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发生额对应资本公积
2018-3-1 0:0:0 用友Tplus小编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发生额对应资本公积
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发生额对应资本公积如题,那计算综合收益时是否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应的资本公积 需要计算,利润表中净利润后一项为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即指其他综合收益扣除这部分所得税影响后的金额。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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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管理驾驶舱的问题! 管理驾驶舱的问题!
问题号: | 4123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1 |
软件模块: | 管理驾驶舱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帐表查询 |
适用产品: | U851—-管理驾驶舱 |
问题名称: | 管理驾驶舱的问题! |
问题现象: | 问题一:如图,在查询分析表时,下方的图形纵轴数据。 问题二:管理驾驶舱查询分析报表的时候,如果用demo(账套主管)进入的话,可以查询到各明细科目。但是如果用其他用户登录包括新赋权的账套主管进入时,以利润分析为例只能显示默认的几个利润,明细科目不能显示。就是在分析初始时,各项目选择对于其他用户不好使! 请问可能是什么原因? |
问题原因: | 同解决方案 |
解决方案: | 您好,第一个问题是由于数据小数位数过长导致,经过咨询开发,因该图形显示采用得是控件,目前无法调整。第二个问题是授权不完整,进入管理驾驶舱后在最下面的菜单栏决策平台数据配置—-公共配置—-数据权限进行授权即可。 xsw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用友软件U8+实际成本管理体系中,公共费用、共用材料是如何科学分配的?用友软件U8+实际成本管理体系中,公共费用、共用材料是如何科学分配的?
(1)分配方法有多种:可以平均分配、按产量、按实际工时、按定额工时、按产品权重系数、按实际耗量、自定义分配公式,保证共用材料或公共费用按受益原则进行科学分配。
(2)分配层级可选择:可以直接分配到所有的成本对象;也可以二次分配,即:先将公共费用或共用材料在受益的成本中心内分配,然后再在该成本中心内的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U8.52存货的单价不对U8.52存货的单价不对
U8.52-存货的单价不对
自动编号: | 16009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存货核算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2 | 关 键 字: | 存货的单价不对 |
问题名称: | 存货的单价不对 | ||
问题现象: | 存货记账后单价不对,不是按计价方法算出来的 | ||
原因分析: | 使用问题 | ||
解决方案: | 取消记帐,重新记帐时在出库单上已有单价记帐时重新计算单价处打勾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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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给操作员自定义结转的权限? 如何给操作员自定义结转的权限?
问题号: | 34460 |
---|---|
适用产品: | T十系列 |
软件版本: | T+ 11.5 |
软件模块: | 总账-档案期初 |
问题名称: | 如何给操作员自定义结转的权限? |
问题现象: | 怎样给操作员自定义结转的权限? |
问题原因: | 操作员能够进行自定义结转需要先在“用户权限”中进行授权。 |
关键字: | 自定义结转权限 |
解决方案: | 依次点击“系统管理”-“用户权限”按钮,如果是独立用户,直接点中用户点“授权”按钮,如果是组下面的成员,点中组点“授权”按钮,在“功能与字段权限”页签下,点击“总账”-“功能”菜单,勾选“自定义结转”点保存,那么该操作员具有自定义结转的权限。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U8.52应收结帐标志丢失U8.52应收结帐标志丢失
U8.52-应收结帐标志丢失
自动编号: | 13509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应收应付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2----应收款管理 | 关 键 字: | 月末结账 |
问题名称: | 应收结帐标志丢失 | ||
问题现象: | 本帐套是8.12升级的,现发现总帐结帐标志是9月,而应收管理结帐 标志到7月。8月、9月结帐标志丢失。 | ||
原因分析: | 由于系统数据库ufsystem中ua_accoun_sub表记载的最大结账月错误,导致显示结账到7月份,实际上gl_mend表中已经记载结账到9月份了。 | ||
解决方案: | 可以使用下面语句在查询分析器中执行,以进行更改(注意将cacc_id='002'中的002和ufdata_002_2005中的002换成实际的帐套号): update ufsystem..ua_account_sub set imodiperi=(select max(iperiod) from ufdata_002_2005..gl_mend where bflag_ar=1) where cacc_id='002' and iyear='2005' and csub_id='ar'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 税收政策解读及税收管理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 税收政策解读及税收管理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全球化,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跨境交易与资本流动越来越频繁,涉外商务活动的管理对机关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从近年来税收征管的实践来看,基层税务机关缺少专门从事涉外税收的专业人才,多数税务干部缺乏对国际税收政策系统地学习和研究,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收政策了解不深,税收管理松散,这一现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涉外税收管理的要求。对此,笔者将就这一政策作粗浅解读,便于基层税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与运用。 一、税收政策解读 (一)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的概念 “非贸易”是相对于“贸易”而言,“贸易”也称实物贸易,是指国际间的商品流通贸易。“非贸易”也就是非实物贸易,非贸易付汇是指因技术转让、特许权使用、接受劳务服务等需要对境外付汇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 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是指因受让外方股权,支付利息、股利、外方利润汇出等资本事项需要对境外付汇。 (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的业务内容 “非贸易”是指非实物贸易,因此,占非贸易大多数的是服务贸易。《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部分资本项目即是指受让外方股权,支付外方利息、股利、外方利润等资本事项。 (三)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所涉及的税种 根据上述业务内容对照现行的税收政策,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涉及的税种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如取得收入的是自然人还涉及,江苏省范围还有一项政府性基金即地方教育附加。 (四)税收征免的界定 1、外国企业的定义 我国政府为“外国企业”下的定义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征税的政策依据 (1)营业税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实际工作中,非贸易对外付汇的名目繁多,且难以确定劳务发生地,新修订的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确定为境内劳务,很好地解决了劳务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因此,在确定某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对外支付时是否征收营业税时,着重需要把握三方面:一是纳税义务人包括外国企业;二是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在境内,税务机关就可以行使征税权,这点有别与旧营业税条例,便于实际操作;三是确定应征收营业税的劳务范围。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即只要提供的劳务属于文件列举的范围,就应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江苏省《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统一为江苏省境内所有缴纳、、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提高到2%,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非居民企业也就是指外国企业,即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无论是否设立机构、场所,只要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都应负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4)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范围包括第二条规定的十一项内容。 (5)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条例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3、货币折算 营业税条例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印花税的规定是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都规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4、规定 (1)营业税 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2)印花税 目前,免征印花税的规定主要有,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3)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的三类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4)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二、税收管理 1、国地税的征管范围 在对涉外付汇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常出现国地税税务机关混淆征管范围的现象,对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明确规定: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2、扣缴义务人 为方便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税法对境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税收除印花税外都规定了源泉扣缴的办法。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额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3、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对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又进行了明确: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4、税务证明管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 (1)、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①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 常转移项目收入; ③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2)、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①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②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③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④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⑤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⑥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⑦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外支付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应当按规定提交税务证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自2004年5月19日起,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与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取消了营业税免税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备案管理。因此,自2004年5月19日起,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者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项下技术转让费时,可免予提供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营业税税务证明,但仍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规定,提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税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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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工作站查询账表时提示-不知道主机一台工作站查询账表时提示:不知道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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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年结后应收应付期初不对年结后应收应付期初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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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50在工作站审核凭证时报错,无法进行凭证审核工作_0U8.50在工作站审核凭证时报错,无法进行凭证审核工作
U8.50-在工作站审核凭证时报错,无法进行凭证审核工作
自动编号: | 3895 | 产品版本: | U8.50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21 | 关 键 字: | 审核 |
问题名称: | 在工作站审核凭证时报错,无法进行凭证审核工作 | ||
问题现象: | 在工作站审核凭证时报错,无法进行凭证审核工作 | ||
原因分析: | 计算机名中使用了特殊符号"-"造成的问题 | ||
解决方案: | 在windows2000的桌面,在"我的电脑"中点属标右键,选择属性,在弹出的界面选择网络标识,修改计算机名称,删除特殊符号"-",新的计算机名开头要为字母,后面可以是字母和数字的组合,但别超过8个字符,修改后该该问题解决.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升级后总帐对帐不平 升级后总帐对帐不平
问题号: | 9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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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1A |
软件模块: | 总账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升级后总帐对帐不平 |
适用产品: | U8X—-总账 |
问题名称: | 升级后总帐对帐不平 |
问题现象: | 在原7.21版本总账模块中科目的辅助核算并不太规范,例如:管理费用502这个一级科目的辅助核算为部门核算,但它的下级科目中有的明细科目却没有设置部门核算,或者设置为其他辅助核算。在原7.21版本下这样设置是没有问题的,软件也不会报错,总账及余额表、明细账都是正确的,但升级为U851A后查询这个科目的总账与余额表都是正确的,但明细账就不正确了,造成对帐不平。我试着恢复记账到年初再重新记账和取消一级科目的辅助核算都不成功,也想不到太好的办法来改。 |
问题原因: | 总账模块中科目的辅助核算并不规范,7.21与851辅助核算的数据逻辑不太一致。 |
解决方案: | 1、取消记帐至2003年初状态; 2、在2003年度库中执行如下语句清空GL_ACCASS表的记录: delete from gl-accass where ccode like ‘118%’ 3、将附件DB1中的数据表GL_ACCASSNEW记录(具体生成过程见附件)通过SQL导入工具,替换GL_ACCASS表中的原有记录; 4、在软件中新增一个9999的职员,部门为000001(用于数据调整),以被日后查询; 5、在SQL企业管理器2003年度库gl_accvouch中补录一条金额为“158364.66”的记录(打开数据表gl_accvouch参照118科目年初其他记录直接补录即可)。部门为000001、人员为9999; 6、执行2003年初对帐,平衡后重新记帐、结帐至12月份即可。 具体出错科目数据的分析及处理过程详见附件。 附件:其中一科目的问题分析及解决办法(118科目): –检查118科目年初数据表之间对应关系,发现凭证明细表、辅助总帐表、科目总帐表三个表数据不一致: Select ccode,sum(md)-sum(mc) from gl_accvouch where ccode like ‘118%’ and iperiod=0 group by ccode order by ccode Select ccode,cbegind_c,mb,* from gl_accsum where ccode like ‘118%’ and iperiod=1 order by ccode Select ccode,sum((case WHEN cbegind_c=’借’ then MB WHEN cbegind_c=’贷’ THEN -MB ELSE 0 END)) from gl_accass where ccode like ‘118%’ and iperiod=1 group by ccode order by ccode –经查上述三个表中数据都不一致,但年初科目总帐借贷方试算又是平衡的,所以可依GL_ACCSUM数据为准将gl_accvuch与gl_accass数据表的差额,补到gl_accvouch表中,之后根据gl_accvouchs生成gl_accass表中118科目的数据。 1、在软件中新增一个9999的职员,部门为000001(用于数据调整),以被日后查询; 2、删除gl_accass表中118科目的记录; delete from gl_accass where ccode like ‘118%’ 3、在gl_accvouch中补录一条金额为“158364.66”的记录(打开数据表gl_accvouch参照118科目年初其他记录直接补录即可)。部门为000001、人员为9999; select * from gl_accass where ccode like ‘118%’ and iperiod=1 –根据凭证名细表重算辅助总帐表118科目的记录插入到TEMPDB..GL_ACCASS118临时表中: select ccode,cexch_name,cdept_id,cperson_id,ccus_id,csup_id,citem_class, citem_id,(2-1) as iperiod, –cbegind_c,cbegind_c_engl, (case when sum(md)-sum(mc)>0 then ‘借’ when sum(md)-sum(mc)0 then ‘Dr’ when sum(md)-sum(mc)0 then ‘借’ when sum(md)-sum(mc)0 then ‘Dr’ when sum(md)-sum(mc)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