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会员管理表头增加了自定义项,但是保存之后单据上还是没有
2017-10-28 0:0:0 wondial我在会员管理表头增加了自定义项,但是保存之后单据上还是没有
我在会员管理表头增加了自定义项,但是保存之后单据上还是没有[]到单据设计中查看字段是否没有勾上显示,把显示打勾。--显示已经勾选@fisherbaby:把您自定义项启用和单据上的界面截图。--图一中适用单据您只选收款单,也就是只有收款单才能显示。--谢谢,还有个问题请教,就是储值单对应的收款单生成的凭证借方都是现金,那要是刷卡银行收取怎么科目变银行(还是手工修改)@fisherbaby:在系统管理—生成凭证—科目设置中,现金科目和银行科目预置对应的科目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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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境税收行政合作制度的深化拓展](https://www.kuaiji66.com/nc/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我国跨境税收行政合作制度的深化拓展 我国跨境税收行政合作制度的深化拓展 欧共体统一市场的建立,完成了资本、服务、货物和人员在欧盟成员国间的跨境自由流动,但也为企业和自然人的国际偷逃税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从而给各国主管当局在境外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重大挑战,尤其是在境外税收信息的获取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困难。为此,作为欧盟的重要成员国,法国早已开展了税收行政合作工作,以便有效地开展税收信息交换。本文拟介绍法国国际税收协定和欧盟税收行政合作的新发展,以期对中国的税收信息交换立法的完善有所借鉴和参考。 一、法国的国际税收条约 各国行政机关一直都致力于信息的收集。近几年来,各国在税务方面尤其是在稳固税基问题上的协作有所加强。[1]这种协作的加强主要表现为各种税收条约和跨境协定的签订和实施。法国的国际税收条约包括避免重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和跨境税收协定两大类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 1843年法国和比利时在继承权中的行政协作[2]是最早出现的税收协定。现在的一些诸如欧洲理事会和经合组织间的公约、北欧的行政协作互助公约以及由中美洲税务行政中心制定的税务信息交换示范条约和由独联体制定的互相尊重税收立法问题合作与协助的示范条约,都是为了增进政府间的税务合作而制定的。 尽管税收协定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其中最具权威性的还当属经合组织的税收协定范本。[3]法国学者朱利亚德教授认为,所谓协定范本,“从严格意义上讲,就是一种被模仿的对象。这种示范公约可以被定义为是为了供国家在双边和多边关系中,进行模仿或复制的国内国际的所有条款的总和。因此协定范本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事实上它有一定的权威性,这取决于它在技术上的成功和实践中的高度可采性。”[4]法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都参照了经合组织范本公约。而无论各种税收协定之间的差异如何,所有这些税收协定都是以国家间税务行政机关的合作为宗旨的,只是在信息交换的范围上有所不同。此外,税收信息交换往往仅限于税收协定所涉及的税种,并且一般情况下都会涉及到和,除此之外,也会涉及到一些其他的税种,如财产无偿转移税,或者一些当地税。[5]在税收信息交换的程序和方式方面,法国签订的双边条约一般会包含一个国际行政协作的条款,[6]该条款中设定的信息交换程序的使用范围往往是多变的。比如,在交流的方式上,这种信息交换可以是经请求的交换,也可以是自发交换,或者自动交换。法国还设有驻外税务专员,他们被安排在大使馆协调信息的交换程序。法国还签订了一些专项的协定,旨在加强税收方面的信息交换。 协定范本第26条规定了最大限度内进行税收信息交换的内容,但是它并没有赋予缔约国完全自由地获取税收信息的权力。第26条宽泛的规定,使法国并不能全面了解境外税收信息,因此,许多法国税收居民利用国际税收信息的不对称,进行疯狂的逃税行为,而其产生的恶果在金融危机后便充分暴露出来。在2009年4月2日G20伦敦峰会召开后,为了加强对国际避税地的税收监管,完善对海外资本的监控,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举措,会议要求国际避税地国家和地区,按照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的透明度原则签订税收信息交换协议,履行公开税收信息的义务。截至2009年9月22日,法国部已与安道尔、圣马力诺和列支敦士登签订了专项税收信息交换协定。正在谈签的国家和地区还有直布罗陀、开曼、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7] (二)跨境税收条约 根据经合组织协定范本第26条的规定,税收信息交换是在国家税收主管当局之间进行的,即是在国家层面上进行的交换合作。然而,为了提高税收信息交换的效率,方便准确查实人的域外税收信息,法国变革了这一传统的税收行政合作的方式,将税收信息交换的主体由原来的中央税收主管部门扩大到了一些边境城市的地方税务机关。1997年欧盟成员国地方税务机关之间就已经开始采用这种直接联系的方式收集情报。例如2001年10月18日在法国与德国间签订的有关信息交换的协议。[8]这些跨境条约使得信息可以通过国家主管机关所委托的代表实现。 法国和西班牙也在2004年4月1日签订了类似的条约,主要是直接税和方面的。它涉及的区域包括西班牙边境地区的税务中心以及南比利牛斯山区的跨地区税务监察中心还有卡塔罗尼和阿拉贡地区的税务机构。法国和比利时在2006年6月23日签订的条约也是关于增值税和直接税上的信息直接交换的,主要是法国与比利时边境地区的税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 (三)对法国国际税收协定的评价 欧共体建立后,形成了统一的市场,法国同边境城市的经济交往更加频繁,边境贸易愈加繁荣,这同时给跨境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然而,法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都参照了经合组织协定范本,该范本第26条规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是负有交换税收信息的责任主体。这种程序繁琐,耗时较大的交换方式用于信息需求量比较大的边境城市,有很大的弊端,给税收行政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为了适应欧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情况,应对跨境犯罪案件的新挑战,一种专门针对于边境城市税收信息交换工作的跨境税收协定就应运而生了。这种跨境税收协定是对双边税收协定的一种有力的补充,它突破了双边协定中需要由基层税务局层层向税收主管当局上报的繁琐程序。对于税收信息需求量较大的边境城市,这种方式是一种大胆的改革和创新。 法国跨境税收协定旨在鼓励成员国之间税务机关的直接合作,这样就不需要每一次都通过税收主管当局进行。边境地区之间税收信息的直接交换是打击偷逃税的有力手段,提高了交换的效率,减少了中间层层传递的环节,同时保证了信息的正确无误。法国还在欧盟区域性税收行政合作的框架下,将税收信息交换的范围由直接税扩大到了间接税(增值税),树立了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税收合作理念,赋予了税务机关更多的调查权,增加了各国联手打击跨国涉税犯罪的工作力度。法国的这些特色制度和方法,可以成为今后我国在改进税收行政合作工作时的一种借鉴和参考。 二、中国跨境税收行政合作力度与效率的推进 (一)我国税收情报交换中的效率问题 税收情报的及时获取是纳税年度内能否实现域外税收管辖权、保障税收征纳的关键,同时它与税收行政工作效率息息相关。为了全面提高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水平,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偷逃税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的双边税收协定,结合我国情报交换工作的实践,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6月12日颁布实施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根据《规程》第9条的规定,税收情报交换必须通过两国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实施税收情报交换的有关文件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代表负责签署,我国的税务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没有通过省局得到国家税务总局及外国税务主管当局的允许,不得直接接触外国地方税务官员。对外国地方税务官员没有经外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直接向本地发出的各种形式的税收情报交换请求,不得答复,并及时将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依据目前的税收情报交换程序,每一次情报交换都必须经市级、省级、国家三级税务部门协调进行,并且税收情报交换周期一般需要1-2年,对于流动性较强的承包工程或者提供劳务,进行情报交换的时间应该是在该收入构成纳税事实的同时。但由于程序的繁琐,特别是国外税务部门回函时间较长,很难在需要的时间内及时收到回复,若非居民已离境,进行情报交换就失去意义。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上存在顾虑,对于一些偷漏嫌疑较小的问题放弃了情报交换,客观上一定程度地纵容了偷漏税行为的发生。许多跨国纳税人正是利用这种国际间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提供的迟延隐匿境外应税所得,造成了巨额的税收征管漏洞。这种令人痛心的税源流失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在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中的失误,发现更高效及时的交换办法,探索新的税收征管之路。 (二)提高中国跨境税收情报交换力度和效率的框架方案 我国可以仿效法国的经验和做法,在跨境交易频繁的边境城市,为了迅速获得跨国所得额,尤其是边境的企业境外所得额,可以分别在中国的北部、西部、东部和南部由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地方国税局和地税局直接与边境国家地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信息交换。例如,北方可授权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地方税务局与朝鲜、蒙古、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地方税务局直接进行税收信息交换;东部可以授权山东、浙江、上海与日本、韩国和朝鲜直接进行税收信息交换;南方可以授权广西、云南、贵州、四川、福建地方税务局与阿富汗、尼泊尔、不丹和印度直接进行税收信息交换。 这种边境省之间可以直接交换信息的做法,必须建立在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税收条约的基础上,因此国家税收主管部门可以在谈签这些税收协定的过程中,对税收信息交换的方式、税种、信息的保密和管理程序进行确定。同时还应注意的是,法国所签订的跨境税收协定是以欧盟为其合作和利益协调基础的,而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地方税务当局之间的税收合作则没有这样高度一体化的机制作为基础。因此,中国必须根据合作方的不同情形,以互惠为基础形成不同的跨境税收合作安排。此外,鉴于我国地方税务部门的涉外能力和实际水平,以及保障税收合作的统一和规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可以在地方税务部门设置跨境税收协定的工作专员,由其直接负责或指导监督地方税务部门的税收信息交换事宜。 三、欧盟对间接税领域行政合作的推进发展 2001年6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关于加强成员国间税务主管机关打击税收欺诈合作的立法草案,并最终于2003年10月8日通过了这项草案,并出台了一项新的涉及增值税领域行政合作的条例(CE)n°17982003,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该条例旨在确立成员国在增值税领域的行政合作和信息交换的共同制度,以确保增值税的正确适用并强化反避税工作。该条例是采取措施完善共同体内部市场的税收协调措施的一部分,目的是通过建立共同制度,以确保增值税的正确查定。 通过适当的电子方式,将增值税税控数据储存,从一国向另一国传输,对于保证增值税制度的良好运作是必需的。特别是当供应商不在作为消费地的成员国时,这一制度显得非常必要。在有些案件中,经常是由作为消费地的成员国来保证供应商适当地履行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据此,该条例制定了大量有关供应商所在成员国和作为消费地的成员国之间的增值税信息交换和资金的流动规则,并采取措施确保这些规则能够有效适用。条例在融合了欧共体n°21892条例和n° 77799CEE指令的基础上,设计出一个法律规范修订了有关增值税的条款。它在增值税问题上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机制,并已经超出了简单的信息交换范畴。 (一)以信息网络中心为平台的自动信息交换 与直接税领域相比,行政合作在增值税领域的发展更为迅速。欧洲税务机关为了加强其在打击税收欺诈上的合作而建立了一个联络中心网。该联络中心网虽然管理着整个行政协助工作的运行,但是其仅在增值税领域内运用。而整体的管理则是由SCAC ( Standing Committeeon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这样一个常设的委员会执行。它由各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在欧盟层面上管理行政合作和税收欺诈方面的问题。 增值税条例在法律上有效地加强了行政合作,并且成为打击增值税欺诈犯罪的最重要的手段。从此以后,这些清晰而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就开始进行以下内容,即规制获取信息的请求,回答请求的期限和方式,以及对于第三国的信息交流上的管理。根据欧盟在增值税领域的合作立法,信息的交换主要有三种方式:(1)应请求的交换,发生于某行政机关在进行监管的时候需要某一具体信息的情形;(2)自发交换,发生于某行政机关掌握对于另一国可能有用的信息的情形;(3)自动交换,这种方式并不需要任何请求,主要应用于一些所得税领域的信息。 另外,增值税条例确立了在财产转移、提供服务、欧盟境内跨国兼并以及进口货物等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合作的条件。而这种信息交换的程序大部分是通过电子渠道实现的。条例第3条的规定使得成员国有条件在各地区而非中央的层面上进行信息交换,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行政组织和任务的性质进行调整。第8条规定了处理请求的细节。地方参与行政协助的机构就是一个联络处,代表主管机关向外国的税务机构提出请求(根据中央行政机关制定的办法设立)。条例实际上是在帮助各国更有效地交换信息,并且组织一个自动的协助机制。事实上欧盟委员会2004年10月29日的(CE)n°19252004条例中,规定了一些理事会的有关增值税行政合作的实施方法(n°17982003)。 在欧盟层面的自动协助,主要是建立在两个支柱之上的:一个是增值税信息交换机制(VAT information ex-change system),另一个是由n° 19252004条例确定的自动信息交换的机制。n° 17982003条例的第22条规定,每个成员国可以处理一个至少五年之内他们存储和处理信息的电子数据库。数据库所存储的信息是实时更新的,完整而准确的。这样一国的主管行政机关就能够自动且无延迟地直接获取大量的信息了。至于n° 19252004条例的第3条,它详细规定了可以进行交换的信息的类别:(1)关于还没有建构的新纳税人的信息;(2)新型运输方式的信息;(3)关于在原产地成员国没有征收增值税的远程买卖交易的信息;(4)关于欧盟内部被怀疑不规则的操作;(5)关于潜在的违规操作者的信息。 总而言之,增值税条例的主要目的在于在欧盟境内打击增值税欺诈犯罪,[9]这已经超出了简单的信息交换的范畴,并能够方便各国税务行政机关进行直接联系。 (二)允许授权境外税务调查 授权境外税务调查这一方式,往往要求成员国作出较大的主权让渡,在国际税收实践中这类请求被允许的可能性不大。然而,增值税条例却确立了一些超出简单信息交换事务的规则。这意味着,一国的税务机关可以请求另一国的税务机关,以其名义通知位于另一成员国境内的针对请求国本国税收居民的决定。一国同样可以向另一国请求,特别审查或者指派一位调查员参与审查。增值税条例第11条规定了在行政调查期间,请求国可以委派官员参与调查。这项新的措施在一个纳税人还没有在一国建立,没有税务代表,或者一个企业全部的账务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国家的情况下,是十分奏效的。 增值税条例鼓励成员国之间税务机关的直接合作,这样就不需要每一次都通过中央联络处(CLO)来完成所有的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欧盟委员会认为税务稽查员或基层之间的直接合作是加快信息交换打击税收欺诈的最有效方法。中央联络处(CLO)是整个行政合作的管理机关。从此以后所有的税务机关都可以指派联络处或委任相关人员直接进行信息交换。所有的成员国目前都可以根据条例去实现地方机关之间的信息的有效交换和打击涉税犯罪的合作。 向他国请求行政调查也是打击欧盟境内涉税犯罪的有效方式。它使得成员国可以请求其他成员国去核实纳税人的真实信息(地址、活动、人员、负责人的身份等)或者更好地发现违法行为的迹象。犯罪分子比较善于利用各种不同的规则来偷逃税。主权和国家安全的问题导致各国之间税务规则不尽相同,甚至产生法律冲突,而行政机关只能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变化来不断更新其执法手段。偷逃增值税的行为是各国首要的涉税犯罪现象,因此欧盟成员国政府积极致力于打击跨国涉税犯罪。行政协作的效力取决于在信息交换过程中的细致和警觉,也取决于调查的范围以及所提供信息的准确程度。各成员国自身在增值税的监管上也不断向现代化和高效化迈进。 四、构建中国两岸四地区域间税收行政合作的组织化机制 我国境内并存着四个不同的独立区—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随着两岸四地的经济交流不断频繁和加深,偷逃税收行为也显得十分猖獗。如何加强区域间税收行政合作,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欧盟在税收行政合作领域中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可以为我国两岸四地之间开展税收合作工作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我国中央政府与香港、澳门地区分别于1998年和2003年签订了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2007年8月21日,中央政府又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新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新安排”)。“新安排”修订了1998年版本的税收协议,它涵盖了个人和企业直接收入以及间接收入,并加入了信息交换条款。根据“新安排”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香港特区政府税务局可交换信息,可交换的信息只限于对方依法所需并涉及“新安排”税种的资料,以确保纳税人的资料不会被滥用。 虽然在“新安排”中加入了税收信息交换的条文,弥补了税收协议中的漏洞。但从今后两岸四地经济合作发展态势来看,由于两岸四地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具有高度一体化的整合特征和基础,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税收合作的模式推进深化大陆与两岸四地的税收行政合作。 (一)建立大陆与两岸四地税收行政合作的统一协调与管理机构 借鉴欧盟模式,在大陆与两岸四地之间建立一个联络中心网。同时,由大陆与两岸四地的代表组成常设委员会,在宏观层面负责管理、执行税收行政合作和税收欺诈方面的事宜。此外,应在内地和港澳均设立一个税收信息联络处,负责收集、整理、储存和上传有关的电子化税收信息,各区域可以分享这些税收信息。 (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税收行政合作的内容和实施条件 就税收情报交换内容而言,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交换为贯彻两个“安排”规定所需要的情报;二是交换与两个“安排”有关的税收国内法律,包括单方面采取防止国际逃税的法律措施;三是交换防止偷漏税的情报。[10]同时针对个案可以建立应请求的信息交换制度,也可建立就某些类型的税种达成协议的、系统地为有关地区传送有关情报的自动信息交换制度,还可设立当一方获得它认为另一方感兴趣的情报时,不用对方要求就将这一情报传递给对方的自发信息交换制度。必要时,某区域的税务官员可以到另一区域进行调查和交流经验,比如在处理转让定价问题方面。在税收行政合作的实施条件方面,应进一步细化完善在财产转移、提供服务、跨境兼并以及进口货物等方面的税收行政合作的条件,以保障税收机关能够自动且无延迟地直接获取大量信息。 (三)建立更有效的税收稽查合作机制 打击跨境涉税犯罪方面,欧盟允许一成员国向另一成员国请求行政调查。它使得成员国可以请求其他成员国去核实纳税人的真实信息(地址、活动、人员、负责人的身份等),从而更好地发现违法行为的迹象。大陆与两岸四地税收行政合作可以借鉴这种模式强化对跨境涉税犯罪的打击。同时,为了能更好地开展税收稽查合作与打击跨境涉税犯罪,在大陆与两岸四地税收行政合作领域应加强税收部门的执法权限。在国际税收合作中,已经开始出现税警的概念。德国的税务稽查系统或者说是刑事税务分队应该算得上是真正的税警。这些刑事税务分队是一些具有执行力的机关。它的权能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列举(为阻止涉税犯罪的先行调查;由税务机关申请而进行调查等)。[11]刑事税务分队受行政和司法的双重管辖。《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04段规定,刑事税务分队人员属于检察院编制,并且具有司法税务警察的职能。税务稽查工作结果的公开报告发表在部委网站上(BMF)。其工作的方式也和警察相似:监督,运用情报人员,监听电话……这些税务分队真正实现了行政和司法的协助。在大陆与两岸四地建立类似的税警制度无疑将极大地推进这些区域的税收稽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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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应为: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在实际的工作中,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应该分为以下五种:查账计征法、预征计征法、评估价计征法、发票抵扣计征法和核定计征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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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用的是用友T3普及版 ,现在我点击注册登录时输入密码之后没有账套出来,我确定密码和用户名都是对的!还有点击系统管理的时候电脑没有反应,打不开系统管理!这个是什么原因呢?
![对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https://www.kuaiji66.com/nc/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对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对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入征收的一种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纯收益)征收的一种税。交纳了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员工也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所有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下面来对比解析个人所得税的人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二选一: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1)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税率为25%);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2)非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税率为25%);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3.我国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①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②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2)非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在我国无住所;在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登陆系统是提示注册失败,找不到文件client.dll](https://www.kuaiji66.com/nc/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登陆系统是提示注册失败,找不到文件client.dll 登陆系统是提示注册失败,找不到文件client.dll
问题号: | 16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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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71 |
软件模块: | 系统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client.dll |
适用产品: | u871 |
问题名称: | 登陆系统是提示注册失败,找不到文件client.dll |
问题现象: | 安装软件后运行系统管理或则客户端登陆的时候提示找不到文件client.dll,重新安装软件,仍然是同样提示 |
问题原因: | 注册信息错误 |
解决方案: | 首先停止所有用友服务,然后把system32下的client.dll复制到system目录下,并注册(XP或2003系统:开始-运行-输入regsvr32 “c:/windows/system/client.dll”),注册时会提示一个错误,不用管它。然后把原来的client.dll删除或改名再重启机器就可以了,如果是win2000系统则运行regsvr32 “c:/winnt/system/client.dll”。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定性虚开不准确 提前开具发票的税务处理](https://www.kuaiji66.com/nc/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定性虚开不准确 提前开具发票的税务处理 定性虚开不准确 提前开具发票的税务处理 案例: 甲方为一般人,从事电力产品的生产与销售。2014年8月1日,甲方与乙方订立产品销售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甲方向乙方销售电力直流系统设备10套,含税单价35.1万元,总价款351万元。甲方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交货至乙方指定的仓库。乙方在2014年8月10日前按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给甲方70.20万元,但甲方应按预收货款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有人认为,提前开具发票是一种虚开发票行为,这种定性准确吗? 2、未发出货物先开具发票有政策依据吗?如何处理? 3、有观点认为,提前开票,在8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税货物销售额项目金额大于“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金额,发生异常。为避免这一问题,应在开具发票时,按价款确认应入,产品成本用暂估方法入账和结转。这种做法合适吗? 分析: 提前开票被定性为虚开发票不准确。所谓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说明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且开具发票符合文件规定,不存在虚开发票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乙方10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2000。 甲方8月份申报信息系统反映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与利润表“营业收入”项目之间发生60万元的差异,应准备购销合同复印件、文字说明,供税务机关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除企业所得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甲方先开具发票时,产品未生产更未发出,不符合上述第1、2、3点所列条件,此时确认收入和暂估结转成本的做法不合适。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明确,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甲方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电力产品,应按税定会计处理。在实际发出货物的9月份,按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确认收入,同时按产品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
![T+12.0打上最新补丁升级之后,账套仍然显示红色,怎么办](https://www.kuaiji66.com/nc/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T+12.0打上最新补丁升级之后,账套仍然显示红色,怎么办 T+12.0打上最新补丁升级之后,账套仍然显示红色,怎么办[]
admin登陆系统管理,账套维护中,点击账套点击升级。@服务社区刘小艳:已经显示是最新版本0128了,但是是红色的@颜娜娜1440038340:您点击服务器电脑的开始菜单—所有程序—T+—T+数据库配置程序,打开点击确定进行配置。配置完成后点击服务器电脑的开始菜单—所有程序—T+—工具箱—T+服务管理器,打开之后全选服务重新启动。清除缓存后重新登录。
![畅捷T+ 如何快速查询报表-部门月度销售状况?(查询方案-统计表)](https://www.kuaiji66.com/nc/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畅捷T+ 如何快速查询报表-部门月度销售状况?(查询方案-统计表)畅捷T+ 如何快速查询报表-部门月度销售状况?(查询方案-统计表)
应用场景:
销售主管需要定期查询当月各部门的销售情况。
解决方案:
使用查询方案解决。为销售主管建立“当月部门销售情况”的查询方案,每次进入报表选择该方案直接查询。
操作说明:
1、销售管理-统计分析表-销售排行榜,点击查询,弹出查询条件界面
2、在左侧查询方案树上选择某查询方案后,点击另存,将查询方案的名称定义为“当月部门销售情况”
3、在滤设中只保留销货日期条件
4、选择日期的快捷方式为“当月”
5、在分组页签中将部门设置为分组汇总
6、保存查询方案
注意事项:
此解决方案中仅以销售排行榜举例,其他销售统计类的报表也可建立此查询。
解决方案:
- 年结的时候出现,本机已经运行【系统控制台程序】,请退出再运行
- 填制凭证类别时显示互斥站点
- 用友软件访问数据库是要通过SA来访问的,是否可以用其他的用户名
- 更新了最新补丁提示微信结算方式与其他结算方式冲突是什么原因
- 产成品入库单删除报错, 查询联查没有任何单据
- 版本号-12.100.001.0076.0514 票据类型无法记忆,设置单据中已经打开票据类型记忆功能,同客户无法实现记忆,升级到新版之后,出现的问题!
- 12.0普及版,盘点单保存报“计量单位2必须为空”。经检查是某个存货单计量,在盘点单带出了计量单位2,在别的单据不会带出单位2.怎么解决,有补丁解决么?
- 为啥客户端老是提示这个
- T3 卸载不了,怎么解决
- 我的标准版 安装包 按setup都是卸载的?卸了按第二次也是卸载 不能安装
![固定资产做资产变动,增加的原值是不含税的怎么操作?例如原值76923.08,税是13706.92,现在做了资产变动,原值增加到87365.38,系统自动的计算出了税额为14852.11,能否改回原先的税额 _0](https://www.kuaiji66.com/nc/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固定资产做资产变动,增加的原值是不含税的怎么操作?例如原值76923.08,税是13706.92,现在做了资产变动,原值增加到87365.38,系统自动的计算出了税额为14852.11,能否改回原先的税额 _0固定资产做资产变动,增加的原值是不含税的怎么操作?例如原值76923.08,税是13706.92,现在做了资产变动,原值增加到87365.38,系统自动的计算出了税额为14852.11,能否改回原先的税额[]
原值有变化之后因为税率没有变化,税额肯定是会变化的。@服务社区刘小艳:有没有什么方式可以不变,或者改回去呢@金小霜:这个不能改的。可以手工在总账填制一张凭证调整税额。可以手工在总账填制一张凭证调整税额。
![“营改增”纳税人在计税方式选择上的误区](https://www.kuaiji66.com/nc/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营改增”纳税人在计税方式选择上的误区 “营改增”纳税人在计税方式选择上的误区 “营改增”试点以来,因人对设计原理及链条的认识不深,对其经营行为是适用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式)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式),往往是简单以税率高低为出发点衡量自身税负高低,而从“营改增”实践来看,未必是这样的。 纳税人认识上的三个误区 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启动试点“营改增”。作为中国税制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启动两年多来,改革推进之快,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营改增”试点企业长期缴纳的是,习惯于营业税的缴纳方式和处理,对增值税的概念、税制特点、分类标准需要重新认识学习,特别是对现行增值税采用间接计算法的计税方法掌握不清,导致主观上出现一些思想认识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想方设法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政策规定了应税货物或劳务、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标准,对于达到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虽然,关于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非常明确,但有些纳税人单纯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对比,不愿意认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不认定的理由主要是:上游链条购进少或难以取得进项抵扣凭证,企业处在起步阶段市场竞争力弱不能承担相应税率负担,下游大多为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关、医院等。 二是“营改增”使自身税负增加。一些纳税人按照本企业经营的收入,依据以往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税率与改征增值税后在国税机关适用的税率,进行简单笼统计算和比较,认为税负增加,提高了经营成本。以广告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为例,原来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或5%,现在为11%或6%,即便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在企业看来,也并没有实现纳税人最关心的减负的税制改革目的。 三是自身经营模式不能转变,发展壮大受到制约。纳税人习惯于原有的生产经营模式,对于改征增值税、对于达标后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充分理解接受,在思想观念、财务核算、经营方式等方面没有适应改革的总体形势,通俗地说,就是没有做好税制改革的准备,寄希望于维持现状,导致部分企业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过程中,仍然将上游下游经营企业的不利因素作为理由向税务机关提出不认定申请,此种情形以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业最为突出:可以取得的进项抵扣项目少,而客户中有相当部分是消费者个人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工作有待加强 税务人员的学习不够,解答纳税人不准确。“营改增”试点以来,国税机关工作增多,相关部门各自担负着不同的工作任务,在户籍核查登记、发票核定领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申报等环节不断出现一些疑难问题。与此同时,有的岗位人员在新的工作面前,没有时间系统学习掌握政策,处在边干边学的状态下。有的纳税人咨询问题在基层管理局多个岗位咨询答案不一;有的基层管理局干脆将问题一并交由上级部门答复解决。一方面淡化了基层管理局的职责;另一方面使上级部门精力消耗在处理一些日常性问题上,不能集中研究解决更典型疑难的问题,延长了处理工作问题的时间,使纳税人不满意。 部门之间的衔接不畅,解决问题不及时。“营改增”试点工作中,需要征管、税政、征收服务大厅、税务分局(所)等多部门的紧密协调,既有系统内不同模块的操作、政策规定的衔接漏洞,又涉及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实际存在问题的案头和上门解决。部门之间衔接不畅,在问题发生时不能及时解决,就会给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带来很大困扰。 建议纳税人根据经营特点不同选择计税方式 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方法,但不得抵扣进项,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到税务局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现实中有不少企业主动拒绝这种低征收率方式,而选择税率更高的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 宁夏银川的一家广告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按政策可适用小规模征收率。该企业2013年承揽了“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的灯箱、彩旗、道路围栏的广告业务,客户要求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一开始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是为了经营需要留住客户,后来仔细算账,这家广告公司却收获了大大的惊喜。由于公司广告收入适用6%税率,而制作广告的不锈钢管、角铁、灯箱布、展板等及广告印刷费用可取得17%的进项税额,此项业务不但不用缴税,进项税额还倒挂了3.25万元。 “营改增”试点中,这家公司并非唯一一家主动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以交通运输业为例,银川市另一家从事客运业务的企业,经营着陆路货运业务,“营改增”后经营期并未达到500万元的收入,这家企业放弃了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主动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由原来营业税的3%提高到11%。公司财务人员反映,即使没有购买新车,油费和维修费也可以抵扣,测算下来,相比以前缴纳营业税公司每月实际纳税额没有明显增加,反而有所降低。 纳税人应在遵从的前提下,从自己经营特点的实际情况出发来选择。简易计税好处就是征收率低,对企业要求较低。如果没什么进项可抵扣或面对的主要是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消费者,采取简易纳税方法对企业有利,缺点是只能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会因此丢失客户和市场。例如,“营改增”前购入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的汽车租赁企业,如果纳税人处在产业链的中间环节,上一环节可以取得抵扣凭证,下一环节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例如,公交系统票价很低、营业额不高,但在车辆采购、汽油、维修方面都有很大的进项可以抵扣,转成一般纳税人对企业更有利。 实践表明,变更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企业未必增加税负,相反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快设备更新、提升议价能力,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 过多企业或简易计税可能会影响到“营改增”改革的实施效果。推行“营改增”是为了完善税制,避免重复征税。如果免税或简易计税发生在产业链中间环节,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造成对经济的扭曲。同时,实行简易计税企业因不能抵扣进项税,往往疏于对购进发票的管理,会给上游企业提供隐瞒收入、逃避的便利,造成税款流失并影响公平竞争。笔者建议,增值税制的下一步改革中,应研究保持增值税链条完整性简易计税方法的替代措施。
![【情景对话】延期收款利息如何缴税](https://www.kuaiji66.com/nc/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情景对话】延期收款利息如何缴税 【情景对话】延期收款利息如何缴税
所在公司2005年销售一批货物90万元,按合同规定,客户应在3个月内支付货款。后来,客户未能在当期支付货款,2009年10月通过法院的调解,客户偿还96万元,其中6万元为延期付款支付的利息,机关认为这6万元利息要缴。
老师:税务机关什么理由啊?
小王:税务机关认为这6万元的利息属于延期付款利息,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6万元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按照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酒店营改增后购入的原材料 库存商品入库 出库 部门之间的调拨如何处理,对于已入库材料发票未到如何处理?](https://www.kuaiji66.com/nc/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酒店营改增后购入的原材料 库存商品入库 出库 部门之间的调拨如何处理,对于已入库材料发票未到如何处理? 酒店营改增后购入的原材料 库存商品入库 出库 部门之间的调拨如何处理,对于已入库材料发票未到如何处理?[]
没有收到发票就估价入库@邢文超happy:暂估后发票收到全部冲回,重新做 不同材料在发票未到之前出库部分,对于出库材料按暂估价,收到发票后出库的也要冲回重做或补差距,多种材料不是很复杂
![增强包IT通讯板 里面的T310.6版本 进报表提示试用版 打上安装包上的T3补丁之后 财务报表点开没有反应 是什么问题](https://www.kuaiji66.com/nc/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增强包IT通讯板 里面的T310.6版本 进报表提示试用版 打上安装包上的T3补丁之后 财务报表点开没有反应 是什么问题 增强包IT通讯板 里面的T310.6版本 进报表提示试用版 打上安装包上的T3补丁之后 财务报表点开没有反应 是什么问题[]
您好,如果点击财务报表没有反应,先进入任务管理器中,看下进程中是否有ufow2000这个进程,有的话先关掉,然后尝试下面的方法:
1、在软件安装目录ufo文件夹中,双击selsrv.exe,在“当前”输入服务器的计算机名称或者ip地址,如果是单机版可以输入127.0.0.1
2、C盘windows目录下搜索ufow2000.ini文件,如果有,删除这个文件
3、修改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hosts文件,用记事本打开,在最后添加一条记录,把服务器的IP地址和机器名字写入并保存。
4、关闭杀毒软件、防火墙。(特别是卡巴斯基),刚刚关闭后第一次登录财务报表仍可能报错,关闭软件重新登录即可。
5、如果还是有问题,在其他相同版本软件的机器上,在安装目录下ufo文件夹中将ufow2000.exe文件拷贝过来替换,或者将账套备份出来,卸载软件并删除安装目录,然后重新安装,安装后将ufow2000.exe先放入杀毒软件的白名单中,再打开软件。以上方法都试过 还是不行 导致问题原因是打了安装包自带的补丁后 报表点开 在任务管理器里面闪一下自动消失 软件上面没有 反应打不开@田吉:替换ufow2000.exe程序看下试过了@田吉:到备份好数据,到产品更新中下载T1版本对应的财务部分补丁看下。或者把T3重新安装T3重装 一样的报表和系统管理显示使用版 我先下个补丁看看@田吉:到产品更新中下载T1版本对应的财务部分补丁
![我用K3的出纳通,想多栏合并制单 要怎么操作](https://www.kuaiji66.com/nc/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我用K3的出纳通,想多栏合并制单 要怎么操作 我用K3的出纳通,想多栏合并制单 要怎么操作[]
一般T3的出纳通,是选择多条日记账进行合并制单;11号的制不了单 这是什么原因@nctax802:那这个我就不太清楚了,K3的软件是金蝶的,我们这边是T3软件那个会计打错了 是T3@nctax802:选择多条记录,然后点击制单进行合并,下图他十一号的 合并分录 都是灰色的点击不了 这是怎么回事@nctax802:要选择多条才能合并选了多条 就是灰色的@nctax802:截图我看,要全图时间不一样 可以多条制单吗@nctax802:可以的,我上面那个就是时间不一样的好的 你好 你可以发一个出纳通的操作文档给我吗 我想学习一下 但是解决问题好点@nctax802:您给我发邮件,给您发送一个[email protected]524163966 我qq@nctax802:已经发送给您,请注意查收现在又有个问题短期贷款的明细是否经过客户档案吗,可以制单又不能反映出来看看这个问题[/流泪]@nctax802:涉及到现金和银行存款,肯定要有这个客户的档案进行制单的,不然怎么记录这笔业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