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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0 8:0:0 wondialb60117c3-ad56-4886-a099-ea7fb73ae0be 帮忙看下 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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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公司‚规范公司经济活动行为‚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及相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法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对代扣代征手续费该不该征收营业税 对代扣代征手续费该不该征收营业税 现阶段,我国对于“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行为取得的手续费,是否课征没有明确规定。从目前各地实践来看,除少数省(市、区)出台文件明确征收营业税外,绝大多数省(市、区)都没有明确,基层征管部门和部门工作人员感到无所适从,甚至出现争执。笔者认为,对代扣代征手续费征收营业税的依据不充分、做法欠合理,故对该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一、代扣代征税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税定的应税劳务。 营业税制上的应税劳务及其应税收入,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相互之间的合同交易等民事关系,而由提供劳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收取的“劳动对价”,这一对价与其所提供的劳务之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等民事法律原则。客观上,企业代扣代征税款不属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范畴,也不是为了获得手续费等经济利益,而只是为了履行税收法律义务,协助部门加强税源控管。代扣代征手续费收入是在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由法律明文规定,应由政府给予企业的固定数额款项。同时,税务机关不是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来支付手续费,双方也不能对手续费的问题进行自由约定,而是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进行支付。因此,代扣代征税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法规定的应税劳务,代扣代征所取得的手续费,不属于营业税法中的“应税收入”,而是国家对履行法定义务的市场主体,就其代扣代征行为所给予的一种补偿或者奖励。 二、对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征收营业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国家对人的某项收入与所得是否征税,如何征税以及征收多少税等都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那么就不得征税。税收法定主义的课税法定原则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课税;二是不得适用类推。也就是说,如果税收法律采用正面列举而非概括的方法,明确无误地规定对某个行业的某个行为课税,则意味着对该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以及该行业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作出了不予征税的排除规定。虽然有关的业务或者行为具有相似性,但税务机关不能进行类推适用。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看,代扣代征税款并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劳务,无需缴纳营业税。 目前,对代扣代征手续费作出较为明确规定的文件仅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手续费收入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这两个文件。其中,财行〔2005〕365号文件明确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但该文件并没有规定代征手续费应缴纳营业税。同时,从该文件也可以看出,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属于财政性资金并非企业的正常经营收入。国税发〔2001〕31号文件仅明确了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并不适用于其他扣缴主体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从国家级层面上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均未出台其他对代扣代征手续费征税的相应文件,全国仅有个别省(市、区)出台了相应文件。 三、没有明确的免税规定并不代表就一定要征税。 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有人认为,现行营业税免税规定中没有明确对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免税,就应该征税。笔者认为,现行营业税免税规定中没有明确对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免税,这并不意味着对手续费收入征税。不能用这种非此即彼的逻辑来确定是否征税,因为免征营业税与征收营业税之间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关系,除了免税与征税之外,还存在着一个不征税的情况。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尽管纳税人也取得了收入,甚至是提供劳务收入,但是由于不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也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例如,企事业单位从有关方面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包括营业税的减免税收入等,都属于不征收营业税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