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税局解答企业所得税20项相关政策问题
2016-6-15 0:0:0 用友Tplus小编河北省国税局解答企业所得税20项相关政策问题
河北省国税局解答企业所得税20项相关政策问题为便于河北省各地统一把握和理解的有关政策,河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对各地机关和企业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归集,并下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所便函[2010]5号),明晰了20项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在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二、企业发生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与试运行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允许扣除。
三、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收入。
四、企业购买后未到期转让,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能否确认为收入
应按照国债净价交易单上列明的国债利息确认为免税收入。
五、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所得是否递延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代扣代缴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纳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包括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税务机关如何认定企业无法偿付
应付款项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和其他应付款。实际执行中,企业应对超过三年的应付未付款项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能够偿付的相关证据(如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证据),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对已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在支付年度据实扣除。
八、查补收入能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精神,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九、农业种植企业直接减免的能否按照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业种植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属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否包括浮动利率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十一、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扣除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可以按照工资性质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十二、企业为离退休人员发生的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为离退休人员发生的支出,如发放的报刊费以及报销的医疗费等,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三、企业为职工定额内报销办公通讯费或发放通讯补贴如何扣除
企业为职工定额内报销办公通讯费的,作为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为职工定期定额发放办公通讯补贴的,作为职工工资在税前扣除。
十四、企业已计提但尚未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已计提但尚未缴纳的“五险一金”不得税前扣除。但实际缴纳时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追溯调整至发生年度扣除。
十五、企业若以后年度取得费用支出的扣除凭证,应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若以后年度取得费用支出的扣除凭证,应追溯调整至费用发生年度扣除,不得改变费用扣除所属年度。
十六、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能否扣除
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协议,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十七、房地产企业预售年度是否允许扣除未完工收入缴纳的及附加?
允许扣除。
十八、对政府统一规划的“三年大变样”过程中,已拆迁并挂牌出让土地的项目,如果政府明确规定“对已拆迁地块土地挂牌出让后,可以用土地收购综合补偿金抵顶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其土地收购综合补偿金是否允许企业作为土地开发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政府统一规划的“三年大变样”过程中的项目,企业支出的上述土地收购综合补偿金,可以凭政府有关文件及其他相关凭据,作为土地开发成本在税前扣除。
十九、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企业装修如果是发生在房屋投入使用前的,应计入房屋原值;如果是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应当在下次装修前的期间内分期摊销扣除,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二十、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如何确定
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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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坏账准备的检查方法 坏账准备的检查方法
查账人员应运用审阅法、复核法来检查企业的“应收账款”账户年末余额和“管理费用”账户有关明细账发生额,检查企业坏账准备金计提的范围和标准是否正确,有无通过少提或多提坏账准备来调节当期的情况;通过审阅“坏账准备”、“管理费用”等账户及时对应账户,来检查企业是否有利用直接转销法或备抵法前后期的不一致来调节当期损益的情况;审核“坏账准备”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查证有无人为多冲或少冲坏账准备的情况;审核“坏账准备”账户的贷方发生额或相应账户及相关的原始凭证,查证企业是否存在将收回的、已核销的坏账损失未记入“坏账准备”账户而记入其他账户如“应付账款”账户的情况。
用友服务器软件运行非常缓慢服务器软件运行非常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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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单据查不到U8.52单据查不到
U8.52-单据查不到
自动编号: | 3028 | 产品版本: | U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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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通用 | 关 键 字: | 单据查不到 |
问题名称: | 单据查不到 | ||
问题现象: | 在库存模块录入采购入库单,在存货中可以看见,再回到库存中就看不见了,单据列表中也没有。 | ||
原因分析: | 数据问题 | ||
解决方案: | 库存启用日期不对,accinformation表中修改正确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U8.52工资项目名称不允许为“XX计件工资”U8.52工资项目名称不允许为“XX计件工资”
U8.52-工资项目名称不允许为“XX计件工资”
自动编号: | 10195 | 产品版本: | U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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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U852 | 关 键 字: | 工资项目名称不允许为“XX计件工资”,补丁解决 |
问题名称: | 工资项目名称不允许为“XX计件工资” | ||
问题现象: | 工资项目名称不允许为“XX计件工资” | ||
原因分析: | 程序问题 | ||
解决方案: | 补丁解决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 T+报表取数提示先安装cell插件,但没有提示安装,已经重置过浏览器了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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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登录系统管理及企业门户 无法登录系统管理及企业门户
问题号: | 13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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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企业门户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无法登录 |
适用产品: | 8.52 |
问题名称: | 无法登录系统管理及企业门户 |
问题现象: | 无法登录系统管理及企业门户 |
问题原因: | 与地税软件相冲突 |
解决方案: | 删除asycfilt.dll , mscomctl.dcx , msvbvn60.dll , stdole2.tlb文件,重装用友即可.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取预算的数据公式取不出数据取预算的数据公式取不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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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有些固定资产提取的当月折旧和上月的月折旧额不一致U8.52有些固定资产提取的当月折旧和上月的月折旧额不一致
U8.52-有些固定资产提取的当月折旧和上月的月折旧额不一致
自动编号: | 16111 | 产品版本: | U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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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852 | 关 键 字: | 月折旧额 |
问题名称: | 有些固定资产提取的当月折旧和上月的月折旧额不一致 | ||
问题现象: | 有些固定资产提取的当月折旧和上月的月折旧额不一致。 | ||
原因分析: | 使用问题。用户增加了固定资产原值减少变动单,变动后的原值有的已无法再提取折旧,有的原值已接近残值,造成本月计提折旧额和上月折旧额不一致,属于正常。 | ||
解决方案: | 正常情况。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用友人事通标准版10.2的演示帐套人事通标准版10.2的演示帐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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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生成销售出库单 不能生成销售出库单
问题号: | 4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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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1A |
软件模块: | 销售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不能生成销售出库单 |
适用产品: | U851 |
问题名称: | 不能生成销售出库单 |
问题现象: | 用户采用先开票后发货的流程,生成销售发票后,通过复核销售发票生成销售出库单,10月复核个别货品的发票时提示“出库单的单价不能小于零,生成销售出库单失败”,不能复核。 |
问题原因: | 经查出问题的货品出库金额大于入库金额导致在9月底的结存金额为负,反算出的单价为负,存货选项中选择了自动带出单价,在10月复核时就不能生成销售出库单。 |
解决方案: | 取消自动带出单价选项,以后根据发票复核生成的出库单不填单价,经期末处理后回填单价核算成本。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软件企业超税负返还退税款不缴所得税 软件企业超税负返还退税款不缴所得税
软件企业实际税负超过3%而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是否属于不征入?企业将这部分资金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相应的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应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部、国家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友存货中收发存汇总表不能查询连续几个月的数据存货中收发存汇总表不能查询连续几个月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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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凭证的定义 合法有效凭证的定义 《国家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在税收征管和核算过程中,不论是税务管理人员还是财务人员,对凭证的合法、有效性都难以准确把握。那么到底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呢? 一、“合法、有效凭证”涉及的相关财规 主要有以下对“合法、有效凭证”进行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1996)19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一条(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部门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二、合法有效的凭证分类 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分为:票、表、证、单、书、据等。 1、票,如发票,是企业经济生活中最重要、出现频率最高的原始凭证。发票主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商品购销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中,购销双方证明其经济业务发生及收付款项的书面凭证,是核算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还是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检查的重要依据。大致可分为: (1)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制度改革的产物,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或税务部门代开使用。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封闭链条。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分为货物销售普通发票、增值税应税劳务普通发票、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票等。不同的票种供不同的纳税人领购使用。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主要是指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铁路、民航企业和交通部门、公路等部门使用的发票等。专业发票具有专业性、特殊性,一般是垄断行业使用的,有的虽经有关部门监制但并没有加盖监制章。 2、表,如《工资发放表》。《企业所得税法》强调工资必须是实际发放的。因此对《工资发放表》的真实性应着重在收款人签字或银行支付款项证明及劳动合同的确认上。《差旅费报销表》也是较为常见的以表作为报销凭证的。其中,除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费用及住宿费需附发票外,出差补助、误餐补助、里程补助等是按照一定的定额标准由出差人员计算填报,只要是真实发生的、合规的就是合法的,可以作为费用支出凭证。另外,符合会计核算规定制作的《折旧摊销计算》和《成本结转计算表》等也是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凭证。 3、证,如售付汇凭证、税收证明等。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非购货款,可以按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开具的售付汇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部门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法定鉴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审核确认,可作为合法的记账凭证。企业发生的财产非常损失或评估损失,可以税务部门确认后出具的税收证明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4、单,如行程单、签收单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暂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行程单纳入税务部门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但行程单暂不套印发票监制章。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一般是以支付购货款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为合法有效凭证。 5、书,如各种缴款书。主要有税收缴款书、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都是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支出的重要凭据。 6、据,如财政收据。财政收据是发票以外使用量较大的一种合法凭证,由财政部门监制,供及代收费单位收取各项规费时使用。如教育部门收取的教育劳务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等均开具行政事业性收据作为合法凭证。其他如一些地方地税局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凭据,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包括定金)开具正式发票前使用,其管理与房地产开发销售发票一样,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合法、有效凭证的特点 只有完全具备以下“三性”的凭证才是合法有效的凭证: (1)合法性。凭证的确立是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它是由法定的管理部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依法印制、使用的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任何人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它的流通、传递受法律保护。 如:私印、私购、盗窃、抢夺、代开、借用的发票,是发票来源非法;弄虚作假开具发票,是开具发票非法;用其他票据代替发票、擅自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是发票载体非法;取得“白条”等非法凭证付款入账,是受理非法凭证。这些都是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只有依法印制、依法领购、依法开具、依法取得的发票,才具备发票的合法性。 (2)真实性。指开具制作凭证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客观事实出发,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客观地记录;对接受的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去伪存真,以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变造、虚开的凭证是违反真实性的这一特性,是不能反映经济业务活动实质的。 (3)时效性。开具制作凭证必须按照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限进行,如发票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不得擅自提前、滞后开具发票,人为调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合法、有效凭证的条件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的凭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完整。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二)章印齐全。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填写规范。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用途明确。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手续完备。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职工因公外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借款原据。 (六)业务真实。上述各项要求均必须建立在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基础之上。 五、“合法、有效凭证”具体形式 1、支付给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且所述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发生在一般生产经营领域中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税收征税范围的,开具的发票为唯一合法有效凭证。如,对于经过法院拍卖而取得的房产,也应该由出卖人依法开具发票作为税收的合法凭证。 2、对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领域而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且所述单位收取的属于国家或省级财税部门列入不征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所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如,路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养路费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则为合法凭证。 3、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以所述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非购货款,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开具的售付汇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部门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法定鉴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合法的记账核算凭证。 4、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如,根据企业发生的财产非常损失或评估损失时,应由相应的税务部门确认后出具的税收证明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5、其他符合相收政策的会计凭证。如企业支付给职工发生的支出时,根据职工的工资发放表(收款人签字确认或银行支付证明)结合劳动合同进行确认。另外,对于实在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客观条件下,结合实际情况,以相关收据、收款证明作为企业入账凭证,如: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结合相关证明材料,收款人的收款收据即可确认为合法凭证。 六、使用非“合法、有效凭证”法律责任 1、对于非法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2、企业如果使用非法凭证,就会要求补税和加收滞纳金,将增加企业的负担。企业如果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被认定为偷税的,就会被处偷税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什么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4]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四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文件规定该文件废止,其原因如下: 1、由于“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确认的是法律事实,一般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使用,而纳税义务事项都是行政法律关系,将以上文书直接作为税收的“合法有效凭证”不符合法理原则,应当只能作为参考依据,由税务管理部门依据税收法规来进行认定和甄别。 2、国家税务总局单方面解释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文件,属于越位违规的行为,因此应当无效且废止。
用友现在工资模块中的‘凭证查询’中查询2003年的凭证时显示出有2002年的凭证,并且业务号相同。现在工资模块中的‘凭证查询’中查询2003年的凭证时显示出有2002年的凭证,并且业务号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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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52年度结转后应收与总帐对帐不平U8.52年度结转后应收与总帐对帐不平
U8.52-年度结转后应收与总帐对帐不平
自动编号: | 740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应收应付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X | 关 键 字: | 应收与总帐对帐不平 |
问题名称: | 年度结转后应收与总帐对帐不平 | ||
问题现象: | 年度结转后应收与总帐对帐不平 | ||
原因分析: | 年度结转后,在AP_DETAIL表中的CCODE字段没有相应的科目,导致应收与总帐对帐不平。 | ||
解决方案: | 修改即可!UPDATE AP_DETAIL SET CCODE=‘113101’WHERE CCODE IS NULL(针对只有一个科目)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用友U8.52没有使用物资采购的会计科目,在存货对方科目的设置中可否设置应收科目U8.52没有使用物资采购的会计科目,在存货对方科目的设置中可否设置应收科目
U8.52-没有使用物资采购的会计科目,在存货对方科目的设置中可否设置应收科目
自动编号: | 18397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存货核算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2 | 关 键 字: | 科目 |
问题名称: | 没有使用物资采购的会计科目,在存货对方科目的设置中可否设置应收科目 | ||
问题现象: | 没有使用物资采购的会计科目,在存货对方科目的设置中可否设置应收科目,应收款管理中又如何设置呢. | ||
原因分析: | 使用问题 | ||
解决方案: | 可以使用应付科目,在存货制单时,选择已结算入库单选择全部结算单上单据(包含入库单、发票、付款单)。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用友如何加强合同管理,有效控制采购风险? 如何加强合同管理,有效控制采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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