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请教一个问题:-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调人员吗?比如是A公司向B公司借调一个人做兼职工作,但是工资是由B公司支付。涉及到哪些税务风险?
2017-8-3 0:0:0 wondial大家好:-请教一个问题:-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调人员吗?比如是A公司向B公司借调一个人做兼职工作,但是工资是由B公司支付。涉及到哪些税务风险?
大家好:请教一个问题: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调人员吗?比如是A公司向B公司借调一个人做兼职工作,但是工资是由B公司支付。涉及到哪些税务风险?[]不转保险就按临时工处理,没问题的小心有两处及两处以上的工资薪金处理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相关阅读
- T3标准版,在打开“系统管理”的时候提示运行时错误-2147319779 automation错误2021-6-16 9:2:54
- 普及版,正常的年结步骤,为什么年结后没有总账期初余额2021-6-16 8:59:38
- T3固定资产卡片上自动带出折旧科目2021-4-26 17:18:14
- 用友T3标准版和速达的区别2020-4-30 10:20:48
- 用友软件期初余额里面没有没有年初余额和累计借方金额、累计贷方金额2020-4-28 12:37:13
- T1待摊费用如何处理?2020-4-26 13:12:33
- 请问下,我建账选择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行业性质,但是为什么在会计科目那里显示的都是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2019-5-25 7:0:0
- 老师请问:怎么样才能把不能够按照默认供货商为单位来查询诸如销量、库存等等各类参数的问题反馈给开发团队??我们超市这单是和各个供货商对接库存和销售量都快疯了。这样一个带前端销售的软件怎么会这个基本的功能都没有……还需要做什么自定义项那么麻烦2019-5-22 8:0:0
- 前台收银程序T+pos启动后,提示数据库错误,编号11,绑定数据库错误。如何处理啊?2019-5-22 8:0:0
- 怎么删除已经单据记账的单子2019-5-22 8:0:0
最新信息
- 用友t3怎样取消审核
- 用友t6如何取消审核凭证
- 请问下,我建账选择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行业性质,但是为什么在会计科目那里显示的都是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
- 前台收银程序T+pos启动后,提示数据库错误,编号11,绑定数据库错误。如何处理啊?
- 老师请问:怎么样才能把不能够按照默认供货商为单位来查询诸如销量、库存等等各类参数的问题反馈给开发团队??我们超市这单是和各个供货商对接库存和销售量都快疯了。这样一个带前端销售的软件怎么会这个基本的功能都没有……还需要做什么自定义项那么麻烦
- 为什么卸载的时候提示这个??
- 请问t3标准版为什么从系统卸载不掉,请问怎么才能卸载掉?
- T3卸载不了提示这个是什么意思?
- 请问这是怎么一回事,老是说登录不上服务器,防火墙都已经关闭了,提示下面这种
- 我用的是用友T3普及版 ,现在我点击注册登录时输入密码之后没有账套出来,我确定密码和用户名都是对的!还有点击系统管理的时候电脑没有反应,打不开系统管理!这个是什么原因呢?
反映编码方案和科目编码不对应,还有总帐和明细帐对帐不平 反映编码方案和科目编码不对应,还有总帐和明细帐对帐不平
问题号: | 12366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固定资产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编码方案和科目编码不对应 |
适用产品: | 852 |
问题名称: | 反映编码方案和科目编码不对应,还有总帐和明细帐对帐不平 |
问题现象: | 反映编码方案和科目编码不对应,还有总帐和明细帐对帐不平 |
问题原因: | 数据出错 |
解决方案: | 让客户把使用过的会计科目的凭证删除,然后删除错误的科目,在数据库中修改编码方案表,2个问题都得到解决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公告的解读 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公告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14年11月15日生效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本协定主要条款解读如下: 一、第二条(税种范围)规定,除所得税外,本协定还适用于财产税。虽然第二条中列举的我国税种仅包括所得税,但议定书第一条特别明确,缔约国任何一方将来开征的财产税,如果引起双重征税问题,该财产税应为第二条所涵盖。 二、第五条(常设机构)规定: (一)建筑工地或建筑、装配安装工程,虽有固定场所,但只有存续时间达12个月才构成常设机构。 (二)提供劳务,除了有固定场所的构成常设机构外,没有固定场所但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在来源国停留超过183天的,也构成常设机构。 三、第十条(股息)除了规定一般情况下来源国按限制税率征税外,还规定了特定情形下来源国给予待遇,即:对于缔约对方政府及政府全资拥有的机构或基金,以及中央银行,来源国应予免税。议定书第五条进一步明确,我国的此类机构或基金包括中国有限责任公司(CIC)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四、第十一条(利息)关于来源国免税的规定,除取得者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中央银行、机构或政府全资拥有的实体外,还包括相关债权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中央银行、机构或政府全资拥有的实体提供资金、担保或保险的情形。 五、为防止协定滥用,第十条(股息)、第十一条(利息)和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的最后一款均规定,如果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主要目的而对股份、债权或其他相关权利做出安排,则协定待遇不适用。 六、关于缔约一方居民来源于缔约另一方的股权转让所得,第十三条(财产收益)规定来源国有权征税的情形包括:一是股权主要价值来自于不动产的情形,二是转让前12个月内的任何时间,直接或间接持股达到或超过25%的情形。 七、第二十五条(非歧视待遇)规定,本协定规定的非歧视待遇不受第二条所列税种范围的限制,而是适用于所有种类的。 八、与大部分协定不同,第二十六条(相互协商程序)中没有常见的“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定的期限的限制”的规定,这意味着协议的执行应受国内法有关规定的限制。 九、对于从博彩活动中取得的奖金,议定书第二条特别规定,除了非歧视待遇外,本协定其他待遇不适用于该类所得。 十、议定书第三条规定,在对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进行归属和计算时,为了确保独立企业原则的适用,应按常设机构在企业相关销售等营业活动中的实际贡献确定。 十一、关于国际运输业务,除协定第八条规定所得仅在居民国征税外,议定书第四条还规定,缔约双方互相给予适用零税率和进项税扣除的待遇,以及在中国的免税待遇。 十二、关于退休金所得,为防止协定滥用,虽然协定第十八条规定仅在居民国征税,但议定书第七条特别明确,如果居民国并非实际征税,来源国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