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
2016-5-31 0:0:0 wondial《刑法》:“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
《刑法》:“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从2009年2月28日起,“”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当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关于不履行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刑法》自当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第二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主要作了3个方面的修改:
修改一:《》用“”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的表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解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财产,之所以发生过去所说的“偷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有必要将这种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刑法》不再使用“”的表述,反映出立法者在公民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
修改二:《》不再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作具体数额规定。《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别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和“十万元以上”的具体数额标准。刘剑文认为,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收益较过去有了明显的提升,在《刑法》中仍继续沿用过去较低的定罪量刑标准,显然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立法部门有必要通过修法对此进行适当调整,并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出司法解释。
修改三:《》增加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专家认为,考虑到打击不履行纳税义务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
链接:《》第二百零一条新旧对比原条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计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新条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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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次管理问题 _0批次管理问题
问题号: | 4744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其他 |
软件模块: | 库存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日常操作 |
适用产品: | U8库存管理 |
问题名称: | 批次管理问题 |
问题现象: | U821启用库存管理及存货核算,存货有批次管理,计价方式为先进先出法,为什么出库单记帐时,不按当批的单价记帐,也不是按先进先出法的顺序记帐,而只取每一批的单价记帐。 再有按批次出库时,为什么选择批次录入数量后,单价不能自动带出,而原U812版本就可以。 |
问题原因: | 同解决方案 |
解决方案: | 批次管理是库存的功能,与存货的仓库计价和成本计算无关,812版本中由于批次指定时和个别计价的功能合并了,所以才可以。821存货记账时是不分批次的,只按照仓库+存货计算成本。您可以查看一下先进先出明细账(Ia_ValuationAss)中该存货的相应入库纪录是否正确,而且如果启用了采购管理,则红字回冲单回冲减入库数量。例如:采购入库1数量为10,单价为2,其它入库2数量为6,单价为3,暂估记账,下月初生成红字回冲单-10,然后一张其他出库单数量为3,则该出库单记账时取入库单2的单价3,而不是取入库单1的单价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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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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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电脑怎么登录旧账套 换电脑怎么登录旧账套[]
您使用的具体是T1哪一款软件呢?记账宝,财贸宝还是商贸宝还是其他的呢?@服务社区李珊:t1商贸宝批发零售版。换台电脑想用账套。不会改了@15947043777:第一,将服务器电脑IP地址固定,防火墙关闭。
第二,存在外网客户端的,除了上述步骤,还需要在路由器上开放端口,it普及版8810,it标准版8809,财贸宝8830,网店版8806,其他版本是8282,通讯端口都是211 。
开放端口时IP地址填写服务器固定IP。
然后在服务器上百度下载安装花生壳或金万维,注册一个用户名,获取免费域名
第三,局域网使用服务器固定IP地址登录,外网使用获取的免费域名登录
您可以参考学堂文库中的多站点商贸宝连接服务器设置方法:
http://service.chanjet.com/zhi ... f1ed0
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反避税调查风险及应对 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反避税调查风险及应对 2014年7月,国家总局发布《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文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排查活动,并于2014年9月将排查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据了解,2015年初,各地税务机关将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排查结果的审核意见启动特别调整选案程序,针对存在以下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情形的企业逐步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相关企业将会面临严峻的反避税调查调整风险。这对企业而言无疑具有巨大的税务合规风险。本文中,专家介绍了几种极易被中国税务当局重点关注和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情形,并提出了一些改善交易和定价政策的建议,以期帮助中国企业预防和避免相务风险。 一、反避税调查的重点对象 (一)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常规重点对象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具有以下情形的企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予以重点关注: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二)新一轮反避税排查工作的重点对象 根据《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相关规定,在新一轮反避税排查工作中,税务机关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以下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予以重点关注: 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二、容易被税务机关立案调查的交易形式 1.重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中国企业从境外关联方购入核心固定资产的同时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由于中国企业与境外关联方只签署有固定资产购销合同,与购入固定资产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含在购销合同之中,却又另行支付了该笔特许权使用费,从而构成重复支付。 2.对已过技术保密期的技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境外关联方授权中国企业使用的某一专利技术已过保密期,或者授予的专有技术已为同行业企业普遍应用和掌握,不再具有专有技术价值的,中国企业仍然继续向境外关联方支付高额的特许权使用费的交易欠缺合理的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3.生产企业就向关联销售公司销售产品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中国企业在跨国集团企业内部作为主要承担生产功能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集团总部指定的其他关联公司,没有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因此,相关技术或商标在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都不会带来实际收益,而中国企业仍需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的交易难以证实其经济实质。 4.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与双方在集团内部承担的功能和风险不配比境外关联方通过授权境内子公司相关技术的使用权而获取高额特许权使用费的同时,自身却不承担任何研发费用和风险,或者自身的净资产水平与高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明显不成比例,或者境外关联方无法最终控制研发成果的利益归属。 被排查企业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当特别关注和重视如何应对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税务风险,尽量避免被立案调查。 三、中国企业如何有效化解特许权使用费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中国企业与其境外关联方存在技术、商标、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或者授权交易并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特别重视防范反避税调查的风险,专家建议企业应当重新审视自身的定价政策,确保相关交易符合经济实质和合理的商业目的,相关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 确保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具有经济实质和合理的商业目的中国企业应当充分准备相关证明资料,证明与境外关联方就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关联交易具备经济实质,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具体而言,企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准备: 1.特许权交易涉及的技术、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中国企业应当证明其获取的专有技术、专利或者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是在行业中的一种独一无二的无形资产,是仍处在长久保密期间、未被公开的专有技术,是在中国同行业的企业中间属于从未被掌握和应用的技术,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 2.特许权交易能够为中国企业带来实际利益 中国企业应当证明获取的专有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能够极大程度上提高自身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的能力和效率,能够给中国企业带来丰厚的实际经济利益,确保自身在中国相关行业具备核心的、持久的竞争优势。如果没有获得相关特许权,将无法获得以往各年度的高额营业收入和利润。 3.特许权交易与交易各方在企业集团内部承担的功能和风险相一致作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中国企业,其支付行为应当与其在企业集团内部承担的功能和风险相一致。中国企业对外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不主要承担相关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和研发风险,仅承担诸如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等领域的功能和风险。 作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的境外关联方,其收益水平应当与其在企业集团内部承担的功能和风险相一致。境外关联方取得大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应当主要承担相关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和研发风险,配备相关技术研发人员和资产设备,并应当有权最终决定相关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归属。 (二)确保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发生特许权使用费交易的关联企业应当依照中国企业所得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可比性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选取合理的定价方法,以确保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除中国税法规定的转让定价的五类方法外,专家建议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随着其利润状况浮动,并且将其体现在签订的合同之中;同时,在交易实质和计算依据不变的情况下应尽量保持特许权使用费定价的前后一致性,而不是随机地确定支付金额。 对于在国内同时拥有多个子公司的跨国公司,建议企业在制定集团的特许权使用费定价政策时注意保持各公司之间的一致性,以有效应对中国税务机关进行针对集团的反避税调查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 建议企业在制定特许权使用费合同时,应同时准备说明定价和理性的资料,如技术的使用情况、技术的构成情况、技术的占有情况、技术预期效益的具体测算、技术开发费用、技术的可替代性以及相关各方的功能与风险等资料。在制定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后,还应当定期根据交易的变化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复核和及时调整。 小结 在2014年全国反避税排查工作基础之上,各地税务机关正在针对中国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交易行为实施全面的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而关联企业之间的特许权使用费交易的税务合规难度非常大,应当引起相关企业的格外重视。建议企业重新审视集团内部特许权使用费的交易架构和定价政策,事先充分准备相关证明资料,充实交易的经济实质,适当调整定价政策,确保特许权使用费交易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其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从而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面临的特别纳税调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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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税务风险及表现形式 企业常见税务风险及表现形式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偷逃税款,换句话说,都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这些风险往往存在于:第一是在公司的注册阶段存在风险;第二是在公司的收入方面存在纳税风险;第三是在成本费用方面存在着纳税风险;第四是公司的报表存在纳税风险;第五在其他方面存在纳税风险。下面将展开进行分析: (一)虚假出资与抽逃注册资本 表现形式为:注册资本不实或注册后不久资金退回或转移。 很多公司注册的时候,就存在着风险了,所谓资本的“原罪”。基督教说,人在哇哇坠地的时候就有原罪。公司虚假注册现象在以前很普遍,现在也时有发生。早几年,会计事务所假验资现象很普遍,现在随着监管措施的加强,以假验资报告虚假注册的现象有所减少,大多数改为由中介公司代为垫资,验资后再抽走。有时也可能是自己真出资,但在注册完公司后不久,即将注册资金抽走挪作他用,在财务上则形成一长期应收款一直挂帐无法处理。这种现象在很多企业非常普遍,有很多老板对此可能会嗤之以鼻:“这有什么大不了的,我很多朋友公司都有这样的问题,也未见出什么事。”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须搞清楚,有可能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轻则工商局年检时发现注册资本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本,会根据《工商登记条例》要求补足,并给予抽逃金额5-12%的罚款;重则《刑法》上有抽逃注册资本罪,一旦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发生了经济纠纷,或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则就有可能追究股东的刑事责任。当年的“琼民源”和“银广厦”事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二)收入纳税风险 1、隐藏收入不入账 隐藏收入的普遍做法是设账外账或叫内外帐。销售收入不入外帐入内帐,资金体外循环。与之相矛盾的现象是,由于收入不记或少记帐,公司常年出现亏损或处于微利的边缘。而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却越来越大,公司规模扩大,而帐面资金不足,就会出现不断向股东个人借款的情况,因此,这种偷漏税的表现形式是,外帐上的与股东的往来账发生额较大,且较频繁。 2、收入长期挂往来,不纳税申报 收到销售款后,不记收入,而是挂往来,计入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账款,不做纳税申报。这种偷逃税款的手法大多是在客户不需要企业出具发票的情况下使用。这种偷漏税的表现形式是,应付款项长时间无法支付也不须支付。 3、不依合同规定确认收入,收款时开票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2008年国家总局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时点进行了明确。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有的企业不按规定确认收入,延期确认收入,以滞后进行纳税申报。例如: 风险分析案例2:不按税定确认收入推迟纳税时间 某公司与一客户签了一笔合同,销售100万的货给客户。客户已经把货物取走,公司给该客户3个月的帐期,3个月后向客户开票收款时才交税。 这种情况下,什么时候产生纳税义务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呢?是合同签定当月还是3个月以后开票收到款时呢?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客户取货当月就应确认收入,即使发票尚未开具。而在现实中,很多企业会与这一公司一样,大都采取的是在收取货款时出具发票,出具发票后才确认收入。这样推迟3个月的纳税收入,可以减轻公司现金流的压力。而按照税法规定,这就引发了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可以算一笔帐,对这样做的好处与坏处进行一个对比: 假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次合同销货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4万元。另假定资金年利息率和机会收益率均为6%,应纳增值税为:100×17%-14=3万元,则这样做的好处是: ①获得了3个月的资金利息 资金利息=30000×6%÷12×3=450(元) ②取得了推迟3个月纳税的机会收益 机会收益=30000×6%÷12×3=450(元) 好处合计为900元。 假定半年后偷税被发现,则推迟3个月纳税的风险即坏处是: ①补税=0 ②罚款=30000元(按偷税额1倍计算) ③滞纳金=30000×0.05%×90=1350(元) 三者共计=30000+1350=31350(元)。弄得不好,可能还会有刑事责任。 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比实在不值得。对这种纳税风险,很多企业没有重视,不单企业管理者(或老板)没有重视,甚至连财务人员也不重视。 而对此我们如稍加注意,是可以做到既合理合法推迟纳税时间,又没有税务检查风险的。如根据修订后的2009的1月1日起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时间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筹划思路: 结算方式不同,纳税时间自然不同。所以只要对销售合同中的收款结算方式稍加改变,就可以达到想要的目的而又没有风险。 4、价外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不做纳税申报 企业将价外收入或零星收入如边角余料变卖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体外循环,隐匿收入。这种情况在很多企业都存在,实事求是的讲,越管理正规的企业存在这种现象的可能越多。如果设内外帐的企业,设小金库的需要和冲动越小。因价外收入和零星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小,这种手法不容易被发现。国营企业和上市企业采取这手法的较多。 5、视同销售行为不遵税法规定,逃避缴纳税款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有很多行为要视为销售,有的企业不按政策处理,应该视同销售的项目不视同销售,不做纳税调整。出现这种情况大多数是因为财务人员不了解税收法律政策所致,少量的是懂政策但故意违背。 由于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往往出于国家税务总局不同司室,相互之间没有协调,所以不同税种政策间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现象。例如企业为了促销,经常会推出“买一赠一”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款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在所得税方面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则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很多企业不视同销售,不纳税,这就产生的纳税风险。 再如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则须视同销售货物。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成本费用纳税风险 成本费用纳税风险主要表现形式有: 1、大量收据或白条入账 我国实行的是“以票控税”的管理制度,因此国家发布有发票管理制度。这些制度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入账,不得税前抵扣。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有时候很难取得合规的正式发票,就只能白条收据来入账,按规定对这种情况,应作纳税调整。但有的企业不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存在纳税风险。 从以上的情况我们也可以发现,在目前社会、市场、法律的环境下,企业违法,有时也是无奈之举。我们反对以身试法,我们也希望,政府可以制定一更具人性化的税收政策环境,但在政策未能改变的前提下,企业只能去适应政策而不能与政策相违背。 2、虚增人头,虚增工资 有发现部分企业会采取这种虚增人员工资的方法,偷逃税款。这一手法“技术含量较低”,很容易被识别和查处。随着我国法律环境的不断改善,比如《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实施,虚增人头需交纳社保,因此,采用该手法进行偷逃税款呈下降趋势。 风险分析案例:工资个税“筹划”中的陷阱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09年7月,某企业邀请深圳智慧源咨询公司为他们提供税务风险模拟检查和税务咨询服务,调研时我们发现,该公司的工资表显示,所有员工工资都是2000元,这是正常的吗? 二、问题及风险分析 第一,这是一家,员工薪酬应该远远高于2000元;另一方面2000元是的起征点,2000元正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工资发放表上员工人数和实际情况不相符。实际员工人数100人左右,而工资表上150人左右,虚增人头50人。通过访谈和审核其他资料,我们得知该公司员工收入较高,连普通文员月工资都在3000元,大部分员工月工资在6000元-10000元,少数高收入的员工月收入可达30000元,每月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不小。为了帮助员工少交个人所得税,公司对工资薪酬的人所得税进行了“筹划安排”。他们寻求了外界帮助并找到当地的一家税务师事务所。这家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咨询人员和该企业一起研究,制定出了一个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要点有:第一、虚增人头。一人的工资由两个人或者三个人领,把工资额降下来;第二、一个人工资由多个关联企业去发放。第三、奖金要求员工找发票来报销;第四、工资的一部分通过小金库发放,不在外账上体现。第五、少量公司高管的工资薪酬部分通过境外公司去发放。这样一来,该公司所有员工每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一分钱都不交。 这个关于员工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的所谓的“筹划方案”的效果是很好的,可以极大降低个税,但是他违背了税务筹划“合法性”的基本原则,变成了一个典型的偷税案,给企业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只是不知何时会爆炸而已。 3、虚开发票增加成本或随意调整纳税期间成本费用 虚开发票以增加增值税进项抵扣或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在企业是很普遍的现象。另外,按照企业,成本的结转应遵循“配比原则”,不得提前或拖延。而在现实中,有的企业为了偷逃税款,故意违反上述原则,随意调整或提前结转成本费用。比如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将应该资本化的费用进行费用化、随意变化成本分配方法等现象也很普遍。 这样的所谓的“筹划方案”表面看起来操作简单,效果明显。但实际上,这不是真正的税务筹划,这就是典型的打着筹划之名的偷税漏税做法。这样的“筹划”方案给企业埋下了偷税的潜在定时炸弹,不时几时会把企业和老板带进“阴沟”里。 问题是,为了少交税,类似的税务安排在很多企业屡见不鲜。虚开建安发票也是房地产企业为了降低税负最常采用的手段。那么,这其中倒底会有什么样的风险呢?我们分析如下: ①虚开建安发票后,建安成本就会虚高 该项目销售额约6.5亿元,原建安总成本约3.8亿元,加上1亿元后则达4.8亿元。而建安成本政府都会有工程定额。比如在北京市地税局2007年5月出台的《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注:这是全国第一个吃螃蟹的,是财税(2006)187号文要求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文件出台后全国第一份土地增值税清算细则)就规定,在北京市,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四项成本,多层建筑每平方米1560元;高层每平方米2263元,如超过规定数额,除非有特别理由,否则税务部门不予承认。那么,一下子虚开1亿元的建安发票,必然会让建安成本徒然增加很多,如何向税务机关解释呢?能找到合适的理由让税务局同意吗?如果增加不多,还可以解释,增加如此大金额,通过的概率恐怕是为零的,因为,税务局在这件事上如“过份帮忙”也有“掉乌纱帽”的风险。 ②资金回流的风险 实际建筑安装费为3.8亿元,虚开成4.8亿元的发票,资金流如何处理?虚开的1亿元要不要付帐?如果1亿元长期挂账,容易引起税务部门的怀疑,而且按照规定应付未付不得进入成本。如果转帐,则1亿元资金如何回流?对方会不会有信用风险?会不会耍赖? ③回流资金的帐务处理风险 我们假设建筑商信用良好,资金回流没有关系。对方将1亿元资金重新打给公司,这么大的一笔资金如何下账?入内账还是入外帐?如果通过银行进账,则帐务上会出现入帐风险,只能长期挂“往来款”,无法削除。如以现金入帐,则可以计入“小金库”,而如此大金额要提取现金,则只能分取若干次,而“小金库”里放这么一笔资金后就不是“小金库”了,这个“小金库”的管理会存在很大难度和风险。 ④对方账务处理的风险 换位思维,如果从建筑商的角度来考虑,建筑商也将面临账务处理的极大困难。如何处理1亿元的虚开金额?2亿元的收入变成了3亿元的收入,要多交企业所得税,如何应对?1亿元的现金如何提取出来?建筑商为应付这种困局,只能采取不规范的手法进行处理,比如他自己再弄张假发票抵帐或虚列人头,虚加人工来解决。这就会放大了建筑公司的税务检查风险。而一旦建筑公司出事,则税务机关就会顺藤摸瓜,将该开发企业牵扯出来。在现实中类似的由于上、下游出现而被税务稽查的案例屡见不鲜。 三、偷税与筹划的区别分析 而我们提供的方案,与之相比,因属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范畴,所以手续会繁琐,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资金成本都会发生,节税额与直接偷税相比也会较低,但两者性质以及操作平台却完全不同。偷税的做法,会给企业今后留下税务检查风险与隐患。筹划的方案虽然操作起来麻烦,但是是合法的,将来贵司股东、法人、财务都会睡觉踏实。即使税务局发现交易金额大,认为不合理,也仅仅属于“关联交易转移定价不合理,需做特别纳税调整”的范畴,不能定性为偷税,没有法律风险,这是两者间的本质区别。 (四)税务分析风险 一个企业的业务活动,都会通过的会计信息反映出来。如果企业存在偷逃税行为,也会通过这些信息体现。企业不论请的会计水平多强,做假帐的水平多高,想不被发现是很难做到的,假的终究是假的,假的永远做不成真的。因为会计报表不会骗人。可有一些老板偏不信邪,总以后我请的人水平高,税局抓不住。通过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分析,会计报表税务分析风险表现形式有: 1、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表现则为:存货、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资本公积等经不起推敲;账务处理混乱、帐实不符; 2、在利润表上的表现则为成本费用与收入不配比,利润结构不合理; 3、各项指标,忽高忽低,或如过山车,或漏洞百出。 具体而言,假帐通常会在以下几个方面留下蛛丝马迹: ①各项财务指标跟相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作横向比较,会出现过高或者过低的现象。 ②企业各项指标如与往年做纵向比较,会出现忽高忽低现象,就像坐过山车一样。 ③企业的利润率、税负率较长时间处于较低水平。 在现实中,有的企业连续几年都做成亏损,可问题是公司规模却是越来越大,那资金从哪来呢?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给公司用于营运资金。长期下来正常吗?有的老板稍微聪明一点,不做成亏损,让它每年赚几百块钱,象征性交几十块钱的税。但如果连续微利,利润率会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税赋率也明显地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现在我国各地税务机关都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都会内部掌握一个最低的税赋率水平。比如在深圳,税务机关内部规定的工业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不低于 1.5%,商业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不低于8‰。有人说,知道这些数值就好办了,就按照这个标准来,正好比它规定的最低标准高那么一点,税务局就不会来找麻烦。注意以上是最低值,不同行业标准还不一样呢。你略高于最低标准就可以了吗? ④账实不符。现金和银行存款对企业来说一般容易控制,做到账实相符不难。不真实的财务行为很难做到存货的账实相符,一般经不起盘点。要么帐大于实,要么实大于帐。这种现象在现实中很常见。比如说我一次采购了100支笔,全部售出,可是有80支出具正式发票,还有20支没开发票,企业就入了小金库。那么这一来就造成仓库里面零库存,可是账面上仍有20支笔的存货。这就造成账大于实的现象。如果经常这样操作,就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账实不符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到最后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账面上有一堆存货,几百万几千万的金额,可是仓库里早就没了。实大于账的现象也很普遍,比如说企业在采购的时候为了控制成本,从规模较小的供应商处采购,它不能出具合规的发票,采购回来的货物没法入账。而仓库里面有实物,就会造成实大于账的现象。存货账实不符是企业最难以处理、也是最无法向税局解释的问题。 我们天真地希望,对于具备了一定的规模的企业,或想健康长远发展的企业,想树立百年品牌的企业来说,希望能籍由此文,在思维意识上有所超脱,有所提高,多一些税务筹划的思考,不要仅仅停留在偷税的层面上。 特别提示:笔者想借这个案例来说明,任何税务筹划方案都有利有弊,没有十全十美的方案。现实中有人可能会觉得这样做会很麻烦,总想着有没有更简单的方法,能不能在一家公司内通过帐务调整来搞掂。这就涉及到税务筹划的定义了,税务筹划是在合理合法前提下对公司业务所做的综合性安排。自然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第一,就不可能将全部税负变成零,第二,就不可能有什么特别简单的安排,通常都是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规划安排,才有可能创造出筹划的空间来。这时需要考虑的是投入产生比而已。当下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的心态很浮躁,总想着速成,对于税务来说,用偷税的做法是最简单,最直接的了,但性质与我们要讨论的主题就完全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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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标准版,在打开“系统管理”的时候提示运行时错误-2147319779 automation错误
T3标准版,在打开“系统管理”的时候提示如图错误,请各位老师帮忙解决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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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您的回复进行操作,还是一样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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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账套的物理文件拷贝出来保存好,卸载软件,然后重新安装。账套物理文件恢复数据的方式请参照文档中的方法二或方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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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模块: 固定资产
关键字:删除凭证
问题版本: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10.8plus2
原因分析: 进入固定资产模块,找到对应的凭证点击删除即可。
适用产品:T3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