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方应给总包方提供发票吗
2017-3-15 0:0:0 wondial分包方应给总包方提供发票吗
分包方应给总包方提供发票吗【问题】
举例说明:如果甲企业总承包建设单位100万元的工程,分包给乙企业30万元。甲应该给建设方开具100万元发票,但按100-30=70万元计税。 我公司现在相当于上边举例的甲公司,我单位也和一个劳务队签订合同,他们提供劳务,我公司已按甲方计价如数缴纳,现在的问题是核算时那个劳务队还需要给我单位提供发票吗?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五条 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建安劳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以收款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因此贵公司作为建筑安装劳务的总包方,您直接向建设方出具总包合同100万元发票;分包方劳务队应向您出具分包合同30万元金额的发票。您扣除分包款的合法凭证应为从分包方劳务队取得的30万元的发票,否则不能差额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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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两票结算” 稽查人员巧破疑案 房产公司“两票结算” 稽查人员巧破疑案
2010年10月,国税局稽查人员检查某房产开发公司,发现两大疑点:一是同一小区、同一时间段、位置相当的商品房价格相差很大;二是预收账款明细账中,有多处前期收款额较大,而在开发票时出现退款。对此不正常现象,稽查人员不仅就账查账,而且对购房业主等相关人员展开外围调查。然而半个月过去了,调查毫无结果,该案一时成为疑案。
但是,再大的困难也难不倒稽查人员。他们巧施妙计,终于取得了房产公司利用“两票结算”、实施偷税的证据。所谓“两票结算”,即在销售部分房屋时,将总房价一分为二,给业主分别开两张票:一张为正式发票,一张为收款收据。房产公司将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销售收入隐匿不报,在账面上做了一笔假退款,因而出现了前面的疑点。
经核实,该公司隐匿销售收入1828万元,偷逃企业所得税576万元。国税机关依法追缴企业所得税576万元,并处罚款288万元,加收滞纳金202万元。
【案例点评】本案中,房产公司与购房业主达成了默契,结成可怕的“利益共同体”,前者隐瞒收入以偷税牟利,后者少缴了契税及相关费用。但国家税收蒙受了巨大损失,社会的诚信基础也遭到肆意破坏,这是法律与道德都不能容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