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加计扣除项目可在所得税预缴申报中扣除
2016-5-28 0:0:0 wondial7月1日起加计扣除项目可在所得税预缴申报中扣除
7月1日起加计扣除项目可在所得税预缴申报中扣除 日前,《国家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月(季)度预缴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随着这一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查账征收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将以2014年7月1日为节点,分别适用新旧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规定——2014年7月1日前,加计扣除不得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中扣除;2014年7月1日后,加计扣除可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中扣除。 政策有效节点 2014年7月1日以前有效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2014年7月1日以后有效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2014年7月1日前:加计扣除不得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中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操作提要: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文件第一条也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有关报表填报说明的规定,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其按照企业、企业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利润总额,其季度申报表中可扣除的项目只包括不征入、收入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014年7月1日后:加计扣除可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中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操作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中规定,除此前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中扣除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外,在第五条具体项目填报说明第一款第(七)项第8行增加扣除项目“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包括: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减半征收项目;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的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7.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 享受,履行审批与备案管理程序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操作提要: 具体包括审批类与备案类程序。 ⊙审批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企业所得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具体包括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除上述审批类内容均属备案类管理内容,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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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供电公司撤消部分乡镇供电站所,在接受大量农村电力资产的同时,为了分流长期从事农电工作的临时职工,特按工龄发放了安家费、生活困难补助和分流人员一次性补偿金等。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时,税务人员对企业无偿接受的农电资产准予税前扣除,而对分流人员一次性补偿金不准扣除。税务人员这样处理有何依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受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规定:(一)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的规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资产,并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二)对供电企业在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时接受的用工人员的工资等费用,供电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支付给未被接受人员的各种费用(包括分流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供电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