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做年结存
2016-3-7 0:0:0 wondial为什么要做年结存
一、操作流程:
1、先做数据备份
2、新建年度帐
3、结转上年数据
二、具体步骤:
1、数据备份: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admin 密码为空→确定→账套→备份→选择要备份的账套→确定→选择备份路径→完成备份
2、新建年度帐(以2016年结转到2017年为例):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是您自己的名字如demo密码demo-选择帐套001-年度2016-确定-年度帐-建立-2017年年度帐-确定-关闭系统管理
3、结转上年数据: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是您自己的名字如demo密码demo-选择帐套-年度2017-确定-年度帐--结转上年数据-总账系统结转-选择结转方式-明细方式-错误结转科目为0说明结转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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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因:同解决方案 解决方法:替代料明细表中点击"格式"-右拖滚动条给欲加入的自定义项找个标题位置--点击"视图"菜单--可用字段视图--在列表中找到子件自定义项保持该项在未选中状态拖动鼠标放到指定标题位置放开---选中右键属性修改列标题显示内容--回车--保存退出即可. 【注意事项】 不要随意删改移动报表格式中标题列,容易造成格式混乱现象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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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方案客户实际购酒数量=100×12+100×2.34÷(2×1.17)=1300瓶,客户支付总金额=1300×2×1.17-100×2×1.17=2808元。 两种方案对客户而言没有区别。 假定AB两方案吨酒销售额均超过3000元,按250元/吨换算后每瓶应征消费税0.1元,啤酒企业利润对比: A方案啤酒企业利润=2808÷1.17-2×100×0.17-1300×1-1300×0.1=936元 B方案啤酒企业利润=2808÷1.17-1300×1-1300×0.1=970元 B方案比A方案增加利润34元,由于B方案单价较低,可能还会享受到单价下降到3000元以下,消费税仅按220元/吨标准征收的利润。A方案因为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视同销售部分还须计算所得税。 5、主辅分离节税法。啤酒企业为方便客户,一般都成立了内部的运输机构帮助客户运输,对于这种混合销售的情况,收到的运输费应视同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因此企业如果将运输机构单独注册为运输公司,然后按前述规定操作啤酒运输,原来按17%征收增值税的运输费就可以改征3%的。运输企业单独出来后,会增加注册年检及相应的管理费用,同时还会丧失购进的汽车油料、配件及修理费进项税抵扣的机会,该方案要求运输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才会产生效益。因此,企业只有通过详细计算对比后方可做出决策。 作为企业,依法纳税是光荣的义务,但企业也必须深入了解自己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因为实行税收筹划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于规范企业纳税行为,有利于税法目的的实现,有利于国家税法的完善,企业研究和运用税收筹划与依法纳税并不矛盾。 关于啤酒企业税收筹划的探讨 2011年05月30日13: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查看网友评论0 字号: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税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纳税和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企业经营目标必然要求企业积极研究涉税业务,恰当履行纳税义务,实现纳税成本最低、税收负担最轻、涉税风险为零的目标。作为高税赋的啤酒企业,税收筹划理所当然走进管理层的视线。 一、 啤酒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及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等财务运作进行前期筹划,既能消除不合理的税收负担,又能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导向的活动。因此税收筹划的首要原则是合法,结果应是增大企业的财务成果。在具体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应全面系统,并随着相关税收法规的调整而适时更新。啤酒企业税收主要源自三部分,一是消费税,二是增值税,三是所得税。特别是在消费税和增值税上,国家还出台了专门针对啤酒行业的税收法规。啤酒企业的主导产品虽然属于高税负产品,但也有一定税收筹划空间。现结合啤酒企业特点,研究这“三大税种”在税收筹划上的一些具体作法。 二、 啤酒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及运用 做好啤酒企业的税收筹划首先要求我们系统掌握与啤酒行业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知识,全面熟悉啤酒企业的业务流程和会计核算,深入分析税收筹划的空间。经济业务一旦发生,往往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再进行筹划为时已晚。运筹帷幄之中,方能决胜于千里之外,税收筹划方案必须具有前瞻性。因为税收政策颁布在前,我们可以准确预见一项经济业务所导致的税收结果。这就要求我们在不影响企业经营的情况下重整业务流程,从而达到节税效果。下面结合具体案例予以阐述。 1、巧用临界点税率变化来定价。某啤酒企业推出一种新品啤酒,成本为1100元/吨,有两个定价方案,A方案拟将吨酒销价定为3029元/吨,B方案拟将吨酒销价定为2999元/吨。啤酒消费税税率包括两个档次,吨酒销售额在3000元以下的消费税税率为220元/吨,吨酒销售额在3000元以上的消费税税率为250元/吨。假定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我们对这两个方案的销售毛利进行对比分析如下: A方案吨酒销售毛利=3029-1100-250=1679元 B方案吨酒销售毛利=2999-1100-220=1679元 A、B两个方案销价不同,但企业取得的销售毛利却完全一样。显而易见,同一品种的啤酒,低价销售无疑具有更大的竞争力。前后两种方案孰优孰劣,一目了然。进一步思考本方案,如果企业在制定价格时将销售单价定在3000元-3029元之间时,企业不但丧失价格优势,而且销售毛利也不如B方案。 2、构建及时退押流程。目前啤酒企业为增强竞争力,一般由客户交付啤酒包装物押金,啤酒企业提供包装物给客户周转。对此,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国税发[1998]228号文件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以上三份文件表明,啤酒企业包装物押金逾期一年未退既要征增值税,也要征所得税。目前一个二十万吨的啤酒企业包装物押金一般在0.8亿左右,有些企业采取每年一次换票来消除不合理税赋,但往往兴师动众,不胜其烦,而且由于客户不会完全按企业要求办理,一般会有10%以上的押金逾期,据此计算应交税金将达到300万以上。事实上单纯换票并不一定被税务机关认可,因为正常的退押必须伴随收回包装实物票的过程。目前啤酒企业规模一般较大,基本上都实现了ERP管理,但在包装物押金和包装实物上仍模拟手工习惯实行单据式管理。如果将包装物押金和包装实物在ERP中全部实行帐户管理,客户不再手持一张张押金和包装单据,而是一本类似银行存折的帐本,客户在每次归还包装时,由系统自动将客户的押金和包装物实物进行核对后退付,然后根据客户需要立即重新开押,并在客户存折帐本上打印退开记录,每月ERP系统根据数据库中记录的数据打印退押及上押报表,财务部门据此进行帐务处理以供税务部门检查。只要客户归还包装,就会自动完成真实的退押流程,彻底解决了企业面临的困境。对客户超过一年仍没有包装实物退押的,企业应通过与客户的合同予以规范,将这种情况下的包装物销售给客户,将包装物押金结转收入后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这种作法不仅减少了不合理税收负担,而且严格了财务管理。 3、调整返利支付方式。随着啤酒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往往通过向经销商支付大量返利来稳定销售渠道。为提高经销商积极性,返利一般与经销商完成的销量挂钩。每月终了,财务部门按返利政策计算提取销售折扣,然后结算给客户。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中规定:“(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税函发[1997]472号 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这表明这种事后支付的折扣,不能抵减收入少交增值税,同时要交所得税。为消除不合理的税收负担,必须对返利流程进行改进,具体办法如下:月末根据经销商的销量计算出应返利金额,并将其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作为客户以后购酒的返利额度,同时在系统中设定每种啤酒的单瓶最低开票单价。设定最低单价的目的是保证销价不致过低而导致税务部门重新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单瓶最低单价=组成计税价格=(成本价+消费税)×(1+成本利润率),啤酒的成本利润率为5%。客户每次开票时享受的折扣额度等于剩余的返利额度减去购酒数量乘最低开票单价,折扣额度通过此办法扣完为止。由于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因此可以同时减少增值税和所得税。由于单价下降,还可能使吨酒销价在3000元以上的品种销价降至3000元以下,从而享受到降低30元消费税的好处。对于返利动辄过千万的大型啤酒企业,一年可节约税收400余万。 4、实物折扣货币化。啤酒企业为扩大市场占有率,经常出台买几送几的促销政策。根据税法规定,实物折扣应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法同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折扣销售是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扣减收入,少交增值税。即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下面我们用实例分析企业的促销活动。假定某啤酒企业每瓶啤酒不含税销售价2元,成本1元,每件12瓶,客户购100件酒。A 方案对客户实行买一件送一瓶,企业按1200瓶开发票,发票中价税合计2808元,另给客户赠酒100瓶。B方案对100件啤酒给予每件2.34元的折扣,折扣只能按原价全部购酒,企业开票时销售数量为1300瓶,发票第一行反映价税合计金额为3042元,第二行为红字反映价税合计234元,发票最终的价税合计金额为2808元。 客户利润对比: A方案客户实际购酒数量=100×12+100×1=1300瓶,客户支付总金额=2×100×12×1.17=28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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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现金出现差错时,应该怎么办 发现现金出现差错时,应该怎么办 首先,要分析造成现金差错的原因,有人为的责任性差错,也有事故性、技术性差错,处理时,要区别对待: 1、对于一贯坚持按制度办事,工作认真负责,只是由于一时技术操作不慎而造成的长款或短款,如果金额较少,可在教育本人的基础上按“长款归公、短款报损”的原则处理;2、对于一时查不清原因的差错,经领导批准后,可将多余或短缺的现金列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挂帐,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但不能长期挂帐,要积极查处,尽快处理。 3、对于因人员工作不认真造成的短款,无论金额大小,都要由出纳员个人赔偿,并要对其加强教育,必要时可将其调离出纳岗位;4、对于玩忽职守,违反纪律,有章不循等原因造成的重大责任性差错,应追究失职者的经济责任,给予适当的处分,数额较大、影响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实现路径的建议 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实现路径的建议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试行“改征”的改革中,租赁行业从征收营业税到改征收增值税后,这一重大的政策变化引起了行业内以及机关的高度关注。由于融资租赁行业本身的特殊性,该行业营改增遇到了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融资租赁行业的营改增政策也经历了从财税【2011】111号文到财税【2013】37号文以及到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2013】106号文三次的政策变迁的过程。但是,即使最新出台的财税【2013】106,融资租赁行业的“营改增”问题还是没有完全得到妥善解决。这就要促使我们要思考,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究竟应该采取哪条路径去实现,才能保证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的顺利推行。个人认为,我们要首先要回顾深入回顾一下“营改增”前,融资租赁业政策规定及其实施效应。其次,我们要客观分析,现行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在哪。最后,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抓住问题的关键,正本清源,寻找该行业“营改增”的最佳实现路径。 一、“营改增”前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在融资租赁行业实行“营改增”前,我们在分析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的效应时,大体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2009年1月1日我国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全面转型前(这里忽略前期在东三省和中部提前实施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试点);第二阶段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到2012年1月1日,融资租赁行业实施“营改增”改革之前。 第一阶段:2009年1月1日之前 在2009年1月1日之前,经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是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上是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即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增值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从16号文的规定来看,对于融资租赁业,在征收营业税时,我们并没有按照其销售设备的表象去征税,而是还原其业务的实质即融资租赁公司实质从事的是贷款业务,应该其实际取得的利息征税。因此,“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实际就是其取得的利息,同时16号文还给予融资租赁公司扣除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因此,相对于其他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而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贷款业务还可以享受转贷的差额征税政策。这个一方面是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政策扶持,另一方面可能也是弥补融资租赁公司不能向银行一样吸储(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也只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的不足。由于当时,我国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这里也只涉及固定资产,因为银监会和商务部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规定中只允许以固定资产为标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收取的款项向承租方全额开具营业税发票。但此时,发票的意义也并非承租方设备入账的依据,也非出租方交税的完全依据。比如,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一台设备为B公司,每年收取租金100万,共三年。此时,融资租赁公司是按年分次开100万的营业税发票给B公司。但是,B公司在承租取得固定资产的当时就按照的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在上,根据《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也就是说,此时,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是按年开具发票给B公司的,但B公司无论在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上,都是按合同约定的未来租金总额作为租入资产的会计入账价值和税法的计税基础,和融资租赁公司每年开具的发票无太大关系。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也并非按每年开具的100万发票缴纳营业税,而是在合同确立当初,就按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直接把利息计算出来,分期缴纳营业税了。这里,就可以看出,在2009年1月1日前,融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时,融资租赁企业开给承租方的发票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第二阶段:2009年1月1日以后到2012年1月1日之前 由于我国在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全面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了。此时,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仍然征收营业税,其在购买设备环节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无法顺利流转到下一道承租方进行抵扣。而下家很多承租方是增值税一般人,需要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因此,正是这次增值税转型,使融资租赁公司的商业模式受到了很大的挑战。为应对这个问题,中国的外资融资租赁业协会积极和财政部沟通,我们终于看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这个公告较好的协调解决了融资租赁行业仍征收营业税与承租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矛盾。即将原来的直租模式转变为回租模式,先由承租方购买设备,然后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从融资租赁公司回租。这里,我们要看到,在回租模式下,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问题由承租方直接购买设备方式解决了。而融资租赁公司也要按实际取得的利息征收营业税,则通过销售后回租,同时13号公告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来完美解决了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当时,对于融资租赁行业而言,在开展业务时,有两条路径可以选择。即,如果承租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发票抵扣进项税,则采用回租模式。如果承租方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抵扣进项税,则直租模式和回租模式都可以。 二、“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增值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营改增”后,国家将融资租赁行业纳入改征增值税试点,希望通过将融资租赁业由于原先征收营业税导致抵扣链条断裂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因此,从当时的改革政策来看,大家将融资租赁和一般的设备销售看成一类,只不过一个是一次性收款,一个是分期收款问题。因此,融资租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直接定位17%。但是,融资租赁行业的行业属性并非生产型企业和零售型企业,其商业模式,成本构成、利润来源方式都和一般的生产型企业和零售型企业不一样,其实质还是从事借贷业务的金融企业。因此,直接按17%税率征税,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税负增加太多。这样,在财税【2011】111号文改革之初,就给予了融资租赁公司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的问题。但是,如何计算增值税税负,一直是问题的关键。原先征收营业税时,税收政策上直接是按其取得的利息征收5%的营业税。因此,营业税税负的分子是缴纳的营业税,分母只是利息,而非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在“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计算中,分子是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但分母却是融资租赁公司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这个分母基数的扩大,融资租赁公司基本无法享受到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实际就是利息按照17%征收增值税了。如果承租方不是一般纳税人,融资租赁公司难以转嫁增值税税负。即使下家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转嫁了,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还是增加了。无论后期财税【2013】37号文还是财税【2013】106号文对融资租赁业增值税政策的调整,还是没能有效解决行业营改增的问题。不考虑融资租赁行业的行业特点,直接适用17%的税率,然后给予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即使辅之于一定的“扣额”方法,可能很难有效解决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问题。比如,对于融资租赁企业从事的直租业务,在“营改增”后,取取得的设备本金以上三个文件都是不允许企业从营业额中扣除的,只能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是,对于从事农机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而言,由于从事农机批发零售的企业是免征增值税的,这里就出现了增值税链条断裂,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此时既不能扣额,又不能扣税,税负增加巨大。因此,现行融资租赁业的营改增方法可能需要全面的进行反思。我们应该着眼于融资租赁“营改增”的目的,在还原融资租赁企业业务实质的基础上,探索该行业“营改增”的实现路径。 三、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的实现路径 (一)融资租赁营改增需要解决的问题 融资租赁行业本质上还是一个从事借贷业务的金融企业,这个从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可以看得出来。因此,个人认为,我们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营改增应该关注以下两方面问题: 1、 解决原先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导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问题 2、 还原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实质的基础上,将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业“营改增”试点,为后期金融业“营改增”进行探索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对于原先融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导致的增指数抵扣链条的断裂问题,在原先融资租赁公司征收营业税下,由于有13号公告,已经通过回租的方式很好的解决了。因此,现在问题的核心是大家要统一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实质的认识,将整个融资租赁行业按照金融行业进行增值税改革试点,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可能的实现路径。 (二)融资租赁“营改增”实现路径的建议 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承租方就是两类,要么是需要抵扣设备进项税的一般纳税人,要么是不需要抵扣进项税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链条抵扣的问题是一般纳税人关心的问题。而对开展业务实际取得的利息征税问题则是融资租赁公司关注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在原先营业税下,回租模式由于有13号公告的配合,已经解决了链条抵扣的问题。而且,至今,13号公告仍然是有效的。结合现行的税法制度和体系,个人建议融资租赁“营改增”在还原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可按如下路径实施: 一、凡是承租方是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公司仍然通过回租模式进行运作。此时,在政策上,13号公告仍然适用。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在回租环节只按实际取得的利息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利息的进项税。此时,在税率层面一并考虑。不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划为一类适用17%的税率,取消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的政策。重新考虑新的税率,比如6%还是11%,同时,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利息是否能扣除也一并考虑,从而先以这个行业来探索后期我们对于“金融保险业”贷款业务的增值税改革探索。 二、凡是承租方是非一般纳税人,融资租赁公司则通过直租模式进行运作。此时,国家在政策上直接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直租业务,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融资租赁公司的直租业务,在增值税计算方式上回到原先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扣额”方法上,以其开具的租金发票扣除其取得的设备发票以及利息等差额征收增值税。税率同第一条中一并考虑,并取消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政策。 三、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在增值税的区分上,不以会计准则为标准,仍然以公司资质为划分标准。即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等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这一政策,其他公司则按经营租赁处理。
在录入凭证或查询辅助余额表时,能__否改成以表的形式显示项目辅助核算?问题描述:在录入凭证或查询辅助余额表时,能否改成以表的形式显示项目辅助核算? 使用NC品,在录入凭证或查询辅助余额表时,当选择的科目带有项目辅助核算,点击项目辅助核算时项目以树的方式显示,这样进行定位时不方便,能否改成以表的形式显示项目辅助核算? 解决方案:型档案都支持树表切换啊,参照中点击“表Alt+T”就可以切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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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管家婆的数据能升级到T3里面在购销存里面继续使用吗?现在只有一个升级工具,具体使用步骤有没有 _0我想问一下管家婆的数据能升级到T3里面在购销存里面继续使用吗?现在只有一个升级工具,具体使用步骤有没有[]
下载了工具,里面有说明文档的解压之后就一个工具,没有说明文档啊@服务社区刘明新:这边有说明吗,给一个呗@周颖1:管家婆数据附加到数据库中,然后建立T3账套,进行升级@服务社区刘明新:客户在管家婆里面做的是购销业务数据也是可以升级到T3的是吧?还是只是总账部分数据能升级到T3@周颖1:总账数据
办理纳税迁移时在哪里申请退税 办理纳税迁移时在哪里申请退税
【问题】
我公司因为经营地址变更要办理迁移,出口没有退的税可以到迁入地局办理吗?
【解答】
纳税迁移后,针对出口退(免)税业务,需要在向所属税务机关提出迁移申请后,在迁移手续办结前,由税务机关负责落实分清已退、未退和正在退税流程中的不同情况下的退税资料,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的处理方式。对已审核通过且签批获准退税的申报资料,需税款到达企业账户退税办结后,方可办理迁移,其他情况,对已申报尚未退税的资料,经迁入地税务机关上报市局进出口处企业变更表情况后,由市局进出口处系统管理员统一将迁移企业在退税审核系统中的数据完成迁移后,方可在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12.1普及版的,打过最新补丁了,也通过checkbug检测修复过了,但是做了冲销凭证以后,数量如下图所示,看看我做的这个冲销凭证有没有问题? 12.1普及版的,打过最新补丁了,也通过checkbug检测修复过了,但是做了冲销凭证以后,数量如下图所示,看看我做的这个冲销凭证有没有问题?
对了,之前没注意到这个方向,现在是按贷方来显示的,如果显示到贷方的话是负数就是正常的了。。@服务社区刘小艳:啊?那要怎么样才能够让他正常显示在借方呢?@刘传洪:您去科目档案中查看下,这个科目的性质是否正常显示,这里是按科目性质方向来显示的,不管科目性质是否正常,这个科目明细账度是调节不了方向的,需要您备份账套数据到支持网上查看下具体的数据情况了。。@服务社区刘小艳:我看了,余额方向都是借方,是正常的@刘传洪:那就备份数据提交支持网上排查下吧。。@服务社区刘小艳:这个字段是什么意思,其他所有科目都是0,只有库存商品和他的下级科目是1
我公司收到对方开来的原料发票,但对方单位因发生官司,法院要求我公司把货款打入法院账户,请问打入法院账户的钱怎么记账?开来的发票记账,不总是显示欠对方钱吗? 我公司收到对方开来的原料发票,但对方单位因发生官司,法院要求我公司把货款打入法院账户,请问打入法院账户的钱怎么记账?开来的发票记账,不总是显示欠对方钱吗?[]
感觉法院没有这个权利,无论是代位权官司还是财产保全,法院应无权要求将这个款项打入法院账户法院应该会给你出局相关文书,可凭该文书及付款证明可冲销应付款项@wgr:我公司已把货款打入法院账户了,法院来过我公司要求打入法院账户@张立平_:应付款冲销了,那打入法院账户的钱怎么记分录?记入其他应收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