不符合财税字[1995]052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11年12月,销售废旧下脚料处理收入35,400.00元(含税),销项税5,143.59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3.2011年1月,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酒1200件,金额61,538.46元,税额10,461.54元,并在当期申报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2011年12月,销售废旧下脚料处理收入30,256.41元,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564.10元。
2.2011年1月至12月预提工会经费年末余额18,476.94元未支付,应作纳税调整,企业在申报2011年企业所得税时未作纳税调整,应作调增所得额处理。
三、处理建议及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第52号)规定: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520,568.60元应作进项税转出,补缴增值税520,568.60元。
(二)对上述问题第2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议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征增值税10,461.54元。对检查发现问题第3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规定,追征增值税5,143.59元。
(三)对上述所得税问题第1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规定,应作审增所得额处理,建议追征企业所得税7,564.10元。对第5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应作审增所得额处理,追征企业所得税4,619.24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检查发现问题已构成偷税,建议除追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548,357.07元外,并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即:涉税罚款274,178.53元。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企业应补缴的税款548,357.07元按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案情分析
(一)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巡查巡管,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收管理,强化国税干部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学习意识。本案中的纺织公司,在日常的申报中不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其生产过程中的棉纱下脚料收入,而税务管理人员在日常税收管理中,满足于对企业工艺流程的一知半解,主观上存在企业税负正常就不会有偷税行为,因而就账查账,缺少深入实地调查研究,一些问题难以发现。
(二)建立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防止虚抵进项税额。一是严把用票资格审核关,对农产品开票对象进行具体的分析和严格把握,加强跟踪监控。二是严把收购对象身份确认关,监控人员要定期到企业实地检查,抽查售货方是否为农业生产者个人且销售货物是否属于自产的农业产品。三是严把抵扣关,对农产品收购凭证实行“先审核、后抵扣”的办法。先审核,即监控人员在纳税申报之前,对纳税人当期准备申报的农产品扣税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事前控制;后抵扣,即经过监控人员审核无误的农产品扣税凭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找准行业特点和规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正确的评估思路和采取机智灵活的评估方法,以灵活多变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保证评估的质量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