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U8 851存货在期初余额录入时未填总帐科目,导致总帐和存货帐对帐对帐不平,现在业务已经作了3个月了,请问还有补救的方法?
2015-1-27 0:0:0 wondial用友U8 851存货在期初余额录入时未填总帐科目,导致总帐和存货帐对帐对帐不平,现在业务已经作了3个月了,请问还有补救的方法?
用友U8 851存货在期初余额录入时未填总帐科目,导致总帐和存货帐对帐对帐不平,现在业务已经作了3个月了,请问还有补救的方法?问题原因:数据问题解决方法:可以从数据库中直接补录,对数据没有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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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收回白酒贴标外售是否交消费税 委托加工收回白酒贴标外售是否交消费税
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重新贴标对外销售是否交纳?
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四条规定: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部、国家总局令2008年第51号)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符合上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收回后再重新贴标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应纳消费税,但委托加工时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用再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