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项目的时候提示这个,已经把生成的凭证删除了,要怎么处理?
2017-10-22 0:0:0 wondial删除项目的时候提示这个,已经把生成的凭证删除了,要怎么处理?
删除项目的时候提示这个,已经把生成的凭证删除了,要怎么处理?停用吧提示被其他基础档案引用。
不只是凭证单据影响。--有什么档案会用到项目?单据,科目,@董江川:新建的账套,只是测试做了一个凭证,就没有了--新建的账套,只是测试做了一个凭证,就没有了不使用数据库跟踪工具是比较难找到具体哪个档案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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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如何计算需代扣代缴的税款? 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如何计算需代扣代缴的税款? 问: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如何计算需代扣代缴的税款? 答:根据《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需代扣代缴税款时应根据税款负担对象的不同区分以下情况: 1、税款由境外非居民企业承担,此时发票上的金额为含税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税额=含税金额÷(1+6%)×6% 扣缴税额=含税金额÷(1+6%)×企业所得税税率此外,还应按照规定在主管地税机关代扣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的,《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此情形下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成含入,再计算应扣缴的税款,具体如下: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6%×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率-企业所得税税率)×(1+6%)扣缴增值税应额=含税金额÷(1+6%)×6%扣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含税金额÷(1+6%)×企业所得税税率此外还应按照规定在主管地税机关代扣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示例如下: 如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共计100万人民币,约定税款全部由扣缴义务人承担,假设城建及教育费附加比率为12%,企业所得税税率10%,应扣缴的各项税款如下: 含税金额=100÷(1-6%×12%-10%)×(1+6%)=118.73万扣缴增值税税额=118.73÷(1+6%)×6%=6.72万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18.73÷(1+6%)×10%=11.2万扣缴城建教育费附加额=6.72×12%=0.806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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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的经济交往活动中,当事人经常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某种形式的担保,以期发挥一定的担保作用。这些被交付的金钱,通常被称为“金钱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有定金、订金与押金。至于这些被交付的金钱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属性,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在此谈一谈笔者的浅见。
一、定金的法律属性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