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3客户往来催款单打印时,怎样去掉畅捷通软件字样?谢谢
2017-7-5 0:0:0 wondialT3客户往来催款单打印时,怎样去掉畅捷通软件字样?谢谢
T3客户往来催款单打印时,怎样去掉畅捷通软件字样?谢谢[]您好!这个无法去掉的打印凭证不是可以去掉畅捷通字样的吗?到数据库中去改下呢@朱先生imU:数据库也改不了@朱先生imU:凭证有对应模版,您查询的这个列表没有[/尴尬]@朱先生imU:[/微笑]对于你工程师来说,这不是大事,强求加上并不好@朱先生imU:这个列表我帮您查询了,您可以查询数据库中select * from printEx 这个表里面没有客户往来催款单,您用数据库跟踪语句去跟踪,您就知道了,不是对我来说,这个如果可以修改,我肯定会告诉您的,对于我工程师来说,解决您的问题就是大事谢谢@朱先生imU:用UFO简版工具打开T3安装目录下的\ZW\rep\arzze.rep文件,然后切换到格式状态,将对应的文字修改为你想要的或者直接去掉,然后打印即可,效果如下图:--原来是这个路径:T3安装目录下的\ZW\rep\arzze.rep艾玛 大神真的弄出来了 好厉害@贵州阿昆:我找了半天没找到客户往来催款单。。。原来叫对账单。。。。。。。。。。。又打脸了。--后台命名规范有待统一哟![/偷笑]--嗯,这边我会和研发那边沟通一下,谢谢您的建议--[/握手]--[/握手]@不一样的小伙:[/强]回头给你整个专场,给大家分享下你这些冷门小技巧吧!让我们都膜拜下!大神请收下我们的膝盖~~~@不一样的小伙:你这话自己打脸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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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附属设施如何交纳契税 房屋的附属设施如何交纳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律、的规定征收契税,其中:1.如果您购买的是一套普通住宅,附属设施与普通住宅是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即:1.5%;如果单独计价,则普通住宅按1.5%交纳契税,附属设施按3%交纳契税。 2.如果您购买的是一套非普通住宅,附属设施与非普通住宅是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即:3%;如果单独计价,则非普通住宅按3%交纳契税,附属设施按3%交纳契税。 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依据:1.《部 国家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文件规定: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6〕13号)文件规定:按照“契税条例”确定契税税率3-5%的幅度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的承受能力,确定我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 3.《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8〕45号)第二条规定:个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暂按照成交价格的1%征收契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
房企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取得收入如何处理 房企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取得收入如何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住宅商品房,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修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异地人防工程建设费。 事实上,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选择修建人防工程—— —地下人防车位。一般说来,地下人防车位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公司不能销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而只能采取转让人防车位永久使用权(下称“出租人防车位”)的方式取得收入。 其实,国家总局曾于2011年2月11日在官方网站上对地下车位销售问题作出过答复:“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土地、。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 (一)营业税按销售不动产缴纳 企业取得出租人防车位的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但要按照什么“税目”进行缴纳?自2011年开始不能按“服务业—— —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原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规定,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 —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将“国税函﹝2005﹞83号”废止了。也就是说,从2011年1月1日开始,企业取得出租人防车位收入不能按照“服务业—— —租赁业”缴纳营业税了。 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为转让该车位的永久使用权,则视同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 转租收入不需缴纳房产税 根据《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的规定,地下人防车位的产权不属于房地产公司,而是属于国家财产。同时《物权法》第五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在竣工后也需要将人防工程移交给当地的人防部门,当然大多数又签订了使用协议书,租了回来。 这样,房地产企业出租人防车位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转租行为,转租收入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的。这是因为,《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地产企业既不是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典人,也不存在产权未确定的情况,因此不是纳房产税的义务人。 另外,《成都市地税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若干问题的解答》(成地税发﹝1994﹞第8号)也明确规定,对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因产权不属转租人,对转租人所得的租金收入,不应再征房产税。 特别提醒房地产企业还要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转租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的具体规定,以防止风险的发生。 (三)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出租人防车位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同时,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租赁合同》,实质上是财产租赁合同,应该按租赁总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此外,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房地产企业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其车位占用的土地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房企开发成本可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取得的收入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相应的开发成本可以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11﹞24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地下车库收入与成本归集的问题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车库,可视其具体情况按以下方法确定:有产权且对外销售的车库,其收入应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应的车库开发成本应准予扣除。转让车库使用权年限与所购房屋一致的,或者永久转让使用权的,可视同销售,应归集相应的收入和成本。以上情况之外的其它形式,产生的收入与建造成本均不予以归集。 房企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取得收入如何处理 作者: ■段光勋/文 来源:中国报 2014年10月17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住宅商品房,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修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异地人防工程建设费。 事实上,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选择修建人防工程—— —地下人防车位。一般说来,地下人防车位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公司不能销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而只能采取转让人防车位永久使用权(下称“出租人防车位”)的方式取得收入。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1年2月11日在官方网站上对地下车位销售问题作出过答复:“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 (一)营业税按销售不动产缴纳 企业取得出租人防车位的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但要按照什么“税目”进行缴纳?自2011年开始不能按“服务业—— —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原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规定,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 —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将“国税函﹝2005﹞83号”废止了。也就是说,从2011年1月1日开始,企业取得出租人防车位收入不能按照“服务业—— —租赁业”缴纳营业税了。 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为转让该车位的永久使用权,则视同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 转租收入不需缴纳房产税 根据《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的规定,地下人防车位的产权不属于房地产公司,而是属于国家财产。同时《物权法》第五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在竣工后也需要将人防工程移交给当地的人防部门,当然大多数又签订了使用协议书,租了回来。 这样,房地产企业出租人防车位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转租行为,转租收入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的。这是因为,《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地产企业既不是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典人,也不存在产权未确定的情况,因此不是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另外,《成都市地税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若干问题的解答》(成地税发﹝1994﹞第8号)也明确规定,对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因产权不属转租人,对转租人所得的租金收入,不应再征房产税。 特别提醒房地产企业还要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转租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的具体规定,以防止涉税风险的发生。 (三)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出租人防车位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同时,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租赁合同》,实质上是财产租赁合同,应该按租赁总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此外,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房地产企业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其车位占用的土地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房企开发成本可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取得的收入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相应的开发成本可以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11﹞24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地下车库收入与成本归集的问题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车库,可视其具体情况按以下方法确定:有产权且对外销售的车库,其收入应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应的车库开发成本应准予扣除。转让车库使用权年限与所购房屋一致的,或者永久转让使用权的,可视同销售,应归集相应的收入和成本。以上情况之外的其它形式,产生的收入与建造成本均不予以归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