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U8 从安易3.11升级到U851A后不能增加操作员权限,增加调整操作员权限时提示出错。
2015-1-27 0:0:0 wondial用友U8 从安易3.11升级到U851A后不能增加操作员权限,增加调整操作员权限时提示出错。
用友U8 从安易3.11升级到U851A后不能增加操作员权限,增加调整操作员权限时提示出错。问题原因:根据系统提示,运行REP80SQL.EXE检查Ufsystem表,发现包含刚才前面的,错误记录共有三条。可看出,这三条记录级次为3(级次大于0必须指定上级功能号),而上级功能号为空,丢失了,必须补上。那我们到数据库的UA_Auth表去看一下;先在ua_auth表中查一条记录,果然上级功能号csupauth_id为空。查其余两条记录,均为一样,问题就在这里,只要补上功能号就应该没问题了。 解决方法:在数据库的ua_auth表中补上这三条记录的上级功能号,然后再去系统管理调整权限,行了!没出现错误提示,可以随意增减权限,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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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征管审计研究 土地增值税征管审计研究 土地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除开发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土地增值税征收有利于调节土地增值收益、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它涉及金额巨大、影响范围广泛、测度专业性强、技术复杂,攸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时土地出让金中的收入和土地增值税征收清算环节中的可扣除项目密切相关,因此审计机关在土地出让金与耕地保护审计和日常审计工作中需要关注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情况。 一、土地增值税征收的背景 1992年,十三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后举世瞩目经济体制改革轰轰烈烈拉开序幕,这个时期处于转轨阶段的经济体制不完善,因此与土地管理相配套的法律制度滞后和行业自律规范的缺席使得房地产市场上的交易几近处于失控状态,土地投机、炒买炒卖之风一度盛行。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在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以规范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由于房地产增长速度放缓、呼吁停征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的影响以及随后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土地增值税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停滞主要表现为土地增值税入库金额少,开征省份数量有限,例如1995年,全国的土地增值税收入总额只有2700多万元,土地增值税开征省市不到8个,而且土地增值税税收的规模的绝对数、相对数和增量都是处于各种税种末位。 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经济进入新一轮快速发展通道,房地产开发速度也不断加快,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土地价值水涨船高,这个阶段土地增值税主要目的就是作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具用来调节房地产暴利、平抑房地产价格和增加国家收入。我国房地产市场从2000年起呈现井喷式发展状态的态势,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从2000年的4984.05亿上升到2013年的86 013亿元,土地增值税在2012年收入也达到2719亿元。国家总局统计资料表明,目前土地增值税范围已经覆盖全国所有省份。 二、我国土地增值税征收模式 我国土地增值税对象主要针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增值部分,增值额为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累进税制,主要目的是挤压房地产商暴利和投机。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周期长,土地增值税计算涉及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其他扣除项较多,使得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我国税务机关往往采取预征方式,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流程包括预征、清算、核定、稽查等四大征收管理环节。 (一)预征。 我国对预征没有做出全国性统一的规定,但是对各地方有一些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各地区最低预征率,而具体办法则授权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2010年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各地区的预征率做出最下限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二)清算。 对于清算我国则有明确的规定,1994年颁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办法,对于征收方式、清算的方式和应缴额度做出规定。办法要求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为扣除项目金额50%至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为扣除项目金额100%至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针对部分房地产商故意拖延和延迟缴纳土地增值税,2006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放松清算条件。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同时也规定“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也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为督促房地产商即时清算土地增值税提供了法理基础。 (三)核定征收。 我国明确了核定征收的条件,核定征收主要适用于那些不设置账簿;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不能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主要征收方式。 (四)稽查查补。 为了防止房地产商逃避税款和对预征、清算和核定征收环节的审查,我国设定了稽查环节。稽查环节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标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及时进行审查,在纳税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进行税收罚款。 总体来说,我国基本上形成了预征、清算、核定征收、稽查查补四位一体的土地增值税征管模式,这种征管模式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为我国税收征管做出重要贡献。 三、目前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有收征管的规定说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应该是事前预征、事后清算、多退少补。实际征管执行时,我国土地增值税征管存在诸多问题,有些地方以预征为主、项目清算为辅,或者只预征、而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地方预征比率过大,清算比例过小,而核定和稽查管理不规范,这饱受社会的质疑。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预征率过低,预征税额入库比重过高。 我国土地增值税很多时候实施简易的预征方式,这使得在四个征收环节中预征入库金额最大,比例最高。2012年北京市西城区土地增值税征管关键环节税额征收占比情况显示:通过预征方式实现的累计入库金额占比72%,清算实现的累计入库金额占比为2%,核定征收实现的累计入库金额占比20%,稽查查补实现的累计入库金额占比为6%;而根据杨培淑2011年的统计,2010年桂林市永福县以预征方式实现入库金额占比85%,清算实现的入库金额为9%,核定征收实现入库金额占比3%,稽查查补实现的入库金额占比为3%。 表1 我国部分地区土地增值税个环节征收入库金额占比
征收方式 地区 | 预征 | 清算 | 核定征收 | 稽查查补 |
北京西城区 | 72% | 2% | 20% | 6% |
桂林永福县 | 85% | 9% | 3% | 3% |
表2 土地增值税审计方法
常见问题 | 审计目标 | 审计方法 |
预征环节 | ||
1.预征率低 | 准确性 | 根据清算环节的房地产的收入和成本的数据,计算出土地增值收益,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土地增值税。 |
2.预征税额入库比重过高 | 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 根据审计范围,计算出各地方和总入库预征税额。 |
清算环节 | ||
1.少计收入 | ||
阴阳合同 | 计价和分摊 | 将合同协议价格和市场公允价格进行对比,看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或者条款。 |
不确认房地产销 售收入 | 完整性、准确性 | 对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库存商品等明细账进行检查,核实相关会计凭证,看其是否直接用收入冲减成本; 对于房地产销售去向进行追踪,核实其是否有视同销售行为而确认销售收入。 |
不及时确认或者结转房地产销售收入 | 时间截止 | 检查资产负债日前或后一段时间房地产销售明细账、销售发票、房地产转让合同、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确定其时间一致性; 检查房地产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分期收款开发产品明细账,并与核实有关合同和会计凭证,看其是否存在挂账行为; 对于房地产项目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竣工条件。 |
2.多记可扣减成本 | ||
虚增土地平整成本和拆迁费用 | 准确性、计价和分摊 | 重新计算土地平整费用,延伸到拆迁户查核拆迁费用。 |
虚开发票、虚构合同或者关联方交易多计开发成本;将一些属于房地产经营企业部分固定资产等成本纳入商品房成本 | 完整性、计价和分摊 | 检查成本明细账,卖方发票、运输单、记账凭证和相关合同及其对应项目; 检查关联方交易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公允价格。 |
利用期限错配和项目错配调节成本 | 时间截止、计价和分摊 | 检查资产负债日前或后一段时间房地产成本明细账、卖方发票、项目合同、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确定其时间一致性; 重新计算或者估算单个项目成本,对与不能单独计算的项目成本进行分摊。 |
核定征收和稽查环节 | ||
1.存在随意核定、和扩大核定范围 | 税务机关 勤勉尽责 | 对于以核定征收的单位进行延伸,确定是否符合核定征收要求。 |
2.稽查能力不足,稽查范围有限 | 税务机关 勤勉尽责 | 对部分房地产单位应纳税额进行重新核算,对稽查范围进行核实。 |
其它方面 | ||
1.房地产商土地增值税是否长期挂账、不结转账等问题 | 准确性 | 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检查房地产应交税金、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并对其账龄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情况。 |
五、相关审计建议 房地产开发项目复杂、施工周期长、土地增值税计算难度大,这给土地增值税征管带来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面。一方面房地产商在财富最大化目标下导向通过各种手段偷逃土地增值税,另外一个方面税务机关需要不断提升自身胜任能力和管理水平以满足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需要。本文针对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土地出让金和耕地保护审计中关注土地增值税中可抵扣成本。 在土地出让金和耕地保护审计中会关注到财政部门获取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为了核实土地出让金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审计机关一方面可以直接核实相关土地金出让收入的会计凭证,另外一个方面可以对获得土地的交易对手进行延伸取证。实际上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就是房地产商购买土地使用权成本,而这部分成本恰好是房地产商土地增值税中可抵扣成本,所以在土地出让金收入审计可以延伸到房地产商或者税务机关核实土地增值税可抵扣项目以确认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 (二)审计机关在相关审计中要关注税务机关的胜任能力和履职尽责情况。 税务机关相关土地增值税资料和数据可靠性与税务机关的胜任能力和履职尽责情况紧密相连,除了土地出让金审计中的土地出让金数额需要得到税务机关资料和数据支持外,其它方面很多审计证据或者数据也需要得到税务资料和数据支撑,因此审计机关在相关审计中要关注税务机关的胜任能力和履职尽责情况。审计机关在相关审计过程中可以对于征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征管手段和技术、征管的信息化水平、征管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机制是否满足征管需要发表意见;同时审计也应当关注税务机关的履职情况,关注内容包括税务机关是否按照国家各项调控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地进行税收征管工作,是否存在懒政怠政现象。 (三)完善土地增值税征管办法和条例。 目前土地增值税部分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瑕疵。一是清算环节的可操作性比较差,这导致预征环节土地增值税入库比例过高,另外许多优惠政策都是建立在清算环节这个基础之上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免交,因此土地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清算方法或者出台相关清算指南手册;二是增大土地增值税征收法定范围。土地增值税征收法定范围还未覆盖二手房、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为支持实体经济,防止通过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的投机行为,土地增值税征收对象应该包括商业用地和工业工地。三是对房地产商偷逃税的惩罚力度较小,其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有关审计、税务、财政、国土及住建等部门应当修改有关法律法规,除了对偷逃税进行重金罚款以外,还应该根据其偷逃土地增值税数额和性质情节程度来对房地产开发商拿地、房地产开发许可和预售资格等涉及房地产开发资质等进行限制或者处罚,倒逼房地产开发商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