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们,现在银行对公户取现或者转账有手续费吗?
2017-8-3 0:0:0 wondial亲们,现在银行对公户取现或者转账有手续费吗?
亲们,现在银行对公户取现或者转账有手续费吗?[]银行对公账户转账或取现都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大额取现有手续费。跨行或跨城转账有手续费。大额取现,跨行转账都会产生手续费@雨yu:不是说以前没有,从今年10月份开始的@追梦2016:不是说以前没有,从今年10月份开始的@萌秋小美:不是说以前没有,从今年10月份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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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售出房屋的土地使用税计征方法探讨](https://www.kuaiji66.com/nc/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售出房屋的土地使用税计征方法探讨 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售出房屋的土地使用税计征方法探讨 财税[2006]186号文发布后,房地产企业的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税义务发生的起始时间得以明确规定,即应在土地出(转)让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纳税义务的截至时间在相收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依照财税[2006]186号文推论,截至时间应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当月。次月起,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转移到客户,房地产企业可停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屋是陆续销售的,经常会出现开发项目已经交付后,尚有房屋未销售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依照财税[2006]186号文,仍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此时,如何确定未销售房屋应缴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目前征管中的做法如下:按项目中未销售面积占可销售面积的比例,乘以项目的总占地面积,据以确定已交付项目中未销售房屋土著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例:某房地产企业于2009年8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获得15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2009年12月份交付土地。该企业在此地块中开发了“**家园”项目, 于2010年8月开始预销售,《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2011年5月交付。该项目的可销售面积为10万平方米,截至2011年5月份交付时尚有3万元平方米未售出。该纳税人在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应按项目的全部占地面积(15万平方米)缴纳土地使用税。2011年6月后,已售出并交付的7万平方米不需再缴纳土地使用税,仅就未售出的3万元平方米缴纳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为3÷10×15÷12×7=2.63万平方米。 上述现行计税依据的计算方式存在以下欠缺:一是将已交付项目的公共用地视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税土地。公共用地包括小区内的公共绿化用地、公共配套设施(如会所、幼儿园等)的占地等。这些公共用地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有些属于国有土地(如小区内道路、绿化用地等),有些属于单位用地(如幼儿园占地),属于土地使用税不征或免征范畴。而上述计算方法却向开发商征收了一定比例的公共用地的土地使用税。二是同一房屋的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在售出前和售出后不一致。在房屋售出前,依照上述计税方式,是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上所载面积和该房屋分摊的公共占地面积之和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而房屋售出后,如果房主不享受,则仅需按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上所载面积纳税。同一房屋归属不同的纳税人时,计税面积发生变化,这显然是有背于精神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现行对已交付项目中未售出房屋的土地使用税的计征方法不妥当,不能按项目中未销售面积占可销售面积的比例、乘以项目的总占地面积计算未售出房屋的计税面积,而应按未售出房屋对应的土地分割证上所载面积(此面积即将来业主办理土地使用证的面积)计征土地使用税。具了解,土地分割证上所载面积有两种计算方式:一是(房屋的建筑面积/整幢楼的总建筑面积)*整幢楼的基底面积,另一种是房屋的建筑面积/总楼层。这种计算方法仅就未销售房屋的实际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避免了上述现行计税方式的不足。笔者曾在一个未售罄的项目中按两种计算方式测算了一下未售出房屋应纳的土地使用税,如用笔者建议的方式计算税款,仅为按现行计税方式计算税款的金额的三分之一。因而,前种计税方式既更好地诠释了税法精神,也更好地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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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手房交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二手房交易需要缴纳。那么,当二手房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合意时,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法律上规定了哪些优惠政策?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介绍。 二手房交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征纳行为,部、国家总局、建设部于1999年12月2日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又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分三种情况征税: 一、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职工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手房交易中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在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上有一些优惠政策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方式是: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