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同一个产品,每个产品都有不同序列号,可以以这个序列号作为条码来扫码来进行出入库吗?
2017-4-9 0:0:0 wondial客户同一个产品,每个产品都有不同序列号,可以以这个序列号作为条码来扫码来进行出入库吗?
可以,同一个存货可以 条形码,可以扫码出库。扫码入库时没问题的,但是做序列号跟踪就做不了,需要序列号管理插件是的,序列号管理插件是单独管理序列号的插件。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相关阅读
- T3标准版,在打开“系统管理”的时候提示运行时错误-2147319779 automation错误2021-6-16 9:2:54
- 普及版,正常的年结步骤,为什么年结后没有总账期初余额2021-6-16 8:59:38
- T3固定资产卡片上自动带出折旧科目2021-4-26 17:18:14
- 用友T3标准版和速达的区别2020-4-30 10:20:48
- 用友软件期初余额里面没有没有年初余额和累计借方金额、累计贷方金额2020-4-28 12:37:13
- T1待摊费用如何处理?2020-4-26 13:12:33
- 请问下,我建账选择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行业性质,但是为什么在会计科目那里显示的都是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2019-5-25 7:0:0
- 老师请问:怎么样才能把不能够按照默认供货商为单位来查询诸如销量、库存等等各类参数的问题反馈给开发团队??我们超市这单是和各个供货商对接库存和销售量都快疯了。这样一个带前端销售的软件怎么会这个基本的功能都没有……还需要做什么自定义项那么麻烦2019-5-22 8:0:0
- 怎么删除已经单据记账的单子2019-5-22 8:0:0
- 前台收银程序T+pos启动后,提示数据库错误,编号11,绑定数据库错误。如何处理啊?2019-5-22 8:0:0
最新信息
- 用友t3怎样取消审核
- 用友t6如何取消审核凭证
- 请问下,我建账选择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行业性质,但是为什么在会计科目那里显示的都是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
- 老师请问:怎么样才能把不能够按照默认供货商为单位来查询诸如销量、库存等等各类参数的问题反馈给开发团队??我们超市这单是和各个供货商对接库存和销售量都快疯了。这样一个带前端销售的软件怎么会这个基本的功能都没有……还需要做什么自定义项那么麻烦
- 前台收银程序T+pos启动后,提示数据库错误,编号11,绑定数据库错误。如何处理啊?
- T3卸载不了提示这个是什么意思?
- 为什么卸载的时候提示这个??
- 请问t3标准版为什么从系统卸载不掉,请问怎么才能卸载掉?
- 请问这是怎么一回事,老是说登录不上服务器,防火墙都已经关闭了,提示下面这种
- 我用的是用友T3普及版 ,现在我点击注册登录时输入密码之后没有账套出来,我确定密码和用户名都是对的!还有点击系统管理的时候电脑没有反应,打不开系统管理!这个是什么原因呢?
请问我的光盘安装用不了,求解答, 请问我的光盘安装用不了,求解答,[]
http://service.chanjet.com/prodown/T3社区也 可以下载那可以在社区的产品下载中下载。为什么用不了啊打不开的,@WSKYGA: 里面很多,下哪个@畅捷服务闫新华: 里面很多,下载哪一个,@李女士1473842754:看看你得数据是哪个版本,再下载对应版本软件安装。@李女士1473842754:对,在社区上下载一个吧,但版本要对应哦,你是要迁移数据吗?那你要做好备份,然后前后安装的版本必须是一致的。@用友服务_张秋同_中级: 我不懂,怎么弄,@李女士1473842754:加我们QQ远程吧,Q:2293981627@李女士1473842754:社区不支持远程,找你购买软件经销商吧@用友服务_张秋同_中级: 好的。@用友服务_张秋同_中级: 我加你了,麻烦接下。@李女士1473842754: 好的
房企-销售地上车位是否缴土地增值税 房企:销售地上车位是否缴土地增值税 土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地上的建筑物,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地上的附着物,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地上车位明显不属于地上建筑物,也不属于其附着物。 《国家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文件中虽然规定了“停车场(库)”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征税,但其表述的“建成后”的“停车场(库)”,显然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征税范围的“建筑物”是一致的,无法推理到包括地上车位。 那么,销售地上车位是否可以归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地上车位所占用的土地,房地产企业不存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其土地所有权属于业主所有,业主才拥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或转让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形成的车位所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