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加密狗提示网络不对,kan kan shi shen ma wen ti -
2018-4-6 0:0:0 wondial注册加密狗提示网络不对,kan kan shi shen ma wen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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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因:数据库中的会计期间表出错 解决方法:打开UA_IPERIOD表,修改相关的账套的年度与会计期间,使其保持一致即可。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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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合同 期初合同
问题号: | 14406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61 |
软件模块: | 合同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日常操作 |
适用产品: | U861–供应链–合同管理 |
问题名称: | 期初合同 |
问题现象: | 在做了期初合同的结算单后,期初合同变为日常合同,这是个明显的bug,因为期初合同和日常合同将没有任何区别,请做补丁解决。 |
问题原因: | 期初合同在做了变更生效或做了结算单后,则期初合同为从事正常的业务流程,也就认为期初合同为正常的日常合同,只有在除去变更生效和结算单后,不再从事正常的业务流程,才恢复原来的状态 |
解决方案: | 期初合同在做了变更生效或做了结算单后,则期初合同为从事正常的业务流程,也就认为期初合同为正常的日常合同,只有在除去变更生效和结算单后,不再从事正常的业务流程,才恢复原来的状态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用友T3用友通采购入库单未结算,但是却有已结算标志 用友T3用友通采购入库单未结算,但是却有已结算标志
描述:本月到专用发票一张,其中本月入库二张入库单,上月估价入库单一张。在采购发票中拷贝入库单保存审核,在采购结算中进行结算,在核算中生成凭证后发现本月入库数量有错,之后进行:在核算中删除凭证,在采购结算列表中删除结算单,在采购发票中删除发票。故障现象:全部反操作完成后,发现入库单还出现(已结算)三个字,之后在数据库中删除掉本月二张入库单,可是还有一张是上月的入库单。不能删。您好,修改的数据表为Rdrecords
记录需要从Rdrecord中找,找到后再到Rdrcords中找ID和Rdrecord表中该单据的记录对应的ID相符的记录,然后需要修改的字段为:
iSQuantity 结算数量
iSNum 结算件数
iMoney 结算金额
dsdate 结算日期(变为NULL即可)
把上面3个都变为0即可。您好,修改的数据表为Rdrecords 记录需要从Rdrecord中找,找到后再到Rdrcords中找ID和Rdrecord表中该单据的记录对应的ID相符的记录,然后需要修改的字段为: iSQuantity 结算数量 iSNum 结算件数 iMoney 结算金额 dsdate 结算日期(变为NULL即可)把上面3个都变为0即可。 如有其它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咨询。用友云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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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流程,退货业务是单独设置了一个退货库,销货单做退货业务后,审核,但销售退货不能带出成本???重新计价也不行???退货设置的是取参考成本(参考成本已录入,在存货档案中录入),定时计价 合并流程,退货业务是单独设置了一个退货库,销货单做退货业务后,审核,但销售退货不能带出成本???重新计价也不行???退货设置的是取参考成本(参考成本已录入,在存货档案中录入),定时计价[]
定时计价的话做完之后要重新计价的;
是否原单退货的了@服务社区刘小艳:已重新计价,不是原单退货,单独的退货库,单独开退货单@服务社区刘小艳:选项设置中,核算,设置的是参考成本(入库、零成本、退货)@王者930:那您到存货档案中查看是否设置了参考成本呢;@服务社区刘小艳:我提问中已说了,已在存货档案中设置了参考成本@王者930:退货针对的是个别计价的存货,您看入库成本里的设置;@服务社区刘小艳:入库成本,设置的是参考成本@王者930:您再重新计价下,选择存货和计价方式;
客户有这样一个业务:例如张三在一个阶段或是自定义的时间段,销售甲产品100台,在规定时间内退货不得超过100台或不得超过设置的退货比率,如果超过退货不让保存和提醒?如何设置? 客户有这样一个业务:例如张三在一个阶段或是自定义的时间段,销售甲产品100台,在规定时间内退货不得超过100台或不得超过设置的退货比率,如果超过退货不让保存和提醒?如何设置?[]
目前产品没有这样的功能。您看下这样的思路是否可行:设定一个销退仓,对存货在这个销退仓设定最高库存限制,超过最高库存限制的时候预警@畅捷服务邓尉:哪只有针对业务员设置退货仓,不可行@厚丰:那你有什么好的思路嘛?这个软件实现不了,就像做比赛式的,规定时间和规定数量,实现不了,退货比例可以人为算用最高库存,但是前面处理不了,后面控制没意义,找下二开看看@厚丰:[/微笑]
对审计问责几个问题的探讨 对审计问责几个问题的探讨
问责制是法制国家追究公职人员责任的一种最基本、最常用的行政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其宗旨是建设责任政府、法制政府、民主政府。理解问责的含义,需站在政治高度: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既是立法机关,也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对权力机关负有严格的政治责任。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落实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根本保证是责任政府体制,即国家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体制,行政问责制度是落实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问责职权,实现责任政府的必要手段。
电力企业所得税检查提纲 电力企业所得税检查提纲 (一)收益方面 1、生产、经营收入 【常见违法类型】:1、年度机组(或班组)生产电量与上网总电量不相符;2、年度上网总电量与结算总电量不相符;3、电力销售结算价与结算定价相同;4、电力收入总额与上网电量计价结算总收入不相一致;5、将已售电力未结算款项不记销售收入;6、采取“直供”方式销售电力发生的预收电价业务在电力产品发出后不记入产品销售收入;7、超基数发电而未确认收入;8、申报的应入(销项税额)与帐列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不一致;9、销售收入不入账,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0、销售收入记往来账,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1、将应税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不计提销项税额;12、将应税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13、销售收入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4、销售收入冲减生产、销售费用,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5、适用法定税率(征收率)不准确;16、结算方式与其义务发生时间执行不正确,发出商品未按规定时间作销售和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7、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8、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价格明显偏低,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9、销售旧货及应税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20、用户抄表总电量与经营收入电量不相符;21、将欠收电费收入转电损而不记收入的情况;22、小水电及网外电厂均摊加价部分不记入经营收入;23、随同电价收入收取的或一次性收取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取得的收入不记入经营收入;24、高压线损率、低压线损率超标。 【检查提示】:1、检查生产部门年度机组(或班组)生产电量统计表与上网总电量统计表;2、检查年度上网总电量与结算总电量结算表;3、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电力购销合同;检查向关联企业收取的电费收入是否存在价格明显偏低;4、检查往来账户;5、检查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所有者权益账户;6、检查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生产成本账户;7、检查应交增值税明细账;8、将用户抄表总电量及实际收取的电费。与财务部门的经营收入电量进行核对;9、检查往来账户;10、检查收入账户;4、审查线损率。 2、财产转让收入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有偿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资产取得的收入不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收益。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将有偿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资产取得的收入是否已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投资收益。 3、利息收入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将由资本资源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不记入收入总额。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有无将由资本资源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记入收入总额。 4、租赁收入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将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或者出租其他财产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记入收入总额。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有无将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或者出租其他财产取得的租赁收入未记入收入总额的情况。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对外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利技术等取得的收入不并入收入总额。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有无对外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利技术等取得的收入未并入收入总额的情况。 6、股息收入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不并入收入总额。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的股息和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7、其他收入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将资产评估增值、罚款、滞纳金、企业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不列入收入总额。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是否将资产评估增值、罚款、滞纳金、企业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是否列入收入总额。 8、其他情形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为政府部门代收电力城市附加费,取得的反还收入不并入收入总额。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为政府部门代收电力城市附加费,取得的反还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二)支出方面 1、工资及三费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工效挂钩企业没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文件,计提的工资总额超过实发工资总额,不作纳税调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各项奖金、补贴等不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2.计税工资企业将2006年7月1日以前超过原工资扣除标准部分的工资结转到2006年7月1日以后进行扣除,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列支工资及“三项费用”不作纳税调整,将职工福利、职工教育以及工会支出不在“三项费用”中列支,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不作纳税调整。 【检查提示】:1、检查企业是否持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文件,实行“工效挂钩”核算办法的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超过实发工资总额,是否作纳税调整,有无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各项奖金、补贴等未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2、计税工资企业有无将2006年7月1日以前超过原工资扣除标准部分的工资结转到2006年7月1日以后进行扣除的情况,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列支工资及“三项费用”,是否作纳税调整,有无职工福利、职工教育以及工会支出未在“三项费用”中列支,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未作纳税调整。 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不作纳税调整;2、汇缴成员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汇缴企业按规定分摊的指标额度,汇缴成员企业再次单独计算扣除;3、在“农电管理费”中列支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4、超过规定标准列支广告费不作纳税调整;5、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不作纳税调整;6、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项目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凭证不作纳税调整。 【检查提示】:1、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是否作纳税调整;2、汇缴成员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超过汇缴企业按规定分摊的指标额度,汇缴成员企业有无再次单独计算扣除的情况;3、有无在“农电管理费”中列支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的情况;4、超过规定标准列支广告费,是否作纳税调整;5、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是否作纳税调整;6、有无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项目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3、利息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和向职工个人集资利息高于同类金融机构的同期贷款利率全额扣除。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发生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和向职工个人集资利息高于同类金融机构的同期贷款利率是否全额扣除。 4、捐赠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直接向受赠人提供公益性或者救济性捐赠在税前扣除;2、超过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税前扣除。 【检查提示】:1、检查有无直接向受赠人提供公益性或者救济性捐赠的情况。2、检查有无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税前扣除。 5、坏账准备金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计提“坏长准备金“的企业未经过机关批准;2、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年末应收账款基数不准确,将其他应收款项计入计提基数;3、计提比不正确。4、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不冲减“坏账准备金”,重复列支坏账损失;5、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不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6、汇缴企业统一计提坏账准备金,其汇缴成员企业再单独计提。 【检查提示】:1、检查适用计提“坏长准备金“的企业是否经过税务机关批准;2、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年末应收账款基数是否准确,有无将与商品、产品销售或者提供劳务无关的其他应收款项计入计提基数的情况;3、按3‰的计提比例适用是否正确;4、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是否先行冲减“坏账准备金”,有无重复列支坏账损失的情况;5、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是否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6、汇缴企业统一计提坏账准备金,其汇缴成员企业有无再单独计提的情况。 6、缴管理费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不进行纳税调整;2、提取的管理费年末结余,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检查提示】:1、检查所属电力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是否已进行了纳税调整;2、提取的管理费年末结余,是否并入了当期应纳税所得。 7、财产损失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损失清查盘存资料中,其固定资产损失中包括固定资产变价收入;2、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未经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鉴定审查,未报国税机关审批。 【检查提示】:1、检查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损失清查盘存资料中,其固定资产损失中是否包括固定资产变价收入;2、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是否经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鉴定审查,是否报国税机关审批。 8、技术开发费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汇缴成员企业发生的研究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超过省电力公司预提分摊的指标。 【检查提示】:检查汇缴成员企业发生的研究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是否在省电力公司预提分摊的指标内据实列支。 9、保险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超比例。 【检查提示】:企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是否按规定的比例扣除。 10、其他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将评估增值固定资产计提折旧;2、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3、列支已出售给职工的宿舍折旧费和维修费;4、将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5、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次性在税前扣除;6、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发生当期扣除;7、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8、将租赁费直接在税前扣除;9、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的期限摊销;10、将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一次性在税前扣除;11、起止时间跨年度的财产保险费在支付年度全额扣除;12、预提费用、暂估费用等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作纳税调整;13、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税前扣除;14、将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在税前扣除;15、计提的各种准备金在税前扣除;16、补缴以前年度抵减当期应纳所得税;17、代员工缴纳的在税前扣除;18、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在税前扣除。 【检查提示】:1、检查有无评估增值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2、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未作纳税调整;3、有无在税前列支已出售给职工的宿舍折旧费和维修费;4、有无将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5、有无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次性在税前扣除;6、有无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的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发生当期扣除;7、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是否作纳税调整;8、有无融资租赁费直接在税前扣除;9、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未按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是否作纳税调整;10、有无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一次性在税前扣除;11、起止时间跨年度的财产保险费在支付年度全额扣除,是否作纳税调整;12、预提费用、暂估费用等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作纳税调整;13、有无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14、有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在税前扣除;15、有无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以及规定可提取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税前扣除;16、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是否抵减当期应纳所得税;17、代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在税前扣除;18、有无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在税前扣除。 (三)成本方面 1、生产成本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将发生的业务费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采购回扣等不属于材料采购成本记入采购成本;2、高转材料成本;3、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转移利润;4、提高生产领用计价而高转成本;5、将不属于材料采购的运输费用计入材料成本;6、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7、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重复入账、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 【检查提示】:1、检查有无将发生的业务费用、运输途中以生的非正常损失、采购回扣等不属于材料采购成本记入采购成本;2、比对同期“峰平谷”单位发电正常耗煤量,审查是否有高转材料成本的情况;3、比对材料及其运输成本,检查有无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4、审查生产领用材料的计价是否真实,有无提高生产领用计价而高转成本的问题;5、有无将不属于材料采购的运输费用计入材料成本的情况;6、有无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情况;7、有无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检查有无重复入账或者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的情况。 2、其他成本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将在建工程、福利部门领用的材料(辅料)及其他费用记入生产成本;2、将在建工程、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记入生产成本;3、在生产费用中多记工资及“三费”;4、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为修理费全额计入成本;5、将年末发生的因电力调度或者枯水季节停产造成的停工损失记入当年成本;6、将不属于劳务成本的列支项目列入劳务成本;7、将固定资产购建费用列入当期生产费用;8.多提折旧的情况; 9、多计生产成本、制造成本、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成本;10、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另开发票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在税前扣除。 【检查提示】:1、检查有无将在建工程、福利部门领用的材料(辅料)及其他费用记入生产成本的情况;2、有无将在建工程、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记入生产成本的情况;3、有无在生产费用中多记工资及“三费”的情况;4、有无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为修理费全额计入成本,而不按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或者递延费用管理的情况;5、有无将年末发生的因电力调度或者枯水季节停产造成的停工损失记入当年成本,而未按规定转入下年开工后进行摊销的情况;6、对外承接用电设施安装业务所形成的劳务成本中是否有不属于劳务成本的列支项目列入了劳务成本;7、有无将固定资产购建费用列入当期生产费用的情况;8、计提折旧是否符合现行税收、企业财务规定,有无多提折旧的情况;9、多计生产成本、制造成本以及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是否作纳税调整;10、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以及另开发票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是否在税前扣除。 (四)权益方面 1、实收资本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对外投资分得的税后利润适用税率不同,少计所得税额。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税后利润有无因适用税率不同,少所得税额的情况。 2、资本公积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中途收回或者转让所形成的收入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2、股份改造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所计提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了扣除; 3、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益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提示】:1、检查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中途收回或者转让所形成的收入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2、股份改造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所计提的折旧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了扣除、3、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益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3、盈余公积: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税前计提盈余公积。 【检查提示】:审查企业是否存在税前计提盈余公积的问题。 4、本年利润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账面“本年利润”大于纳税申报利润;2、将费用或者其他支出列入“本年利润”减少利润。 【检查提示】:审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各申报表》、《表》,有无账面“本年利润”大于纳税申报利润,故意隐瞒或者错报利润的问题;有无将费用或者其他支出列入本科目减少利润的问题。 5、利润分配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企业历年有亏损,其弥补亏损不符合现行税定。 【检查提示】:审查企业历年有无亏损情况,其弥补亏损是否符合现行税法规定。(一)收益方面 1、生产、经营收入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年度机组(或班组)生产电量与上网总电量不相符;2、年度上网总电量与结算总电量不相符;3、电力销售结算价与结算定价相同;4、电力收入总额与上网电量计价结算总收入不相一致;5、将已售电力未结算款项不记销售收入;6、采取“直供”方式销售电力发生的预收电价业务在电力产品发出后不记入产品销售收入;7、超基数发电而未确认收入;8、申报的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与帐列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不一致;9、销售收入不入账,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0、销售收入记往来账,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1、将应税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不计提销项税额;12、将应税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13、销售收入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4、销售收入冲减生产、销售费用,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5、适用法定税率(征收率)不准确;16、结算方式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不正确,发出商品未按规定时间作销售和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7、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8、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价格明显偏低,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9、销售旧货及应税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增值税;20、用户抄表总电量与经营收入电量不相符;21、将欠收电费收入转电损而不记收入的情况;22、小水电及网外电厂均摊加价部分不记入经营收入;23、随同电价收入收取的或一次性收取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取得的收入不记入经营收入;24、高压线损率、低压线损率超标。 【检查提示】:1、检查生产部门年度机组(或班组)生产电量统计表与上网总电量统计表;2、检查年度上网总电量与结算总电量结算表;3、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电力购销合同;检查向关联企业收取的电费收入是否存在价格明显偏低;4、检查往来账户;5、检查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所有者权益账户;6、检查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生产成本账户;7、检查应交增值税明细账;8、将用户抄表总电量及实际收取的电费。与财务部门的经营收入电量进行核对;9、检查往来账户;10、检查收入账户;4、审查线损率。 2、财产转让收入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有偿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资产取得的收入不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投资收益。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将有偿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资产取得的收入是否已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投资收益。 3、利息收入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将由资本资源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不记入收入总额。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有无将由资本资源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记入收入总额。 4、租赁收入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将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或者出租其他财产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记入收入总额。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有无将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或者出租其他财产取得的租赁收入未记入收入总额的情况。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对外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利技术等取得的收入不并入收入总额。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有无对外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利技术等取得的收入未并入收入总额的情况。 6、股息收入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不并入收入总额。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的股息和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7、其他收入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将资产评估增值、罚款、滞纳金、企业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不列入收入总额。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是否将资产评估增值、罚款、滞纳金、企业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是否列入收入总额。 8、其他情形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为政府部门代收电力城市附加费,取得的反还收入不并入收入总额。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为政府部门代收电力城市附加费,取得的反还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二)支出方面 1、工资及三费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工效挂钩企业没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文件,计提的工资总额超过实发工资总额,不作纳税调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各项奖金、补贴等不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2.计税工资企业将2006年7月1日以前超过原工资扣除标准部分的工资结转到2006年7月1日以后进行扣除,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列支工资及“三项费用”不作纳税调整,将职工福利、职工教育以及工会支出不在“三项费用”中列支,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不作纳税调整。 【检查提示】:1、检查企业是否持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文件,实行“工效挂钩”核算办法的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超过实发工资总额,是否作纳税调整,有无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各项奖金、补贴等未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2、计税工资企业有无将2006年7月1日以前超过原工资扣除标准部分的工资结转到2006年7月1日以后进行扣除的情况,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列支工资及“三项费用”,是否作纳税调整,有无职工福利、职工教育以及工会支出未在“三项费用”中列支,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未作纳税调整。 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不作纳税调整;2、汇缴成员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汇缴企业按规定分摊的指标额度,汇缴成员企业再次单独计算扣除;3、在“农电管理费”中列支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4、超过规定标准列支广告费不作纳税调整;5、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不作纳税调整;6、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项目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凭证不作纳税调整。 【检查提示】:1、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是否作纳税调整;2、汇缴成员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超过汇缴企业按规定分摊的指标额度,汇缴成员企业有无再次单独计算扣除的情况;3、有无在“农电管理费”中列支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的情况;4、超过规定标准列支广告费,是否作纳税调整;5、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是否作纳税调整;6、有无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项目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3、利息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和向职工个人集资利息高于同类金融机构的同期贷款利率全额扣除。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发生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和向职工个人集资利息高于同类金融机构的同期贷款利率是否全额扣除。 4、捐赠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直接向受赠人提供公益性或者救济性捐赠在税前扣除;2、超过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税前扣除。 【检查提示】:1、检查有无直接向受赠人提供公益性或者救济性捐赠的情况。2、检查有无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税前扣除。 5、坏账准备金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计提“坏长准备金“的企业未经过税务机关批准;2、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年末应收账款基数不准确,将其他应收款项计入计提基数;3、计提比不正确。4、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不冲减“坏账准备金”,重复列支坏账损失;5、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不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6、汇缴企业统一计提坏账准备金,其汇缴成员企业再单独计提。 【检查提示】:1、检查适用计提“坏长准备金“的企业是否经过税务机关批准;2、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年末应收账款基数是否准确,有无将与商品、产品销售或者提供劳务无关的其他应收款项计入计提基数的情况;3、按3‰的计提比例适用是否正确;4、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是否先行冲减“坏账准备金”,有无重复列支坏账损失的情况;5、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是否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6、汇缴企业统一计提坏账准备金,其汇缴成员企业有无再单独计提的情况。 6、缴管理费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不进行纳税调整;2、提取的管理费年末结余,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检查提示】:1、检查所属电力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是否已进行了纳税调整;2、提取的管理费年末结余,是否并入了当期应纳税所得。 7、财产损失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损失清查盘存资料中,其固定资产损失中包括固定资产变价收入;2、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未经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鉴定审查,未报国税机关审批。 【检查提示】:1、检查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损失清查盘存资料中,其固定资产损失中是否包括固定资产变价收入;2、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是否经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鉴定审查,是否报国税机关审批。 8、技术开发费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汇缴成员企业发生的研究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超过省电力公司预提分摊的指标。 【检查提示】:检查汇缴成员企业发生的研究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是否在省电力公司预提分摊的指标内据实列支。 9、保险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超比例。 【检查提示】:企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是否按规定的比例扣除。 10、其他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将评估增值固定资产计提折旧;2、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3、列支已出售给职工的宿舍折旧费和维修费;4、将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5、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次性在税前扣除;6、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发生当期扣除;7、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8、将融资租赁费直接在税前扣除;9、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的期限摊销;10、将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一次性在税前扣除;11、起止时间跨年度的财产保险费在支付年度全额扣除;12、预提费用、暂估费用等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作纳税调整;13、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税前扣除;14、将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在税前扣除;15、计提的各种准备金在税前扣除;16、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抵减当期应纳所得税;17、代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前扣除;18、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在税前扣除。 【检查提示】:1、检查有无评估增值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2、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未作纳税调整;3、有无在税前列支已出售给职工的宿舍折旧费和维修费;4、有无将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5、有无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次性在税前扣除;6、有无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的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发生当期扣除;7、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是否作纳税调整;8、有无融资租赁费直接在税前扣除;9、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未按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是否作纳税调整;10、有无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一次性在税前扣除;11、起止时间跨年度的财产保险费在支付年度全额扣除,是否作纳税调整;12、预提费用、暂估费用等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作纳税调整;13、有无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14、有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在税前扣除;15、有无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以及税法规定可提取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税前扣除;16、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是否抵减当期应纳所得税;17、代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在税前扣除;18、有无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在税前扣除。 (三)成本方面 1、生产成本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将发生的业务费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采购回扣等不属于材料采购成本记入采购成本;2、高转材料成本;3、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转移利润;4、提高生产领用计价而高转成本;5、将不属于材料采购的运输费用计入材料成本;6、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7、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重复入账、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 【检查提示】:1、检查有无将发生的业务费用、运输途中以生的非正常损失、采购回扣等不属于材料采购成本记入采购成本;2、比对同期“峰平谷”单位发电正常耗煤量,审查是否有高转材料成本的情况;3、比对材料及其运输成本,检查有无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4、审查生产领用材料的计价是否真实,有无提高生产领用计价而高转成本的问题;5、有无将不属于材料采购的运输费用计入材料成本的情况;6、有无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情况;7、有无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检查有无重复入账或者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的情况。 2、其他成本项目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将在建工程、福利部门领用的材料(辅料)及其他费用记入生产成本;2、将在建工程、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记入生产成本;3、在生产费用中多记工资及“三费”;4、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为修理费全额计入成本;5、将年末发生的因电力调度或者枯水季节停产造成的停工损失记入当年成本;6、将不属于劳务成本的列支项目列入劳务成本;7、将固定资产购建费用列入当期生产费用;8.多提折旧的情况; 9、多计生产成本、制造成本、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成本;10、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另开发票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在税前扣除。 【检查提示】:1、检查有无将在建工程、福利部门领用的材料(辅料)及其他费用记入生产成本的情况;2、有无将在建工程、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记入生产成本的情况;3、有无在生产费用中多记工资及“三费”的情况;4、有无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为修理费全额计入成本,而不按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或者递延费用管理的情况;5、有无将年末发生的因电力调度或者枯水季节停产造成的停工损失记入当年成本,而未按规定转入下年开工后进行摊销的情况;6、对外承接用电设施安装业务所形成的劳务成本中是否有不属于劳务成本的列支项目列入了劳务成本;7、有无将固定资产购建费用列入当期生产费用的情况;8、计提折旧是否符合现行税收、企业制度规定,有无多提折旧的情况;9、多计生产成本、制造成本以及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是否作纳税调整;10、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以及另开发票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是否在税前扣除。 (四)权益方面 1、实收资本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对外投资分得的税后利润适用税率不同,少计所得税额。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税后利润有无因适用税率不同,少所得税额的情况。 2、资本公积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中途收回或者转让所形成的收入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2、股份改造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所计提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了扣除; 3、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益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提示】:1、检查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中途收回或者转让所形成的收入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2、股份改造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所计提的折旧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了扣除、3、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益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3、盈余公积: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税前计提盈余公积。 【检查提示】:审查企业是否存在税前计提盈余公积的问题。 4、本年利润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账面“本年利润”大于纳税申报利润;2、将费用或者其他支出列入“本年利润”减少利润。 【检查提示】:审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各申报表》、《损益表》,有无账面“本年利润”大于纳税申报利润,故意隐瞒或者错报利润的问题;有无将费用或者其他支出列入本科目减少利润的问题。 5、利润分配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企业历年有亏损,其弥补亏损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 【检查提示】:审查企业历年有无亏损情况,其弥补亏损是否符合现行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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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电脑是什么操作系统@畅捷服务童颖:WIN 2008 64位 版本是10.8.plus2您好:t3软件不支持2008的操作系统@畅捷服务童颖: [/惊恐] 之前 不是只是不支持64位的吗?怎么变得不支持2008了?t3软件确实不支持2008的操作系统哦[/可爱]@畅捷服务童颖: O
用友U8 销售发货单参照订单录入时速度很慢。现在仅仅有4个客户端使用(2个财务,2个销售发货),结果销售发货单录入到几百条行记录的时候,保存,参照订单等的速度就明显减慢,目前录入到最多的发货单行数是1600,在参照订单的时候录入订单号或零件编号查询,需要等待一分多钟才能显示。这样的效率比起excel都要低下很多用友U8 销售发货单参照订单录入时速度很慢。现在仅仅有4个客户端使用(2个财务,2个销售发货),结果销售发货单录入到几百条行记录的时候,保存,参照订单等的速度就明显减慢,目前录入到最多的发货单行数是1600,在参照订单的时候录入订单号或零件编号查询,需要等待一分多钟才能显示。这样的效率比起excel都要低下很多
问题原因:程序问题 解决方法:开发部门已经给出了补丁,补丁名称是USSAServer.dll ,日期是2005-7-29(销售管理补丁号1368)
解决方案:
问题原因:程序问题 解决方法:开发部门已经给出了补丁,补丁名称是USSAServer.dll ,日期是2005-7-29(销售管理补丁号1368)
- 年结的时候出现,本机已经运行【系统控制台程序】,请退出再运行
- 填制凭证类别时显示互斥站点
- 用友软件访问数据库是要通过SA来访问的,是否可以用其他的用户名
- 产成品入库单删除报错, 查询联查没有任何单据
- 版本号-12.100.001.0076.0514 票据类型无法记忆,设置单据中已经打开票据类型记忆功能,同客户无法实现记忆,升级到新版之后,出现的问题!
- 12.0普及版,盘点单保存报“计量单位2必须为空”。经检查是某个存货单计量,在盘点单带出了计量单位2,在别的单据不会带出单位2.怎么解决,有补丁解决么?
- 更新了最新补丁提示微信结算方式与其他结算方式冲突是什么原因
- 为啥客户端老是提示这个
- T3 卸载不了,怎么解决
- 安装T3后没有服务启动项,点击卸载就又是安装,安装时没有任何报错,请问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怎么解决
什么是一般户的共管账户? 什么是一般户的共管账户?[]
共管户一般纳税人,是指营业税改增值税中,原来的营业税在地方税务局交纳,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交纳,这部分一般纳税人一般是: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的以交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国税部门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已经完整录入了共管户的纳税人信息,在这次营业税改增值税中,只是补充税种登记、发 票 票种登记。
“或有负债”在资本交易中的税务考量 “或有负债”在资本交易中的税务考量 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公布了一起很有意义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书,《法兰西水泥(中国)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蒲城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hanxi/sxswnszjrmfy/xz/201408/t20140814_2510951.htm)。该案件应该是第一起公开的涉及到非居民股权转让的税务诉讼案例,非常值得大家从多角度去研究。 一:案例背景分析及事实分析 2012年5月3日,法兰西水泥(中国)作为卖方和集成公司(香港)作为买方,签订了转让富平水泥10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在股权收购协议中,富平水泥的股权评估价格为5.04亿元人民币,买方即集诚公司(香港)应根据港元对人民币汇率计算的港元向卖方支付。但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后一步签订的认购协议约定,根据富平水泥股权转让协议,西部水泥统一配售和发行新股份,且法兰西水泥(中国)同意认购该新股份。买方在本协议项下支付认购价款的义务与集诚公司在富平水泥转让协议项下为购买股权向买方支付买价的义务相抵消。根据该协议,集诚公司通过其母公司西部水泥向法兰西水泥(中国)增发股票支付了5.04亿元的股权对价。 先抛开其他问题,如果上述公司全部是境内居民企业的话,实际上这就是一个标准的三角并购。即集诚公司对富平水泥的股权收购,收购股权的比例为100%。但是,集诚公司最终支付的对价既不是现金等其他非股权,也不是自己的股权,而是其母公司的股权。即在这个股权收购中,支付的对价是其母公司西部水泥(英属处女岛,香港)的股权,这就是一个标准的三角并购案例。但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号公告将“其控股公司股权”解释为其控股子公司的股权,这就导致了这个案例即使这些公司全部是中国境内居民企业,也无法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 由于这起交易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之间的交易,且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对于跨境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因此,我们可以把这起交易就看成是一起简单的股权转让交易的税务案件。同时,该起股权转让交易中,由于是法兰西水泥(中国)直接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富平水泥的股权给集诚公司(香港),按照《法》的规定就应该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也不涉及到运用国税函【2009】698号文的间接股权转让的一般反避税问题。同时,从案件的表述来看,法兰西水泥(中国)对于转让富平水泥股权应该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没有疑义,这个并非本案争议的焦点。 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西部水泥的交易构架图如下。由于在当初股权收购合同中,双方就约定,买方及买方保证人应该采取任何和所有适当的措施,以使卖方保证人在不迟于交个后三个月内妥善的免除和解除其在前述反担保下任何或全部义务。因此,在股权收购交易完成后,2012年9月7日至9月26日,尧柏集团分6次向富平水泥支付2.931亿元,由富平水泥偿还意大利裕信银行上海分行借款本息,解除借款关系,从而也就按合同约定解除了法兰西水泥的反担保责任。 正如判决书所说的,法兰西水泥和陕西省蒲城县国家税务局对于该起股权转让的转让所得,在法律依据、计算方式和股权转让成本的计算上都没有不同意见。该案件争议的核心就在于,对于尧柏集团分6次向富平水泥支付2.931亿元是否需要计入法兰西水泥(中国)转让富平水泥的股权转让所得,从而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产生争议。 税务机关认为,尧柏集团向富平水泥支付的2.931亿元资金,是为了解除收购方集团的反担保义务。因此,尧柏集团支付2.931亿元资金实质是收购方集团为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行为。因此,2.931亿元属于法兰西水泥(中国)取得的股权转让的价外费用,应该并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税款由尧柏集团代扣代缴。 从案件的最终判决来看,法院支持了税务局的观点。抛开该案件涉及代扣代缴主体和扣缴程序、管辖权限的问题,该案件的核心就在于该起担保责任解除的支出是否属于法兰西水泥(中国)的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认为,从这个案件来看,法院的判决是明显不正当的。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笔涉及反担保责任的解除都不应该全部按债权的价值被认定为法兰西水泥(中国)的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即使该案件在所得税上用了一个“价外费用”的概念,但税务机关即使是价外费用,按照《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的规定,你也必须证明该价外费用是由法兰西水泥(中国)取得的。但是,我们在整个判决书中看不到这样的证明,就这样简单的判了。 第一:该项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法兰西水泥(中国)转让富平水泥股权,同时需要解除法兰西水泥公司对富平水泥贷款的反担保。这里,转让股权的主体是法兰西水泥(中国),需要解除的反担保的主体是法兰西水泥公司,这是两家公司。直接把解除反担保的所得认定为法兰西水泥(中国)本身就存在瑕疵。 第二:即使你税务上把这两个关联公司认定为一个主体,即统一作为股权转让的主体。但是,该案件发生也有个前后顺序。法兰西水泥(中国)首先是转让富平水泥100%的股权给集诚公司。此时,法兰西水泥(中国)取得的对价支付就是西部水泥对其定向增发的股权,这个股权作为法兰西水泥(中国)转让富平公司水泥的对价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第三: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尧柏集团向富平水泥支付的2.931亿元资金以解除反担保虽然是当初股权转让协议的一部分,但是,这笔支付时发生在法兰西水泥(中国)已经将股权转让给集诚公司之后。即在尧柏集团向富平水泥支付的2.931亿元资金以解除反担保时,法兰西水泥(中国)已经不拥有富平水泥公司的股权了。要注意,尧柏集团2.931亿的支付对象不是法兰西水泥(中国),而是富平水泥。税务机关即使用一个价外费用,认为这2.931亿是一个股权转让的价外费用,那你如何证明我法兰西水泥(中国)究竟是通过什么渠道取得了这个价外费用呢,这个是案件的关键焦点。但对这个焦点,法院在判决中居然视而不见。 第四:审视尧柏集团向富平水泥支付的2.931亿元资金以解除反担保的关系。对于尧柏集团2012年9月7日至9月26日向富平水泥分6次支付2.931亿元,由富平水泥偿还意大利裕信银行上海分行借款,此时,尧柏集团和富平水泥公司都已经是集诚公司100%控股的两个子公司,他们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他们之间的这2.931亿元的支付时什么法律关系呢。如果他们之间是借贷款系,此时富平水泥实际是用一个关联方借款去替代另一个非关联方借款,富平水泥的净资产并没有任何变化。此时,即使退一步来看,假设法兰西水泥(中国)仍持有富平水泥公司股权,因为富平水泥并没有因取得这2.931亿元价款而导致净资产有任何增加,也就根本不存在说法兰西水泥(中国)会取得这2.931亿元的价外费用,何况此时法兰西水泥(中国)已经不用于富平水泥的股权了呢?如果尧柏集团向富平水泥2.931元的价款注入是一个行为,即富平水泥用股东增加投资的款项去偿还借款,这就是一个很正常的投资关系,这和法兰西水泥(中国)转让富平水泥而取得2.931亿元的股权转让所得也是八竿子打不到边的事情。如果你认定尧柏集团向富平水泥2.931元的价款注入是尧柏集团向富平水泥的捐赠行为,那也应该是对富平水泥公司按“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即使法兰西水泥(中国)仍持有富平水泥股权,这个隐含增值也没有实现。何况这个赠与行为还是发生在法兰西水泥(中国)已经转让了富平水泥的股权,而后才发生尧柏集团向富平水泥2.931亿元的资金注入行为。税务机关即使认定为价外费用,你如何证明这个2.931亿元价外费用如何跑到法兰西水泥(中国)的口袋里面了呢?陕西渭南法院的这个判决对于股权交易的基本事实都没有分析清楚,就直接认定法兰西水泥(中国)取得了2.931亿元的所得,对法兰西水泥(中国)真是无妄之灾。 二、“或有负债”在资本交易中的税务考量 毫无疑问,将尧柏集团向富平水泥支付的2.931亿元资金以解除反担保的价款直接认定为法兰西水泥(中国)转让富平水泥而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是不对的。那么,在这个合同项下,毕竟股权转让和解除反担保义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此时,税务机关对这个案件思考的核心是分析法兰西水泥(中国)在转让富平水泥股权的交易下(这里我们就先把法兰西水泥公司和法兰西水泥(中国)认定为同一转让主体),取得的交易对价除了西部水泥的股权外,是否还其他权益。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因此,对有关权益的界定是本案的核心。这里法兰西水泥(中国)转让富平水泥的整个股权交易中,的确取得了“有关权益”,这个“有关权益”就是其对富平水泥贷款反担保责任的解除,即反担保责任人的解除可以被认定为是法兰西水泥(中国)在转让富平水泥股权转让中取得的“其他权益”,这个“其他权益”应该被认定为法兰西水泥(中国)转让富平水泥股权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的所得,这个应该是没有疑义的。 所以,整个案件的核心应该就在于如何对法兰西水泥(中国)取得的这个反担保责任解除的“其他权益”进行征税。我们知道,“其他权益”要进行征税的关键就在于对其货币计量,即估价问题。我想,反担保的价值不可能和担保的基础债权的价值一样。即法兰西水泥承担的反担保的价值不可能和富平水泥向意大利裕信银行上海分行贷款的本息合计一样。我们此时需要对反担保的价值进行评估。从原理来看,要知道这个反担保的价值,我们需要知道富平水泥贷款违约的概率分布,同时要知道在富平水泥违约的各个概率分布情况下,法兰西水泥由于承担反担保责任在履行了追偿手续后实际损失的金额。知道了概率分布和实际赔偿额,就计算得出反担保的期望价值作为“其他权益”的评估价值。但这个基本是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的。因此,在案件审理阶段,核心应该是对这个反担保价值的评估问题。作为替代方案,法院应该找独立的担保公司去评估,如果由独立的第三方担保公司去承担同样的担保责任,担保公司应该收取多少担保费,以这个担保费的金额作为法兰西水泥(中国)公司取得反担保责任解除的价值,从而对这部分金额算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个金额也是远远小于2.931亿元的。 这个案例很重要的另外一个方面原因,就在于这个案件实际涉及一个在资本交易税务处理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或有负债”在资产重组中的税务考量。相对于一般负债而言,法兰西水泥承担的这个反担保责任实际是一个“或有负债”。无论是在股权收购,还是在资产收购或合并中,“或有负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都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在我国税法中还没有详细的涉及。财税【2009】59号文将“债务的承担”作为非股权支付额。但是,债务分为两类,一般债务和或有债务。或有债务具有非常特殊的属性,在美国所得税中,或有债务有另一个名字就是“可扣除债务”(deductible debt),即负债在实际偿还时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而一般债务是不可以的。比如企业的应付账款,属于一般债务,企业偿还应付账款,不会确认任何所得税费用。但是,对于企业的提取的质量保证金,企业承担的担保责任,按照规定企业作为预提负债。但在计提负债环节,所得税上不允许企业确认任何所得税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是,在企业实际偿还预计负债时,比如实际发生产品质保或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时,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换个角度来看,就是一般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而或有负债的计税基础实际是零。 “或有负债”在资本交易中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他不仅涉及到重组环节的所得确认,也影响到后期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的问题。这个问题,在美国联邦所得税中有很详细的规定,涉及到351、357和358条款。同时,由于或有负债税务处理规则的特殊性,规则的不完善造成了避税空间。20世纪90年代,德勤等一些国际大所在美国就推销一种或有负债避税工具(contingent liability shelter)。其中,美国国内收入署(IRS)针对BLACK &DECKER`S contingent liability shelter的法院判例是针对或有负债税务处理中很著名的一个案例。总体来讲,一般负债的承担属于非股权支付,但是在资本交易中,或有负债的承担应该是被忽略的。 因此,从陕西渭南这期案件中,我们应该要意思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于“负有负债”在资本交易中究竟应该如何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这对于完善中国资本交易的规则非常重要。 三、案件的启示 从《中国税务报》的报道看,法兰西水泥(中国)最终就这笔所得在中国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是,不能因为这笔税款缴纳了证明这个案件判决合理。从整个分析来看,这个案件就是一个很普通的股权转让案件。但是,案件的核心不在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也不在成本的计算,而在于收入的计算。如果不考虑着2.931亿,法兰西水泥取得西部水泥股权的价格和其对富平水泥的投资成本是一致的,即不需要缴纳任何企业所得税。但是,核心在于富平水泥真的就值5.04亿元吗。无论是税务局还是法兰西水泥(中国),双方似乎都避免去涉及这一核心问题。税务机关有难处,因为西部水泥和法兰西水泥并不构成关联企业,如果双方交易价格是真实的,税务机关无法启动反避税程序去调整,也无法根据《征管法》去核定,举证很难。法兰西水泥(中国)估计也有难言之隐,如果双方针对富平水泥的真实交易价格不是5.04亿,一部分是通过股权支付,一部分可能在境外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了但没有如实报告税务机关,此时如果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了,这就不是避税问题,而是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了。双方最终就在这个反担保上较量究竟似乎是出于某种无奈,而终止企业补税似乎也是出于一种妥协。诉讼案件背后的真实原因,从判决书上无法得知,也只有当时双方最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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