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实务操作应关注6点
2016-5-31 0:0:0 wondial“营改增”实务操作应关注6点
“营改增”实务操作应关注6点 自2012年1月1日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试点之后,哪些进项税额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以下6种情况值得企业注意。 第一,原增值税一般人接受“营改增”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应当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以及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等凭证。其准予扣缴的增值税额也为从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否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 第六,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值得一提的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此外,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营改增”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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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行动 分配行动
问题号: | 38224 |
---|---|
适用产品: | T6系列 |
软件版本: | 畅捷CRM11.5 |
软件模块: | 畅捷CRM |
问题名称: | 分配行动 |
问题现象: | 行动怎么分配。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分配行动 |
解决方案: | <P>在“行动”-“更多”中操作。</P> <P>1.打开“行动”中选中需要分配的行动记录。</P> <P>2.点击“更多”-“批量分配”选择“分配选中记录”。</P> <P>3.在“所有者”中选择分配的员工。</P> <P>4.点击“确定”即可。</P>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房企建造物业管理场所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房企建造物业管理场所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中建造的物业管理场所,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